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命》說法(8)
終審判決後,劉元舉與律師趙星奇在接受記者採訪
通過二審開庭,張建偉並沒有任何新的證據證明其不是剽竊而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也沒有什麽新的觀點能支持其上訴主張。
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二審終審判決:駁迴上訴,維護原判。
三年的艱難訴訟,終於畫上了句號。
本案的訴訟結束了,但通過本案應該給人們留下許多的思考,特別是我國加入wto組織以後,如何更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仍然是任重而道遠……
2 淺議抄襲與剽竊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 許 超
抄襲與剽竊在字典上是兩個詞,釋義略有不同,但是,字典的解釋不是法律術語。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西部生命》訴《蟬蛻的翅膀》案作出一審和終審判決。案件涉及的正是抄襲問題。我讀了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判決後,感到深受啟發,學習到很多有益的知識,也聯想起一些有關的問題。於是,改變原來的就事論事寫評論的想法,試圖就抄襲類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發表一點感想。有誤之處,歡迎各界批評指正。
一、著作權保護什麽,不保護什麽
本案爭議的雖是抄襲,但是,要將問題說清楚,必先明確一個基本概念:著作權保護什麽,不保護什麽。本案中,當事人對於“哲思”“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感悟”“藝術感受”等的相同或者近似,當成是否構成抄襲的依據。愚以為,對於這些概念,須逐一區分,不可一概而論。
根據各國都承認的理論,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係和過程,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確立這一基本原則,主要出於以下考慮:各國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權利是一種專有權利,即一旦這項權利歸某個人所有,其他人如果要利用產生這項權利的作品,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著作權也保護思想,某種思想就會成為創造這種思想的人的專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再隨便利用這種思想。這就會導致思想被某個人壟斷,思想的交流會受到阻礙。而思想不能壟斷,允許自由流動是各國的基本國策。著作權立法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立法也必須符合這條基本國策。立法的本意是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如果將思想視為某個人的私有財產,無疑會給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造成極大障礙。
具體到本案, 諸如“哲思”“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感悟”“藝術感受”等,哪些屬於著作權保護的表達,哪些屬於著作權不保護的思想,則應具體研究,具體分析。從字麵看,“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等,更接近“表達”的內涵,因此可簡單地劃入著作權保護的範疇。
至於“哲思”“感悟”“藝術感受”等,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這些概念更接近著作權不保護的“思想”。但是,在未進行具體對比之前,不好就原被告之間的“哲思”“感悟”“藝術感受”等是否存在抄襲下結論。原則上講,如果被告利用了原告創造的思想,但是並未以原告的表達,而是以自己的表達再現該思想,則不屬於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但是,被告是以原告的表達再現其思想,則顯然是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這裏要說明的另一個問題是,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抄襲和著作權法所界定的抄襲是不同的
概念。日常生活中,對於將他人思想竊為己有的行為也稱抄襲,例如,上段提到的未以他人的表達,
而是以自己的表達再現他人的思想,但是卻聲稱是自己創造的思想的行為,通常被稱為對他人思想的剽竊。嚴格地說,這是一種道德層麵的譴責,而不屬於著作權法應調整的行為。這種現象正好解釋了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道德不同於法律。
二、抄襲和非法複製的區別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認定抄襲侵權與認定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麵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麵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麵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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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後,劉元舉與律師趙星奇在接受記者採訪
通過二審開庭,張建偉並沒有任何新的證據證明其不是剽竊而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也沒有什麽新的觀點能支持其上訴主張。
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二審終審判決:駁迴上訴,維護原判。
三年的艱難訴訟,終於畫上了句號。
本案的訴訟結束了,但通過本案應該給人們留下許多的思考,特別是我國加入wto組織以後,如何更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仍然是任重而道遠……
2 淺議抄襲與剽竊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 許 超
抄襲與剽竊在字典上是兩個詞,釋義略有不同,但是,字典的解釋不是法律術語。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西部生命》訴《蟬蛻的翅膀》案作出一審和終審判決。案件涉及的正是抄襲問題。我讀了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判決後,感到深受啟發,學習到很多有益的知識,也聯想起一些有關的問題。於是,改變原來的就事論事寫評論的想法,試圖就抄襲類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發表一點感想。有誤之處,歡迎各界批評指正。
一、著作權保護什麽,不保護什麽
本案爭議的雖是抄襲,但是,要將問題說清楚,必先明確一個基本概念:著作權保護什麽,不保護什麽。本案中,當事人對於“哲思”“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感悟”“藝術感受”等的相同或者近似,當成是否構成抄襲的依據。愚以為,對於這些概念,須逐一區分,不可一概而論。
根據各國都承認的理論,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係和過程,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確立這一基本原則,主要出於以下考慮:各國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權利是一種專有權利,即一旦這項權利歸某個人所有,其他人如果要利用產生這項權利的作品,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著作權也保護思想,某種思想就會成為創造這種思想的人的專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再隨便利用這種思想。這就會導致思想被某個人壟斷,思想的交流會受到阻礙。而思想不能壟斷,允許自由流動是各國的基本國策。著作權立法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立法也必須符合這條基本國策。立法的本意是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如果將思想視為某個人的私有財產,無疑會給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造成極大障礙。
具體到本案, 諸如“哲思”“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感悟”“藝術感受”等,哪些屬於著作權保護的表達,哪些屬於著作權不保護的思想,則應具體研究,具體分析。從字麵看,“細節”“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等,更接近“表達”的內涵,因此可簡單地劃入著作權保護的範疇。
至於“哲思”“感悟”“藝術感受”等,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這些概念更接近著作權不保護的“思想”。但是,在未進行具體對比之前,不好就原被告之間的“哲思”“感悟”“藝術感受”等是否存在抄襲下結論。原則上講,如果被告利用了原告創造的思想,但是並未以原告的表達,而是以自己的表達再現該思想,則不屬於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但是,被告是以原告的表達再現其思想,則顯然是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這裏要說明的另一個問題是,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抄襲和著作權法所界定的抄襲是不同的
概念。日常生活中,對於將他人思想竊為己有的行為也稱抄襲,例如,上段提到的未以他人的表達,
而是以自己的表達再現他人的思想,但是卻聲稱是自己創造的思想的行為,通常被稱為對他人思想的剽竊。嚴格地說,這是一種道德層麵的譴責,而不屬於著作權法應調整的行為。這種現象正好解釋了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道德不同於法律。
二、抄襲和非法複製的區別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認定抄襲侵權與認定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麵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麵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麵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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