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和領導吃完夜宵迴到了辦公室,兩人又開始了激烈的討論。


    兩人談論的很多方麵都是關於人治和法治之間優缺點的討論。


    其實,人治和法治各有所長,而且在現代社會,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真的是很難分清楚的。


    如果說,有了法律法規,人們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事,這樣就是一個法治的社會。


    那麽,早在戰國時代的中國就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了。


    而在戰國時代法律最完善的是秦國,秦國的法律非常的詳盡。


    秦國不僅僅要求車同軌,書同文,就連什麽時候需要種植什麽,種植的農作物的行距和間距都是用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是,這個算法治社會,會有人認可嗎?


    從來就沒有人會認為,這個時間點的秦國是法治社會!


    再如果說,有法律就是法治社會,那麽春秋戰國時代,中國就進入法治社會了。


    因為那個時候鄭國的子產就已經鑄刑鼎了(也叫成文法)。


    可是卻並沒有人會這樣的認可,因此,法律的是否完備,這並不是人治和法治的區分標準。


    我國在封建社會,一直就都是人治社會,所謂人治社會,法律的對象是黎民,而刑不上大夫。


    在這樣的社會裏,法律是由上層的那少數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製定出來的,是人治的工具、統治的鞭子,隻是用來馭民的手段。


    領導指出,用來區分人治和法治的根本,並不在於成文法的製定與否及是否詳盡覆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而是重點在於,這個法律約束的對象是誰?


    在人治社會,法律的對象隻是黎民,刑不上大夫,而最最可怕的是,很多的普通人,甚至就連當黎民的資格都沒有!


    而在那些西方的所謂法治社會裏,法律約束的對象,表麵上是那些權力機關和公務人員,用來保護老百姓的利益,其實也不盡然。


    在西方的法治社會裏,權力機構裏的代表們經常是為了不同的意見和利益吵得烏煙瘴氣,看上去很民主,但是其實隻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另外法律並不一定公正,就算公正,也架不住法律有漏洞和滯後性。


    而一條法律有漏洞很正常,甚至有些製訂法律法規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留下後門,利用法律的漏洞來給自己的階層牟利。


    這就是西方人所謂的法治社會,用表麵上的公平公正來掩飾自己的強取豪奪。


    就像各種國際貿易法案,表麵上是為了各國的共同利益,說白了就是西方發達國家對落後國家赤裸裸的掠奪!


    領導一番話給了吳振很大的啟發,是啊,人治和法治並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方各有所長。


    現在我國大部分的人文化水平都不高,很多人還都是文盲,不識字怎麽了解法律?


    而且現代的法律越來越多,就連專業人士都隻能知道自己涉及部分的法律,更不用說大部分隻有小學文化水平的普通人了。


    隻有等大部分人的文化提高了,才有法治的基礎。


    而且我國因為發展太快,而且各地發展的不平衡,發達地方高樓大廈家裏都電氣化了,而窮的地方連水電都沒有通!


    在國內,很多時候法律法規根本沒有規矩和人情管用,很多時候都需要有人站出來起好帶頭作用。


    很多政策的實施都需要人治的作用,所以在短時間內,甚至幾十年裏,我們還是沒有辦法完全脫離人治。


    人治並不是不好,最重要的是人治需要有一個好的帶頭人。


    人治又叫做“賢人政治”,它與法治最大的區別,便是它更依賴於執政者個人的品德、能力來治理國家。


    假如執政者自身的能力非常強,又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平,那自然就能一手締造出盛世,此時社會治理水平絕對是優於現在的所謂法治社會的。


    而且,人治還具有一些法治不具有的優勢,例如因人而異的管理方式及更高的效率。


    所以最終的關鍵就是,不論人治還是法治,帶頭人的能力和品德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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