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佶對這些劄子一律不加理睬,多次催促蔡卞盡快完成死刑的複奏。在趙佶多次遣內侍催促蔡卞下,蔡卞拿出了勾決的名單,趙佶看都不看就在上麵批道:上列諸囚,均係罪無可赦,為害既久,犯法猶深,若不從重處斷,國家永無寧日,著刑部、大理寺、開封府從速一體施刑,懸首都門,以震懾宵小。
趙佶將大理寺的劄子批轉下去,要求立刻執行,不得有誤。趙佶知道明天的常朝一定很熱鬧,為了不讓那些官員們將槍口全對準自己,趙佶覺得應該找個背鍋俠來,他拿著曾布的《肉刑論》看了一遍,覺得我們曾相公那是龍鳳之姿,天日之表,非常適合拉來頂包。
趙佶令梁師成去請曾布來,曾布來後,趙佶為曾布賜坐問道:“曾相元豐時曾上《肉刑論》,神宗當日並不反對,荊公也不反對,似乎因馮京,此意遂寢,曾相現在如何看肉刑。”
曾布說道:“臣之看法,與當日無二。”趙佶問道:“可為吾詳解之?”
曾布說道:“臣主張啟用肉刑的原因,第一,徒流之法過寬,不足以懲治罪大惡極者,不能有效製止人們犯罪;二是肉刑廢除之後,在死刑和生刑之間缺乏過渡的中間刑罰,使得定罪量刑輕重失當,有不當死而死者,死刑過多造成了比肉刑更加嚴重的後果,違背了聖賢先王製刑的本意和寬嚴適中的刑法原則;三是認為如恢複肉刑,既可以斷絕了犯罪之人重新犯同類型罪的可能,又能夠增加刑罰的威懾力量,以反麵示例很好地教育威懾他人,從而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恢複肉刑非但不殘酷,而且是一種“仁愛”之術。”
看著趙佶有點懵逼,曾布說道:“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過於重者,則又有不當死而死,如強暴贓滿之類者,苟采陳群之議,一以宮剕之辟當之,則雖殘其支體,而實全其軀命,且絕其為亂之本,而後無以肆焉。豈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適當世之宜哉!”
曾布還向趙佶舉例說明此事,以軍士逃亡為例進行了說明:逃亡的軍士依律是要被處以斬刑的,但是如果不是處在戰時狀態,並且在其逃亡後沒有為非作歹的情況下,可以將斬刑減等而為刖足之刑,從而保全其性命。曾布說道:“先王之製刑罰,未嚐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
聽了曾布的話,趙佶隻是笑笑,要是真如曾布所說,這事情就簡單了,自漢文帝廢除肉刑以來,千載之下,沒有哪個皇帝敢於恢複肉刑,就是楊廣、朱溫這樣的暴虐之主也沒有說去重新設立肉刑,讓趙佶去恢複肉刑,阻力之大,可想而知。
趙佶問道:“吾聞當日反對者甚多,以何為由?”
曾布解釋道,其實當時不叫反對者很多,應該叫沒有幾個支持者。時任禦史中丞馮京就認為認為這樣會破壞現有的軍法,有可能製造新的混亂,並且一代明君唐太宗也棄肉刑而不用,恢複肉刑之舉實不可行。
當然這種大事怎麽少得了我們大蘇學士這樣的頂級業餘政治愛好者,當即上疏明確表示反對。蘇軾也對恢複肉刑持鮮明的反對態度,他認為肉刑有違以仁義為本的治國之道。 恢複肉刑的舉措,乃“以力勝之”,而這樣的措施是不能長久的,可能會導致天下大亂的後果,因此肉刑斷不可複。被王安石又在小本本上記了一筆。
最終經過一番唇槍舌戰,還是保守派們占了上風,呂公著等認為:肉刑製度與仁恕之道的價值觀是相抵觸的,不應當成為道統文人的主張。 針對曾布所認為的不用肉刑就不能製止犯罪的主張,呂公著批駁說聖人製刑就是為了消除爭奪戕殺之患,現在怎麽能夠拋棄聖人留下的好傳統呢?在呂公著看來,肉刑隻能傷害人的肢體,而不能起到有效預防犯罪的作用,道學家們口口聲聲講仁義道德,在實際中卻要依靠殘酷的肉刑來維持封建的統治,這樣正證明了道學家的“天理”不能確立。
確實,恢複肉刑實在是有點過於離譜了,而且肉刑會製造出大量的殘疾,反而增加大宋的負擔。但是不加重刑罰的話,大宋如今的情況,必須要用重典才行了。
