宋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進行的改革,史稱“王安石變法”。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年紀輕輕的神宗皇帝立誌變法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就特召四十八歲的江寧(今南京)知府王安石火速入京,企圖一下子變法立製,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上位後,首先成立了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製置三司條例司,原來的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曾布、呂惠卿等人參與草擬新法。
鑒於我們本書企圖反映的主體——蘇軾在任地方官後如何在新法的氛圍中履行政務——由此王安石變法的曆史意義,在王安石變法這一曆史問題上,功過成敗,還是留給後人去評說為佳。
我們不是曆史學家,更不是熟知政治經濟學的專業人士,以及對於後世帶來的結果是好是壞,千餘年後仍沒有最終定論的今天,我們也隻有避重就輕,不再班門弄斧為好。
但為了說清楚這次變法的具體內容,闡述好它對當時社會以及蘇軾本人的影響,經過粗略歸納,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分為理財、農業、軍事、教育等措施(以下內容可能會十分枯燥),其具體內容大約有十一項之多:
一、理財措施:
旨在通過限製貴族奸商們的盤剝複利,把這些奸商們的盈利特權收歸國有,勞動人民的稅賦不必增加就能使國庫充盈,也就是當時鼓吹的“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王安石變法在為國家理財方麵主要有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1. 均輸法
均輸法不是宋神宗時王安石所首創,乃係仿桑弘羊、劉晏之法而加以變通。
它最早出現在漢武帝時期,由桑弘羊所提出。此法在宋史裏頻頻出現,每次都與王安石掛鉤,被反對派罵得狗血淋頭。均輸法是漢武帝與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軍費激增,國庫見底時搞的國家緊急狀態法令,漢時前後一共搞了兩次,國內矛盾激烈程度比宋隻高不低,但的確幫助漢武帝度過了難關。
王安石集團的原意是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理解“均輸法”,最要緊是八個大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熙寧二年(1069)七月,開始在淮、浙、江、湖六路頒行均輸法,但此法“然均輸後迄不能成”——沒能按計劃施行下去。
此法不是固定不變地向各地征斂實物賦稅,而主要是在災荒欠收物價高漲的地區折征錢幣,用錢幣到豐收的地區賤價購買上供物資,此即“徙貴就賤”。如果有多個地區同時豐收物賤,就到距離較近、交通便利的地區購買,此即“用近易遠”。
於是,均輸法就可以達到“江湖有米則可糴於真,二浙有米則可糴於揚,宿亳有米則可糴於泗,坐視六路之豐歉,間有不登之處,則以錢折斛,發運使得以斡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以寬民力。萬一運渠旱幹,則近有汴口倉庾”這樣的效果。
通觀製置三司條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議論的內容,雖然涵蓋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點則是京師所仰仗的東南六路的糧食。
變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均輸法的施行,一是將東南六路的富裕物資與物資匱乏的地區相調劑;二是打擊了富豪之人的橫征暴斂,從他們手中“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製其有;三是可達到“便運輸,省勞費”的目的;四是可以“去重斂,寬農民”,最終實現“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的目的。
改革的出發點,歸根結底是解決糧食供應問題。改革的途徑,無非是擴大購買。均輸法之“輸”並不是運輸,實乃輸納、供應之謂。均輸法是對東南漕糧供應製度的變革,是屬於政府消費性購買範疇的問題,與漕運製度本身並無多少聯係。它的著眼點是漕糧,而不是漕運。
2. 市易法
這一措施其實是來源於西漢中葉桑弘羊的“平準法”,但有自己的特點:如“契書金銀抵當”、“結保貸請”、召募行人、牙人為市易務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發展,與平準法的命吏坐市肆販賣、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均輸法與脫胎於平準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後,形成了對城市居民特別是工商業者的打擊。原本立足於平抑物價、抑製大商人重利盤剝的新政策,蛻變成國家壟斷市場、貨源、價格,甚至批發與零售也被政府官員所操縱,哪怕像水果、芝麻或是梳樸(作木梳的原料)之類的小生意,也要先過政府官員這幾道關口。於是,大中小商人一齊步履維艱,致使城市工商業開始凋零。
此法於熙寧五年(1072)三月開始頒行,具體措施是於汴京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並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
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和專門機構,是直接收售物資,參與交易,以平抑市場物價的一種政策措施。也是王安石變法時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在限製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麵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市易法有平抑物價調劑供求的作用,限製奸商壟斷居奇,把以前歸於大商人的利得收歸官有,增加財政收入。
