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命》說法(5)
在法庭辯論中,我除反駁了張建偉提出的其作品屬職務創作,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的主張外,重點闡述了如下幾個問題:
一、原告劉元舉是《西部生命》一書的著作權人,對《西部生命》一書依法享有著作權,並受法律保護。
原告從1988年起曾兩次深入到我國西部地區體驗生活,並曆經了長達七年的時間,才創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書。原告為該書的寫作耗費了極大的艱辛和心血,在一次體驗生活中,原告曾被捲入到西部的大沙塵暴中,這次曆險使原告不僅對西部有了深刻的感悟,甚至對那裏的沙子都有刻骨銘心的感情,從而創作出了《悟沙》這篇散文。可以說,原告是用自己的心靈和血肉去真正貼近那片土地,是用自己的真情和血汗去謳歌那裏的人們。老作家李若冰先生曾帶病為該書作序,他在《嚮往西部》一文中,曾這樣寫到:“你字裏行間洋溢著激情,蘊涵著一種思考,一種智慧,一種精神,完全屬於你自己心靈的唿喚。無論是你在黃河源頭對生與死的感悟,還是在花土溝油田遭遇沙塵暴襲擊的狼狽;無論是對大自然變遷的追索,還是站在冷湖紀念碑前的憂傷;以及你對生活在荒漠中各種人物的動人素描,我都無不覺得你情感河流的波濤時而噴薄洶湧,時而平靜如水,時而碧波蕩漾,時而哀婉流瀉。
我相信,相信你對西部感情的投入,更相信你產生的那種感覺:‘我太偏愛這片土地了!’”
可見,《西部生命》是原告用心血把對西部的特殊情感和哲思凝聚成文字、升華成篇章,是一部優秀的散文集。所以,《西部生命》獲得了首屆中華鐵人文學獎、第二屆東北文學獎等多項獎項。其中部分篇章被翻譯介紹到國外(法文版、英文版)。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關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和第三條關於“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的規定,及第九條關於“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的規定,原告作為《西部生命》一書的作者,是《西部生命》一書的著作權人,對《西部生命》一書依法享有著作權,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二、被告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剽竊了原告《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
被告在《蟬蛻的翅膀》一書中,有60多處剽竊了原告《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有的甚至是原封不動,一字不差的照搬,有的是個別文字略作改動,據為己有。被告還剽竊了《西部生命》一書的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和極具特色的西部感悟,如《西部生命》27頁第二自然段:“那一次孤行,給了我許多寶貴的生命體驗,我儲蓄著,珍藏著,培植著,生怕流失得太快。畢竟……”而在《蟬蛻的翅膀》127頁:“在此後的日子裏,秦文貴慶幸自己在出國前有過這樣一次墓地祭奠。它給了他許多寶貴的生命體驗, 他儲蓄著,珍藏著,培植著,生怕流失得太快。畢竟……”而且被告張建偉把原告獨特的藝術感受移植到了《蟬蛻的翅膀》一書的主人公身上。如《西部生命》第48頁寫到:“黃沙便把單調的大戈壁搞得活泛開來。它們過分熱情地撲向過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願不願意,就去親吻就去擁抱,熱烈瘋狂,繾綣纏綿,完全是一種自己的方式。”而在《蟬蛻的翅膀》第14頁中卻變成了:“秦文貴發現,就這麽一卷,黃沙便把單調的大戈壁搞得活泛開來。它們久久地飄揚著,過分熱情地撲向過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願不願意,就去親吻就去擁抱,熱烈瘋狂,繾綣纏綿,一派無限愛戀的樣子。”凡此種種,在這裏也不一一列舉。原告劉元舉曾經這樣告訴我:被告“這是將《西部生命》中最有價值的精華掰成碎片,點綴在《蟬蛻的翅膀》裏,把我在黃河在柴達木的哲理和思想發現,通過《蟬蛻的翅膀》主人公之口據為己有。”
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關於:“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規定,和第四十六條關於剽竊他人作品的是侵權行為的規定,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所謂剽竊,就是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變形式或內容的方式,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或將他人的作品改頭換麵,刪節補充,竊其精華。剽竊行為不在於剽竊的部分是否可構成一個獨立的作品,而在於剽竊的部分是屬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內容。我國《著作權法》所以將剽竊行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具體表達形式,這個具體的表達形式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智力活動創作出來的,而不是靠照抄、照搬他人作品的結果。剽竊他人作品,不僅侵害了原告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也欺騙了讀者,欺騙了公眾。剽竊他人的智力創作成果,並將它據為己有,與將他人的有形財產據為己有,是沒有什麽本質區別的,兩者均為不勞而獲,因而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本案原告曾兩次去西部荒漠,並曆經七年時間用他的真情和血汗創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書,而被告僅用10天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報告文學《蟬蛻的翅膀》一書,其中把《西部生命》一書中最有價值的精華據為己有。特別是報告文學,這種文體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真實,不能虛構。而《蟬蛻的翅膀》一書卻把原告對西部獨特的藝術感受,移植到了他的主人公身上。這是典型的剽竊行為,同樣也是一種造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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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辯論中,我除反駁了張建偉提出的其作品屬職務創作,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的主張外,重點闡述了如下幾個問題:
