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日本首相大隈在接見陸宗輿的時候,聲色俱厲地斥責“中國人不能守秘密”


    並拒絕接待中國特使。


    在日本拒絕接待中國特使的同時,德奧兩國公使曾大肆活動,以承認帝製為中國不加入協約國的交換條件,袁沒有答應。


    日本拒絕接待中國特使周自齊,可是卻對俄國特使大獻殷勤,俄皇尼古拉斯也派了特使密海也魯維茨大公前往日本贈勛日皇,日本表示熱烈歡迎。俄國特使於1月12日抵達東京,日本天皇竟親自到車站迎接,日本首相大隈也率領全體閣員到車站迎接。東京市區處處飄揚著日俄兩國的國旗,俄國特使下車後滿臉春風,檢閱儀仗隊後,即乘禮車到霞關離宮休息,東京市民數十萬人屹立街頭,夾道歡唿。日皇在豐明殿接見,並親自陪同共進午餐,同時頒贈菊花大綬章。俄國特使逗留東京期間,日本瀰漫了極為濃厚的日俄親善空氣,日本輿論亦充滿了對俄國表示好感的空氣,甚至說:“倘若對於俄國有利,日本雖賭國運為之亦在所不惜。”


    日本這樣大送秋波,大賣風情,自然是有目的的,日本向俄國建議:兩國簽立一項密約,由日本代替俄國,維護俄國在遠東的一切權益,俄國則可以抽調出駐紮遠東的軍隊,以調赴歐洲戰場,日本同時願意接濟俄國軍火和軍用品。這時正是俄國在歐洲戰場上非常吃緊的時候,俄國很怕日本乘俄之危在遠東搞亂子,因此雙方一拍即合,立即簽訂了“日俄互不侵犯協定”,同時規定:“一方在遠東的領土權和特殊利益,為他一方所承認者,如被他國侵犯,締約國即應協商為維護此種權利及利益所應採取之態度。”


    根據這個協定,日本以強暴手段在中國所奪取的權利,就可以得到俄國的承認。日本用這一著棋來突破西方國家在中國保持均勢,反對日本獨占中國。


    更兇的是日俄兩國還簽了秘密同盟條約,這個條約規定;“如有第三國亦欲取得中國政治上的優越權時,日俄兩國應即進行協議,執行共同必要之手段;如第三國對締約國一方竟至宣戰時,他方有武力援助之義務。”有了這個秘密同盟條約使得英日同盟就完全失去了效用,因為英日同盟是對付帝俄的一項同盟,而現在的日俄同盟,則是對付英美的一項同盟。


    這就是利害關係,因為利害關係,日本對中國所派的贈勛特使予以極不禮貌的拒絕,而對俄國特使則表示超過了應有禮貌的熱烈歡迎。


    北洋軍閥史話


    七十三、假戲真做


    參政院本是代行立法院的機關,同時也是袁的禦用工具,袁要改革國體,卻不願由參政院解決此重大問題,所以全國請願聯合會乃要求以組織國民會議為解決國體機構,參政院根據這項請願諮請袁發布命令,定民國4年11月21日舉行國民會議之複選,召集國會,解決國體。然而還怕時間延緩,全國請願聯合會再作第三次請願,以另組機關徵求正確民意為辭,參政院乃建議用國民會議的初選人為基礎,選出國民代表大會解決國體問題,於是袁正式公布國民代表大會之告令:


    十月八日告令“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諮稱:本院前據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內外蒙古、青海、迴部、前後藏、滿洲八旗公民王公、暨京外商會、學會、華僑聯合會等一再請願改革國體,當經本院開會議決,將請願書八十三件諮送政府,並建議根本解決之法,或提前召集國民會議,或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辦法,疊準大總統諮複,以國民會議議員複選報竣為期,以徵求正確民意為準,以從憲法上解決為範圍。具見大猷製治,精一執中。


    易勝欽佩。而自本院諮送八十三件請願書以後,複有全國請願聯合會代表沈雲沛等、全國商民馮麟霈、全國公民代表團阿穆爾靈圭等、中國迴教俱進會、迴教迴族聯合請願團、暨迴疆八部代表王寬等。哈密吐魯番迴部代表馬吉符等、錫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鐸等、雲南迤西各土司總代表鄧匯源等、新疆、蒙、迴全體王公代表暨寧夏駐防滿蒙代表楊增炳等、北京二十區市民董文銓等、北京社政進行會惲毓鼎等、南京學界丁偉東等、貴州總商會徐治濤等、籌安會代表楊度等、暨全國商會聯合會蔚豐厚各處票商等,前後請願前來,鹹以為中國二千餘年,以君主製度立國,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後,改用共和,實於國情不適,以致人無固誌,國本不安。誠如共和製度,元首以時更替,國家不能保久長之經畫,人民不能定專一之趨向。兼之人希非分,禍機四伏,或數年一致亂,或數十年一致亂,撥亂尚且不遑,致治何由可望?……惟有速定君主立憲,以期長治久安……


    全國人民,迫切唿籲,實見君主立憲為救國良圖,必宜從速解決。而國民會議開會遲緩,且屬決定憲法機關,國體未先決定,憲法何自發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機關,徵求真確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計而立國本。再三陳請,眾口一詞。本院初以建議在前,複經大總統諮複辦法已定,不敢輕議變更;而輿論所歸,唿籲相繼,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議,僉謂茲事重大,自未便拘守常法,以求解決。國家者,國民全體之國家也。民心之向背,為國體取捨之根本,惟民意既求從速決定,自當設法,特別提前開議,以順民意,與本院前此建議,所謂另籌妥善辦法,以昭鄭重者,實屬同符,即與我大總統諮複所謂國家根本大計,不得不格外審慎者,尤相吻合。謹按《約法》第一章第二條,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則國體之解決,實為最上之主權,即應本之國民之全體。茲議定名為國民代表大會,即以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為基礎,選出國民代表,決定國體。


    似此則凡直省及特別區域滿洲、迴、藏均有代表之人,徵求民意之法,普及國民全體,以之決大計而定國本,庶可謂正大機關,而真確之民意,可得而見,較之國民會議為尤進也。茲據《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十月六日開會議決《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經三讀通過。現在全國人民亟望國體解決,有迫不及待之勢,相應抄錄全案,並各請願書,諮請大總統迅予宣布施行,等因。除將代行立法院議定之《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公布外,特此布告,鹹使聞知!此令。”


    4年雙十節袁又有尊重民意之申令雲:


    “……先後吳呈請改定國體,僉謂共和不宜於中國,無可諱言,惟有俯順輿請,速定君主立憲,以慰薄海人民長治久安之望,各等情。本大總統披覽之餘,以為改革國體,事端重大,倘輕率更張,殊非所宜,但《約法》所載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解決國體,自應聽之國民。昨準代行立法院諮請公布《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業經頒令公布。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託,以救國救民為己任,民所好惡,良用競競,惟有遵照《約法》,以國民為主體,務得全國多數正確之民意,以定從違,京外文武官吏,有保全地方治安之責,應各督飭所屬維持秩序,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其膺選舉監督之任者,尤宜遵照法案,慎重將事,用副本大總統遵守《約法》,尊重民心之至意。將此通令知之。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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