從時人之記載和蘇軾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國城市商業與市場一時間相當萎縮而蕭條,社會開始出現動蕩不安的局麵。這個結果看來不合情理實際卻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實質是對商業貿易實施國家壟斷,市易法一方麵打擊了大商人、“兼並之家”,但是另一方麵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小商戶的利益。
看似一項十分完善的措施,既然政府與民眾都能受益,那就應該受到擁護並繼續推行下去的。但是事實上,變法卻引起了變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罷相。
但也有後世的學者,根據熙寧十年(1077)全國各州縣夏秋兩季所得實物除外的五百多萬貫息錢來衡量,認為王安石用理財觀點實施起來的市易法還能算作卓有成效的。
3. 免行法
頒行免行法,起因是開封府肉行(供應官府肉類)的徐中正(屠戶)等人上書,建議由行戶交納免行錢後,行戶的物資便不再送往官衙門。
因為,宋都城開封官府衙門所需要的一切物資,均由京師諸行供應。但由於各級官吏上下其手,多多索取財物,各行所費錢財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資的十倍以上,因而一些商販、貧困百姓因作行戶而破產者比比皆是。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根據宋代的製度,各級官府的用度均需采買。供貨商需要低價售於官府,還要免費送貨上門,同時還得保證質量。這種不平等交易製度使得各級供貨商不僅在與官府的買賣中賺不到錢,還得賠錢,成為了極大地負擔。王安石變法中推行免行法,取消低價采買的製度,而是改為征收一部分的免行錢,作為一種商業稅。商業稅分給各級官員作為俸祿和補助,以此保障了商業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
熙寧六年(1073)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
免行法,這是王安石變法內容中的最後一條,也是王安石所受反對最多的一條,此法一出,也就說明王安石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徹底要失敗了,因為從前文當中可以看到,曹太後和宋神宗母親高太後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這才導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
王安石推行“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宮和權貴們的一切采購,尤其是在開封城的采購都是不花錢的,各商行必須為官府和權貴們無條件地奉上他們所需要的商品,不僅如此,官府和權貴們還肆意勒索這些商行提供遠超采購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權懲治,小商販多因此失業,這些多出來的供應就被各個皇族、後族、勳貴瓜分,曆朝曆代都有這樣的既得利益者。
朝廷的各個官員其實都是世家豪門的代表,“免行法”的出現,這些世家豪門利益受損,群臣群起攻之,後族一樣對王安石開始攻擊了。如果說青苗法使王安石失去百姓之心,那麽免行法則成為壓垮新政最後一根稻草!
二、發展農業生產
在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方麵,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4. 青苗法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之一,也是爭議最大,受到保守派人物攻擊次數最多、最為猛烈的變法項目。
青苗法,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於熙寧二年(1069)九月頒布。
常平製度主要是在豐年時適當抬高價格糴(音迪)米,把老百姓手裏的餘糧以高於市場價收購,防止穀賤傷農;在荒年時適量降低價格糶(音跳)米,以平抑物價,拯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
這一政策一直延續至今,如今的“國家儲備糧製度”便是這一製度的延續。
其實,“青苗法”在唐代宗時已有此名,“稅青苗錢以給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貸錢還穀”、發放青苗錢的經驗,王安石也在浙江鄞縣實驗過這種“貸穀與民,立息以償”的辦法,效果良好。
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倉(中國古代儲備糧荒平抑糧價的政府糧倉)、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製借貸,借機敲詐盤剝。
王安石的變法理財思想是“重開源,輕節流”但對節支沒有足夠的重視。由於他沒有認識到當時兵多官濫、支出太過是造成國家財政赤字的根本原因。
再加上當時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急於求成,太過激進,導致青苗法最終被廢止。青苗法雖然給宋王朝帶來了一定的財政收入,卻加重了對窮苦大眾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剝削,其實並沒有起到“富民”的作用。
青苗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與王安石的初衷越走越遠,非但沒有減輕農民的負擔和疾苦,以及達到抑製兼並的目的,反而增加了農民的負擔與疾苦,並且還助長了兼並。
北宋各級官府為了聚斂民財,達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他們這種重斂於民的政策不可避免導致了大量小農經濟的破產,小農經濟的大量破產,是對封建社會生產力的破壞,嚴重影響了封建社會的簡單再生產,給封建統治帶來了危機。
這樣一來,青苗法不但加重了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而且間接的挑起了統治階級內部巨大的紛爭。青苗法因為其自身的不成熟性,導致其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強迫借貸的案例,顯然就違背了青苗法的立法初衷。
總而言之,王安石的“青苗法”出發點是好的,初期在地方施行階段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在全國推廣之後,由於製度本身的缺陷加之施行中出現了一些弊端,這項製度最終被廢除。
