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司法機關有王國中樞和地方兩級:


    (1)廷衛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機關,位列九卿之一。其職責是審理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裁斷的疑難案件。重大案件須經皇帝裁決,才能定案。皇帝實際掌握著最高司法權。


    (2)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司法,自行審斷轄區內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難案件要報送中央廷衛審理。縣以下的基層組織鄉、亭、裏,也有一定司法權。


    秦律規定的主要犯罪行為有:1、危害皇權罪,也就是謀反或汙蔑君王、王室。2、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盜竊、詐騙、傷害及殺人。3、官員瀆職罪。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私自賣酒給秦國本地人、未成年人,逃避徭役賦稅、擾亂治安等等。5、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夫毆妻、通奸、妻私逃、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等,秦律禁止殺子,特別是禁止殺嗣子。秦律對家庭內部亂倫行為的懲罰同樣十分嚴厲,比如《法律答問》中說:“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


    秦律規定的刑罰主要包括8大類——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或臀部的輕刑,是秦代經常使用的一種刑罰方法,秦簡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種等級,大多針對輕微犯罪而設,也有的是作為減刑後的刑罰。


    (2)徒刑。徒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製其服勞役的刑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城旦舂(男犯築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脾,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司寇(意為伺察寇盜)、候(發往邊地充當斥候)。


    3、流放刑。包括遷刑和謫刑,都是將犯人遷往邊遠地區的刑罰,其中謫刑適用於犯罪的官吏,但兩者都比後世的流刑要輕。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斬趾)、宮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它們源於奴隸製時代,在秦時不僅沿用,且十分廣泛。(..tw好看的小說)從雲夢秦簡來看,秦的肉刑大多與城旦舂等較重的徒刑結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執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1)棄市,即所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


    2)戮,即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然後斬殺;


    3)磔,即裂其肢體而殺之;


    4)腰斬;


    5)車裂;


    6)阮,即活埋;


    7)定殺,即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


    8)嫋首,即處死後懸其首級於木上;


    9)族刑,通常稱為夷三族或滅三族;


    曆朝曆代,最狠的刑罰莫過於“夷三族”,“三族”是指父、子、孫。也有說是指父族、母族、妻族。秦代的被判處”誅三族“的主犯,一般會“具五刑”:即先在額頭上刺字;再依次.剜掉鼻子;.割掉手指腳趾;亂棍打死或腰斬,將死屍的頭割掉;最後剁成肉醬。《漢書、刑法誌》所說:“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嫋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6、羞辱刑。指剃光犯人的頭發和胡須、鬢或懲罰女犯的裸體示眾。


    7、經濟刑。秦律中對輕微罪適用的強製繳納一定財物的刑罰主要是“貲”,


    一是純屬罰金性質的“貲甲”、“貲盾”;


    二是“貲戍”,即發往邊地作戍卒;


    三是“貲徭”,即罰服勞役。


    8、株連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收,亦稱收孥、籍家,就是在對犯人判處某種刑罰時,還同時將其妻子、兒女等家屬沒收為官奴婢。


    舉例說明:對逃役的懲罰,秦代男子16周歲開始服兵役和勞役,服役期間,須自備衣糧和常規兵器,而且要限時到達,誤期即予嚴懲,因而就有逃役規象。《秦律·徭律》規定:“失期三日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tw超多好看小說]”誶是羞辱,貲是罰款。還規定:服役期間如果逃亡,則“黥為隸臣”或“刑為城旦”,貶之為奴隸強製勞動。後人解釋陳勝起義的原因時,通俗的說法是:歸罪於“秦法:失期者斬”,這並不足為信!


    中國的監獄夏代被稱為叢棘,亦稱“棘叢”。商代監獄為“牢”。《說文解字》譯為“牢,閑養牛馬圈也”,也就是為了防止奴隸脫身,奴隸主將奴隸用繩索捆綁起來,圈於“牢”內,不使脫逃,後又發展為“畫地為牢”。意為畫地為圈,坐圈為牢。周代的監獄多稱作“圜土”,“築土表牆,其形圜也”。也作囹圄,意為令囚犯閉門思過,改惡為善。春秋戰國時代將監獄稱之為“狴犴”。“狴”、“犴”是兩種傳說中的獸名,因在牢門上常畫它們的形狀,故將監獄稱之為“狴犴”。其實,“狴犴”是牢獄一種,且多為石室。越王勾踐就是被囚於吳國的狴犴——石室。秦代的監獄逐步分為中央獄和地方獄,李斯和趙高均囚於鹹陽獄。


