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屍棄大梵天王於二神將再遭加持之前,連番手段齊施,不過十餘息便已將其餘與之纏鬥的二神將一一轟至粉碎,隨即便遭得智舜和尚之召請,


    科曰:若淫心起時,如逢猛虎想,如見毒蛇想,似見國王想,如為賊發逢主司想,如坐在宅,被火四發遭燒想,如乘船渡海、船漏欲沒想。作此六心,淫無起處。


    科曰:共居觀舍、堂殿、園林、田地三寶眾,殿屬天尊,堂屬道士。若其營造,尊卑有等,其私房是道士自造,廣狹等級,出自己身,生前由身處分。若死後而無付囑,從眾施為。若白衣童子自所營造,得度之後配別處者,亦聽許自己處分,唯地屬三寶,不得改動。若大眾先有別約,例不犯也。


    科曰:諸初入道,戒行未全,依倚村坊,不住觀舍,上無尊德可畏,下多狡猾為朋,誘引兒女,同床坐起,歌笑嬉戲,飲酒食肉。俗人見之,通生穢慢,乃謂名德,俱應若斯。如此之類,是滅道法,破他信敬。尊德訪察,依科與罪,設不能治,國王有法也。


    科曰:若出家之人,將三寶之物,贈遺官人豪勢,求所潤己,翻令俗人,生希望心,縱能興建,不如靜坐,緣此受犯,準盜物論也。


    科曰:出家之人,清堂虛室,糝既甚,有十惡累:一則廣占荒野,別畜田宅;二則種植園林,自求地利;三則出入貯積絲綿穀帛;四則畜販奴婢;五則愛養六畜;六則貪聚八珍;七則好樂玩物;八則雕飾帳帷;九則衣著奇異;十則財寶彌勤。此之十事於身,不得為清虛,得之在身為患累。若有此者,妨向道心,礙淨解慧。


    科曰:若有人來乞索,是因三寶赴齋,傳度講誦,轉經受施。但是因三寶得者,準明真科,依十二折傳處分。若是此外所得,聽出意布施濟惠,仍不得以不淨取,以為不淨施,皆抱枉法得罪也。


    科曰:若諸弟子,恆懼天寒、時亂、饑荒等事,貯積絲綿、帛布、五穀,以備時急惠施者,不禁也。


    科曰:若有人將器仗、禽獸、非法之物,以惠施者,並不合受也。


    科曰:若有人將使人婢奴以供給者,悉不合受。其使人能齋菜持戒者,受也。


    科曰:出家人房舍,與俗人兒女鄰並者,夜宿各須閉戶。不閉戶,犯律也。


    科曰:出家之人,寧受偷鍾盜像之罪,不言說他家陰私穢惡之事也。


    科曰:若野地中得藏,還與國王;若藏中有券,銘記雲是經像堂殿之物,得者為造經像堂殿,依其銘記,處分施造,不須白王。若不爾,犯十惡律。如路次野中拾得之物,捉取其物,依摽膀得主分付。如不得主,入常任也。


    科曰:出家之人,外行遊見鬥打、不孝父母、不順兄弟、為偷行盜、軍兵相殺之事,皆須歸觀,香湯洗浴,入靖思微。不爾,犯科。


    科曰:道士女官,而被俗人不依道理輕欺,若為依止,答曰:若道士女官,而與俗人不依道理輕欺者,可告父母、兄弟,及村落有勢力者,以為外護。


    科曰:天尊初得成道,聽許男子出家,未審女人從何乃得入道?答曰:天尊因地諍信夫妻結果成,遂為元始,因許男子通令出家,妻以果地中候大夫人之稱,亦許女人相係入道,轉經度戒之後大洞女官。男見女子入道,受老君自然法已,即須敬禮,依法引接,為能紹隆聖種;見其有過,不得罵詈誹謗。若治籙童子,須禮大洞女官,為敬法故也。


    科曰:他人舍田宅、園林,為人侵奪,若為處分。答曰:若有信敬舍施,為人侵奪,報本舍施主,令其轉貨。


    科曰:若於道路,逢見師主及師主知故,皆以下風避影,不隔越道路而與共言,當以曲腰折身,有言則對,無言則退也。


    科曰:隨從尊者出入,當為提持機杖、鞋履。登危臨閘當以親侍左右,兩手提攜,不得散手遠離老少別朋。


    科曰:夫為弟子之禮,出則啟白,還則省慰,問訊上下,乃複常業也。


    科曰:眾有疑惑,我不勸成;眾有評論,我所審察;眾有擅造,我從眾宜;眾有行遊,我不矯俗。自恆卑退,尊敬前人。


    科曰:為師主大德存眾之法,寬弘以立節容物,慈愛以約眾,行事以眾勤,朝修以肅敬,上乃平不異心,下無怨色,斯為大德者矣。


    科曰:為人自己有善行,當與在下共之,勿自取歸己。


    科曰:學道者,不發他人過,不揚己之能,不拒人之諫,不見己之怨也。


    同學緣第二


    《太真科》曰:籙生同門、同誌,更相切磋,共宣妙化。小生與大生,言傳小生,不得謾語。若仆,可得兄弟齊心一意,明詳科法,為人行事,唯精唯嚴,執憲秉儀,不可息替。自求吉福,為他祈禱,無有二心,專篤懃行,化惡為善。違科,五刑論也。


    科曰:同學法眾,縱複才德實勝前人,名年在後,猶應敬讓。若前人推之,因讓勿飾;若彼加我,我誓不報;儻來崇我,我誓不敢。當時不獲已,事勢所須,或宜師我,我又三讓,後雖在位,心猶敬前,邇無敬儀比常例。又相知者,道念誌同,號之為友,此心友也。雖同學道,誌操非堅,此泛交也。其麵交瞻其顏色,欲結交跡而無交心,其例甚眾,大略有五:一者門戶由來相似,二者仕宦階級相關,三者位卑而有勢,四者馱賤而有財,五者年色相類。皆為俗交。學道心交,擇人采誌同者,貴不黷棄於下賤,賤不諸求於高貴,忘年忘勢,唯誌道同。違者,七刑論也。


    科曰:前雖結交,後名宦有別,或為師長,或為師友,或為臣下,皆解交,執當時之禮。若上命不解,皆須謙下為交。在上,不得唿下解;在下,不唿上結義,上命之也。司府受煉,相火成罡。梁為天宰,同感炎光。樞機輔弼,星列玄章。育精大明,赤車淩芒。煉化神府,表裹俱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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