不能就此說這項製度不好,隻能說這項製度沒有執行好。“水至清則無魚”,不管是說人性很貪婪或是說各級官吏都要吃飯,不論處於什麽朝代,理想總是豐滿的,而現實則是無比骨感的!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年紀輕輕的神宗皇帝立誌變法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就特召四十八歲的江寧(今南京)知府王安石火速入京,企圖一下子變法立製,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上位後,首先成立了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製置三司條例司,原來的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曾布、呂惠卿等人參與草擬新法。
鑒於我們本書企圖反映的主體——蘇軾在任地方官後如何在新法的氛圍中履行政務——由此王安石變法的曆史意義,在王安石變法這一曆史問題上,功過成敗,還是留給後人去評說為佳。
我們不是曆史學家,更不是熟知政治經濟學的專業人士,以及對於後世帶來的結果是好是壞,千餘年後仍沒有最終定論的今天,我們也隻有避重就輕,不再班門弄斧為好。
但為了說清楚這次變法的具體內容,闡述好它對當時社會以及蘇軾本人的影響,經過粗略歸納,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分為理財、農業、軍事、教育等措施(以下內容可能會十分枯燥),其具體內容大約有十一項之多:
一、理財措施:
旨在通過限製貴族奸商們的盤剝複利,把這些奸商們的盈利特權收歸國有,勞動人民的稅賦不必增加就能使國庫充盈,也就是當時鼓吹的“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王安石變法在為國家理財方麵主要有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1. 均輸法
均輸法不是宋神宗時王安石所首創,乃係仿桑弘羊、劉晏之法而加以變通。
它最早出現在漢武帝時期,由桑弘羊所提出。此法在宋史裏頻頻出現,每次都與王安石掛鉤,被反對派罵得狗血淋頭。均輸法是漢武帝與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軍費激增,國庫見底時搞的國家緊急狀態法令,漢時前後一共搞了兩次,國內矛盾激烈程度比宋隻高不低,但的確幫助漢武帝度過了難關。
王安石集團的原意是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理解“均輸法”,最要緊是八個大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熙寧二年(1069)七月,開始在淮、浙、江、湖六路頒行均輸法,但此法“然均輸後迄不能成”——沒能按計劃施行下去。
此法不是固定不變地向各地征斂實物賦稅,而主要是在災荒欠收物價高漲的地區折征錢幣,用錢幣到豐收的地區賤價購買上供物資,此即“徙貴就賤”。如果有多個地區同時豐收物賤,就到距離較近、交通便利的地區購買,此即“用近易遠”。
於是,均輸法就可以達到“江湖有米則可糴於真,二浙有米則可糴於揚,宿亳有米則可糴於泗,坐視六路之豐歉,間有不登之處,則以錢折斛,發運使得以斡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以寬民力。萬一運渠旱幹,則近有汴口倉庾”這樣的效果。
通觀製置三司條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議論的內容,雖然涵蓋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點則是京師所仰仗的東南六路的糧食。
變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均輸法的施行,一是將東南六路的富裕物資與物資匱乏的地區相調劑;二是打擊了富豪之人的橫征暴斂,從他們手中“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製其有;三是可達到“便運輸,省勞費”的目的;四是可以“去重斂,寬農民”,最終實現“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的目的。
改革的出發點,歸根結底是解決糧食供應問題。改革的途徑,無非是擴大購買。均輸法之“輸”並不是運輸,實乃輸納、供應之謂。均輸法是對東南漕糧供應製度的變革,是屬於政府消費性購買範疇的問題,與漕運製度本身並無多少聯係。它的著眼點是漕糧,而不是漕運。
2. 市易法
這一措施其實是來源於西漢中葉桑弘羊的“平準法”,但有自己的特點:如“契書金銀抵當”、“結保貸請”、召募行人、牙人為市易務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發展,與平準法的命吏坐市肆販賣、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均輸法與脫胎於平準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後,形成了對城市居民特別是工商業者的打擊。原本立足於平抑物價、抑製大商人重利盤剝的新政策,蛻變成國家壟斷市場、貨源、價格,甚至批發與零售也被政府官員所操縱,哪怕像水果、芝麻或是梳樸(作木梳的原料)之類的小生意,也要先過政府官員這幾道關口。於是,大中小商人一齊步履維艱,致使城市工商業開始凋零。
此法於熙寧五年(1072)三月開始頒行,具體措施是於汴京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並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
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和專門機構,是直接收售物資,參與交易,以平抑市場物價的一種政策措施。也是王安石變法時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在限製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麵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市易法有平抑物價調劑供求的作用,限製奸商壟斷居奇,把以前歸於大商人的利得收歸官有,增加財政收入。
從時人之記載和蘇軾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國城市商業與市場一時間相當萎縮而蕭條,社會開始出現動蕩不安的局麵。這個結果看來不合情理實際卻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實質是對商業貿易實施國家壟斷,市易法一方麵打擊了大商人、“兼並之家”,但是另一方麵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小商戶的利益。
