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享受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的,而且還享受言論免責,因此派出所是不可以隨意捉拿的,扣留就更不允許了,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一點,不過對於人大代表來說也有著更加嚴格的標準要求,希望每一個人大代表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夠嚴於律己,寬以待人,隻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社會發展的更加迅速,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一點,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普通群眾來說,在生活中也一定要做好監督職責,監督身邊的每一個人大代表。


    我國的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不經過上級領導的許可,那麽是不可以隨意逮捕或者刑事審判的,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一定要學會嚴格遵守法律才行,隻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生活不受影響。


    一般來說人大代表是有任期的,如果在任期之內出現政治錯誤的話,我們可以選擇寫信舉報,無論是紀委信箱還是當地的舉報信箱都是可以的,不過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千萬不可以自己進行審判,因為人民是沒有審判權力的,希望每個人都能夠認識到這一點,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一定要尊重每一條生命才行。


    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有犯錯誤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學會嚴格要求自己才行,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普通群眾,如果犯錯誤的話都一定要及時地自首,隻有這樣才可以不影響我們的子孫後代。


    選好人大代表,意味著厚重的責任。國家的治理、地方的發展要靠人民當家作主,而人民當家作主是通過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實現的。把代表選好,是對開發熱土的關切,更是每個選民的責任。


    選好人大代表,意味著莊嚴的權利。選舉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聖而莊嚴的權利。即將參加投票的每個選民,都經過了嚴格的登記,這既是對自身選舉權的莊重確認,也是我們應當履行好的義務。每個選民都應珍惜這個權利,依法行使好這個權利,認真負責地投好這一票。


    選好人大代表,意味著廣泛的參與。“眾人拾柴火焰高”。政治本是眾人之事,有了更廣泛的參與,才能更好地實施管理治理、實現人民共建共享。參加投票選舉,是政治參與具體而生動的體現,也是深入而有效的社會動員。社會越發展,越需要我們不斷增強參與意識。新時代的公民,應當在熱情參與、有序參與中當好地方建設發展的主人翁,不做旁觀者。


    選好人大代表,意味著充分的認同。人大代表,不僅自身要過得硬,更要讓群眾有公認。隻有把那些在群眾中有威信、有認同,守法治、守公德,有意願、也有能力履職的公民選為代表,群眾的意願才能得到更好表達,群眾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維護。每個參加投票的選民,心中要有這杆秤、這把尺,真正選出讓最廣大群眾信得過、靠得住的貼心人、代言人。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隨著我國民主政治體製的不斷完善和全麵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各級人大代表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整體得到提高,高質量、有針對性的議案越來越多,討論發言中推進國家有效治理和法治進程的對策和建議多了,關心百姓疾苦、反映廣大人民群眾唿聲和意願的聲音更加普遍了。


    徐家強明白,當選人大代表是一種榮譽,更意味著擔當的職責和肩負的使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均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按照法律規定,人大代表享有參加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並發表意見;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提出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等權利。由此可見,人大代表是一種職責,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權參與選舉、決定、任免國家或地方重要領導人、參與決策國家或地方重大事務。


    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製度安排。人民通過選舉代表參政議政,反映了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代表自己的利益。人大代表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人大代表享有的權力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像私權一樣隨意放棄,必須依法行使。


    從法律角度而言,人大代表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比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等,是人大代表享有的一項權利,同時又是人大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說它是權利,因為隻有擔任代表職務的公民才有資格行使這類行為。說它是義務,則是因為擔任代表職務的公民必須盡職盡責做好這類行為,否則就屬於失職行為。


    因而,當選人大代表意味著一種職責,它是權力,也是責任;是權利,也是義務,絕不能僅僅是當作一份榮譽。一個人工作出色,可以獲得全國“三八”婦女、“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而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則必須要堅持黨的領導,經人民選舉,能夠真正履行參政議政的職責,切實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唿聲和意願,擔當起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獻計出策的治國理政重任。


    以一個共產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的徐家強,自從桃江縣委縣政府裏下發《各鎮民兵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實施方案》的通知後,每天飯後沒重大事情的時候都會去夜市轉一轉。


    民兵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實施方案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標本兼職的原則,大力弘揚社會正氣,樹立為民服務意識,立足於防、側重於治,堅持周密計劃,嚴密組織、突出重點、區分任務、明確責任,強調配合、條塊結合、綜合治理。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抓好各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確保各鎮經濟政治形勢穩定,社會的長治久安,要樹立持久工作的思想。


    按照縣武裝部關於民兵要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要求,牢固樹立確保一方平安的決心,充分發揮民兵主力軍的作用和招之能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優勢,確保各鎮社會秩序穩定,社會治安形勢良好。


