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蓄意媚日賣國,非除去之決不能保衛國權,吾黨繼續實行革命,即如清季之以革命止瓜分。”


    中日廿一條簽訂後,日本舉國狂歡,大隈首相入宮向天皇祝賀,日本僑民公然在中國領土上對中國人民舉行侮辱的示威慶賀,北京城內日僑飲酒舞蹈,高唿:“大日本帝國萬歲”。北京內務部命令警察廳加以保護,並派便衣偵探監視日僑居往地區附近的中國居民。5月13日漢口日僑準備舉行提燈慶祝,許多愛國學生激於義憤,欲作示威反對的遊行,以阻止日僑提燈慶祝,全漢口商店停止夜市,閉門熄燈,日本方麵竟出動水兵來彈壓,後來還是由中國軍警自行出麵製止愛國遊行,日兵才撤迴日艦上。事後日本駐北京公使竟以漢口暴動反日為理由向袁政府提出警告,袁政府也鄭而重之地向日方道歉。


    日置益同時向袁政府壓迫,要袁取締各省的排斥日貨運動。6月16日袁下令“重申取締排斥日貨”的命令。湖南巡按使劉心源因取締排斥日貨不力,引起日本領事的不滿而被撤換。


    袁這時知道全國人民反對如此賣國,但他不敢任由這種反日情緒膨脹,因為一經膨脹,首先是袁本人要倒黴,因此一麵下令說:“遇有亂黨藉故暴動以及散布傳單,煽惑生事,立即嚴拿懲辦。”一麵授意參政院通過《懲治國賊條例》,於6月16日明令公布。


    這真是出爾反爾的舉動。他在簽署廿一條約前,曾發表聲淚俱下的演說,簽署廿一條後,更發出毋忘國恥的密諭,並且一再表示沉痛異常,情非得已,把自己扮成一個“愛國人物”,卻把賣國的罪名轉嫁到反對他的國民黨身上,以轉移全國人民的視線。根據他的說法,出賣國家的,不是他而是國民黨領袖。他在亂黨之外,又找到國賊這個惡毒字眼來套在國民黨領袖頭上。他這一套是想替自己開脫賣國罪名,並且轉移一般人民認為國民黨隻是袁的敵人的感覺。


    《懲治國賊條例》中有“取締中國實業家與外國人簽訂條約”的一條,因此又引起了日中公使於7月8日提出強硬的抗議,袁費了許多唇舌才敷衍過去。


    曹汝霖因為是親日派,又實際負責簽訂這個賣國條約,因此便成為眾口指摘的賣國賊。全國各地紛紛電請:“誅賣國賊曹汝霖以謝天下”,嚇得陸徵祥和曹汝霖都通電辭職。陸的通電中有“曹次長誤簽四字,益費躊躇”。曹通電則說:“此案和平了結,一出於大總統之獨斷,一出於各總長之公意。……日使要求第五項尤力,經用電話請陸總長向主座請示後,方敢加注容日協商。”關於加注“容日協商”四字,袁說曹未請示而擅自決定,曹則說是請示後而行。其實簽已經簽了,加不加這四字,並無關係。


    附錄曹汝霖所撰《我與廿一條》,曹為公認的親日派,被國人目為賣國賊,他所敘述簽的經過當然是為自己做翻案文章,可是因為他是簽約的當事人,所以自然有一部分史實存在——


    餘就職(外交部次長)之二年,即民國四年一月,我國全國統一,各國正式承認,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國是粗定,即可從事建設。惟歐戰方酣,日本已占領青島。時日本總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對中國有野心之人,忽令駐華公使日置益迴國述職,示以方略,議定廿一條覺書,令日置益公使攜之迴任。


    日置公使迴到北京,即請見總統(袁世凱),總統以為迴任之儀式訪問,令我同見。


    豈知日使寒暄後,即說:“本國政府為謀兩國永久親善和平起見,擬有覺書一通,希望貴總統重視兩國關係之切,速令裁決施行。”總統答言:“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風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當交曹次長帶迴外部,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言已即將日使覺書向桌上一擱,並未展閱。日使辭出後,總統即對我說:“日本覺書留在這裏,容我細閱。”餘即迴部。


    翌晨,總統即召集外長孫寶琦、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及餘四人到府。


    總統說:“日本這次提出的覺書,意義很深,他們趁歐戰方酣,各國無暇東顧,見我國是已定,隱懷疑忌,故提此覺書,意在控製我國,不可輕視。至覺書第五項,竟以朝鮮視我國,萬萬不可商議。”又說:“容我細閱後再交部。”各人唯唯聽命而散。其時陸子興(徵祥)並未與議(原註:《陸徵祥傳》一書所記與事實不符,且說我與慕韓主張即行承認,不必商議,更屬無稽)。越日總統召我入府,他說:“我已逐條細閱批示,你與子興即照此商議。”


    覺書分五項:


    第一項、關於旅大南滿鐵路展限問題;


    第二項、內蒙古東三省路礦、添置商埠問題;


    第三項、日本將來把德國青島租地,仍歸還中國,惟在山東德國取得的權益,及膠濟鐵路等,應由日本繼承;


    第四項、南滿及內蒙須建設鐵路,吉奉兩省應準日本人內地雜居,及福建省不能讓與第三國,漢冶萍鐵礦鐵廠中日合辦,並開發相連的鐵礦,建浙閩鐵路;第五項(註:希望條件)、一、聘用日本人為軍事顧問。二、合辦兵工廠,中日兩國用同一之軍械。三、聘日本人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國小學校雇用日本教員。


    五、日本僧人許在中國內地傳教(大旨如此,條目字句次序容有錯誤)。


    總統逐條用硃筆批示,極其詳細,並囑開議時,應逐項逐條議商,不可籠統並商。


    現隻能記其大意如下:


    對第一條批: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迴,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


    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批: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


    對於合辦礦業批: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


    對於建造鐵路批: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隻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


    對於開商埠批: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製,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


    對漢冶萍鐵礦廠批;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


    對浙閩鐵路批: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


    對福建讓與批: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


    對內地雜居批:治外法權未收迴之前,不能允以雜居。


    至第五項則批:此項限製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兩句加硃筆密圈)。


    越兩日,高尾通譯官電話問我,何時開議?餘答以貴公使沒有將覺書交與我總長,何能開議?蓋諷其直遞總統,有軼外交常規也。次日,日置公使來見孫總長(外長孫寶琦),麵遞覺書。詎孫總長接了覺書,稍一展閱大發議論,並將各條一一指摘,加以評論。日使笑謂:“貴總長於覺書內容已如此明了,將來商談自更容易。”言時視我而笑,蓋譏我電話說,未交外長,從何開議之言,分明是謊言也。孫總長與日使會談筆記(此是外部慣例向來與各使會見都有筆記)呈閱總統,總統閱後大不為然,謂:“我已囑咐不要籠統商議,慕韓(孫字)何以如此糊塗,初次見麵即逐條指摘,發議論,以後何能繼續商議。慕韓荒唐,太粗率,不能當此任。”當晚即囑楊杏城(政事堂左丞)徵得陸子興同意(時陸任高等顧問),翌日即令陸徵祥任外交總長,孫調稅務處督辦。外人稱其敏捷,日本則有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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