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作出了裁定,這也是本案的管轄權的終審裁定,但裁定的理由和結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撤銷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看著這份裁定,我半天說不出話來,如此簡單的管轄權爭議糾紛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審判水平低到如此程度,還是另有原因,不可思議。


    劉元舉問我,真的要到天津去打官司?下一步我們該怎麽辦?是呀!該怎麽辦?是屈從於這份裁定,還是依法抗爭?我們進行了認真的討論。這是一份終審裁定,本案必須被移送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惟一的司法救助途徑就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人們常說的申訴。但申請再審是非常艱難的過程,對管轄權的再審申請,尤其是向最高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申請再審,在我的律師執業工作中還沒有過,能不能被受理都很難說,更不要說勝訴了。可麵對這樣一份有法不依的裁定,我們也隻能選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一司法救助途徑惟一的路了。


    於是我義無反顧地為劉元舉起草了《再審申請書》,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高知終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2001年7月1日曲頡陪著劉元舉再一次到了北京,將《再審申請書》遞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在將近半年的時間裏,此案沒有一點消息,既沒有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信息,也沒有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通知。正當我同劉元舉商量如何去追問此案時,在2002年1月的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真是又驚又喜。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僅受理了本案管轄權的再審申請,而且經過認真的審理,還支持了我們的再審請求,這也是我經曆的第一件管轄權再審勝訴的案例,而且是勝在最高人民法院。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愧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確實作到了嚴格依法辦案,使我們看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必將在各級審判機關得到貫徹落實。曲頡在後來的一篇文章中談到此事時,戲說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大紅戳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大了許多,有小碗口粗壯,鮮紅、鮮紅,煞是喜人。”對於管轄權的再審,我們企盼了半年,終於有了公正的裁決。


    2002年3月1日,我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參加了對本案管轄權再審的詢問,並陳述了對本案管轄權的意見。3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高民再終字第1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法律將侵權行為地確定為案件管轄地,有利於查明侵權事實並及時處理該侵權行為。雖然張建偉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據劉元舉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作品《蟬蛻的翅膀》的發表、複製及發行行為均是在北京市實施的,北京市既是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是被訴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張建偉所提管轄異議的理由不成立。原二審裁定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兩便原則’確定管轄不當,屬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並裁定:“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高知終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二、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即駁迴被告張建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至此,本案管轄權之爭經過一年多的時間,終於畫上了句號,艱難的訴訟以我們的第一個迴合的勝訴而告終。


    論法理,勝訴京城


    按照正常的程序,本案將很快進入實體審理,我也在加緊進行庭審前的準備。


    可時間一天天過去了,卻遲遲接不到開庭通知。我同劉元舉都多次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原辦案人打電話,可電話就是不通,後來劉元舉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遷到了新址,他也找到了原辦案人,這個案件仍由她負責審理,但案卷還沒有轉迴來,仍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隻能耐心地等待。可這一等,就是一年多。期間我和劉元舉都多次打電話,辦案人也表示出很無奈,她也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繫過,但案卷始終沒有移交過來,沒有案卷就無法審理。看來隻能讓劉元舉直接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交涉了,否則將是無限期的等待。


    在劉元舉多次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交涉後,才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協調,於2003年3月將案卷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移交過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2003年5月13日對本案開庭審理,並向劉元舉送達了開庭通知書。可由於“非典”的原因,開庭時間又推遲到了7月24日。


    《西部生命》說法(4)


    在接受本案訴訟代理委託後,我就對本案進行認真的研究,我發現本案有其特有的,不同於其他侵犯著作權案件的特點和有趣之處。所謂特點在於:其一、兩本書的文體不同。劉元舉的《西部生命》是散文,而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是報告文學,是兩個不同文體的作品。其二、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使用《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達60餘處,其中隻有一處標註了是引用《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有5段文字計1000餘字雖然註明該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說”的,並改變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號,但卻沒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名稱,其餘各處有4000餘字根本是沒有任何注釋的使用了與《西部生命》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其三、張建偉在《蟬蛻的翅膀》一書後的“引用參考文獻”中列舉了《西部生命》一書中的第3頁至第102頁共9篇散文,但他列舉的與他實際使用的還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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