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王安石“募役法”所要變革的役,便是差役、職役,於熙寧四年頒布實施。


    所謂職役,即鄉戶應征至州縣衙門充任公人,或者在鄉村充當基層行政人員,協助地方政府治理基層。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雇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免役法實施前的差役法中,充當衙前或裏正的農戶負擔往往最重,他們分別負責運送官物或看管糧倉等重地,裏正還要掌管催繳賦稅。如果遇到官物傷耗,或是稅賦短缺,必須得照數賠償,因此這些農戶往往是“傾家而不能給”。


    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迴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宋朝的募役法也是在唐朝的基礎上製定的。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也為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總的來說,王安石變法的大多數內容都不是老王想破腦袋自己想出來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結晶以及曆史長期以來演變而成的。


    6.方田均稅法


    頒布此法的起因是素有河北“糧倉棉海”之美譽的肥鄉縣,按田賦征稅底冊征收稅賦,根本就無法征收到位。河北轉運使楊偕麵對這種現實,憂心忡忡卻一籌莫展。稅賦收不上來沒法向朝廷交代,動用國家機器強行征收又唯恐激起民變,引發社會動亂。


    恰好時任大理寺丞的郭谘與楊偕私交甚厚,知道這件事後對楊偕說:“處理這件事並不難,如果讓我走一趟,可以馬上解決。”楊偕非常高興,馬上上書仁宗皇帝,要求借用郭谘到肥鄉縣承辦棘手的賦稅征收事宜。皇上準奏並派遣秘書丞孫琳做為副手協助郭谘攝肥鄉令。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


    郭谘上任伊始,即與孫琳深入肥鄉縣的社會底層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民意,征求百姓意見,經過深思熟慮,製定了實際丈量土地,根據占有土地多少確定稅額的方案:方田均稅法。


    據《肥鄉縣誌》記載,當年肥鄉縣免除無地而有租稅者400家,糾正有地而無租稅者100家,收取逃漏稅款80萬,逃亡的農民又重歸故裏安居樂業了。


    熙寧四年(1071)八月由司農寺製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製定稅數。


    方田均稅法的施行減少了隱田逃稅現象,在此法實施的十三年裏,共清查了占當時全國54%的田產,丈量出大量隱瞞土地,諸如“詭名挾佃”、“隱產漏稅”和“產去稅存”等弊端得到了部分地清除與糾正。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而且方田均稅法采用梯級納稅,比較科學。


    方田均稅法雖然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7.農田水利法


    北宋時期,因土地兼並,賦役不均,水利失修,田多荒廢。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種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溝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給獎。還獎勵人民在各地興修水利工程,開墾荒廢田地。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


    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 (1069)頒行農田水利法,派出各路常平官專管此事。


    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此法令在頒布後的七個年頭裏,當時全國興修的水利工程達一萬多處,灌溉民田36萬多頃。


    在“農田水利法”下達全國不到七年的時間裏,全國興修的水利工程就已達處,灌溉民田更是高達畝。熙豐年間全國修複和新建的較大規模灌溉工程遍布全國各地,其中京西路,即河南中西部的建設是最多的,這無疑是因為京西路此前乃水利荒廢的重災區。


    熙寧時期農田水利法的規模與成效,官員為督促田戶修整陂塘,甚至采取了鳴鼓督催的方式,堪稱一場聲勢浩大的農田水利運動。這些工程不但在當時促進了當地農業經濟的發展,其帶來的長遠利益甚至一直延續到明代。


    在京西路,即河南中西部地區,水利設施的廣泛恢複帶來的是移民和流民的廣泛遷入和安置,災荒年間產生的災民很多也被安置在這些地方。北宋時期遷入南陽盆地的移民來源眾多,契丹、陝西、河北、湖北、淮南、河東等地都有人口向南陽盆地遷徙。


    人口得以上升,帶來的是荒田紛紛開墾。由於水利的興建,這些地區得以建設大量水田,種植水稻,人們由以前的“不習水田之利”到“粳稻大豐收”。對於水源的使用,宋神宗時代也頒布了嚴格的管理條例,神宗元豐二年(1079)三月詔令,“禁伊洛上源私取水者……惟西京分引入城,下流還歸洛河”,來確保農業用水。


    經過農田水利法的改革,京西路的河洛、汝潁、唐鄧等地,由唐末五代到北宋前中期的“人稀,土不膏腴”,“土地褊薄,迫於營養”,得到大規模的發展,成了經濟較為富庶的地區。


