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土地問題(上)
重生朱標,我才是明太宗 作者:陸一叁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與中書省和禮部官員簡單交代了幾句,朱標就讓他們退下了,他走到到偏殿的書案之前,坐下批閱奏折。就工作量而言,成為皇帝之後,相比於監國之時,並沒有增加多少。軍政方麵,朱標不怎麽在意,有徐達等人在,無需操心。內政方麵,在丞相製度下,皇帝也完全可以偷懶,無為而治。
隻不過太祖朱元璋底層出身,權力欲又強,對於朝廷政務方麵有很多自己的想法,對當官的不太放心,所以立國之初,事無巨細,麵麵操心,恨不得每天再多十二個時辰。
先前監國曆練過一些時日,初登大寶的朱標,麵對朝政不至於手忙腳亂,基本上都能應付。這些日子,他更多的是在想如何利用六百多年積累的曆史經驗,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明代社會。
華夏大地,中原王朝,農業是統治的根本,國家財富的重要來源,政策的改革無疑首先要著眼於農民,著眼於土地。而更深層次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在大得時代背景之下,朱標也無力改變,隻能是修補,減少束縛,推動發展。
農業改革,無非兩個途徑,一是土地性質,而是稅收辦法。土地性質,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的所有權,無非公私兩種。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若是將王看成一個人,那天下之田都是私有,若是看成國家的代表,則是公有。
耳熟能詳的井田製,便是先秦時期的一種公有土地製度,國家將王土授予農民進行耕種。土地按照井字形劃分,每格一百畝,授予八戶農家。邊上的八塊分別作為每戶的私田,自耕自收,中間的一塊為公田,八戶共同經營,收成上繳國家,這種配田方式被稱為助法。
這種助法製度,公私兼顧,借助民眾耕作公田以為稅收,但這種製度最大的缺點就是死板,無法有效休耕。在沒有其他輔助的條件下,要想保證土地的肥力,必須輪作。按照輪作時間,將田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田無需輪作,每年都可以耕種,中田需要休耕一年,下田需要休耕兩年。
在助法製度下,一旦需要休耕,就意味著井田裏的農戶要遷移到別的井田去耕種,而這樣的井田未必就會在隔壁,可能相隔很遠,農戶每年搬來搬去,實在麻煩得很。
正因為存在這樣的不便,在西周時期開始出現徹法。徹法也是將王土授予農戶耕種,但不再是以八戶為單位,而是以每戶為單位。同時在授予田地時,考慮到田地等級,需要休耕的就多授,保證農戶每年都有地可種。既然沒有公田的收成上繳國家,那麽國家就要求每戶按比例上繳各自的收成,一般為十繳一。
這種徹法製度,相比助法製度更加靈活,即便需要休耕,農戶也不需要搬遷,就近耕種即可。在徹法的實施過程中,一家農戶隻要自己不搬遷,很可能隻需要授田一次,便可一直耕種,那麽授予的田地就近乎私產。被授田的戶主死了,他的兒子申請重新授田,隻要他不遷移到別的地方,那麽大概率還是會將他父親的那塊地分配給他,這樣就近乎繼承。在這樣近似私有的土地製度,久而久之就出現了私自授予,譬如父親亡故,兒子自行接替耕種,或者說兩戶互換土地,甚至買賣土地。
此外,國家對於賦稅的征收,是根據產出按比例征收,至於這塊地被授予了誰,並不關心,隻要按時繳納即可。如此這般,徹法製度就逐漸演變成一種更為靈活的田賦征收製度,土地則近乎於私有財產。在助法製度下,國家的收入受限於公田的產量,在徹法製度下,國家的收入則受限於征收的比例。
在產量不變的情況下,助法製度的收入是固定的,徹法製度則可以通過增大征收比例而提高收入。這樣的話,國家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調整征收比例,達到聚斂財富或者與民休養的目的。
譬如漢初,經曆過秦末戰亂,百姓需要休養生息,繳稅比例很低,為三十稅一。到了東漢末年、三國時期,田賦的征收由原來的按比例,改為按照田畝數,每畝定額征收,這樣稅收多少與產量無關。
