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於1月27日發表陸徵祥為外交總長,並令他和曹汝霖負責對日談判,調孫寶琦為審計院院長。
日本公使日置益聽到孫寶琦辭職消息,極為不安,乃赴總統府向袁提口頭抗議,日使表示:“敝國剛遞要求書,中國便換外長,分明是毫無誠意,日本政府深為遺憾。”
袁答:“貴公使的看法適得其反,中國換外長,正是表示誠意。何況新任外交總長,做事素有耐心,必能一心一意和貴國談判,如不相信,請你去問問別國公使吧。”日使果然去問北京公使團領袖英國公使朱爾典,英使答覆說陸很好。日置益隻得電告東京,謂中國換外長,實在是好意的表示。
陸徵祥接任外交總長後的第二天,就接見日置益,雙方談話很精采。
日置益說:“久聞總長大名,知道總長是一位著名的外交家,這次能和總長談判中日問題,深感榮幸。”
陸答:“本人當盡力而為。請問貴公使願意何時開始舉行討論,我們現在就訂下日期好不好?”
日置益說:“我想諸總長定日期好了。”
陸答:“貴使既奉政府命令,當然以早開談判為佳,那麽明天就開好了。”
日置益說:“可不可以容許我提出一點意見?”
陸答:“當然可以,當然可以。”
日置益說:“本人希望談判每天開會,星期日也要開,以趕快解決為原則。”
陸說:“每天開會是可以的,不過星期天要開,外交習慣上沒有這個成例,似可不必。還有一層,雖然每天開會,不過我身為外交總長,不能把其他正式約會通統取消,因此每天上午必需騰出時間,接見賓客,所以會議隻能在每天下午舉行。”
日置益說:“可以。”
陸說:“那麽規定每天午後五點鍾開會好了。”
日置益說:“五點太晚了,最好下午兩點開始,夜間也必須繼續開下去。”
陸說:“兩點鍾開不成問題,不過夜間繼續開會,我身體太壞,拖一個星期,我必須辭職了。”
日置益問:“我們確定何時開會呢?”
陸答:“決定二月二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談如何?”
日置益說:“好吧!就決定這個日期好了。今天和總長的會晤,非常榮幸,希望由這個好的開始,我們可以有好的結果。”
陸答:“我一切當盡力為之!”
這次初度會談便到此結束,從這次談話中可以看出日方態度強橫,一個公使,對駐在國的外交總長,竟用蠻不講理的態度安排一切;其實更無理的還在後麵呢!
這個中日談商的基本文件,是日方所提的,便是後來有名的廿一條。這個廿一條共分為五個項目,在文件上是第一號包括四條,第二號包括七條,第三號包括二條,第四號包括一條,第五號七條,茲將其全文抄錄如下: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三)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左: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應允關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1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2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款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秘接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一)兩締約國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二)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左: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三)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麵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五)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六)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七)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北洋軍閥史話
六十六、中日會談經過
2月2日下午3時,中日雙方在北京中國外交部開第一次會議,中國出席人員是:外交總長陸徵祥、外交次長曹汝霖、秘書施履本。日本出席人員是:公使日置益、參贊小幡酉吉、書記官高尾亨。
</br>
日本公使日置益聽到孫寶琦辭職消息,極為不安,乃赴總統府向袁提口頭抗議,日使表示:“敝國剛遞要求書,中國便換外長,分明是毫無誠意,日本政府深為遺憾。”
袁答:“貴公使的看法適得其反,中國換外長,正是表示誠意。何況新任外交總長,做事素有耐心,必能一心一意和貴國談判,如不相信,請你去問問別國公使吧。”日使果然去問北京公使團領袖英國公使朱爾典,英使答覆說陸很好。日置益隻得電告東京,謂中國換外長,實在是好意的表示。
陸徵祥接任外交總長後的第二天,就接見日置益,雙方談話很精采。
日置益說:“久聞總長大名,知道總長是一位著名的外交家,這次能和總長談判中日問題,深感榮幸。”
陸答:“本人當盡力而為。請問貴公使願意何時開始舉行討論,我們現在就訂下日期好不好?”
日置益說:“我想諸總長定日期好了。”
陸答:“貴使既奉政府命令,當然以早開談判為佳,那麽明天就開好了。”
日置益說:“可不可以容許我提出一點意見?”
陸答:“當然可以,當然可以。”
日置益說:“本人希望談判每天開會,星期日也要開,以趕快解決為原則。”
陸說:“每天開會是可以的,不過星期天要開,外交習慣上沒有這個成例,似可不必。還有一層,雖然每天開會,不過我身為外交總長,不能把其他正式約會通統取消,因此每天上午必需騰出時間,接見賓客,所以會議隻能在每天下午舉行。”
日置益說:“可以。”
陸說:“那麽規定每天午後五點鍾開會好了。”
日置益說:“五點太晚了,最好下午兩點開始,夜間也必須繼續開下去。”
陸說:“兩點鍾開不成問題,不過夜間繼續開會,我身體太壞,拖一個星期,我必須辭職了。”
日置益問:“我們確定何時開會呢?”
陸答:“決定二月二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談如何?”
日置益說:“好吧!就決定這個日期好了。今天和總長的會晤,非常榮幸,希望由這個好的開始,我們可以有好的結果。”
陸答:“我一切當盡力為之!”
這次初度會談便到此結束,從這次談話中可以看出日方態度強橫,一個公使,對駐在國的外交總長,竟用蠻不講理的態度安排一切;其實更無理的還在後麵呢!
這個中日談商的基本文件,是日方所提的,便是後來有名的廿一條。這個廿一條共分為五個項目,在文件上是第一號包括四條,第二號包括七條,第三號包括二條,第四號包括一條,第五號七條,茲將其全文抄錄如下: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三)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左: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應允關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1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2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款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秘接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一)兩締約國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二)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左: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三)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麵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五)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六)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七)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北洋軍閥史話
六十六、中日會談經過
2月2日下午3時,中日雙方在北京中國外交部開第一次會議,中國出席人員是:外交總長陸徵祥、外交次長曹汝霖、秘書施履本。日本出席人員是:公使日置益、參贊小幡酉吉、書記官高尾亨。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