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又議及閩浙鐵路問題,我方告以此案因與英國有關係,須要知會英國後再議。日使即說,既與英國有關,我方自可撤迴。這是第一次痛快撤迴,可知日本對英國聯盟之重視。


    日使繼提福建不能讓租與他國問題。陸氏正色道,福建為我國行省,何能與他國有讓與行為?貴國提出此案,深為遺憾。日使笑謂,因貴國有例在先,故請注意。陸謂前政府有此糊塗行為,本政府決無此事。日使仍一再要求,須請聲明,不用換文,亦不向日本聲明。後改由中國自行聲明,中國領土,永遠自保完整,無論何省,決不與他國有讓與行為,福建亦不例外,將此聲明抄送日本。我覺得這辦法,等於自騙自,不很妥當,然陸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說。


    對於漢冶萍合辦問題,我方答以此係民間商營公司,政府不能越俎代謀,應與該公司自行商議。日使請為介紹亦未允。越日又議內地雜居問題,日使堅持甚力。會議多次,各執一辭,終未獲解決。


    每當會議不能解決之時,總統常命餘與日使或小幡交換意見,為側麵之商談,探聽對方真意所在,有時因此而獲解決之途徑。此次總統又命餘為側麵之商談,這種商談,僅是個人行為,不負正式會議之責任。我去見日使,告以我國對日本人內地雜居為難情形。日使說中國不允日本人內地雜居,不過仍有排外之心而已。我答以中國並非有排外心,實在是日本人優越感太甚,致使彼此發生不愉快事情。中國人對外國人向來一視同仁,很有禮貌,而日本人對我國人往往輕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國人受不了時,激起不快之事,反與國交有礙。所以不允內地雜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況內地?日使謂,東省地麵遼遠,人煙稀少,多些日人有何關係?我答以奉吉兩省內地,亦有人煙稠密之處,且東省人習慣,喜歡聚族而居,往往一鄉即是一族,他們與別族同住尚不願意,何況與外人雜居?東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滿廣大的附屬地,難道日本人尚不夠居住?


    日使謂,商埠與附屬地,一為經商,一為護路。日本人長於農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雜居內地,即可從事耕種墾荒,不出十年,東省荒地,變成熟地,多產糧食,於兩國都有益處,豈非兩利?我記得他在會議時,沒有提過農事墾荒的話,我即說此確是與兩國均有益處,但恐日人不慣寒冷耳。日使笑謂,這是他們自己之事,我又說,中國租地耕種,各省都有老習慣,各處不盡相同,日人能照地方習慣否?日使謂,當然要照當地習慣。遂辭出,歸告陸總長,並報告總統,日使所言,意在墾荒耕種,若照此意,與雜居不同。總統說,雖然如此,日本借墾荒為名,行其侵略陰謀,亦不可不防,你們姑擬一方案,就耕種方麵,謀解決之法亦是一法。遂擬方案如下:


    “吉奉兩省,不論官有民有地畝,允許日人訂立契約租借耕種(如係官荒,向地方管轄官吏商訂租約),定明晌數(東省一晌約合內地十畝),期限二十年,滿期後應無條件交還原業主。日本租地人應照納課稅,並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及不違背地方上租地耕種之習慣。”


    呈閱總統,亦以為然,遂又續商雜居問題。陸氏說,雜居問題本席尊重貴方意見,再三研究,擬成新方案,與雜居之意不但不違背,且取雜居精意,希望貴使容納,解決此案。日使閱後謂,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議。及下次會議時,日使謂此案對於年限交還業主,及不背地方習慣各點,都有商量餘地,惟服從中國法令,聽中國警察指導,絕對不能同意,日本人無服從中國法令及聽中國警察指導之義務。若照貴方所擬,不啻剝奪條約上應享之權利,須知貴國尚未收迴裁判權也。雖經餘等再三說明解釋,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館見小幡書記宮,我說我方所擬方案與雜居已頗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誤解方案之意,甚為可惜。小幡問所謂法令,係指何項法令?如何性質?請為說明。


    我謂不過違警令之類,並非法律。若不聽警察指導,設有兩人互鬥,沒有警察勸解,豈不有釀成人命之虞。至課稅更是輕到無可再輕,這是地方收入,請加調查,即可明白。


    此事不要看得太嚴重,須在事實上著想,不在法律觀點上著想,才是解決此案之辦法。


    從前貴國明治初年,外國人隻居留在長崎,不準自由往來他處。我國商人居留於長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國情形與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國待外國人比日本寬得多了。反覆辯論甚久,小幡始允轉達公使而別。


    我方將方案二十年改為“三十年”,滿期交還後又添“如雙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過十年。”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改為“服從中國警察法令”。此案已會議五次,側麵商談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爭到舌敝唇焦,對於“服從中國警察法令”


    爭論最烈,我方始終認為維持秩序為不可少之條,與條約絕無關係,堅持不讓,終於就範。


    至此,應商之案,都已商結,計第一條列為條約,此外議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為換文。陸總長起立致詞謂:“此次貴國所提條件,我方始終努力尊重貴方意見,均已議定解決,亦是貴公使開誠布公,得以有此結果,實為兩國前途之幸,謹代表政府向貴公使深致謝意。”日使亦答言:“貴總長深知兩國關係之切,前途非和平親善不足以增加友誼,顧全大局,至為感佩。尚有第五項各條,亦希望開誠商議,則兩國親善友誼益臻鞏固,不但為兩國前途慶,實為維持東亞和平慶,務請貴總長諒解此意。”陸外長答謂:“此次會議,本席已盡最大之努力以酬貴國之願望。至第五項,貴國本為希望條件,本政府亦以貴國提出此項條件,有損兩國友誼,本席絕對不能應命商議,務請原諒。”


    日使請交換意見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陸外長遂正色說:“此等條件不應對於對等友邦提出,本席無論如何,不能商議,應請貴公使撤迴。”言頗激烈。日使亦謂:“為兩國謀永久和平合作,本國政府才提出條件,貴總長謂有礙兩國友誼,實深遺憾。”遂於不歡中散會(原註:以上記述,因年代久遠,手頭又無資料,隻憑記憶,頭緒紛繁,大略如此,難免有錯之處,深抱不安)。休會至一星期,餘亦不去見日使,彼此僵持,瀕於決裂。


    當日本提出廿一條向我國交涉以前,以盟邦關係,曾通知英政府,但不提第五項。


    後聞我國因不肯商議第五項,瀕於決裂,英報提到第五項,日政府從沒有向英政府提過,這種重要條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誠意。西報又謂,日本想獨占東三省,與美國開放門戶,利益均沾,實有違背之意。日本曾來責問中國事前泄漏,有違預先聲明,我方自然極力否認。其實當時英國名記者莫理遜,美國記者端賴均在北京,與參事顧少川(維鈞)、伍梯雲(朝樞)等時有往來,會議情形知之甚詳。日使因無憑證,隻口頭抗議亦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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