這種公有土地私有化的現象到了戰國時期已經非常普遍,隻不過都是暗箱操作,上不得台麵,因為這種私有化,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周天子王權的一種踐踏和破壞。直到秦孝公啟用商鞅進行變法,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這種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土地買賣得以正大光明地進行。
從此之後,土地私有製度成為中國封建時代最重要的土地製度,可以這麽說,即便是貴為天下之主的一國之君,想要合理合法地占有一戶小民的私有土地,也必須采取等價交換的方式。
土地私有製度,確認了農戶對土地的所有權,一定程度提高了勞動積極性,公開買賣則勢必加速了土地流轉。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財富的象征,一旦可以公開買賣,那勢必會逐漸集中到有權有勢的人手裏,即為土地兼並,其後果就是富家之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針對私有化帶來的分配不均的問題,曆朝有人提出限田之策,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大規模兼並。但是這個限額的多少,難以把握。定得太高,則形同虛設,定得太低,則阻力太大,難以施行。
到西漢末年,王莽篡位,進行全方位的改革,其中一項表示恢複土地國有,施行授田製度,意圖實現土地平均分配。
可是,朝廷手中也沒有足夠多的土地以供分配,他采取的辦法是強製沒收私有田地,這招來了無數反對之聲,導致民不聊生。況且,王莽得位不正,失了民心,眼見局勢難以控製,王莽不得不下令停止土地國有化,繼續承認私有。
有王莽的教訓在前,後來者在土地改革上都謹小慎微,絕不采取激進的策略。在秦之後的近兩千年的時間裏,確有那麽一段時間,土地私有製不占據主要地位,大多數土地是歸國家所有,這段時間從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大約三百年。
這段時間裏,土地製度施行的是均田製,即按照勞動力分配田地,使得耕地與人口合理配置,以期力業相稱。這一土地製度與王莽的改革的理念基本一致,卻能實行近三百年之久,是由其所處的曆史環境決定的,這種製度的消亡,同樣是曆史環境推動的。
隻不過太祖朱元璋底層出身,權力欲又強,對於朝廷政務方麵有很多自己的想法,對當官的不太放心,所以立國之初,事無巨細,麵麵操心,恨不得每天再多十二個時辰。
先前監國曆練過一些時日,初登大寶的朱標,麵對朝政不至於手忙腳亂,基本上都能應付。這些日子,他更多的是在想如何利用六百多年積累的曆史經驗,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明代社會。
華夏大地,中原王朝,農業是統治的根本,國家財富的重要來源,政策的改革無疑首先要著眼於農民,著眼於土地。而更深層次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在大得時代背景之下,朱標也無力改變,隻能是修補,減少束縛,推動發展。
農業改革,無非兩個途徑,一是土地性質,而是稅收辦法。土地性質,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的所有權,無非公私兩種。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若是將王看成一個人,那天下之田都是私有,若是看成國家的代表,則是公有。
耳熟能詳的井田製,便是先秦時期的一種公有土地製度,國家將王土授予農民進行耕種。土地按照井字形劃分,每格一百畝,授予八戶農家。邊上的八塊分別作為每戶的私田,自耕自收,中間的一塊為公田,八戶共同經營,收成上繳國家,這種配田方式被稱為助法。
這種助法製度,公私兼顧,借助民眾耕作公田以為稅收,但這種製度最大的缺點就是死板,無法有效休耕。在沒有其他輔助的條件下,要想保證土地的肥力,必須輪作。按照輪作時間,將田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田無需輪作,每年都可以耕種,中田需要休耕一年,下田需要休耕兩年。
