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輸入外國文明與其資本,是國家主義,而實世界主義。世界文明之極,無非以己之有餘濟人之不足,使社會各得其所,幾無國界可言。孔子喜言大同,吾國現行共和,則閉關時代之舊思想,必當掃除淨絕。凡我國民,既守本國自定之法律,尤須知萬國共同之法律。與各國往來,事事文明對待,萬不可有歧視外人之意見,致生障礙,而背公理。邇來各國對我政策,皆主和平中正,遇事諸多贊助,固徵世界之文明,尤感友邦之睦誼。凡我國民,務當深明此義,以開誠布公,鞏固邦交為重。本大總統聲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各外國政府所訂條約公約,必應恪守,及前政府與外國公司人民所訂之正當契約,亦當恪守。又各外國人民,在中國按國際契約及國內法律並各項成案成例已享之權利並特權豁免各事,亦切實承認,以聯交誼,而保和平。凡我國民,當知此為國際上當然之理;蓋我有真心和好之證據,乃能以禮往來也。
餘之所以告國民者,此其大略也,而又重言以申明者,仍不外道德二字。道德範圍廣大,聖賢千萬語而不能盡其詞。餘所能領會者,約言之,則忠信篤敬而已。
忠之本義,忠於一國,非忠於一人也。人人以國為本位,勿以一身一家為本位,乃能屈小己以利大群,其要在輕權利重義務,不以一己之權利妨害國家之大局,而義務心出焉!是謂忠。
孔子雲:“民無信不立”,文明各國,有以詐欺行為誚人者,其受辱若撻之於市朝。
華盛頓幼時,受其父教,即不作誑語。吾國向重信義,近來人心不古,習為譸張,立身且難,何況立國?前清曾國藩雲:“立身以不妄語為本”,故無論對內對外,必當以信。
何謂篤?文明各國,保存國粹,雖一名一物,惟恐或失,不害其進化之速也。吾國向以名教為大防,經四千年之胚胎變化,自有不可磨滅者存;乃或偏於理想,毀棄一切,不做實事,專說大話,未得外國之一長,先拋本國之所有,天性磽薄,傳染成風,本之不存,葉將焉附?故救之以篤。
何謂敬?有恆心然後有恆業,人而無恆,則有事時犯一亂字,無事時犯一偷字,職業所在,惰氣乘之,萬事敗壞於悠忽之中,而無人負責,徒為旁觀嘲諷之語,而己之分內事,轉漠然不察,始外古人敬事二字,有昧乎其言之也!故去傲去惰,必以敬。
以上忠信篤敬四字,餘矢與國民共勉之!日誦於心,勿去於口。蓋是非善惡,為立國之大方針,民之好惡,雖不盡同,而是非善惡,必有標準,大致奉公守法者則為是為善,越禮犯義者則為非為惡。餘願國人有辨別心。人亦有言,文明日進,則由儉入奢,是已,若以貧弱不堪之國,不學他人之文明,而惟學其奢華,是以病夫與壯士鬥也!近歲以來,國民生活程度日高,而富力降而愈下。國奢示儉,古人言之,餘願國民於道德中尤注意於儉德。
總而言之,法律與道德同時並進,則共和之國度,乃穩固而不搖。至國防問題,吾國正在休養生息之時,尚非武力競爭之時;惟餘所切切於心者,海陸軍人以服從命令為義務,以保護人民為天職,各將領誰不知之?而此二者,頗為近日風潮所鼓蕩,未能完全收效,是餘統率之責,有未盡也。此後當於精神教育十分注意,以對於人民。
故餘以最誠摯親愛之意申告於國民曰:餘一日在職,必一日負責!顧中華民國者,四萬萬人民之中華民國也,兄弟睦則家和;全國之人同心同德,則國必興。餘以此祝我中華民國焉!