看似一項十分完善的措施,既然政府與民眾都能受益,那就應該受到擁護並繼續推行下去的。但是事實上,變法卻引起了變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罷相。
但也有後世的學者,根據熙寧十年(1077)全國各州縣夏秋兩季所得實物除外的五百多萬貫息錢來衡量,認為王安石用理財觀點實施起來的市易法還能算作卓有成效的。
3. 免行法
頒行免行法,起因是開封府肉行(供應官府肉類)的徐中正(屠戶)等人上書,建議由行戶交納免行錢後,行戶的物資便不再送往官衙門。
因為,宋都城開封官府衙門所需要的一切物資,均由京師諸行供應。但由於各級官吏上下其手,多多索取財物,各行所費錢財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資的十倍以上,因而一些商販、貧困百姓因作行戶而破產者比比皆是。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根據宋代的製度,各級官府的用度均需采買。供貨商需要低價售於官府,還要免費送貨上門,同時還得保證質量。這種不平等交易製度使得各級供貨商不僅在與官府的買賣中賺不到錢,還得賠錢,成為了極大地負擔。王安石變法中推行免行法,取消低價采買的製度,而是改為征收一部分的免行錢,作為一種商業稅。商業稅分給各級官員作為俸祿和補助,以此保障了商業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
熙寧六年(1073)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
免行法,這是王安石變法內容中的最後一條,也是王安石所受反對最多的一條,此法一出,也就說明王安石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徹底要失敗了,因為從前文當中可以看到,曹太後和宋神宗母親高太後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這才導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
王安石推行“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宮和權貴們的一切采購,尤其是在開封城的采購都是不花錢的,各商行必須為官府和權貴們無條件地奉上他們所需要的商品,不僅如此,官府和權貴們還肆意勒索這些商行提供遠超采購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權懲治,小商販多因此失業,這些多出來的供應就被各個皇族、後族、勳貴瓜分,曆朝曆代都有這樣的既得利益者。
朝廷的各個官員其實都是世家豪門的代表,“免行法”的出現,這些世家豪門利益受損,群臣群起攻之,後族一樣對王安石開始攻擊了。如果說青苗法使王安石失去百姓之心,那麽免行法則成為壓垮新政最後一根稻草!
二、發展農業生產
在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方麵,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4. 青苗法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之一,也是爭議最大,受到保守派人物攻擊次數最多、最為猛烈的變法項目。
青苗法,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於熙寧二年(1069)九月頒布。
常平製度主要是在豐年時適當抬高價格糴(音迪)米,把老百姓手裏的餘糧以高於市場價收購,防止穀賤傷農;在荒年時適量降低價格糶(音跳)米,以平抑物價,拯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
這一政策一直延續至今,如今的“國家儲備糧製度”便是這一製度的延續。
其實,“青苗法”在唐代宗時已有此名,“稅青苗錢以給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貸錢還穀”、發放青苗錢的經驗,王安石也在浙江鄞縣實驗過這種“貸穀與民,立息以償”的辦法,效果良好。
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倉(中國古代儲備糧荒平抑糧價的政府糧倉)、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製借貸,借機敲詐盤剝。
王安石的變法理財思想是“重開源,輕節流”但對節支沒有足夠的重視。由於他沒有認識到當時兵多官濫、支出太過是造成國家財政赤字的根本原因。
再加上當時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急於求成,太過激進,導致青苗法最終被廢止。青苗法雖然給宋王朝帶來了一定的財政收入,卻加重了對窮苦大眾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剝削,其實並沒有起到“富民”的作用。
青苗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與王安石的初衷越走越遠,非但沒有減輕農民的負擔和疾苦,以及達到抑製兼並的目的,反而增加了農民的負擔與疾苦,並且還助長了兼並。
北宋各級官府為了聚斂民財,達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他們這種重斂於民的政策不可避免導致了大量小農經濟的破產,小農經濟的大量破產,是對封建社會生產力的破壞,嚴重影響了封建社會的簡單再生產,給封建統治帶來了危機。
這樣一來,青苗法不但加重了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而且間接的挑起了統治階級內部巨大的紛爭。青苗法因為其自身的不成熟性,導致其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強迫借貸的案例,顯然就違背了青苗法的立法初衷。
總而言之,王安石的“青苗法”出發點是好的,初期在地方施行階段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在全國推廣之後,由於製度本身的缺陷加之施行中出現了一些弊端,這項製度最終被廢除。
不能就此說這項製度不好,隻能說這項製度沒有執行好。“水至清則無魚”,不管是說人性很貪婪或是說各級官吏都要吃飯,不論處於什麽朝代,理想總是豐滿的,而現實則是無比骨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