一、原告劉元舉是《西部生命》一書的著作權人,對《西部生命》一書依法享有著作權,並受法律保護。
原告從1988年起曾兩次深入到我國西部地區體驗生活,並曆經了長達七年的時間,才創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書。原告為該書的寫作耗費了極大的艱辛和心血,在一次體驗生活中,原告曾被捲入到西部的大沙塵暴中,這次曆險使原告不僅對西部有了深刻的感悟,甚至對那裏的沙子都有刻骨銘心的感情,從而創作出了《悟沙》這篇散文。可以說,原告是用自己的心靈和血肉去真正貼近那片土地,是用自己的真情和血汗去謳歌那裏的人們。老作家李若冰先生曾帶病為該書作序,他在《嚮往西部》一文中,曾這樣寫到:“你字裏行間洋溢著激情,蘊涵著一種思考,一種智慧,一種精神,完全屬於你自己心靈的唿喚。無論是你在黃河源頭對生與死的感悟,還是在花土溝油田遭遇沙塵暴襲擊的狼狽;無論是對大自然變遷的追索,還是站在冷湖紀念碑前的憂傷;以及你對生活在荒漠中各種人物的動人素描,我都無不覺得你情感河流的波濤時而噴薄洶湧,時而平靜如水,時而碧波蕩漾,時而哀婉流瀉。
我相信,相信你對西部感情的投入,更相信你產生的那種感覺:‘我太偏愛這片土地了!’”
可見,《西部生命》是原告用心血把對西部的特殊情感和哲思凝聚成文字、升華成篇章,是一部優秀的散文集。所以,《西部生命》獲得了首屆中華鐵人文學獎、第二屆東北文學獎等多項獎項。其中部分篇章被翻譯介紹到國外(法文版、英文版)。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關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和第三條關於“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的規定,及第九條關於“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的規定,原告作為《西部生命》一書的作者,是《西部生命》一書的著作權人,對《西部生命》一書依法享有著作權,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二、被告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一書剽竊了原告《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
被告在《蟬蛻的翅膀》一書中,有60多處剽竊了原告《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有的甚至是原封不動,一字不差的照搬,有的是個別文字略作改動,據為己有。被告還剽竊了《西部生命》一書的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和極具特色的西部感悟,如《西部生命》27頁第二自然段:“那一次孤行,給了我許多寶貴的生命體驗,我儲蓄著,珍藏著,培植著,生怕流失得太快。畢竟……”而在《蟬蛻的翅膀》127頁:“在此後的日子裏,秦文貴慶幸自己在出國前有過這樣一次墓地祭奠。它給了他許多寶貴的生命體驗, 他儲蓄著,珍藏著,培植著,生怕流失得太快。畢竟……”而且被告張建偉把原告獨特的藝術感受移植到了《蟬蛻的翅膀》一書的主人公身上。如《西部生命》第48頁寫到:“黃沙便把單調的大戈壁搞得活泛開來。它們過分熱情地撲向過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願不願意,就去親吻就去擁抱,熱烈瘋狂,繾綣纏綿,完全是一種自己的方式。”而在《蟬蛻的翅膀》第14頁中卻變成了:“秦文貴發現,就這麽一卷,黃沙便把單調的大戈壁搞得活泛開來。它們久久地飄揚著,過分熱情地撲向過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願不願意,就去親吻就去擁抱,熱烈瘋狂,繾綣纏綿,一派無限愛戀的樣子。”凡此種種,在這裏也不一一列舉。原告劉元舉曾經這樣告訴我:被告“這是將《西部生命》中最有價值的精華掰成碎片,點綴在《蟬蛻的翅膀》裏,把我在黃河在柴達木的哲理和思想發現,通過《蟬蛻的翅膀》主人公之口據為己有。”
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關於:“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規定,和第四十六條關於剽竊他人作品的是侵權行為的規定,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所謂剽竊,就是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變形式或內容的方式,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或將他人的作品改頭換麵,刪節補充,竊其精華。剽竊行為不在於剽竊的部分是否可構成一個獨立的作品,而在於剽竊的部分是屬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內容。我國《著作權法》所以將剽竊行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具體表達形式,這個具體的表達形式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智力活動創作出來的,而不是靠照抄、照搬他人作品的結果。剽竊他人作品,不僅侵害了原告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也欺騙了讀者,欺騙了公眾。剽竊他人的智力創作成果,並將它據為己有,與將他人的有形財產據為己有,是沒有什麽本質區別的,兩者均為不勞而獲,因而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本案原告曾兩次去西部荒漠,並曆經七年時間用他的真情和血汗創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書,而被告僅用10天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報告文學《蟬蛻的翅膀》一書,其中把《西部生命》一書中最有價值的精華據為己有。特別是報告文學,這種文體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真實,不能虛構。而《蟬蛻的翅膀》一書卻把原告對西部獨特的藝術感受,移植到了他的主人公身上。這是典型的剽竊行為,同樣也是一種造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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