    秦代廷尉負責的是高級法院和高等級監獄,廷尉詔獄,是指廷尉按皇帝旨意管理的監獄,主要囚禁將相大臣、皇親國戚。


    不象西漢有”永巷掖廷”那樣單獨關押女犯,秦代一般不關押女犯。


    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婦女一旦進了監獄,很容易成為獄吏、牢子們淩辱的對象,要想保持貞節,事實上是很難的。漢代法律也規定,婦女非本人犯法,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監禁;需要拘訊的,也隻在她的住所內訊問。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也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餘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女犯收監後遭受虐待、淩辱。但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就難逃厄運。


    而那些必須被關押的女犯,不是犯殺夫死罪,就是犯通奸罪等重罪,也就是死路一條,不必再去顧及女子的貞節了。


    秦代監獄的獄具,主要有桎、梏、杻、枷、鉗、鎖、笞、杖、鐵索、腳鐐等。而獄中囚徒則均需穿囚服、戴刑具。對於囚徒的衣食供給,一般由囚徒家屬供給;倘若由官府供給,則需延長勞役時間來抵消或由其家人按價交錢。


    秦代的刑罰是有寬大處理規定的,也是寬嚴相濟:


    1.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秦律規定,凡屬未成年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處罰。


    標準: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約六尺五寸為成年身高標準,低於六尺五寸的為未成年人。


    2.區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秦律重視故意與過失犯罪的區別。


    處理:故意誣告者,實行反坐;主觀上沒有故意的,按告不審從輕處理。


    3.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秦律把贓值劃分為三等,即一百一十錢、二百二十錢與六百六十錢。對於侵犯財產的盜竊罪,依據以上不同等級的贓值,分別定罪。一般贓值少的定罪輕,贓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秦律在處罰侵犯財產罪上共犯罪較個體犯罪處罰從重,集團犯罪(5人以上)較一般犯罪處罰從重。


    5.累犯加重原則——本身已犯罪,再犯誣告他人罪,加重處罰。除去耐為隸臣外還要判處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秦律規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處罰。教唆未滿15歲的人搶劫殺人,雖分贓僅為十文錢,教唆者也要處以碎屍刑。


    7.自首減輕處罰的原則——秦律規定:凡攜帶所借公物外逃,主動自首者,不以盜竊論處,而以逃亡論處。如隸臣妾在服刑期間逃亡後又自首,隻笞五十,補足期限。若犯罪後能主動消除犯罪後果,可以減免處罰。


    8.誣告反坐原則——秦律規定,故意捏造事實與罪名誣告他人,即構成誣告罪。誣告者實行反坐原則,即以被誣告人所受的處罰,反過來製裁誣告者。


    不但如此,對於罪行輕微的,還可以上交罰金或其他財務換取減輕或免予處罰,並有詳細的規定。從雲夢秦簡來看,秦代的贖刑範圍非常廣泛,從“贖耐”、“贖黥”、“贖遷”,到“贖宮”“贖死”,均可贖免。


    秦代不僅審慎關押女犯,處決女犯時,除了砍頭,一般也是絞刑或鴆殺,這跟後世許多王朝處決女犯時所采取的大量變態、殘忍的手段相比較,反而明顯要“文明”許多。


    我們來大致了解過秦代的法律及刑罰,就會得出一個結論:秦代的刑罰,實際上遠非後世詈罵的那樣殘酷,至今還沒有發現有一條秦代的刑罰是戰國時期秦國所獨有的!


    秦法中算是最殘暴的“具五刑”,也比後世的“淩遲”輕太多!


    西漢政權建立後,減少了死刑的種類,體現出了一些人道,算是比秦代有了文明進步。但看到呂後殘殺戚夫人的手段,你還會繼續罵秦代刑罰殘暴嗎?


    另外還有專家指出,西漢文帝政權把黥刑(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去發頸部係鐵圈服苦役五年);把劓刑改為笞三百;把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事實上,犯人被笞三百,要麽當場死亡,要麽髒器損傷多活幾日。所以,《漢書》作者班固稱其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之”。


    漢景帝繼位後對肉刑製度作進一步改革。如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又頒布《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


    中國曆代統治者為鎮壓恐嚇反對派或壓製百姓,所采取的種種刑獄手段是極其殘酷的,並且普遍濫用。當然,嚴懲民憤極大的犯罪分子,也符合中國“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特點。


    秦代的法律的調整經曆了商鞅時期的從嚴,呂不韋時期的從寬,而李斯時代的特征是什麽呢?應屬於寬嚴相濟!


    統一戰爭時期法律從嚴、戰後需要恢複穩定又要鎮壓叛亂,應當有一些懷柔政策。況且,李斯雖然是法家人物,但他骨子裏受過幾十年的儒家“仁義”思想熏陶和深造,不可能在立法和執法方麵沒有一點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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