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幕上閃現的是紅字,那字特別刺眼還不容易看清楚。為什麽不是白色的字或黑色的字呢?我的腿和腰早已站得酸痛無比,渾身像散了架一樣,但是,我仍然留神著那個紅字閃爍的屏幕。我的眼睛已經昏花了。我不知道什麽時候才能夠出現我的名字。我向工作人員打聽,對方說你等著吧。
到了這裏,你不等也得等,可在這裏等的滋味兒比什麽都難熬。但是,我們不是總說到什麽山上唱什麽歌嗎?你看看這裏的人等了多少年了呀!他們居然還不煩,還能堅持等下去。這裏充滿令你同情憐憫的人,有一個不大點的小姑娘,被她母親拎著,破舊的襯衫遮不住圓滾滾的肚子。渾身髒兮兮的令人作嘔,但更令人作嘔的是她竟然遭到了她的生身父親強暴。她的母親到這裏就是要申訴這樣觸目驚心的罪惡。據她母親說當地法院判得不公平。
到這裏聽聽,無奇不有,即使最具想像力的作家恐怕也不會虛構出這麽多離奇古怪的人間罪惡與人間冤情。誰知道真假?!誰又能有耐心傾聽他們的訴說?
我在這裏足足等了多半天,可我像在地獄中經曆了一迴。終於,我看到了閃爍得並不很清楚筆畫虛連著的我的名字。我的名字居然出現在北京的申訴者行列,這是因為我是在北京法院受理的案子。
我被一位工作人員引領著,敲開了一扇緊閉的門。凡是被叫到名字的人,都是進到這個門裏。這裏邊有好多屋子,一條簡易的走廊,像那種公社招待所,兩側是房間,門很窄,每一個門進去都是一個庭,諸如民事一庭、二庭、三庭、五庭之類排列,我可能是被送到了民事三庭。記得接待我的是一位50來歲的男子,他問了我一些與案子相關的問題,然後,讓我去複印了一份什麽材料,好像花了五塊錢,然後,我將按要求填好的表格交給他之後,他說讓我迴去等著吧。
我問他需要等多長時間能夠給答覆,他說兩個月吧。
從那個屋子裏出來,我總算透了口氣。我一擺手,讓曲頡趕緊離開這裏。我是一分鍾也不想再呆在這裏了,而且,我一輩子都不希望再接近這個地方。但是,我不能走快,滿院子的人像瓶最高人民法院前斑駁的通知塞,塞得滿噹噹的,你想挪動都困難。你一定會碰到別人,而且你得側著身子,一點點往外挪。擠出了這個院子,我已是一身大汗。
出了大門口,是一條窄道,窄道兩邊有搭著塑料布安營紮寨的人群。他們瞅著我,我卻再也不願去瞅他們。
這條路太窄太長,我加快腳步,恨不能一步就從這裏走到大街上。
其實,我就是走到了大街上,身後那個環境和我浸入其間的感受也無法從我的內心驅逐出去了。
7 開庭前後
從7月2日遞上申訴狀,一切就又歸於平靜了。這期間誰向我打聽官司的進展情況,我都隻能苦苦一笑:就那麽迴事了。盡管我努力使自己忘記西直門的那種處境,但是,不定什麽時候我的眼前還會閃現那不堪入目的場景。我在等待著兩個月後的答覆。
兩個月很快過去了,但是我沒有得到任何答覆。我問我的律師,他也沒有得到任何消息。
他讓我打電話問問,我想了想,還是沒有打這個電話。他還讓我出差到北京時,去那裏問問,可是,我即使出差去北京,我也不會去那裏問了,因為我再也不想將腳步邁向那種地方。去過一次就永遠不希望再去了。每每一想到那裏那麽多一年到頭狼狽不堪堅守著上訴的人們,我就有種窒息感。
五個月過去了,已經到了年底。還是沒有任何消息。我跟律師都感覺希望渺茫,看來,隻能等著去天津打官司了。
2002年開始了,我換上新的檯曆時,翻看著一頁頁日期,自起訴之日算起,一整年過去了,而管轄地就這麽糾纏著,仍然打得沒有任何頭緒。記得眼見到春節了,突然有一天,我的律師給我打電話,說是最高法院的裁定下來了,讓我馬上去他的律師事務所。我的心一陣狂跳,甚至連問都沒敢問結果,就打車過去了。
也是一張紙,紙張的大小與北京高法支持張建偉管轄地的那張裁定書外表上似乎沒有多大區別,然而,卻是多麽具有天壤之別的一紙之文呀!我隻掃了一眼,心就狂跳不已。
這是2001年12月30日的裁定書,我們接到時已經是第二年的一月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幾個大字非常顯赫,然後是“(2001)民三鑒字第17號”以下才是正文:“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定試用法律確有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第179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83條、第184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責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終止原裁定的執行。
打官司的滋味兒(17)
落款是一個鮮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圓形圖章,還有副院長曹建明的名字。
盼了近半年的時間,總算沒有白盼。可我仍然心有餘悸地問:重新審理是什麽時間?趙星奇說馬上就得重新審理。
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民事裁定書(2002)高民再終字第125號下達了。
這份裁定書不是寄過來的,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直接給我打來電話,讓我去取。我恨不得馬上去北京取迴來,但是,一方麵我要陪妻子去醫院看病,難以脫身,再則也是考慮能省一點路費就省一點,所以,我希望在北京找一個朋友代我取迴來。張代恩說,如果找朋友取,得有我的委託書才行,還得有我的身份證複印件。正巧這時我的一位親戚去南京辦事路過北京,我就托他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取這個裁定書。我將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一併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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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這裏,你不等也得等,可在這裏等的滋味兒比什麽都難熬。但是,我們不是總說到什麽山上唱什麽歌嗎?你看看這裏的人等了多少年了呀!他們居然還不煩,還能堅持等下去。這裏充滿令你同情憐憫的人,有一個不大點的小姑娘,被她母親拎著,破舊的襯衫遮不住圓滾滾的肚子。渾身髒兮兮的令人作嘔,但更令人作嘔的是她竟然遭到了她的生身父親強暴。她的母親到這裏就是要申訴這樣觸目驚心的罪惡。據她母親說當地法院判得不公平。
到這裏聽聽,無奇不有,即使最具想像力的作家恐怕也不會虛構出這麽多離奇古怪的人間罪惡與人間冤情。誰知道真假?!誰又能有耐心傾聽他們的訴說?