    除此之外,王安石還使用“鐵龍爪”與“浚川杷”疏浚黃河,試圖達到使黃河“水由地中行”的目的。在今天看似兒戲,但在當時,卻是一種積極的行動,也是在曆史局限性下的唯一可行的辦法。


    三、為了穩定國家秩序,鞏固國家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改革的軍事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8. 將兵法


    將兵法是兵製改革,就是把禁軍的廂、軍、營、都四級編製,改為將、部、隊三級編製,這樣可以有效緩解“將不知兵、兵不識將”的弊端。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麵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一方麵實行將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自熙寧七年(1074)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幹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由此,也造就了一批“百戰驍勇”之師,以至後來宋軍對西夏戰爭中,屢屢出現以少勝多的戰例,竟然出現了以“不滿千人,卻賊數萬”的非常戰績。


    陝西涇原路經略使蔡挺是一位在對西夏的戰爭中立過戰功的將領,王安石在吸收並總結蔡挺的經驗之下,用“將兵法”全麵整頓軍隊,取得了非常明顯的效果,大宋軍力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因為,大宋軍事力量增強,人猛馬壯刀槍鋒利,使得長期欺負大宋的北遼,也心生畏懼大宋一轉身,從被人欺負而變成了準備欺負別人。這種轉變,是宋朝建立以來百年所未有過的奇事。


    9.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頒行的保甲法,是將鄉村民戶加以編製,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製起來,以便穩定國家秩序。


    保甲法的目的是在各州縣建起嚴密的治安網,防止農民的反抗,並逐漸從雇傭兵製度轉向征兵製度,以此節省軍費。其雖然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但也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擊。


    保甲法實行的本意是為了防止農民起義,加強管理,順便減少國家軍費開支,為國家培養一群具有一定防禦能力甚至便利國家的軍事力量。但是在後期施行上,保甲法卻遇到了很多難題,違背了北宋政權建立以來所奉行的“養兵”政策,受到了神宗皇帝的顧忌與懷疑,最後連農民都唾棄這種法令了。原因就在於國家的過度施行,保甲法加強了君主專製,給皇權一定的保障,還訓練了一批軍事力量,但是並沒有達到逐漸改變募兵製的目的,忽略了百姓的感受,其最大的阻力還是來自神宗皇帝,因此最終也沒有獲得成功。


    9. 保馬法


    保馬法,又稱保甲養馬法。


    保馬法是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但不久即被廢止,改行民牧製度。


    保馬法的實施,首先減省官府的開支,此外,對保甲的武藝訓練,亦發生一些作用,因為加強了保甲製度。


    而在之前的朝代裏,曾有民間人士嚐試養馬,並做出了不俗的成績。後來的王安石總結出這些思想經驗,推出了“保馬法”。


    王安石變法當中推行的“保馬法”,是由官府直接將馬匹分配給想要養馬的人家,明天這些領養馬匹的人家能夠免收一定的稅負,而且對於將馬匹養好的百姓更是給予一定的獎勵,王安石企圖通過這樣的方式將官府承受的養馬壓力進一步分散,達到“藏馬於民間”之目的。


    這樣的方法是王安石對於前人經驗的總結,同時也是針對宋朝積貧、積弱局麵進行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原本這個有利於國家,有利於人民的一項政策,反而因為時代的限製,最終成為一項擾民的政策。


    這是王安石沒有想到的,也是當時眾多的官員所始料未及的。


    四、教育製度的改革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製,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變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舉製度、整頓太學和在州郡廣設學校,以及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10. 改革科舉製度


    熙寧四年(1071),頒布了改革後的新科舉製度。主要內容為廢除以空洞的華而不實的詩賦詞章取士的舊製,恢複以《春秋》、三傳明經取士。


    新科舉製度要求考生聯係當前實際采取參加經義策論的考試,這就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誌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考選名額,使一大批新進之士取代反對改革的舊官。


    同年秋,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製度。整頓太學,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製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王安石的這一改革,主要目的是糾正過去的缺陷,選拔一些通經術、明時務的人才為國家治理服務,以便由此選拔的人才能夠更好的為變法服務。惟才用人,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幹的機會。


    然而,盡管王安石的改革初衷良好,但由於改革觸動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加上保守派的強烈反對,導致最終被廢除,其結局也並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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