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勳這個主張,是一套移花接木的手法,因為遜清的命令既然有效,則廢帝的帝位也隨時可以複活。至於召集國會問題,張本心是徹底反對的,馮提議召集國會,他在上麵加了慎選議員四字,表示有限度地召集;至於懲辦禍首他改為懲辦奸人,這個奸人兩字意義很模糊,既可解釋為洪憲禍首,又可能是國民黨人,或是所謂的南方“暴徒”


    (指護國起義人士)。”


    馮國璋和張勳的意見如果不能溝通和協調,則無法把南北重心逐漸移來江南,這是馮必須向張妥協的一個原因,所以馮、張兩人的想法,中間雖相距十萬八千裏,但是馮為了要使張參加南京會議以壯大聲勢,就隻好接受張的意見,融合而成一個共同的方案。


    4月18日馮國璋和張勳聯名提出時局解決方案八條:


    一、遵照清室賦予“組織共和政府全權”原旨,承認項城仍居大總統之地位;二、慎選議員,重開國會:


    三、懲辦奸人;


    四、各省軍隊須依全國軍隊按次編定番號,並採取徵兵製;五、明定憲法,憲法未定前,仍遵守民國元年《臨時約法》;六、民國四年冬以前之各省將軍、巡按使照舊供職;七、川、湘前敵各軍一律撤迴;


    八、大赦黨人。


    這八個條件非驢非馬,既不合乎馮的要求。也不合乎張的要求,當然更不合乎其他任何方麵的要求。所以自從這個通電發表後,各方均表示反對。馮也自感沒趣,因此他於4月25日以個人名義通電未獨立各省:


    “日來因蘇省地方不靖,江陰、吳淞、蘇州、無錫各處,時有匪人竊發,岌岌可危。


    國璋以為欲策大局之全安,宜先維本省之秩序。軍書旁午,日不暇給,實不遑更及其他。


    茲幸剿撫兼施,次第戡定,不至有意外之風潮。正擬將前議八條,詳加參酌,擬稿電京。


    適接陳將軍馬日錄寄前致中央電文,謂蔡鍔提出條件,滇、黔於第一條未能滿意,桂、粵迄未見複等語。國璋體察情形,不得不另籌計劃,因思帝製取消後,曾由國璋約同諸公,分電四省,切詞勸告,均皆置之不答,是其懷一不信中央之成見,並我輩所主張者,亦疑為別有意思,未肯遽聽忠告,無可諱言。至四省所要求,又從無條件宣布,國璋深慮不得要領,解決無期。嗣後政府電知陳將軍,業以和議與蔡斟商,取得同意,始將八條通電奉質,冀可從事和解,早息紛爭。今觀陳將軍續電所言,蔡鍔一個並不能代表四省。而政府於此真相亦未嚐明白披露,或故隱約其詞,我輩出任調人,將從何著手。四省現未疏通意見,必尚相持極端,接洽且難,遑雲開議。現就國璋思慮所及,籌一提前辦法,首在與各省聯絡,結成團體,必須各保疆土,使轄境內不生變故,妨害治安。一麵貫通一氣,共保公安,立於堅確不搖地位。總期擴充實力,責任同肩。對於四省與中央,可以左右為輕重,然後依據法律,審度國情,妥定正當方針,樹立強固根本,再行發言建議,融洽雙方。我輩操縱有資,談判或易就緒。若四省仍顯違眾論,自當視同公敵,經營力征。政府如有異同,亦當一致爭持,不少改易。似此按層進步,現狀或可望轉機。否則因循固易,即淪胥遷就,且愈滋變亂。一旦土崩瓦解,省自為謀,中央將孤立無援,我輩亦相隨俱盡,身名兩敗,劫運難迴。靜言思之,不寒而慄。若不乘此機會,預圖固結,未來之厄,究將以何策自免耶?牖見如此,特電奉商,諸公或願表同情,或以為不可,均望從速電複。國璋思之爛熟,舍此實無裨圖存,但得複音,允為將伯。即當另擬條件,再電商榷。以協議進行也。臨電激切,毋任翹企!國璋。有。”


