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女兒過來了沒有?”


    “已經在趕迴來的路途中了。”


    “跟她說一聲,迴北江後直接來刑警隊,我們需要了解一些情況。”潘雲吩咐完董建國,然後對我說,“鄧法醫把屍體檢驗的情況介紹一下。”


    於是,我接下來介紹了死者的傷勢情況:頸部有兩道傷口,但較淺,未達動脈,不足以致命,其他傷口集中在腹部,共有四刀,一刀刺穿腹腔,引起動脈破損後失血死亡;傷口寬度及形狀相同,傷害的工具隻有一種;胃內的食物已經排空,應該在飯後四小時左右死亡。


    “死亡的具體時間是哪一天?”潘雲很關心這個問題。


    “一百八十九個小時左右,也就是大約八天前。”我迴答。


    大家沸騰了起來,對我精確到小時的判斷感到非常驚奇。通常來說,判斷死亡時間是一個難題,尤其對於死亡了數天的屍體,法醫往往隻能根據腐敗情況推斷大概天數,死亡越久誤差越大,很難精確到小時,所以他們的驚奇在情理之中。


    “這麽精確!有根據嗎?”潘雲問。


    “有!”我說,“在死者的洗碗槽裏,蓄了五十六點八公斤水,從現場情況看,是發案時開始通過龍頭滴下來的。我們做了實驗,在龍頭滴水的相同條件下,半小時接了0.15公斤的水。這一段時間,天氣濕度較大,水份的蒸發可以忽略,按水龍頭中水的流速,應該是一百八十九個小時前開始滴水的!”


    “怎麽確定是案發時開始滴水的?會不會之前就有水在裏麵?”


    “在靠近洗碗槽的底部,有一滴已經凝固的血跡,粘在那裏,浸沒在水中!如果當時有水,血是極易相溶的,無法凝結。而如果凝結在那裏,說明血液滴到的那個位置當時並沒有水,水是後麵漫上去!”


    第六十二章 一切皆有可能(三)


    “的確如此!”潘雲點點頭,但他還是有些不太放心,“不過,你的計算必須建立在高精度的基礎上。水這東西太難捉摸了!會不會有漏掉的可能?如果這樣會導致很大的誤差!”


    “洗碗槽結構很密封,我們看過了,底下沒有水漬,沒有漏水的現象!”


    “但是,你的計算結果與現場調查的情況有很大的矛盾!”董建國不以為然地對我說道,“嫌疑人是九天前到受害人家中的,案發也應該是那時,而不是你所說的八天前!”


    “我不感到矛盾。”我說,“相反,這還很符合現場狀況,很符合下麵我所要說到的一些情況。——我的結論可能與大家不一樣!”


    “說說你的看法!”潘雲示意我說下去。


    “我先講一下現場的血跡分布情況,這一點關係到案件的性質問題。”我說道。


    案件的性質,一般是指根據犯罪過程所作的案件分類,反映了案犯作案時的目的,如仇殺、搶劫、故意傷害等。但在我們刑事偵查中分析案情時,案件性質指的是更為詳細的分類,比如殺人,就會具體到什麽樣的殺人,謀財害命、仇恨殺人,或者為情殺人!這樣分類的意義在於,能更快地固定偵查範圍,有的放矢,找到兇手!


    大家都看著我,臉上寫滿了不解。我明白,他們已經認定本案是謀財害命無疑了,不知我會有什麽不同的看法!


    “從血跡分布看,死者應該先在客廳內受的傷,最後死在了廚房裏。”我這樣開始,讓大家有個接受的過程。


    “這能說明什麽問題?”董建國有些迷惑地問。


    “在客廳內,看不到掙紮或者反抗留下的血跡類型,隻有單純的滴落血跡。”我繼續說道,“給人的感覺,是死者中刀後既無掙紮也無反抗,這是很反常的!我們知道,腹部中刀後失血死亡是一個很痛苦的過程,傷者卻能處於相對平靜狀態,最後死在廚房內,說明他並無反抗或掙紮之心。這一點,也能從他手上沒有抵抗傷看出來!”


