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凡將古老的亞蒙卡從奴隸鎮轉移到他兒子德米特裏烏斯的莊園莫洛加,並命令他在那裏滿足於舊的商人會費,不要增加它們,不要發明新的會費,命令他的兄弟們不要禁止他們的人民去這個重要的亞蒙卡羅興亞。


    國庫很可能也從對外貿易中獲得了可觀的收入:大公如此熱衷於其在亞速海和卡菲的安全並非沒有道理;他的大使通常帶著裝滿珍貴毛皮、紫貂、狐狸、貂皮、魚牙、倫斯基(德國、倫敦)單排、亞麻布、yuft的商車去那裏,這並非沒有道理:羅興亞人用珍珠、絲綢、塔夫綢換取。


    我們古代君主的財富更多地來自童話故事,而不是實際的曆史證據。


    更不用說奧列格從希臘人那裏拿走的貢品了,我們隻知道拜占庭皇帝尼斯福魯斯給了斯維亞托斯拉夫15美分的黃金,根據執事利奧的說法,莫諾馬赫給他的父親帶來了三百格裏夫納這種金屬。


    至少,現代大公的財富無法與伊凡相提並論。


    他在遺囑中說:“對於我的每一個兒子,我都把幾個棺材留給國庫,在他們的印章下,在我的印章下,留給國庫、印刷商和辦事員。


    所有其他的財寶,拉爾,雅洪塔,珍珠,珍貴的聖像,器皿,金錢,金銀,紫貂,絲綢織物,衣服-我床上的所有東西都由管家,馬廄,托兒所,莫斯科,特維爾,諾夫哥羅德,別萊奧澤羅,沃洛格達和其他地方的法警擁有-所有這些都是我的兒子瓦西裏。


    –讓我們迴顧一下,除了普通、土地和海關收入的增加外,彼爾姆礦山的發現和生產還是約安諾夫州新的財富來源。


    這位君主用武器和政治提升了羅興亞,像雅羅斯拉夫一世一樣,試圖通過一般民法建立其內部秩序,這是它所必需的,長期以來一直是異質性和混亂的受害者。


    1488年,大都會傑龍提烏斯將一些被解雇的牧師送到君主代牧的法庭,在他的憲章中寫道,他們應該按照大公的命令,根據沙皇的規則或根據希臘國王的法律進行審判,記錄在舵手之書中:因此,這本書後來作為民法典在羅興亞法律未定義的案件中為我們服務。


    但是在1491年,伊凡命令書記員弗拉基米爾·古謝夫收集我們所有古代法院的憲章,檢查,更正並頒布了他自己的法典,寫得非常清楚和徹底。


    首席法官是大公和他的孩子們:但他把這項權利交給了博亞爾人、奧科利尼奇人、總督、所謂的沃洛斯特爾人和博亞爾人的地方孩子,然而,如果沒有斯塔羅斯塔、德沃爾斯基和公民選出的最優秀的人,他們就無法審判。


    法官被禁止任何偏袒或貪婪;但是,除了印刷費、紙張費和勞務費外,罪犯還向他們和辦事員支付了索賠的十分之一。


    一切都是由一場戰鬥決定的:謀殺本身,燃燒,搶劫;有罪的人,即被征服的人,被處以死刑:他的所有財產都給了原告和法官。


    對於第一次盜竊,除了教堂和人頭盜竊外,他們被鞭打並被剝奪財產,財產由原告和法官瓜分;可憐的罪犯被連同他的頭交給了原告。


    對於第二個小偷,他們被處死,甚至未經審判,當時有五六個好公民發誓被告是一個著名的小偷。


    一名由塔特姆指定的可疑人員受到酷刑;但是他們沒有碰這個無可指責的人,隻要求他保釋,直到事情得到解釋。


    法官的不公正決定被大公摧毀,但沒有對他們進行任何懲罰。


    有了投訴,有了譴責,有必要去莫斯科,或去總督,或去博亞爾,他們在被告居住的地區擁有司法權,內德爾希克或法警被派往他們。


    目擊者出現了。


    法官問:“我們能相信他們嗎?按照律法和良心的命令審問他們,——被審判者迴答。


    證人開始發言:被告反對,通常以如下方式結束他的演講:“我要求上帝的宣誓和審判;我要求一場野戰和一場戰鬥。


    每個人都可以提名一名戰士而不是他自己。


    奧科尼奇和內德爾希克指定了一個地點和時間。


    選擇了任何武器,除了槍支和弓箭;他們通常穿著盔甲和頭盔,用長矛、斧頭、劍、騎馬或步行作戰;有時還使用匕首。


    他們寫道,在莫斯科有一位光榮、熟練和堅強的戰士,沒有人敢與他戰鬥,但他被利特文一個人殺死了。


    伊凡被冒犯了;他想見勝利者,憤怒地看著,在地上吐口水,禁止自己和外國人之間的司法決鬥:因為後者知道羅興亞人的優勢力量,總是通過狡猾來戰勝他們。


    這部法典是繼雅羅斯拉沃夫之後最古老的法典,它的簡潔性不應該讓我們感到驚訝:訴訟中的所有困難都是用鋒利的鐵解決的;可以說,立法者沒有以深刻的考慮解開他們的結,而是用如此美妙的規則來解開它:隻有一件事可以為司法決鬥製定規則。


    正如我們的原始法律一樣,我們看到對誓言和人們良心的極大信任。


    體罰在罪犯中羞辱了人類;但是一個好公民的名字,沒有任何其他頭銜,是國家尊重的權利;誰擁有它,在作證的情況下,一句話就拯救了無辜者或摧毀了有罪的人。


    “與理性不同,司法決鬥仍然可以肯定國家的安全:它們滋養了人民的軍事精神。


    在《聖伊凡法典》中,關於購買、貸款、繼承、土地、邊界、農奴和農民的法令很少。


    例如:


    1)“無論誰在兩三個誠實的證人麵前買了一件新東西,即使它被偷了,也不再被剝奪;但除了馬“,因此,馬被歸還給主人。


    2)“如果商人拿走的錢或貨物在途中被拿走,燒毀或丟失,不是他自己的過錯,那麽他應該有時間付款,並且沒有任何增長;否則,他有罪,要對他所有的財產和頭顱負責。


    3)“誰死了沒有屬靈的信,沒有兒子:他的財產和土地屬於他的女兒;如果沒有女兒,那麽近親。


    4)“村莊和村莊之間應該有郊區:如果受傷,要從牛經過的國家那裏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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