在助法製度下,一旦需要休耕,就意味著井田裏的農戶要遷移到別的井田去耕種,而這樣的井田未必就會在隔壁,可能相隔很遠,農戶每年搬來搬去,實在麻煩得很。
正因為存在這樣的不便,在西周時期開始出現徹法。徹法也是將王土授予農戶耕種,但不再是以八戶為單位,而是以每戶為單位。同時在授予田地時,考慮到田地等級,需要休耕的就多授,保證農戶每年都有地可種。既然沒有公田的收成上繳國家,那麽國家就要求每戶按比例上繳各自的收成,一般為十繳一。
這種徹法製度,相比助法製度更加靈活,即便需要休耕,農戶也不需要搬遷,就近耕種即可。在徹法的實施過程中,一家農戶隻要自己不搬遷,很可能隻需要授田一次,便可一直耕種,那麽授予的田地就近乎私產。被授田的戶主死了,他的兒子申請重新授田,隻要他不遷移到別的地方,那麽大概率還是會將他父親的那塊地分配給他,這樣就近乎繼承。在這樣近似私有的土地製度,久而久之就出現了私自授予,譬如父親亡故,兒子自行接替耕種,或者說兩戶互換土地,甚至買賣土地。
此外,國家對於賦稅的征收,是根據產出按比例征收,至於這塊地被授予了誰,並不關心,隻要按時繳納即可。如此這般,徹法製度就逐漸演變成一種更為靈活的田賦征收製度,土地則近乎於私有財產。在助法製度下,國家的收入受限於公田的產量,在徹法製度下,國家的收入則受限於征收的比例。
在產量不變的情況下,助法製度的收入是固定的,徹法製度則可以通過增大征收比例而提高收入。這樣的話,國家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調整征收比例,達到聚斂財富或者與民休養的目的。
譬如漢初,經曆過秦末戰亂,百姓需要休養生息,繳稅比例很低,為三十稅一。到了東漢末年、三國時期,田賦的征收由原來的按比例,改為按照田畝數,每畝定額征收,這樣稅收多少與產量無關。
這種公有土地私有化的現象到了戰國時期已經非常普遍,隻不過都是暗箱操作,上不得台麵,因為這種私有化,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周天子王權的一種踐踏和破壞。直到秦孝公啟用商鞅進行變法,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這種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土地買賣得以正大光明地進行。
從此之後,土地私有製度成為中國封建時代最重要的土地製度,可以這麽說,即便是貴為天下之主的一國之君,想要合理合法地占有一戶小民的私有土地,也必須采取等價交換的方式。
土地私有製度,確認了農戶對土地的所有權,一定程度提高了勞動積極性,公開買賣則勢必加速了土地流轉。
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財富的象征,一旦可以公開買賣,那勢必會逐漸集中到有權有勢的人手裏,即為土地兼並,其後果就是富家之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針對私有化帶來的分配不均的問題,曆朝有人提出限田之策,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大規模兼並。但是這個限額的多少,難以把握。定得太高,則形同虛設,定得太低,則阻力太大,難以施行。
到西漢末年,王莽篡位,進行全方位的改革,其中一項表示恢複土地國有,施行授田製度,意圖實現土地平均分配。
可是,朝廷手中也沒有足夠多的土地以供分配,他采取的辦法是強製沒收私有田地,這招來了無數反對之聲,導致民不聊生。況且,王莽得位不正,失了民心,眼見局勢難以控製,王莽不得不下令停止土地國有化,繼續承認私有。
有王莽的教訓在前,後來者在土地改革上都謹小慎微,絕不采取激進的策略。在秦之後的近兩千年的時間裏,確有那麽一段時間,土地私有製不占據主要地位,大多數土地是歸國家所有,這段時間從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大約三百年。
這段時間裏,土地製度施行的是均田製,即按照勞動力分配田地,使得耕地與人口合理配置,以期力業相稱。這一土地製度與王莽的改革的理念基本一致,卻能實行近三百年之久,是由其所處的曆史環境決定的,這種製度的消亡,同樣是曆史環境推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