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有關徵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合眾國總統;


    總統如批準,便須簽署,如不批準,即應連同他的異議把它退還給原來提出該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異議詳細記入議事記錄,然後進行複議。倘若在複議之後,該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即應將該法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樣予以複議,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遇有這樣的情形時,兩院的表決均應以讚同或反對來定,而讚同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均應由兩院分別記載於各該院的議事記錄之內.


    如總統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內(星期日除外),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準有當國會休會因而無法將該法案退還時,該法案才不得成為法律。任何命令、決議或表決(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凡須由參議院及眾議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合眾國總統;經其此準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準,則參眾兩院可依照對於通過法案所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製,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第8條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製定在合眾國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議其價值,以及製定度量衡的標準;製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延造驛路;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海上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大漢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采取報複行動的特許證,製定在陸地和海麵虜獲戰利晶的規則,對要宣戰的地區和對象製定充分的大義理由;


    募集和維持陸海空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製定有開管理和控製陸海空軍隊的各種條例;


    製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大漢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預備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辦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預備兵團的權力;


    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大漢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公務人員的種種權力,製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9條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大漢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末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


    第10款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國家王朝;不得對民用船頒發捕押敵船及采取報複行動之特許證;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


    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


    任何州對於進出囗貨物所徵的稅,其淨收益應歸大漢合眾國國庫使用;


    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


    第五章總統


    這章憲法是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方式、資格、職權及彈劾程序。


    第1條


    行政權力賦予大漢合眾國總統。


    總統任期四年,總統和具有同樣任期的副總統,應照下列手續選舉:每州應依照該州州議會所規定之手續,指定選舉人若幹名,其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之參議員及眾議員之總數相等;


    但參議員、眾議員及任何在大漢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


    各選舉人應於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會,每人投票選舉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全體被選人名單,注明每人所得票數;他們還應簽名作證明,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大漢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


    參議院議長應於參眾兩院全體議員之前,開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如同時不止一人得票過半數,旦又得同等票數,則眾議院應立即投票表決,選畢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眾議院應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樣方法選舉總統。


    但依此法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


    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於總統選出後,其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時,則應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選學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國會得決定各州選出選舉人的時期以及他們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國一律。隻有出生時為大漢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大漢合眾國公民者,可被選為總統;凡年齡未滿18歲,不得被選為總統。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應由副總統執行之。


    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及副總統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複,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總統得因其服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俸給,在其任期之內,俸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內,自大漢合眾國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愛其它報酬。


    在他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我鄭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誠地執行大漢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大漢合眾國憲法。


    第2條


    總統為大漢合眾國陸海空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預備軍團為大漢合眾國執行任務的擔任統帥;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麵意見,除了彈劫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大漢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


    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讚成;


    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大漢合眾國官員;


    國會可以製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3條


    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在特殊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並得於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命令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任命所有大漢合眾國的軍官。


    第4條大漢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第六章司法


    第1條


    大漢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果盡忠職守,應繼續任職,並按期接受俸給作為其服務之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該項俸給不得削減。


    第2條


    司法權適用的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大漢合眾國法律、和大漢合眾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一切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大漢合眾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另一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一州公民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為不同之州所讓與之土地而爭執的訴訟,以及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屬民之間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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