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應該是開封老百姓大快人心的時候。自大宋立國以來就成為東京城頑疾的無憂洞居然被官家調遣皇城司和禁軍剿滅了。大量被拐賣的婦人被解救,雖然官府竭力幫這些婦人找尋家人,但是大部分婦人都無家可歸。


    這點也不出趙佶的意料之中,一來是這些婦人被擄走的時間太長,恐怕對自己家人已經記不太清楚了,而且年深日久,家人遷徙什麽的信息不準確也是正常現象。二來嘛就是這些家庭恐怕也不願意這些婦人再迴來,畢竟她們是無憂洞裏出來的,雖然此時理學還沒有深入人心,但是一般家庭恐怕也難接受這些婦人。


    趙佶心下想了想,就將鄭氏叫來,將這些婦人的情況說與鄭氏,鄭氏說道:“官家,這些婦人也忒可憐了,官家就不能救一救嗎?”


    趙佶說道:“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吾欲將她們配與禁軍士卒為妻。但是這些婦人在無憂洞裏,恐怕也不會生計,禁軍士卒軍餉亦是微薄,就怕天長日久,這些婦人不免淪落風塵,吾以為,從這次繳獲的贓物中拿出一部分錢財,後宮娘子們還有太妃們也各自出一部分錢財,給這些婦人每人湊成三十貫,也算有個嫁妝傍身,你看如何?”


    鄭氏向趙佶行禮說道:“官家仁厚,妾代這些婦人謝過官家厚恩。”


    趙佶將鄭氏扶起來說道:“如此就勞妃子轉告後宮,總比賞賜給這些花和尚有用多了。”鄭氏笑笑就行禮退下。


    對於怎麽安置這些女子,趙佶還是費了一番心思的,趙佶本想直接賞賜給這些士卒的,可是轉念一想,大部分士卒不善持家,且這些婦人沒有錢財傍身,難免受這些士卒欺侮,不如直接賜給這些婦人,也好做她們傍身之財。宋刑統沿襲唐律,但其對於女性繼承權的規定比唐律具體和細致,同時女性繼承地位也進一步的提高。根據《宋刑統》中戶婚律的規定,在室女在繼承本家財產時隻能分得嫁妝並且數額僅為男子聘禮的一半。


    但是對於女性的嫁妝,也就是妝奩,大宋律法還是予以保護的,首先就是女性的親屬對於嫁妝是不得主張索要的。《宋刑統》還規定女方如果去世,女方家庭不得索要奩產,因為這筆財富已經不屬於她們了:“妻雖亡沒,所有資財及奴婢,妻家並不得追理”。死後尚且不得幹涉,遑論在世之時。從這裏基本可以得出結論,女方出嫁後的妝奩,女方的家人就與這奩產完全無關了。


    同時女性的奩產是完全屬於其本人支配的。宋史中有個小故事,倒是可以很好的說明此事。《榮國太夫人上官氏墓誌銘》。上麵記載了這位夫人的部分生平。這位上官氏嫁給了一貧如洗的季氏家族,這家人非常窮,到後來甚至要賣掉自己家族的墳山來度日。上官氏得知後非常悲痛,說道:“吾父母資送我者,以為君家助也。君鬆檟不自保,吾安所用焉?”於是把自己的奩產拿出來為夫家贖迴了墳山,還把墓園的規模進一步擴大。


    夫家對此感恩戴德,說:“此上官夫人賜也。”如果不是上官氏自己的財產,夫家怎會如此感恩,又怎麽會把這說成是“賜”呢?另外,如果一件東西的所有權在自己手裏,這件東西才可以用來和他人交易。在宋朝,女性的奩產隻是一種籠統的概念,不代表奩產就一定要是放在盒子裏的金銀首飾。錢財土地金石玉器,都可以作為妝奩的一部分。


    趙佶以皇後的名義賜予這些婦人妝奩,一是可以給這些婦人一份傍身之財,使她們在夫家不必受辱,二是收買士卒人心,在百姓心目中樹立一個仁君形象。


    同時對於這些婦人,趙佶也不是沒有安排。她們雖然出身於無憂洞,不過是些可憐人罷了。趙佶也知道,她們謀生艱難,要是真的把她們一嫁了之,恐怕少不得又淪落風塵,那趙佶不就是做了無用功。趙佶希望將禁軍士卒的軍衣交由她們去做,一來是給她們一碗飯吃,二來是更好的保障士卒的被裝後勤,原來那種給士卒衣料錢的辦法,層層貪墨下來,一貫錢到士卒手裏有三百文就算有良心了。


    這些都是後話了,待將她們嫁與禁軍士卒後,再以皇後的名義做這件事也很容易。


    現在要緊的是勾決這些罪犯,趕緊將他們押赴刑場處決,多活一天都是浪費糧食。但是大宋對於刑獄是非常重視的,尤其是死刑,不光要三法司複核,還要大理寺複奏,才能執行。而且往往曆代官家秉持慎刑的觀念,往往都不會全部勾決,可這次趙佶對這些人渣可不會手軟,已經多次催促蔡卞,趕緊將人犯名單上報勾決。


    對於此事,朝中不少臣子是頗有微詞的,他們覺得趙佶過於嚴苛,甚至有些近乎於殘暴了,按照大理寺上報的結果,一次要處決兩百名罪犯,這在大宋曆史上還從未有過,就算是王小波、李順,抑或是儂智高這樣的巨寇大賊,朝廷也不過隻誅首惡,這次一次處決這麽多罪犯,還就是在開封府行刑,未免有些驚世駭俗了。


    趙佶當然知道官吏們在想什麽,他麽最擔心的就是趙佶殺順了手,日後把屠刀對準官吏們,這就麻煩了。這幾天要求趙佶體上天好生之德,寬免一些人的死刑。趙佶一概不準,誰敢上疏討論此事,一律罰銅,看你們工資夠不夠罰的。


    大宋的刑法本來就輕,除了死刑就是、流徒刑和仗刑,曾布就曾上《肉刑議》,主張恢複肉刑。在他看來,不管統治者的本心如何仁德,肉刑都是不得不實行的。究其原因,在於刑罰過於單一,難以實現懲罰犯罪的目的,因此“先王”要設立墨、劓、剕、宮、大辟等刑罰,這樣才可以顯示輕重之別,以使得罪責與刑罰相適應。對於漢文帝廢肉刑和後世以流刑替代肉刑的做法,曾布持反對態度,他認為這種做法不僅有違先王的本意,而且不能體現罪行的輕重差別。


    因為宋朝,百姓的安土重遷觀念已經逐漸淡化,當時的流刑犯到流放地一年後即可聽其附籍,已經遠遠達不到流刑初設時的懲罰目的;而折杖法刑罰太輕,導致犯法之人日益增多,犯死罪的人數也會增加,最終的結果可能會事與願違。正是出於對宋朝當時刑罰體係的判斷,曾布認為流刑和折杖法已經不能體現出刑罰的威懾作用。他認為如果實行肉刑,就有可能解決上述問題,可以通過對一些情節較輕的死刑犯實行肉刑而達到減少死刑人數的效果,同時發揮出刑罰所應該具有的威懾作用。但是曾布的意見太過於驚世駭俗,不能為大家所接受。


    恢複肉刑在趙佶看來也確實過於殘忍了,趙佶覺定采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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