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認為,風雅並非不食人間煙火,而是一種不將就的生活態度,一種慢下來感知美好事物的細膩情懷。人生,皆是光陰的過客,而生活,無論你處在什麽樣的層次上,隻要你熱愛生活,依然美好如故。不是歲月磨平了狂野、而是故事教會了五明平凡,生活不會告訴五明路該怎麽走,隻會教五明去適應,每個人都是為了三餐四季而奔走,希望五明和同行的人,都是苦盡甘來的人,隻要在變好,慢一點又何妨。五明認為,最美的樣子,不是表麵光鮮,而是麵對瑣碎的生活,依然有最純真的笑容。五明已經人到三十了,話不能隨口、事不能從心、人不能隨意。在努力邊緣一直在用僅有的理智克製自己不要鬆勁,上看父母下望兒子,卻發現連鬆勁的資格都沒有了。有時候很煩,不是脾氣不好,而是心累,有些事不能言不能語,隻能獨自承受表麵裝作若無其事,可心裏的苦誰又能懂。五明喜歡生命裏的真誠,更喜歡相遇後的友情,敬仰與人為善的知己,更感謝生命中不離不棄的朋友!時光 ,從來都是靜謐的,隻是欲望,攪動了塵埃,三十而立,經曆多了,各種招數熟爛於心,心中毫無波瀾,五明喜歡日出,陽光落在身上,沒有煙火,沒有雜陳,隻有光和希望,把自己的感受永遠置頂,清風有度,決擇有品,得失隨緣。
在北京學習的第七周,老師繼續講《國際商法》二、美國法
老師說,美國是十八世紀後期才形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在這以前,它曾經是英、法、荷等歐洲國家的殖民地。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英國排擠了法國、荷蘭等國的勢力,在北美東部建立了弗吉尼亞、麻薩諸塞等十三個殖民地,它們就是後來美國的前身。
老師說,美國獨立戰爭以前,英屬北美十三個殖民地都施行英國的法律。因為依照1608年英國法院在卡爾文一案中所確定的原則,英國的殖民地都應適用英國的普通法。同時,英國派往各殖民地的總督有權否決殖民地議會通過的法律,並有權委派法官和各種官吏,這都有助於在殖民地推行英國的法律。但由於英國普通法不能適應當地的具體條件,在普通法的適用上曾經引起過許多的問題。因此,有一段時期,這些英國殖民地的法律相當混亂,除了英國普通法和議院製訂的法律以外。還有各殖民地議會通過的法律、法令,有些地區甚至宣布,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得依從《聖經》。
老師說,美國獨立初期,由於普遍存在著對英國統治的敵視,因而英國的普通法也受到當地的反對。許多州都宣布禁止援引1776年以後的英國判例。當時有兩種主張,一種主張采用英國普通法,一種主張采用大陸法模式,以法典編纂的方式來建立美國的法律。這是因為,在這些原殖民地中,有些地方原來是法國和西班牙的殖民地,過去曾適用過大陸法;而且在北美的居民中,許多移民來自歐洲大陸各國,他們本來就不屬於英國普通法體係。但是,由於美國畢竟同英國淵源較深,英國普通法在殖民統治時期已經有相當大的影響,而且英、美兩國都以英語作為共同的語言,因此,美國最後還是留在普通法體係內,並與英國一道成為普通法係中最重要的兩個國家。
老師說,美國法在法律語言、法律概念和推理方法等方麵,都與英國法有相同之處。但是,在美國獨立以後,兩國的法律基本上是獨立發展的。美國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不僅與大陸法國家不同,而且與英國法也有所區別。
老師講(一)美國法的結構
老師說,美國屬於普通法體係。美國與英國一樣,以判例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對判例法的補充或修正。美國依然采用英國法的範疇、概念和分類方法,但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是美國法與英國法相同的地方。但由於美國是聯邦製國家,在美國法律中,既包括聯邦法,也包括州法,使美國法律的結構同英國有很大的差異。
老師說,美國把法律分為聯邦法與州法兩大部分,這是美國法律結構的一個主要特點。美國聯邦憲法對聯邦和各州的立法權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條的規定:凡憲法未授予聯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屬於各州。這就是說,各州的立法權是原則,聯邦的立法權屬於例外。各州保留了相當大一部分立法權。但聯邦的法律高於各州的法律,如州法與聯邦法有抵觸時,應適用聯邦法。在民事立法方麵,聯邦的立法權範圍主要包括銀行、工業、國際貿易、州際貿易、專利權和稅收等事宜。但即使在上述範圍內也並不排除各州的立法權。各州不得在聯邦立法權範圍內製定與聯邦法律相抵觸的法律,但可以製定補充性或附加性的法律。例如,聯邦有聯邦的稅法,各州也有各州的稅法,各依其法,各收其稅。
老師說,現在美國有兩種成文法,一種是聯邦的成文法,主要包括(1)聯邦憲法;(2)聯邦國會製定的法律,以及聯邦各行政機構製訂的補充性的條例;(3)聯邦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條約。另一種是各州的成文法,主要包括:(1)各州的憲法;(2)各州議會製定的法令;(3)地方當局製定的條例等等。
