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幕曆史重演來得太快了,辛亥武昌起義後,清政府四麵楚歌,草木皆兵,麵臨垂亡之頃,明明知道用袁世凱是等於吃毒藥,然而卻不得不飲鴆止渴。不到五年,袁在全國人民一致反對他,舊部紛紛叛離他的危急關頭,也不得不起用段以求渡過難關。袁何嚐不知道他的這個老幹部已經學會了他的本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他當然是有戒心的:我隻是請你來解我的圍,不是請你來篡我的位。辛亥年我接收清政府的兵權,現在你想接收我的拱衛軍和模範團,辛亥年我向清政府提出責任內閣的條件,而現在你也向我提同樣條件,你真是“孔夫子門前賣文章”。


    在袁危急存亡關頭,段頗想另有作為,大幹一番,想不到上台所辦的第一件事,卻是加速送終袁的天下,就是下令中國、交通兩行停止兌付現金。出這個主意的人是梁士詒,梁是民國初年財政巨頭,交通係領袖。段、梁兩人本極相投,段上台後,認為收拾袁的殘局必先整頓財政,所以找梁請教。梁把當時財政內幕全盤托出,並將中國、交通兩行實際情形亦告訴了段。梁說:中、交兩行流行市麵的鈔票有7000餘萬元,而庫存隻有2000餘萬元,放出的商款約2000萬元,曆年貸給政府的有4000萬元,目前如果要維持應發的軍政各費,又借不到內債或外債,則隻有增發鈔票一途,增發鈔票通貨膨脹,可能發生擠兌,局麵將不堪收拾。段認為巧婦難為無米炊,隻有冒險一途,通令停兌,騰出時日,整理兌現。段遂於5月12日由國務院下令:


    “五月十二日國務院令:溯自歐戰發生,金融停滯,商業凋敝。近因國內多故,民生日蹙,言念及此,實切隱憂。查各國當金融緊迫之時,國家銀行紙幣,有暫行停止兌現及禁止提取銀行現款之法,以資維持,俾現款可以保存,各業鹹資周轉。法良利溥,自宜仿照辦理。應由財政、交通兩部,轉飭中國、交通兩銀行,自奉令之日起,所有該兩行已發行之紙幣,及應付款項,暫時一律不準兌現付現。一俟大局定後,即行頒布院令,定期兌付。所存之準備現款,應責成該兩行一律封存。至各省地方應由各將軍、都統、巡按使,凡有該兩行分設機關,地方官務即酌派軍警,監視該兩行,不準私自違今兌現付現。並嚴行彈壓禁止滋擾。如有官商軍民人等,不收該兩行紙幣,或授受者自行低減折扣等情,應隨時嚴行究辦。依照《國幣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辦理,一麵與商會及該兩行接洽,務期同心努力,一致進行。並飭該兩行將所有已發行兌換券種類額數,克日詳晰列表,呈報財政部,以防濫發。仰各切實遵行。此令!”


    這個命令到上海後,上海中國銀行經理宋漢章精明練達顧全大局,立即邀約股東開會商討應付辦法,決定五點:


    (一)上海中國銀行,由股東聯合會舉定監察員二人,到行監察,合行事務,悉歸股東聯合會主持。以後政府不得提用款項,一切悉照普通銀行營業辦事。(二)本行所有財產負債,已移交外國律師代表股東管理一切,並隨時有查帳之權。(三)上海分行鈔票,將準備金備足,移交外國律師保管。隨時兌現,不得停付,即中央有令他處停止兌現,惟上海仍照向章辦理。(四)所有存款,均到期立兌。(五)將來如商家有損失,悉歸股東聯合會負責向南北政府交涉,歸正式政府承認。


    由於上海中國銀行的這一舉措,使得上海商場穩定,毫無驚擾,各省中國銀行多有效法。


    中、交兩行停兌後,外人多歸罪於梁士詒,認為是梁恐怕交通銀行周轉不靈,乃出此策。又有謂袁想逃走,先將中、交兩行現款偷運到國外。總之,這是下策,因為這樣一來,民心更散,袁個人和袁的政府信用完全破產。


    5月29日袁發表《宣布帝製案始末》。這是一篇“大”文章,把變更國體責任諉諸各省公民,把自己說成是一個維持共和的人物,是一個容易受騙的老實人。最後袁且威脅說要把各省區軍民長官要求改變國體和先後推戴、請早登大位的文電公布。這是袁死前最後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文告,特全文登錄如下:


    大總統告令:據海軍總長劉冠雄巡洋迴京麵稱,帝製議案撤銷後,群言淆亂,謠諑繁興,好事者借端煽惑,龐雜支離,請將關於帝製議案始末,明白宣布,以釋群疑等語。


    本大總統前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特發明令,將上年十二月十一日承認帝位之案,即行撤銷,並以菲躬薄德誠不足以感人,明不足以燭物,引咎自責,不欲多言。乃近來反對之徒,往往造言離奇,全昧事實,在汙衊一人名譽顛倒是非之害小,而鼓動全國風潮,妨害安寧之害大,不得不將事實始末,明白敘述,宣布全國,以息謠煽,而維治安:


    查上年各省區公民及滿、蒙、迴、蒙公民王公等,先後趕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請願改革國體,以本大總統之權限,雖不當向國民及立法院有所主張表示,然於維持共和國體,實是當盡之職分;是以特派政事堂右丞楊士琦代蒞立法院宣言,以為改革國體,不合事宜,至國民請願,不外鞏固國基,振興國勢,民國憲法,正在起草,衡量國情,詳晰討論,當有適用之良規,是本大總統於國民之請願,實欲納諸憲法範圍以內。


    製定憲法程序,既根於民國《約法》,則國體自在維持之中。旋經立法院據各省區公民及滿、蒙、迴、藏公民王公等請願書,建議政府,或提前召集國民會議,或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辦法,以為根本解決。


    本大總統諮複,以決定憲法為國民會議職權,俟複選告竣,召集開會,以征正確民意;蓋猶是以民國憲法為範圍之本意也。立法院複據全國請願聯合會、全國公民代表團等再行請願,開會議決,按《約法》第一章第八條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定以國民代表大會決定國體,並議定《組織法》,諮請公布施行。


    查立法院原諮稱本大總統諮複,辦法已定,不敢輕易變更,特以尊重民意,重付院議,僉謂民心之向背,為國體取捨之根本,該院議決投票,標明贊成或反對,各代表本有自由之權,是立法院為尊重民意而建立此項法案,本大總統自當如議公布。其時滿、蒙各王公及各省區文武官吏等,仍請速定君主立憲,情詞摯切,迫不及待。本大總統又以改革國體,事端重大,輕率更張,殊非事宜,但《約法》所載,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解決國體,自應聽之國民,惟令以督飭所屬,維持秩序,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是本大總統不肯輕聽急迫之請求,而兢兢以正確民意為從違,尊重國民主權之心,固可大白於天下。且迭有明令電諭,嚴誡各省區國民代表大會選舉監督等遵照法案,慎重將事,勿得急遽潦草,致生流弊,並特派大理院院長董康、肅政史蔡寶善、夏寅官、傅增湘、麥秩嚴稽查國民代表選舉不合法者,更正取消。本大總統尊重民意,務求正確,杜漸防微,尤無所不至。


    迨國民代表大會報送決定團體票數,全體主張君主立憲,又由各國民代表全體推戴本大總統以帝位,並委託立法院為總代表,籲請正位前來;本大總統以《約法》內民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既經國民代表大會全體表決,在國體自無討論之餘地,惟於推戴一舉,自問功業本無足述,道德不能無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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