    這個電報可以證明馮的私心,想在袁和護國軍之間造成一個第三勢力,利用護國軍推翻袁的總統地位,再以北洋軍的力量壓迫護國軍使之屈服。這也是辛亥革命袁在清室與革命軍之間左右操縱,翻雲覆雨的一套手法。想不到袁的兩個重要幹部都能師承袁的衣缽。


    5月1日馮進一步把以前和張勳聯合提出的八個條件修改,發表東電,電雲:


    “徐州張上將軍、承德薑上將軍、成都陳將軍、南昌李將軍、戚巡按使、開封趙將軍、田巡按使、盛京張將軍、濟南靳將軍、蔡巡按使、長沙湯將軍、黑龍江朱將軍、福州劉總長、李將軍、蚌埠倪將軍、天津朱將軍、武昌王將軍、段巡按使、太原閻將軍、金巡按使、西安陸將軍、劉幫辦、呂巡按使、吉休孟將軍、郭巡按使、蘭州張將軍、迪化楊將軍、歸化潘都統、張家口張都統、重慶曹司令、瀘州張司令、寧夏馬護軍使、上海楊護軍使、盧副使、並轉各鎮守使、各師旅長、各司令鑒:賡密。前以有電奉質,先後接到諸公電複,承表同情,公誼熱忱,至深佩慰。現在中國大局棼如亂絲,既難以武力為後援,即當謀和平之補救。巧電八條辦法,本屬提議大綱,而滇、黔各省,堅執一己要求,對於第一條不肯同意,我輩欲解此困難,仍應以法律為依歸,庶免雙方各持極端,使伺我者得以乘間而入。茲就前議,重加參酌,另擬條件與諸公一商榷之:(一)大總統之問題也,袁大總統以清室付託,組織共和政府,統治民國,授受之際,本極分明。現因帝製發生,起一波折,近雖取消帝製,論者皆謂民國中斷,大總統原有地位業已消滅,絕難再行承認。言之亦自成理,然欲根據法律立論,則民國四年以後,大總統固已失其地位,副總統名義亦當同歸消滅。中國目前實一無政府無法律之國。而援引《約法》,謂副總統可以代行職權之說,當然不成為問題。既欲擁護共和元首,在改良政治,欲政治改良,而謂不能屬之袁大總統,則必出於另舉。欲舉總統,必開國會,欲開國會,必有發表召集之人。今捨去大總統,而以副總統行使職權,牽入《約法》條文殊與事實不合。不如根據清室交付原案,承認袁大總統對於民國應暫負維持責任,以顧大局。並迴複副總統名義,強其出任,而後方可補濟法律之窮。一麵迅籌國會銳進辦法,提前召集,仍由袁大總統於事前宣布明令,一俟國會開幕,即行辭職,是未來之大總統,可以依法產出,為實行內閣製,組織新政府,皆得次第建設,由根本以及枝幹,均有脈絡可尋。若網在綱,有條不紊,庶幾樹立強固基礎,不至有輕重倒置之虞。(二)國會之問題也,由前之說,選議員、開國會,實為急切要著,惟選舉手續繁重,時期過於延緩,無以慰喁喁望治之心。自應參酌組織及選舉法提前趕辦,定期開會,以便大總統地位得有繼承之人。至此次選舉議員,必須議定資格,慎防流弊,凡以金錢運動及政黨中暴烈分子,一概不許羼入,借求真確民意,且免混雜貽羞。前轍後車,允宜借鑑。(三)憲法之問題也,國會成立,即當依照程序,從速明定憲法,俾舉國有所遵循。憲法未定以前,一切設施,得以民國元年公布之《約法》為標準,但此項《約法》條文,確有未合中國國情及今日之現狀者,自應先將適用各條款提出宣布,足資援引。餘再斟修改,務劑其平,庶可便得推行,別無障礙。要之憲法結構,此其權輿,立國大經,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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