老師說,美國在普通法方麵,情況比較複雜,特別是在聯邦法院是否要受州的判例法的約束,以及是否存在著一種總的聯邦普通法的問題上,美國曾經有過一個演變的過程。1789年《聯邦司法機關法》規定,凡是沒有聯邦法律可供援引的事項,聯邦法院應按其所在地的法律衝突規則來確定應適用哪一個州的法律。對於這項法律,有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州的法律”應當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州的判例法;有人則認為不包括州的判例法,聯邦法院不受州的判例法的拘束。1842年在一個判例中,斯托尼法官確認聯邦法院有權不按照州的判例法,而根據所謂聯邦普通法作出判決。這個判決受到了非難,理由是:第一、如果按照這個判決所確立的原則,同一個案件將因由聯邦法院審理或由州法院審理而得到不同的結論,當事人可利用轉移住所等方式使自己的案件受聯邦法院管轄,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第二、聯邦憲法並沒有授權讓聯邦在其無立法權的法律問題上發展一套聯邦的普通法。1938年,最高法院在另一個判例中把上述判例顛倒了過來,明確宣布不存在所謂“總的聯邦普通法。最高法院法官布朗狄斯宣布,除聯邦國會法律所管轄的事項外,應適用州法。而州法應當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這項原則至今仍然適用。但是在純粹屬於聯邦立法權範圍內的事項,聯邦法院可以發展聯邦的普通法;在這些問題上,聯邦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
老師說,由於美國的特殊曆史條件,使各州在立法方麵享有很大的權力。盡管進入二十世紀以來,聯邦立法活動大大加強,聯邦法的作用不斷上升,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州法仍然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老師說,因此,我們在研究美國法律或者在對美貿易中,不僅要了解美國的聯邦法,而且還要了解有關州的法律。美國,州的法律大體上是相似的,但也存在著不少差異。為了使各州的法律保持統一,美國政府在1892年成立了一個統一州法全委員會,它與另一個私人組織美國法學會相配合,起草了一係列統一法和樣板法,供各州采用。迄今為止,已先後製訂出七十四項統一法和二十三項樣板法。各州可根據本州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否予以采用。隻有經過州的立法機關正式采納以後,這些統一法或樣板法才能在采納它的州內起作用。在這些統一法中,成效最顯著的是1952年擬訂的《統一商法典》,該商法典現已被除路易斯安納州以外的所有各州所采用。但其餘大多數樣板法,至今隻有少數幾個州采用,因此,統一州法的任務還遠未完成。
在北京學習的第七周,老師繼續講《國際商法》二、美國法
老師說,美國是十八世紀後期才形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在這以前,它曾經是英、法、荷等歐洲國家的殖民地。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英國排擠了法國、荷蘭等國的勢力,在北美東部建立了弗吉尼亞、麻薩諸塞等十三個殖民地,它們就是後來美國的前身。
老師說,美國獨立戰爭以前,英屬北美十三個殖民地都施行英國的法律。因為依照1608年英國法院在卡爾文一案中所確定的原則,英國的殖民地都應適用英國的普通法。同時,英國派往各殖民地的總督有權否決殖民地議會通過的法律,並有權委派法官和各種官吏,這都有助於在殖民地推行英國的法律。但由於英國普通法不能適應當地的具體條件,在普通法的適用上曾經引起過許多的問題。因此,有一段時期,這些英國殖民地的法律相當混亂,除了英國普通法和議院製訂的法律以外。還有各殖民地議會通過的法律、法令,有些地區甚至宣布,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得依從《聖經》。
老師說,美國獨立初期,由於普遍存在著對英國統治的敵視,因而英國的普通法也受到當地的反對。許多州都宣布禁止援引1776年以後的英國判例。當時有兩種主張,一種主張采用英國普通法,一種主張采用大陸法模式,以法典編纂的方式來建立美國的法律。這是因為,在這些原殖民地中,有些地方原來是法國和西班牙的殖民地,過去曾適用過大陸法;而且在北美的居民中,許多移民來自歐洲大陸各國,他們本來就不屬於英國普通法體係。但是,由於美國畢竟同英國淵源較深,英國普通法在殖民統治時期已經有相當大的影響,而且英、美兩國都以英語作為共同的語言,因此,美國最後還是留在普通法體係內,並與英國一道成為普通法係中最重要的兩個國家。
