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在使用《西部生命》的內容上,包括了劉元舉對西部的極具特色的感悟、哲思、具象化描寫及通過採訪所寫的故事,還有多處把劉元舉對西部的獨特感受和思索移植到了《蟬蛻的翅膀》一書的主人公秦文貴身上。這些特點將直接影響到對本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
所謂有趣之處在於:其一、《西部生命》和《蟬蛻的翅膀》曾在1999年11月同時獲得首屆中華鐵人文學獎,張建偉和劉元舉同台受獎。其二、劉元舉的《西部生命》共118萬字,是他從1988年起曾兩次深入到我國西部地區體驗生活,並曆經七年的時間才創作出的散文集,於1996年由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而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共17萬字,是受中共中央宣傳部、團中央、中國青年報社等單位指派,赴柴達木油田對青年典型秦文貴事跡進行採訪所寫的,由中國青年出版社於1999年出版發行,用他自己在該書的後記所載,《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完成是用“十天左右的採訪,十天左右的寫作,同時還和我的同事一起采寫了適用於《中國青年報》的三篇長通訊”。這些有趣之處給本案增添了不少色彩。
根據本案的特點,我認為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使用了劉元舉《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是無可置疑的事實,但以下三個問題將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閉漚ㄎ霸凇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楹蟮摹耙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一書中的第3頁至第102頁共9篇散文,這是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還是構成對《西部生命》的剽竊?2閉漚ㄎ啊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櫓杏5段文字註明該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說”的,並改變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號,這是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還是構成對《西部生命》的侵權?3閉漚ㄎ暗摹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槭鞘芡胖醒氳炔棵胖概紗醋韉模其職務行為對本案侵權及承擔責任是否帶來影響?
7月24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劉元舉和張建偉都沒有到庭,張建偉更換了律師,有四五家媒體的記者參加了旁聽。庭審前,張建偉的律師當庭向法庭提供了答辯狀及16份證據材料共54頁,厚厚的一個檔案袋。審判長向我解釋說,由於“非典”的原因,張建偉向法庭申請延期舉證,並得到批準,所以才當庭出示證據。審判長同時徵求我的意見,是否需要時間研究這些證據,如果需要可延期開庭。
我詳細翻看了這些證據,其內容基本都在預料之中,所以我沒有申請延期審理。
如我預料的那樣,張建偉在答辯狀中提出了如下答辯意見:1貝醋鼇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椋是受團中央和報社委派完成政治任務,屬於職務行為。上級單位應當澄清事實,承擔相關責任。2貝醋鼇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椋合理使用了劉元舉的《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並沒有侵犯其著作權。在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時,參考引用了劉元舉書中的部分內容,均在《蟬蛻的翅膀》一書後所附的“引用參考文獻”目錄中予以註明,談不上所謂抄襲剽竊。
3背鯰謐鷸亓踉舉及其作品,在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過程中,已經通過組織向劉元舉通報過使用其作品的情況。4痹敢庀除誤解,妥善處理雙方的糾紛。
在法庭審理中,雙方為了證明各自的主張,均向法庭出示了證據,並進行了質證。
張建偉的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三部分證據,共16份。第一部分,證明張建偉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受團中央指派,為完成政治任務而履行的職務行為。第二部分,證明宣傳秦文貴是團中央、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單位1999年的重大政治任務。第三部分,證明張建偉使用劉元舉作品係合理引用,出示的證據有:《蟬蛻的翅膀》一書所附“引用參考文獻”複印件;張建偉所寫的采寫《蟬蛻的翅膀》一書前後;中國青年報社副社長兼副總編周誌春的證言;中共中央宣傳部秦文貴先進事跡宣傳方案;青海石油報社出具的刊載《蟬蛻的翅膀》後未向張建偉付過稿酬的證明。
對於張建偉的律師出具的上述證據,我提出了質證意見,我認為第一、二部分證據中除第8份證據與本案有關外,其餘證據對張建偉是否構成侵權均沒有直接關係,均不能證明張建偉不構成侵權。因為張建偉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即使是受團中央等組織指派而履行的職務行為,但這些證據並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曾指示張建偉在采寫秦文貴先進事跡時可使用劉元舉的作品,也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對《蟬蛻的翅膀》一書承擔了除署名之外的其他任何權利,如受獎勵、獲稿酬等,所以如果張建偉構成侵權,承擔責任的仍是張建偉,而不是團中央等組織。宣傳學習秦文貴的先進事跡是無可非議的政治活動,秦文貴紮根荒漠17年,為國家作出了突出貢獻,他確實是英雄,是模範,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少年都應該向秦文貴學習。但這與張建偉在采寫秦文貴事跡時侵犯他人著作權沒有任何關係,恰恰是張建偉把劉元舉對西部的獨特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貴身上,這是在損傷英雄人物。不能因為秦文貴是英雄,張建偉采寫其先進事跡時,就可以侵犯劉元舉的著作權並可以不承擔責任。關於第8份證據,恰恰證明了《蟬蛻的翅膀》一書印數為2萬冊,銷售19076冊,而張建偉律師所說的銷售情況與該證據不符。