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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穿同人]我和四爺互穿後 作者:山海十八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採取分屍舉動,更能夠嫁禍給喜好製作發明的黃履莊,因為如今人們多是認為機械術是近妖似仙的本領。
這樣一來,不該知道寶藏秘密的人,或死或被判處死刑。
不難推測,陽春子肯定叮囑過張巧丫絕不能對外透露求轉胎丸、求子歌之類的事他想要掩人耳目,多的是理由忽悠張巧丫,比如說有的法術說出去就沒靈性了。
至於張巧丫為什麽又會轉述給大女兒聽?
也許是不忍心大女兒會重蹈覆轍。陳大妞九歲了,再過幾年就要張羅婚事,希望她能一舉得男。
這種想法非常可悲,卻不能責怪張巧丫,是這個世道的錯誤。
武拂衣哀其不幸,對此不隻是把陳大壯送入牢中就行。
盡管無法以一己之力改變千百年來的思想頑疾,但也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從增改《大清律》開始,將略賣的定義擴大。
不隻是陌生人以搶掠或誘騙的方式拐賣人口,親生父母也不能販賣自己的孩子。
如今,人們的平均壽命不算高,但也高過了明末清初的戰亂年代。
既然普遍以十歲為界限來定義孩子犯罪是否要嚴懲,那也要給孩子們相應的保障。
唐朝曾經製定這一法規,十歲前孩子缺乏足夠的自主判斷,即便自願賣身也被視作是非法販賣。而今,要取其律法中的精華,運用到大清律中。
理論上,男孩女孩都會被父母販賣,實際中更多是賣女兒。
這條法令至少從法理上明確態度,勒令類似陳大壯此類無良父親不得賣女,否則就要蹲大牢。
另,更進一步明確不得虐待妻女的法條。
哪怕執行過程中很多時候都是民不舉官不究,但總好過於想要尋求律法保護連一條明確條文都沒有。
定下去了半條命的刑罰,足以威嚇住一部分無良父母,也就是一種進步。
**
**
九月初九,宮內俱是歡慶重陽節的氣氛。
康熙吃了重陽糕,瞧著案頭上的兩份急件。
一份來自湖廣總督石文晟,另一份來自老四。
想了想,本來該先看前者,瞧一瞧是否湖廣地帶有突發事件,但還是先打開後者的家信。
算算時間,老四應該離開了湖南進入雲貴。這一次南下,老四離開江南時捎了一封信迴京城,然後就是了無音訊。
康熙瞧著信封的厚度快趕上一本書了,是不是寄託了老四對於汗阿瑪非常濃烈的思念之情?
這就把厚厚的一疊信取了出來。
然後,隨著閱覽家信,康熙的臉上仿佛打翻了調色盤,一顆心更是上上下下被吊著做了多次高空墜落運動。
老四開篇表達了對父親的想念。
表示離京城越遠,越知道汗阿瑪對子女的照料之周全,實乃天下父親楷模,真是希望人人效仿。
可惜,天下總有不受教化的人。
比如陳大壯將四個女兒一起賣出毫無慈父之心,而且他找的牙人是拐賣人口的非法販子。
這成了當地的一起引人關注案件。
經過鄭知府的審理,判定陳大壯從無教養女兒,更是違反了大清律中對於賣出子女時需合情合理的法規。
盡管陳大壯竭力否認與王麻子勾結,但在一夥人販子落網後,指認陳大壯早就了解牙行做非法生意。
換句話說,陳大壯主動做了王麻子的從犯,哪怕他賣出的是親生女兒,但也參與到了非法略賣中。
這種情況,當然要判刑。
王麻子等拐賣人口團夥必是死刑。
陳大壯,杖責八十,牢獄三年。
因為陳大壯的爹媽不僅知情,也是支持兒子的做法,也屬於從犯。杖責五十,牢獄一年。
至於陳家四姐妹,因為是買賣非法,她們被賣出的這一筆交易自然作廢。
當重迴陳家就接到一個不幸的消息,陳大壯及其爹娘受刑後不久 ,傷口感染而高熱去世。
四姐妹自此要相依為命。
這個消息究竟是不是「不幸」?
信中,老四沒有更多主觀表態。
隻說因為陳家姐妹提供了關鍵線索,有功於緝拿兇犯何義堅、陽春子等人,是予以了她們一筆賞賜。
在孝期結束後,陳家四姐妹如果願意也能自立門戶,不妨離開傷心地去洞庭湖珍珠養殖地覓一份工。
康熙讀到此處,不認為老四對陳大壯等三人的刑罰中做手腳。
杖責五十、一百,隻要不放水,認認真真打,皮開肉綻後高熱死亡是屢見不鮮的。
接下去,隨信而來是對於拐賣行為的法條增加意見,比如著重提了父母不能在孩子十歲之前將其發賣。
老四不愧是去刑部待過,洋洋灑灑寫了好多。一條條法令的增添,寫得內容詳盡,讓康熙也看得頭昏。
但,康熙很快倏然清醒,一行字竄入眼簾。
「經由石總督全力配合,順利抓捕潛入武林源山中的分屍案兇犯,將其所盜挖李自成寶藏全數截獲」。
等一下,從哪裏冒出來的李自成寶藏?
剛剛不還在說拐賣案件,以及必須增添不能賣兒女的法律。
好啊!