老師說,美國法在法律語言、法律概念和推理方法等方麵,都與英國法有相同之處。但是,在美國獨立以後,兩國的法律基本上是獨立發展的。美國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不僅與大陸法國家不同,而且與英國法也有所區別。
老師講(一)美國法的結構
老師說,美國屬於普通法體係。美國與英國一樣,以判例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對判例法的補充或修正。美國依然采用英國法的範疇、概念和分類方法,但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是美國法與英國法相同的地方。但由於美國是聯邦製國家,在美國法律中,既包括聯邦法,也包括州法,使美國法律的結構同英國有很大的差異。
老師說,美國把法律分為聯邦法與州法兩大部分,這是美國法律結構的一個主要特點。美國聯邦憲法對聯邦和各州的立法權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條的規定:凡憲法未授予聯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屬於各州。這就是說,各州的立法權是原則,聯邦的立法權屬於例外。各州保留了相當大一部分立法權。但聯邦的法律高於各州的法律,如州法與聯邦法有抵觸時,應適用聯邦法。在民事立法方麵,聯邦的立法權範圍主要包括銀行、工業、國際貿易、州際貿易、專利權和稅收等事宜。但即使在上述範圍內也並不排除各州的立法權。各州不得在聯邦立法權範圍內製定與聯邦法律相抵觸的法律,但可以製定補充性或附加性的法律。例如,聯邦有聯邦的稅法,各州也有各州的稅法,各依其法,各收其稅。
老師說,現在美國有兩種成文法,一種是聯邦的成文法,主要包括(1)聯邦憲法;(2)聯邦國會製定的法律,以及聯邦各行政機構製訂的補充性的條例;(3)聯邦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條約。另一種是各州的成文法,主要包括:(1)各州的憲法;(2)各州議會製定的法令;(3)地方當局製定的條例等等。
老師說,美國在普通法方麵,情況比較複雜,特別是在聯邦法院是否要受州的判例法的約束,以及是否存在著一種總的聯邦普通法的問題上,美國曾經有過一個演變的過程。1789年《聯邦司法機關法》規定,凡是沒有聯邦法律可供援引的事項,聯邦法院應按其所在地的法律衝突規則來確定應適用哪一個州的法律。對於這項法律,有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州的法律”應當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州的判例法;有人則認為不包括州的判例法,聯邦法院不受州的判例法的拘束。1842年在一個判例中,斯托尼法官確認聯邦法院有權不按照州的判例法,而根據所謂聯邦普通法作出判決。這個判決受到了非難,理由是:第一、如果按照這個判決所確立的原則,同一個案件將因由聯邦法院審理或由州法院審理而得到不同的結論,當事人可利用轉移住所等方式使自己的案件受聯邦法院管轄,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第二、聯邦憲法並沒有授權讓聯邦在其無立法權的法律問題上發展一套聯邦的普通法。1938年,最高法院在另一個判例中把上述判例顛倒了過來,明確宣布不存在所謂“總的聯邦普通法。最高法院法官布朗狄斯宣布,除聯邦國會法律所管轄的事項外,應適用州法。而州法應當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這項原則至今仍然適用。但是在純粹屬於聯邦立法權範圍內的事項,聯邦法院可以發展聯邦的普通法;在這些問題上,聯邦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
老師說,由於美國的特殊曆史條件,使各州在立法方麵享有很大的權力。盡管進入二十世紀以來,聯邦立法活動大大加強,聯邦法的作用不斷上升,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州法仍然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老師說,因此,我們在研究美國法律或者在對美貿易中,不僅要了解美國的聯邦法,而且還要了解有關州的法律。美國,州的法律大體上是相似的,但也存在著不少差異。為了使各州的法律保持統一,美國政府在1892年成立了一個統一州法全委員會,它與另一個私人組織美國法學會相配合,起草了一係列統一法和樣板法,供各州采用。迄今為止,已先後製訂出七十四項統一法和二十三項樣板法。各州可根據本州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否予以采用。隻有經過州的立法機關正式采納以後,這些統一法或樣板法才能在采納它的州內起作用。在這些統一法中,成效最顯著的是1952年擬訂的《統一商法典》,該商法典現已被除路易斯安納州以外的所有各州所采用。但其餘大多數樣板法,至今隻有少數幾個州采用,因此,統一州法的任務還遠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