    各村(居)民兵營要成立社會治安領導小組,在村治保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成立普法小組,搞好宣傳和幫教工作。各村(居)民兵營要成立5~7人的民兵治安巡邏小隊。


    封控隊由玉泉居委會、山後村、石門頭新村三個基幹民兵連編成,武裝幹事王清利任隊長。抓捕隊由鎮應急分隊編成,武裝幹事朱俊祥任隊長。守衛隊由楊家坳居委會、徐家坳居委會兩個基幹民兵連編成,楊家坳居委會民兵營長楊守則任隊長。預備隊由山窩村、薛家台村兩個基幹民兵連編成,薛家台村民兵營長薛永康任隊長。


    行動原則和要求是要求民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要注意民兵的性質和任務,民兵既是民又是兵,要發揮民兵的作用民兵維護社會治安的單獨行動,必須依法進行。


    各鎮武裝部成立維護社會治安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桃花鎮指揮部設立在鎮武裝部,集結地點設在鎮政府大樓前。各村(居)民兵營照此方案製定相應措施。


    徐家強說:“聯防隊受派出所和居委雙重領導,工作有衝突時以派出所委派的工作為主,你們雖然沒有編製,屬於合同工,但是你們的職責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責任區的社會治安秩序;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執勤巡邏、安全檢查,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製止違反治安管理和違法犯罪的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幫助教育,對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監督;疏導和調解本責任區內的民間糾紛。


    你們在公安幹警的組織、帶領下開展巡邏執勤、堵卡、守候等預防和製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沒有偵查權、審訊權、處罰權,沒有限製人身自由權,不設隊部,隊長由公安幹警薛國棟兼任。”


    “聯防隊員是輔警嗎?”聯防隊員問薛國棟。


    薛國棟說:“聯防隊員不是輔警。聯防隊員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領導,社會各方麵力量參與,組建以維護社會治安為主要任務,實行專業化、半軍事化管理的群防群治隊伍。聯防隊員不同於輔警,雖然兩者都是為社會治安與穩定服務,在執行任務中都有一定的輔助作用,但是聯防隊員是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在執行任務中起到輔助作用,而輔警則是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在執行任務中起主要作用。”


    “聯防隊和輔警有什麽區別?”徐軍問薛國棟。


    薛國棟說:“聯防隊和輔警的區別在於職責和權力範圍的不同。聯防隊是臨時組織的一種社會治安防控力量,通常由居民自發組成,協助公安機關進行巡邏、防範和矛盾調解等工作。他們與輔警相比,屬於公益性誌願服務,並且沒有行政管理權力。而輔警則是由公安機關直接錄用和管理的警察輔助人員,他們具有一定的法律權力,可以進行一些行政執法工作,如交通管理、治安巡邏等。因此聯防隊更多是社區居民幫助社會治安維護,而輔警則是公安機關的一部分,具備一定的執法權力。”


    “街道招聘聯防隊員工資怎麽發?”聯防隊員又問。


    “街道招聘聯防隊員一般是比較靈活的用工形式,工資發放方式也較為多樣化。一些街道會直接按照工作天數或者工作小時數來發放工資,另一些則是按月發放。一般是通過銀行卡或者現金方式發放工資。建議加入聯防隊員前要仔細了解薪資結構及具體發放方式,並與雇主簽定相應的勞動合同以防不必要的糾紛。”薛國棟說。


    “街道聯防隊員和派出所聯防隊員有什麽不同?”聯防隊員再問。


    “治安員是指在政府公安機關工作的人民警察的輔助力量,主要從事治安巡邏打擊違法犯罪等工作。要求治安員必需是十八歲以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合法公民,治安員必需是由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政審證明,由醫院開具的體檢證明的人員。


    治安聯防隊是中國大陸的一種群眾性的自防、自治組織,是預防、製止、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輔助力量。


    根據國家規定,治安聯防隊的一切活動均應置於基層組織的領導和公安機關指導之下。治安聯防隊本質上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權力不是法律授權而得,而是委托而得,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治安聯防隊人數按當地人口、地域、工作量的實際情況而配備。


    一般要求縣級建立一支百人以上的專業治安聯防大隊,鄉鎮建立一支十人以上的專業治安聯防中隊,村或居委會建立一支五人以上的治安聯防分隊。”薛國棟說。


    徐家坳村民兵治安聯防分隊由九人組成,村委委員、民兵連長、村電工徐軍任分隊長,重點維護夜市、發電站、沼氣站的安全,同時還看護公路珍貴綠化苗木,與別的村(居)不同,徐家坳村聯防隊員由存福利基金會給予一定的補貼,月補貼千元左右,加上他們參加護林防火工作,每年的補貼不少於兩萬元,使他們能夠全心全意做治安和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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