北洋軍閥史話
五十六、袁和國會交惡
當國民黨二次革命失敗後,袁似乎對敵人相當寬大,他把這次事件的責任完全推在國民黨領袖和獨立省區的國民黨係軍人身上,因此國民黨仍能存在,國民黨議員也仍能照常出席國會;而國會中國民黨也占了相當大的多數,這實在是一件極為有趣的現象。
在當時大家都很難理解,因為袁並不是這麽一個雍容而豁達大度的人。可是不久,這個疑竇就被打破了,原來袁是要利用國會來選舉正式總統,而國會中如果沒有國民黨,便不夠法定的人數,所以才有這麽“寬宏大量”。
袁在總統選舉法由國會公布時,就非常不快,他認為法律的公布權應該屬於總統,立法機關不可直接公布。隻是當時他要委曲妥協,以待國會選舉他為總統,所以不便顯露出不滿態度;而且因為他要在極短時間內,搶在雙十節就職,所以更沒有時間來進行爭論。但到了正式就任大總統後,第一件事就是向國會爭“法律的公布權”。
當時北京的參眾兩院議員組織法起草委員會於天壇議決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條,提交憲法會議審議。袁恐憲法不利於己,乃明白宣布:“所有之法令,均須經大總統公布,始能有效”。在他就職不到一個星期,即10月16日遂提出增修《約法》案於眾議院,全文如下:
為諮行事: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布施行以來,於茲已二十閱月矣。其於國家之根本組織,固係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粗具規模,然於國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橫生障礙。綜計臨時期內,政府左支右絀於上,國民疾首蹙額於下;而關於內政外交諸大問題,利害卒以相懸,得失僅以相等,馴至國勢日削,政務日隳,而我四萬萬同胞之憔悴於水深火熱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種種,無一非緣《約法》之束縛馳驟而來。……本大總統證以二十閱月之經驗,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種種事實可憑。竊謂正式政府之所以別於臨時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總統,遂可為中華民國國際上之美觀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確有以饜足吾民之望,而後可以收拾亂極思治之人心。顧政治之能刷新與否,必自增修《約法》始;蓋《約法》上行政首長之職任不完,則事實上總攬政務之統一無望;故本大總統之愚,以為《臨時約法》第四章關於大總統職權各規定,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苟此種種之困難,其痛苦若僅及於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苴彌縫之術,相與周旋;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身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於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縛於《約法》,直不啻胥吾四萬萬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於《約法》!本大總統無狀,屍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查《臨時約法》
第五十五條所定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茲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除《約法》公布在前,按照後頒法律,須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條內之“臨時”字樣,應請刪除,“參議院”字樣,應請改為“國會”字樣,暨其餘事實,業已變更,應行刪除各條各項,由國會併案議決外,相應將提出增修條約法案,另繕清單,諮行貴院查照。事關緊急,並希從速議決見複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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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之所以告國民者,此其大略也,而又重言以申明者,仍不外道德二字。道德範圍廣大,聖賢千萬語而不能盡其詞。餘所能領會者,約言之,則忠信篤敬而已。
忠之本義,忠於一國,非忠於一人也。人人以國為本位,勿以一身一家為本位,乃能屈小己以利大群,其要在輕權利重義務,不以一己之權利妨害國家之大局,而義務心出焉!是謂忠。
孔子雲:“民無信不立”,文明各國,有以詐欺行為誚人者,其受辱若撻之於市朝。
華盛頓幼時,受其父教,即不作誑語。吾國向重信義,近來人心不古,習為譸張,立身且難,何況立國?前清曾國藩雲:“立身以不妄語為本”,故無論對內對外,必當以信。
何謂篤?文明各國,保存國粹,雖一名一物,惟恐或失,不害其進化之速也。吾國向以名教為大防,經四千年之胚胎變化,自有不可磨滅者存;乃或偏於理想,毀棄一切,不做實事,專說大話,未得外國之一長,先拋本國之所有,天性磽薄,傳染成風,本之不存,葉將焉附?故救之以篤。