刑罰體係失衡是宋代出現肉刑之爭的主要原因。有些犯罪適用死刑太過,笞杖刑又顯得太輕,而流刑有些時候與死刑等同。一方麵,輕刑傾向日益嚴重。從《宋刑統》來看,宋代的徒流刑可以折為笞杖,即便是次死之刑的加役流,最後也隻以脊杖二十後遠流三千裏、配役三年,民眾的輕刑心理加強。宋代大赦的頻繁也是導致民眾輕刑的重要方麵。一般的犯罪最後都可以得到寬宥,大赦使人“罪而不避”,良善之人也有作奸犯科的可能。另一方麵,宋代刑罰也有過重的一麵,部分士大夫認為對於盜竊犯、軍人犯罪過多地適用死刑是不妥的;而流放跟死刑也差不多,流放之地多為煙瘴之地,有時候還沒到目的地人已經死了。針對這種刑罰體係失衡的現象,恢複肉刑的唿聲也隨之出現。
對儒家“仁愛”思想的理解不同。兩宋時期有關肉刑存廢的兩次較大的爭論中,無論是主張恢複肉刑的一方,還是反對恢複肉刑的一方,都有一個共同的理論出發點,即都秉持“仁愛”思想。讚同的一方,如曾布、王安石、朱熹,在其論證恢複肉刑必要性時,論據之一即是基於對當時死刑過多的形勢判斷,認為肉刑的恢複,可以減少死刑的執行數量,而保全人的生命。 而反對的一方,如馮京、陳亮等,同樣是出於這一儒家理念,隻不過他們所做出的判斷方向與肉刑恢複論者恰恰相反,認為肉刑殘民肢體,過於殘忍,因此應該完全廢除。
刺配刑的大量存在。有宋一代,刺配刑成為當時的主要刑罰,已與許多犯罪發生了事實上的粘連。但刺配刑過於輕微,不適宜許多重罪,現實中,刺配刑常常與其他刑罰並用,有時是幾種刑罰並用,客觀上增加了犯罪人所受的傷害。另外,刺配刑終身侮辱性的特點也被士大夫們認同,他們認為其他肉刑也有著類似的效果。
趙佶的看法是肉刑不能恢複,但是刑罰必須家中,徒刑流刑都要與苦役掛鉤,朝廷疏浚運河、修建各種基礎工程,都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青壯年,與其讓他們刺配,不如從事勞役,還可以減少良善百姓的勞役,變相保護守法百姓。
同時這種苦役才能更好的震懾犯罪,提高犯罪成本,否則動輒大赦,罪犯根本不畏懼法律,國家製定刑統何用?趙佶將自己的看法說給曾布聽,曾布也認為,相比於肉刑,恐怕苦役更能讓人接受一些。畢竟摧折肢體,過於殘酷,服幾年苦役,則完全不同了。
趙佶將大理寺的劄子批轉下去,要求立刻執行,不得有誤。趙佶知道明天的常朝一定很熱鬧,為了不讓那些官員們將槍口全對準自己,趙佶覺得應該找個背鍋俠來,他拿著曾布的《肉刑論》看了一遍,覺得我們曾相公那是龍鳳之姿,天日之表,非常適合拉來頂包。
趙佶令梁師成去請曾布來,曾布來後,趙佶為曾布賜坐問道:“曾相元豐時曾上《肉刑論》,神宗當日並不反對,荊公也不反對,似乎因馮京,此意遂寢,曾相現在如何看肉刑。”
曾布說道:“臣之看法,與當日無二。”趙佶問道:“可為吾詳解之?”
曾布說道:“臣主張啟用肉刑的原因,第一,徒流之法過寬,不足以懲治罪大惡極者,不能有效製止人們犯罪;二是肉刑廢除之後,在死刑和生刑之間缺乏過渡的中間刑罰,使得定罪量刑輕重失當,有不當死而死者,死刑過多造成了比肉刑更加嚴重的後果,違背了聖賢先王製刑的本意和寬嚴適中的刑法原則;三是認為如恢複肉刑,既可以斷絕了犯罪之人重新犯同類型罪的可能,又能夠增加刑罰的威懾力量,以反麵示例很好地教育威懾他人,從而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恢複肉刑非但不殘酷,而且是一種“仁愛”之術。”
看著趙佶有點懵逼,曾布說道:“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過於重者,則又有不當死而死,如強暴贓滿之類者,苟采陳群之議,一以宮剕之辟當之,則雖殘其支體,而實全其軀命,且絕其為亂之本,而後無以肆焉。豈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適當世之宜哉!”
曾布還向趙佶舉例說明此事,以軍士逃亡為例進行了說明:逃亡的軍士依律是要被處以斬刑的,但是如果不是處在戰時狀態,並且在其逃亡後沒有為非作歹的情況下,可以將斬刑減等而為刖足之刑,從而保全其性命。曾布說道:“先王之製刑罰,未嚐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
聽了曾布的話,趙佶隻是笑笑,要是真如曾布所說,這事情就簡單了,自漢文帝廢除肉刑以來,千載之下,沒有哪個皇帝敢於恢複肉刑,就是楊廣、朱溫這樣的暴虐之主也沒有說去重新設立肉刑,讓趙佶去恢複肉刑,阻力之大,可想而知。
趙佶問道:“吾聞當日反對者甚多,以何為由?”
