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就是這樣認識問題的。但總得有個是非吧。我覺得一個人如果沒有了是非,那這個人就會行同行屍走肉,而一個民族沒有了是非評判標準,那麽這個民族也就是最沒有希望的民族,或者說是最墮落的民族。


    各種看法紛至遝來,由不得你分辯。


    更多人持這樣的觀點:劉元舉你好好寫你的東西多好,打什麽官司?多費精力呀!


    好像我沒事找事似的,好像我不安分寫東西卻熱衷於這種“炒作”。


    這期間,我妻子也從班上帶迴來一些話,往有利的方麵說,是希望我別因打這種官司而耽誤寫作,往不好的方麵合計,便是人家言外之意是你丈夫何必沒事找事呀!


    我成什麽人了呢?


    上邊行政幹預,周圍輿論壓力,裏外被動。我如同置放在輿論的火爐上被烘烤著不得安寧。


    6 我隻有再一次踏上漫漫告狀路


    我這裏有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時間是2001年3月9日。裁定書中有這樣一段文字:“本院在審理原告劉元舉訴被告張建偉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張建偉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區,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劉元舉答辯稱,張建偉的住所地雖然不在北京市,但被控侵權作品《蟬蛻的翅膀》一書完成於北京市,對此張建偉在該書的後記中有“1999年4月30日子夜於北京西壩河”的記述;並且該書是由地址在北京市東城區的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發行的,該書還在北京西單圖書大廈舉行了首發式,現在北京市場上仍有銷售該書。以上情況有1999年6月3日購買的《蟬蛻的翅膀》一書及銷售發票為證,這些證據充分說明北京是張建偉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及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請求本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駁迴張建偉的管轄異議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雖然本案被告張建偉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區,但根據劉元舉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作品《蟬蛻的翅膀》的發表、複製及發行行為均是在北京市實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是被控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故劉元舉選擇為張建偉出版發行《蟬蛻的翅膀》一書的中國青年出版社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並無不當。因此,本院對本案依法有管轄權,張建偉所提管轄異議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迴被告張建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從時間上可以看出,張建偉對於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是在求助於行政幹預不靈的時候,立馬又拋出的一個殺手鐧。許多打官司的人,都曾在管轄地上做文章。在什麽地方打官司其結果是不一樣的。張建偉為何要到天津去呢?顯然到天津打官司對他是極為有力的。


    但是,他仍然遭到了法院的駁迴。這使我對法律充滿信心。


    駁迴的時間是2001年3月9日。我之所以強調這個時間,是因為在這段期間,緊鑼密鼓地發生著一係列令我應接不暇的事情,從而也說明了對方在馬不停蹄地活動著。


    進入4月份,春天就要來了。我想,快要開庭了,我作好了去北京開庭的準備。因為法律有規定,自起訴之日算起,半年內必須開庭的。我的律師也在加緊做好開庭的準備。


    然而,沒過幾天,我卻接到了張建偉律師陸智敏的一封信,言及要與我和解,徵詢我的意見。和解,這也是我所期望的,於是,我與律師商量一下,由他按著信上留的電話,雙方通過電話,商定和解的有關事宜。


    雙方律師商定的結果是他們到瀋陽來,起初時間定在四月下旬,可沒過幾天,又推至“五一”了,對方說因為忙,隻能在“五一”放假的時候。於是,“五一”期間我取消了迴家探視父母的安排,一心等著他們的到來。我想,我要以禮相待,要體現一種風度。我甚至連見麵的一些細節都琢磨好了,諸如讓不讓記者到場等問題,還有可能出現賠償額度的問題,我想,還是盡量做些讓步吧,因為畢竟都是吃寫作這碗飯的,也都不容易。


    打官司的滋味兒(15)


    然而,“五一”節到了,對方音信杳無,我問律師,律師說還要問我呢。看來,事情有變。


    但是,即便是這樣,我們也沒有往壞地方想。哪知“五一”節過後不久,我的律師趙星奇突然接到了遼寧法院的電話,讓我們去取一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趙星奇取迴來之後,告訴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中級法院的裁定,支持了張建偉關於管轄地的異議,拿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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