康熙一目十行看完下文,方知老四採取了倒敘的方式。
先說湖北、湖南兩手打擊了拐賣團夥,將王麻子為首的一群人盡數拿下。
這樣一來,不該知道寶藏秘密的人,或死或被判處死刑。
不難推測,陽春子肯定叮囑過張巧丫絕不能對外透露求轉胎丸、求子歌之類的事他想要掩人耳目,多的是理由忽悠張巧丫,比如說有的法術說出去就沒靈性了。
至於張巧丫為什麽又會轉述給大女兒聽?
也許是不忍心大女兒會重蹈覆轍。陳大妞九歲了,再過幾年就要張羅婚事,希望她能一舉得男。
這種想法非常可悲,卻不能責怪張巧丫,是這個世道的錯誤。
武拂衣哀其不幸,對此不隻是把陳大壯送入牢中就行。
盡管無法以一己之力改變千百年來的思想頑疾,但也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從增改《大清律》開始,將略賣的定義擴大。
不隻是陌生人以搶掠或誘騙的方式拐賣人口,親生父母也不能販賣自己的孩子。
如今,人們的平均壽命不算高,但也高過了明末清初的戰亂年代。
既然普遍以十歲為界限來定義孩子犯罪是否要嚴懲,那也要給孩子們相應的保障。
唐朝曾經製定這一法規,十歲前孩子缺乏足夠的自主判斷,即便自願賣身也被視作是非法販賣。而今,要取其律法中的精華,運用到大清律中。
理論上,男孩女孩都會被父母販賣,實際中更多是賣女兒。
這條法令至少從法理上明確態度,勒令類似陳大壯此類無良父親不得賣女,否則就要蹲大牢。
另,更進一步明確不得虐待妻女的法條。
哪怕執行過程中很多時候都是民不舉官不究,但總好過於想要尋求律法保護連一條明確條文都沒有。
定下去了半條命的刑罰,足以威嚇住一部分無良父母,也就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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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初九,宮內俱是歡慶重陽節的氣氛。
康熙吃了重陽糕,瞧著案頭上的兩份急件。
一份來自湖廣總督石文晟,另一份來自老四。
想了想,本來該先看前者,瞧一瞧是否湖廣地帶有突發事件,但還是先打開後者的家信。
算算時間,老四應該離開了湖南進入雲貴。這一次南下,老四離開江南時捎了一封信迴京城,然後就是了無音訊。
康熙瞧著信封的厚度快趕上一本書了,是不是寄託了老四對於汗阿瑪非常濃烈的思念之情?
這就把厚厚的一疊信取了出來。
然後,隨著閱覽家信,康熙的臉上仿佛打翻了調色盤,一顆心更是上上下下被吊著做了多次高空墜落運動。
老四開篇表達了對父親的想念。
表示離京城越遠,越知道汗阿瑪對子女的照料之周全,實乃天下父親楷模,真是希望人人效仿。
可惜,天下總有不受教化的人。
比如陳大壯將四個女兒一起賣出毫無慈父之心,而且他找的牙人是拐賣人口的非法販子。
這成了當地的一起引人關注案件。
經過鄭知府的審理,判定陳大壯從無教養女兒,更是違反了大清律中對於賣出子女時需合情合理的法規。
盡管陳大壯竭力否認與王麻子勾結,但在一夥人販子落網後,指認陳大壯早就了解牙行做非法生意。
換句話說,陳大壯主動做了王麻子的從犯,哪怕他賣出的是親生女兒,但也參與到了非法略賣中。
這種情況,當然要判刑。
王麻子等拐賣人口團夥必是死刑。
陳大壯,杖責八十,牢獄三年。
因為陳大壯的爹媽不僅知情,也是支持兒子的做法,也屬於從犯。杖責五十,牢獄一年。
至於陳家四姐妹,因為是買賣非法,她們被賣出的這一筆交易自然作廢。
當重迴陳家就接到一個不幸的消息,陳大壯及其爹娘受刑後不久 ,傷口感染而高熱去世。
四姐妹自此要相依為命。
這個消息究竟是不是「不幸」?
信中,老四沒有更多主觀表態。
隻說因為陳家姐妹提供了關鍵線索,有功於緝拿兇犯何義堅、陽春子等人,是予以了她們一筆賞賜。
在孝期結束後,陳家四姐妹如果願意也能自立門戶,不妨離開傷心地去洞庭湖珍珠養殖地覓一份工。
康熙讀到此處,不認為老四對陳大壯等三人的刑罰中做手腳。
杖責五十、一百,隻要不放水,認認真真打,皮開肉綻後高熱死亡是屢見不鮮的。
接下去,隨信而來是對於拐賣行為的法條增加意見,比如著重提了父母不能在孩子十歲之前將其發賣。
老四不愧是去刑部待過,洋洋灑灑寫了好多。一條條法令的增添,寫得內容詳盡,讓康熙也看得頭昏。
但,康熙很快倏然清醒,一行字竄入眼簾。
「經由石總督全力配合,順利抓捕潛入武林源山中的分屍案兇犯,將其所盜挖李自成寶藏全數截獲」。
等一下,從哪裏冒出來的李自成寶藏?
剛剛不還在說拐賣案件,以及必須增添不能賣兒女的法律。
好啊!
康熙一目十行看完下文,方知老四採取了倒敘的方式。
先說湖北、湖南兩手打擊了拐賣團夥,將王麻子為首的一群人盡數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