何謂敬?有恆心然後有恆業,人而無恆,則有事時犯一亂字,無事時犯一偷字,職業所在,惰氣乘之,萬事敗壞於悠忽之中,而無人負責,徒為旁觀嘲諷之語,而己之分內事,轉漠然不察,始外古人敬事二字,有昧乎其言之也!故去傲去惰,必以敬。
以上忠信篤敬四字,餘矢與國民共勉之!日誦於心,勿去於口。蓋是非善惡,為立國之大方針,民之好惡,雖不盡同,而是非善惡,必有標準,大致奉公守法者則為是為善,越禮犯義者則為非為惡。餘願國人有辨別心。人亦有言,文明日進,則由儉入奢,是已,若以貧弱不堪之國,不學他人之文明,而惟學其奢華,是以病夫與壯士鬥也!近歲以來,國民生活程度日高,而富力降而愈下。國奢示儉,古人言之,餘願國民於道德中尤注意於儉德。
總而言之,法律與道德同時並進,則共和之國度,乃穩固而不搖。至國防問題,吾國正在休養生息之時,尚非武力競爭之時;惟餘所切切於心者,海陸軍人以服從命令為義務,以保護人民為天職,各將領誰不知之?而此二者,頗為近日風潮所鼓蕩,未能完全收效,是餘統率之責,有未盡也。此後當於精神教育十分注意,以對於人民。
故餘以最誠摯親愛之意申告於國民曰:餘一日在職,必一日負責!顧中華民國者,四萬萬人民之中華民國也,兄弟睦則家和;全國之人同心同德,則國必興。餘以此祝我中華民國焉!
北洋軍閥史話
五十六、袁和國會交惡
當國民黨二次革命失敗後,袁似乎對敵人相當寬大,他把這次事件的責任完全推在國民黨領袖和獨立省區的國民黨係軍人身上,因此國民黨仍能存在,國民黨議員也仍能照常出席國會;而國會中國民黨也占了相當大的多數,這實在是一件極為有趣的現象。
在當時大家都很難理解,因為袁並不是這麽一個雍容而豁達大度的人。可是不久,這個疑竇就被打破了,原來袁是要利用國會來選舉正式總統,而國會中如果沒有國民黨,便不夠法定的人數,所以才有這麽“寬宏大量”。
袁在總統選舉法由國會公布時,就非常不快,他認為法律的公布權應該屬於總統,立法機關不可直接公布。隻是當時他要委曲妥協,以待國會選舉他為總統,所以不便顯露出不滿態度;而且因為他要在極短時間內,搶在雙十節就職,所以更沒有時間來進行爭論。但到了正式就任大總統後,第一件事就是向國會爭“法律的公布權”。
當時北京的參眾兩院議員組織法起草委員會於天壇議決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條,提交憲法會議審議。袁恐憲法不利於己,乃明白宣布:“所有之法令,均須經大總統公布,始能有效”。在他就職不到一個星期,即10月16日遂提出增修《約法》案於眾議院,全文如下:
為諮行事: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布施行以來,於茲已二十閱月矣。其於國家之根本組織,固係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粗具規模,然於國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橫生障礙。綜計臨時期內,政府左支右絀於上,國民疾首蹙額於下;而關於內政外交諸大問題,利害卒以相懸,得失僅以相等,馴至國勢日削,政務日隳,而我四萬萬同胞之憔悴於水深火熱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種種,無一非緣《約法》之束縛馳驟而來。……本大總統證以二十閱月之經驗,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種種事實可憑。竊謂正式政府之所以別於臨時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總統,遂可為中華民國國際上之美觀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確有以饜足吾民之望,而後可以收拾亂極思治之人心。顧政治之能刷新與否,必自增修《約法》始;蓋《約法》上行政首長之職任不完,則事實上總攬政務之統一無望;故本大總統之愚,以為《臨時約法》第四章關於大總統職權各規定,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苟此種種之困難,其痛苦若僅及於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苴彌縫之術,相與周旋;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身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於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縛於《約法》,直不啻胥吾四萬萬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於《約法》!本大總統無狀,屍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查《臨時約法》
第五十五條所定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茲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除《約法》公布在前,按照後頒法律,須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條內之“臨時”字樣,應請刪除,“參議院”字樣,應請改為“國會”字樣,暨其餘事實,業已變更,應行刪除各條各項,由國會併案議決外,相應將提出增修條約法案,另繕清單,諮行貴院查照。事關緊急,並希從速議決見複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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