對於第三部分證據,我提出異議,指出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張建偉是在合理引用,並在法庭辯論階段作了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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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有趣之處在於:其一、《西部生命》和《蟬蛻的翅膀》曾在1999年11月同時獲得首屆中華鐵人文學獎,張建偉和劉元舉同台受獎。其二、劉元舉的《西部生命》共118萬字,是他從1988年起曾兩次深入到我國西部地區體驗生活,並曆經七年的時間才創作出的散文集,於1996年由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而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共17萬字,是受中共中央宣傳部、團中央、中國青年報社等單位指派,赴柴達木油田對青年典型秦文貴事跡進行採訪所寫的,由中國青年出版社於1999年出版發行,用他自己在該書的後記所載,《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完成是用“十天左右的採訪,十天左右的寫作,同時還和我的同事一起采寫了適用於《中國青年報》的三篇長通訊”。這些有趣之處給本案增添了不少色彩。
根據本案的特點,我認為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使用了劉元舉《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是無可置疑的事實,但以下三個問題將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閉漚ㄎ霸凇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楹蟮摹耙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一書中的第3頁至第102頁共9篇散文,這是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還是構成對《西部生命》的剽竊?2閉漚ㄎ啊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櫓杏5段文字註明該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說”的,並改變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號,這是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還是構成對《西部生命》的侵權?3閉漚ㄎ暗摹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槭鞘芡胖醒氳炔棵胖概紗醋韉模其職務行為對本案侵權及承擔責任是否帶來影響?
7月24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劉元舉和張建偉都沒有到庭,張建偉更換了律師,有四五家媒體的記者參加了旁聽。庭審前,張建偉的律師當庭向法庭提供了答辯狀及16份證據材料共54頁,厚厚的一個檔案袋。審判長向我解釋說,由於“非典”的原因,張建偉向法庭申請延期舉證,並得到批準,所以才當庭出示證據。審判長同時徵求我的意見,是否需要時間研究這些證據,如果需要可延期開庭。
我詳細翻看了這些證據,其內容基本都在預料之中,所以我沒有申請延期審理。
如我預料的那樣,張建偉在答辯狀中提出了如下答辯意見:1貝醋鼇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椋是受團中央和報社委派完成政治任務,屬於職務行為。上級單位應當澄清事實,承擔相關責任。2貝醋鼇恫跬傻某嵐頡芬皇椋合理使用了劉元舉的《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並沒有侵犯其著作權。在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時,參考引用了劉元舉書中的部分內容,均在《蟬蛻的翅膀》一書後所附的“引用參考文獻”目錄中予以註明,談不上所謂抄襲剽竊。
3背鯰謐鷸亓踉舉及其作品,在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過程中,已經通過組織向劉元舉通報過使用其作品的情況。4痹敢庀除誤解,妥善處理雙方的糾紛。
在法庭審理中,雙方為了證明各自的主張,均向法庭出示了證據,並進行了質證。
張建偉的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三部分證據,共16份。第一部分,證明張建偉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受團中央指派,為完成政治任務而履行的職務行為。第二部分,證明宣傳秦文貴是團中央、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單位1999年的重大政治任務。第三部分,證明張建偉使用劉元舉作品係合理引用,出示的證據有:《蟬蛻的翅膀》一書所附“引用參考文獻”複印件;張建偉所寫的采寫《蟬蛻的翅膀》一書前後;中國青年報社副社長兼副總編周誌春的證言;中共中央宣傳部秦文貴先進事跡宣傳方案;青海石油報社出具的刊載《蟬蛻的翅膀》後未向張建偉付過稿酬的證明。
對於張建偉的律師出具的上述證據,我提出了質證意見,我認為第一、二部分證據中除第8份證據與本案有關外,其餘證據對張建偉是否構成侵權均沒有直接關係,均不能證明張建偉不構成侵權。因為張建偉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即使是受團中央等組織指派而履行的職務行為,但這些證據並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曾指示張建偉在采寫秦文貴先進事跡時可使用劉元舉的作品,也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對《蟬蛻的翅膀》一書承擔了除署名之外的其他任何權利,如受獎勵、獲稿酬等,所以如果張建偉構成侵權,承擔責任的仍是張建偉,而不是團中央等組織。宣傳學習秦文貴的先進事跡是無可非議的政治活動,秦文貴紮根荒漠17年,為國家作出了突出貢獻,他確實是英雄,是模範,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少年都應該向秦文貴學習。但這與張建偉在采寫秦文貴事跡時侵犯他人著作權沒有任何關係,恰恰是張建偉把劉元舉對西部的獨特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貴身上,這是在損傷英雄人物。不能因為秦文貴是英雄,張建偉采寫其先進事跡時,就可以侵犯劉元舉的著作權並可以不承擔責任。關於第8份證據,恰恰證明了《蟬蛻的翅膀》一書印數為2萬冊,銷售19076冊,而張建偉律師所說的銷售情況與該證據不符。對於第三部分證據,我提出異議,指出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張建偉是在合理引用,並在法庭辯論階段作了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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