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拉甘,咱們是不是有些太過了?”希拉姆有點兒擔心的問到。


    麵對鋪天蓋地的噓聲,希拉姆全身開始冒汗了。


    德拉甘連忙捅了捅他,然後提醒道:


    “希拉姆,你瘋了麽?別緊張,冷靜,保持冷靜!隻要咱們不說,沒有人發現的!”


    “臥槽!果然有鬼,你們看,那倆裁判是不是在一起鬼鬼祟祟的偷聊呢?”陳江華眼尖,指著希拉姆二人說到。


    “刷刷刷……”頓時就是幾十道目光投了過去,希拉姆跟德拉甘連忙分開。


    “可惡,果然有問題!這兩個該死的混蛋!”大唐氣的大罵道。


    兩個裁判都有鬼?那另外一個呢?李翔把目光掃向了另外一名裁判。


    李翔知道,在正式籃球比賽當中,籃球裁判員都是由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兩名副籃球裁判員組成的,而且還有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在亞洲籃球錦標賽上,記錄台人員都是由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組成。


    李翔看到那名助理裁判正在跟技術代表溝通著什麽,看樣子應該跟主裁兩人不是一夥的。


    技術代表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他在比賽中的主要職責就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眼下出現這麽大的誤判,來自新加坡的助理裁判加蓬也是感覺到有些不可思議了。因此,在跟希拉姆以及德拉甘溝通無果之後,他直接就找到了技術代表。


    在籃球規則中,擔任一場比賽的籃球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係。而且,籃球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技術代表對這個判罰也有些疑問,於是他喊來希拉姆跟德拉甘說到:“


    兩位,吹罰李翔的技術犯規是不是有些牽強啊?你看這迴放,李翔也沒做什麽出格的動作或者挑釁眼神啊?”


    果不其然,現場的大屏幕開始播放李翔剛才被吹罰技術犯規時的畫麵,裏麵李翔隻不過是掃了一眼希拉姆,並沒有其他挑釁的動作。


    德拉甘不由得嘴角抽了抽,他知道自己這球吹罰的確實是有點兒太過牽強了。唉!自己還是有點兒太心急了。


    “這個判罰是不可能在改變了,既然德拉甘判罰了李翔技術犯規,那這次判罰就是有效的,我是主裁判,我有這個權力認定這次吹罰有效。”希拉姆這時候說道。


    聽到希拉姆終於勇敢的站出來了,德拉甘終於露出了誌在必得的笑容。


    “你……”加蓬感覺自己的肺要被氣炸了。可是,他也知道自己隻不過是個助理裁判,說句不好聽的就是輔助主裁判吹罰比賽的。


    而所有的權力都基本上掌握在主裁手裏,比如:賽前檢查和批準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表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並且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都可以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最厲害的是,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係。


    也就是說,希拉姆隨時可以終止加蓬吹罰比賽。


    但是,作為籃球裁判員,他們也有自己應該擔負的責任。比如: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麵記錄該事件。


    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跟術代表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但是,所有的這一切加蓬都不怕,因為他知道一個籃球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職責和權力: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而恰恰剛才德拉甘的判罰就影響了比賽的流暢度,讓這場比賽變得噓聲四起……


    在比賽控製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麽以及宣判什麽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範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唉……”沒辦法,就因為這些規則,加蓬對德拉甘的判罰是沒辦法做出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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