    “有沒有受傷後不做反抗,直接逃至廚房的可能?”潘雲問。


    “如果死者逃跑,手掌必然有捂蓋傷口的動作,兇手追至廚房,也必然會踩踏上死者所流下的血跡。但事實上,我們既沒有看到死者的手掌裏有血跡,也沒有看到兇手帶血的鞋印!”我解釋道。


    “那麽你的意思是……?”潘雲愈加迷惑起來。


    “既然客觀的物證不能解釋兇殺行為,隻能說明還有其它可能的存在。”我說。


    “你是說有可能不是兇殺?!”潘雲想了想問道。


    我點點頭。


    “那麽還存在什麽可能呢?”


    “比如自殺。”我問答。


    會議室裏一片嘩然,大家相互議論著,顯得難以置信。


    “你剛才也說了,失血死亡是一個很痛苦的過程。那麽,誰能下手捅自己這麽多刀?而且,現場沒有發現刀子,老人用什麽自殺的呢?”董建國首先提出質疑。


    “是的,死者身上那麽多傷口,那是怎樣的一個痛苦過程呀!”有人附和道。


    “自殺很多刀並不奇怪,我見過捅自己十多刀的呢!”我說,“是什麽原因讓他死得那樣堅決,這才是我們需要弄清楚的!”


    “推斷得很大膽呀!”董建國不以為然地說,“是不是有點太懸了?……”


    潘雲思索了一下,然後對我說道:“這樣的結論確實有點冒險,畢竟現場沒有直接的證據!”


    這是我認識他以來,他第一次對我的觀點提出質疑。


    “屍體本身就是證據!”我說,“死者的頸部有兩道很淺的傷口,是自殺案件中常見的試切傷,那是試著切割自己時負痛形成的!其他傷口集中在腹部,符合自殺的動作特征!”


    “這樣的證據跟沒有差不多!”董建國譏諷道。


    “我承認,用事物本身來證明其變化發展,遠不及其他的證據有說服力。”我說道,“但你得承認,事實就是事實,不管用什麽方式去反映!當然,我也希望能找到更多的證據,這也是我們下一步的工作!”


    “那麽按照你的看法,應該怎樣去做?”潘雲問。


    “解決存在的疑點!”我說,“既然缺少直接認定的證據,那就用排除法。排除合理的懷疑,剩下的就是真相了!既然有人隻相信調查情況,不相信現場的客觀物證,那麽我們就從調查的情況入手,找到去過死者家做客的人,也許從中得到的情況更能印證現場的物證,印證客觀事實!”


    “當然,那是下一步的工作。現在我們首先需要理清的,是現場的諸多矛盾!——沒有清晰的現場重建,就不會有清晰的偵查思路。正如我前麵所說的,現場上最大的矛盾就是血跡分布,剛才董隊長提出現場沒發現自殺的工具,這提醒了我,老人是在客廳受的傷,為什麽會死在了廚房裏?……”


    我停頓下來,讓在場的人思考這個問題。——要使別人接受自己的觀點讓,必須先讓他們主動去思考問題!


    “你是要告訴我們,這與傷害老人的工具有關嗎?”潘雲沉思著問。


    “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其它的理由可解釋的了!”我迴答,“工具不會上天,也不可能入地,隻會隱藏在我們沒有發現的地方。我在現場勘查時發現,在廚房的下水管的旁邊,曾有幾滴細微的血滴,如果我沒猜錯,工具就藏在下水管裏!”


    “那就更奇怪了。老人既然自殺,為何還要將工具藏起來?”


    “現場的奇怪現象,可能源自老人奇怪的心思。這也是我們需要弄清的地方,隻有弄清這一點,才能真相大白!”


    會後,潘雲帶我們再一次去了現場,目的隻有一個——找到導致老人死亡的工具!尋找的地方也很明確,就是廚房的下水管道。如果那裏確實有一把刀,那麽不言而喻,事實就的確如我所推斷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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