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雖然就了職,一個問題卻引起了爭論,便是《約法》有兩個,是新《約法》呢?


    還是舊《約法》?舊《約法》是民國元年的,新《約法》是民國3年的。


    西南軍務院撫軍長唐繼堯於6月10日通電提出四大條件:


    (一)請黎大總統即日宣言恢複民國元年公布之《臨時約法》;(二)請召集民國二年解散之國會,依法補選副總統,及要求同意任命國務員,組織正式國務院;


    (三)請懲辦帝製禍首楊度、孫毓筠、嚴複、劉師培、李燮和、胡瑛、朱啟鈐、段芝貴、周自齊、梁士詒、張鎮芳、雷震春、袁乃寬等十三人;(四)請下令召集軍事特別會議,由各省都督或將軍各派代表在上海開會,議決一切善後軍事問題。


    西南軍務院副撫軍長岑春煊亦宣稱這四個條件是護國軍方麵一致主張,如北京方麵同意接受,撫軍院當立即撤銷。唐、岑的通電發出後,在上海的唐紹儀、梁啓超、伍廷芳等則聯名通電唿應。國會議員穀鍾秀、孫洪伊等則在上海登報召集議員自行集會,以擁護法統,維持新《約法》為奮鬥的目標。


    段祺瑞不贊成恢複舊《約法》,6月22日他通電各省,內雲:


    “黃陂繼任,元首得人。半月以來,舉國上下所齗齗致辯爭者,《約法》而已。然就《約法》而論,多人主張遵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但此項辦法,多願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則期期以為未可。蓋命令變更法律,為各派法理所不容,貿然行之,後患不可勝言;是以遲徊審顧,未敢附和也。


    或謂三年《約法》,不得以法律論,雖以命令廢之,而無足議,此不可也!三年《約法》,履行已久,曆經依據,以為行政之準,一語抹殺,則中國一切法令,皆將因而動搖,不惟國際條約關係自重,不容不再三審慎,而內國公債以及法庭判決,將無不可一翻前案,加之何其可也?


    或又謂三年《約法》出自約法會議;約法會議出自政治會議,與議人士皆政府命令所派,與民議不同,故此時以命令複行元年《約法》,隻為命令變更命令,不得以變更法律論,此又不可也。三年《約法》,所以不饜人望者,謂其起法之本,根於命令耳!


    而何以元年《約法》,獨不嫌以命令複之乎?且三年《約法》之為世詬病,僉以其創法之始,不合法理,鄰於縱恣自為耳!然尚經幾許諮諏,幾許轉折,然後始議修改。而今茲所望於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複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誤於前,今又何可再誤於後?知其不可而尤而效之,誠不知其可也。如謂法律不妨以命令複也,則亦不妨以命令廢矣!今日命令複之,明日命令廢之,將等法律為何物?且甲氏命令複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廢之?可施之於約法者,又何不可施之於憲法?如是則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隨為轉移,人民將何所遵循乎?


    或謂國人之於元年《約法》,願見之誠,幾不終日,故以命令宣布為速。抑知法律爭良否,不爭遲速,法而良也,稍遲何害?法不良也,則愈速恐愈無以係天下之心,天下將蜂起而議其後矣!縱令人切望治,退無後言,猶不能不慮後世爭亂之源,或且舞法為奸,授我以資為先例,是千秋萬世,猶為國史增一汗痕,決非政府所敢出也。總之,複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所審度者,複行之辦法耳!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無吝教言,俾資考鏡。”


    唐紹儀、梁啓超、伍廷芳等則致電駁複,詞意堅決,略謂:


    “如此次我大總統依法繼任,政府對內對外,迭經聲明,所依何法?非根據元年《約法》規定程序所衍生之大總統選舉法耶?使三年《約法》而為法也,一法不容二存,則被該法所廢止之《大總統選舉法》,定當非法,雲何能依?果爾,則何不於六月九日,開所謂石室金匱以別求元首?夫我總統正位,而國內外共仰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為法也。又如我公今所長之機關為國務院,國務院者,元年《約法》上之機關,三年《約法》所未嚐有也。三年《約法》若為法,元年《約法》定非法,公所長之院何由成立?今發布院令而中外共許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法也。揆諸法理如彼,征諸事實如此,則三年《約法》之非法,確成鐵案。”


    北洋係方麵既然不願恢複舊《約法》,所以擬議仿照約法會議,來修訂一個新約法,議會紛紜,莫衷一是。


    6月25日,上海海軍突宣布獨立,駐滬海軍總司令李鼎新、第一艦隊司令林葆懌、練習艦隊司令曾兆麟發表聯合宣言,因擁護舊《約法》而宣告獨立,電曰:


    “自辛亥舉義,海上將士,擁護共和,天下共見。癸醜之役,以民國初基,不堪動搖,遂決定擁護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誠,仍後先一轍,想亦天下所共諒。洎乎帝製發生,滇南首義,籌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鹹曉,然於所謂民意者,皆由偽造,所謂推戴者,皆由勢迫。人心憤激,全國擾,南北相持,解決無日。戰禍迫於眉睫,國家瀕於危亡。海上諸將士,僉以丁此奇變,不宜拘守常法,徒博服從美名,無補於大局,當與護國軍軍務院聯絡一致行動,冀挽危局。正在進行,袁氏已殞。今黎大總統雖已就職,北京政府仍根據袁氏擅改之《約法》,以遺令宣布,又豈能取信天下,饜服人心?其為帝黨從中挾持,不問可知,我大總統陷於孤立,不克自由發表意見,即此可以類推。是則大難未已,後患方殷。今率海軍將士於六月二十五日加入護國軍,以擁護今大總統,保障共和為目的,非俟恢複元年《約法》,國會開會,正式內閣成立後,北京海軍部之命令,斷不承受。誓為一勞永逸之圖,勿貽姑息養奸之禍,庶幾海內一家,相接以誠,相守以法,共循正軌而臻治安矣。”


    上海海軍的獨立,使段感到事態嚴重和自身陷於孤立。當時中國海軍共有三個艦隊,第一艦隊是海軍的主力。這次公然獨立,不僅嚴重地威脅北洋係勢力下沿海各省區,同時還可以幫助護國軍運兵北上。


    段祺瑞這才了解問題嚴重,乃不再堅持要行新《約法》,同時由於林長民、張國淦的奔走,乃於6月29日由黎元洪正式申令,仍遵行民國元年公布之《臨時約法》,申令如下:“共和國體,首重民意。民意所壹,厥惟憲法。憲法之成,專待國會。我中華民國國會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後,時越兩載,迄未召複,以致開國五年憲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無由進行。亟應召集國會,速定憲法,以協民誌而固國本。憲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係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


    又申令:“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續行召集國會,定本年八月一日起,繼續開會。所有關於袁氏時期之立法院、國民會議各法令,應即撤銷,並裁撤參政院,特任段祺瑞為國務院總理及各部總長。”於是爭議不決的法統問題,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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