我在這裏足足等了多半天,可我像在地獄中經曆了一迴。終於,我看到了閃爍得並不很清楚筆畫虛連著的我的名字。我的名字居然出現在北京的申訴者行列,這是因為我是在北京法院受理的案子。
我被一位工作人員引領著,敲開了一扇緊閉的門。凡是被叫到名字的人,都是進到這個門裏。這裏邊有好多屋子,一條簡易的走廊,像那種公社招待所,兩側是房間,門很窄,每一個門進去都是一個庭,諸如民事一庭、二庭、三庭、五庭之類排列,我可能是被送到了民事三庭。記得接待我的是一位50來歲的男子,他問了我一些與案子相關的問題,然後,讓我去複印了一份什麽材料,好像花了五塊錢,然後,我將按要求填好的表格交給他之後,他說讓我迴去等著吧。
我問他需要等多長時間能夠給答覆,他說兩個月吧。
從那個屋子裏出來,我總算透了口氣。我一擺手,讓曲頡趕緊離開這裏。我是一分鍾也不想再呆在這裏了,而且,我一輩子都不希望再接近這個地方。但是,我不能走快,滿院子的人像瓶最高人民法院前斑駁的通知塞,塞得滿噹噹的,你想挪動都困難。你一定會碰到別人,而且你得側著身子,一點點往外挪。擠出了這個院子,我已是一身大汗。
出了大門口,是一條窄道,窄道兩邊有搭著塑料布安營紮寨的人群。他們瞅著我,我卻再也不願去瞅他們。
這條路太窄太長,我加快腳步,恨不能一步就從這裏走到大街上。
其實,我就是走到了大街上,身後那個環境和我浸入其間的感受也無法從我的內心驅逐出去了。
7 開庭前後
從7月2日遞上申訴狀,一切就又歸於平靜了。這期間誰向我打聽官司的進展情況,我都隻能苦苦一笑:就那麽迴事了。盡管我努力使自己忘記西直門的那種處境,但是,不定什麽時候我的眼前還會閃現那不堪入目的場景。我在等待著兩個月後的答覆。
兩個月很快過去了,但是我沒有得到任何答覆。我問我的律師,他也沒有得到任何消息。
他讓我打電話問問,我想了想,還是沒有打這個電話。他還讓我出差到北京時,去那裏問問,可是,我即使出差去北京,我也不會去那裏問了,因為我再也不想將腳步邁向那種地方。去過一次就永遠不希望再去了。每每一想到那裏那麽多一年到頭狼狽不堪堅守著上訴的人們,我就有種窒息感。
五個月過去了,已經到了年底。還是沒有任何消息。我跟律師都感覺希望渺茫,看來,隻能等著去天津打官司了。
2002年開始了,我換上新的檯曆時,翻看著一頁頁日期,自起訴之日算起,一整年過去了,而管轄地就這麽糾纏著,仍然打得沒有任何頭緒。記得眼見到春節了,突然有一天,我的律師給我打電話,說是最高法院的裁定下來了,讓我馬上去他的律師事務所。我的心一陣狂跳,甚至連問都沒敢問結果,就打車過去了。
也是一張紙,紙張的大小與北京高法支持張建偉管轄地的那張裁定書外表上似乎沒有多大區別,然而,卻是多麽具有天壤之別的一紙之文呀!我隻掃了一眼,心就狂跳不已。
這是2001年12月30日的裁定書,我們接到時已經是第二年的一月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幾個大字非常顯赫,然後是“(2001)民三鑒字第17號”以下才是正文:“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定試用法律確有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第179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83條、第184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責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終止原裁定的執行。
打官司的滋味兒(17)
落款是一個鮮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圓形圖章,還有副院長曹建明的名字。
盼了近半年的時間,總算沒有白盼。可我仍然心有餘悸地問:重新審理是什麽時間?趙星奇說馬上就得重新審理。
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民事裁定書(2002)高民再終字第125號下達了。
這份裁定書不是寄過來的,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直接給我打來電話,讓我去取。我恨不得馬上去北京取迴來,但是,一方麵我要陪妻子去醫院看病,難以脫身,再則也是考慮能省一點路費就省一點,所以,我希望在北京找一個朋友代我取迴來。張代恩說,如果找朋友取,得有我的委託書才行,還得有我的身份證複印件。正巧這時我的一位親戚去南京辦事路過北京,我就托他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取這個裁定書。我將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一併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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