曾布解釋道,其實當時不叫反對者很多,應該叫沒有幾個支持者。時任禦史中丞馮京就認為認為這樣會破壞現有的軍法,有可能製造新的混亂,並且一代明君唐太宗也棄肉刑而不用,恢複肉刑之舉實不可行。
當然這種大事怎麽少得了我們大蘇學士這樣的頂級業餘政治愛好者,當即上疏明確表示反對。蘇軾也對恢複肉刑持鮮明的反對態度,他認為肉刑有違以仁義為本的治國之道。 恢複肉刑的舉措,乃“以力勝之”,而這樣的措施是不能長久的,可能會導致天下大亂的後果,因此肉刑斷不可複。被王安石又在小本本上記了一筆。
最終經過一番唇槍舌戰,還是保守派們占了上風,呂公著等認為:肉刑製度與仁恕之道的價值觀是相抵觸的,不應當成為道統文人的主張。 針對曾布所認為的不用肉刑就不能製止犯罪的主張,呂公著批駁說聖人製刑就是為了消除爭奪戕殺之患,現在怎麽能夠拋棄聖人留下的好傳統呢?在呂公著看來,肉刑隻能傷害人的肢體,而不能起到有效預防犯罪的作用,道學家們口口聲聲講仁義道德,在實際中卻要依靠殘酷的肉刑來維持封建的統治,這樣正證明了道學家的“天理”不能確立。
確實,恢複肉刑實在是有點過於離譜了,而且肉刑會製造出大量的殘疾,反而增加大宋的負擔。但是不加重刑罰的話,大宋如今的情況,必須要用重典才行了。
刑罰體係失衡是宋代出現肉刑之爭的主要原因。有些犯罪適用死刑太過,笞杖刑又顯得太輕,而流刑有些時候與死刑等同。一方麵,輕刑傾向日益嚴重。從《宋刑統》來看,宋代的徒流刑可以折為笞杖,即便是次死之刑的加役流,最後也隻以脊杖二十後遠流三千裏、配役三年,民眾的輕刑心理加強。宋代大赦的頻繁也是導致民眾輕刑的重要方麵。一般的犯罪最後都可以得到寬宥,大赦使人“罪而不避”,良善之人也有作奸犯科的可能。另一方麵,宋代刑罰也有過重的一麵,部分士大夫認為對於盜竊犯、軍人犯罪過多地適用死刑是不妥的;而流放跟死刑也差不多,流放之地多為煙瘴之地,有時候還沒到目的地人已經死了。針對這種刑罰體係失衡的現象,恢複肉刑的唿聲也隨之出現。
對儒家“仁愛”思想的理解不同。兩宋時期有關肉刑存廢的兩次較大的爭論中,無論是主張恢複肉刑的一方,還是反對恢複肉刑的一方,都有一個共同的理論出發點,即都秉持“仁愛”思想。讚同的一方,如曾布、王安石、朱熹,在其論證恢複肉刑必要性時,論據之一即是基於對當時死刑過多的形勢判斷,認為肉刑的恢複,可以減少死刑的執行數量,而保全人的生命。 而反對的一方,如馮京、陳亮等,同樣是出於這一儒家理念,隻不過他們所做出的判斷方向與肉刑恢複論者恰恰相反,認為肉刑殘民肢體,過於殘忍,因此應該完全廢除。
刺配刑的大量存在。有宋一代,刺配刑成為當時的主要刑罰,已與許多犯罪發生了事實上的粘連。但刺配刑過於輕微,不適宜許多重罪,現實中,刺配刑常常與其他刑罰並用,有時是幾種刑罰並用,客觀上增加了犯罪人所受的傷害。另外,刺配刑終身侮辱性的特點也被士大夫們認同,他們認為其他肉刑也有著類似的效果。
趙佶的看法是肉刑不能恢複,但是刑罰必須家中,徒刑流刑都要與苦役掛鉤,朝廷疏浚運河、修建各種基礎工程,都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青壯年,與其讓他們刺配,不如從事勞役,還可以減少良善百姓的勞役,變相保護守法百姓。
同時這種苦役才能更好的震懾犯罪,提高犯罪成本,否則動輒大赦,罪犯根本不畏懼法律,國家製定刑統何用?趙佶將自己的看法說給曾布聽,曾布也認為,相比於肉刑,恐怕苦役更能讓人接受一些。畢竟摧折肢體,過於殘酷,服幾年苦役,則完全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