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嬌調入小牧場工作以後,徐茂才對徐天嬌說:“天嬌,你臨時除了做飯也沒有什麽事情,去南山駕校學車去,等拿到駕照以後我們小牧場就不用再用示範園的車了。”


    “行,大伯,我去學車。”徐天嬌答道。


    聰穎的徐天嬌順利取得駕照,徐茂才從新飛集團運輸隊要來一輛皮卡。


    所謂的“皮卡”就是轎車和貨車的雜交品種,是汽車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采用轎車車頭和駕駛室,同時帶有敞開式貨車車廂的車型。其特點是既有轎車般的舒適性,又不失動力強勁,而且比轎車的載貨和適應不良路麵的能力還強。


    徐茂才要來的這輛豐田皮卡既可作為專用車、多用車、公務車、商務車,也可作為家用車,用於小牧場載貨和交通等使用,是非常實用和常見的一種交通工具,並且深受小牧場老人們的熱愛,成了小牧場的專車。


    皮卡的功能優勢在於首先是它兼具了家用車和商用車的雙重特性(客貨兩用),具有顯著的單位和家庭工具車特征;其次是它構造多樣化從而滿足了更廣泛的需求。相比於轎車它有承載性和通過性的優點,相比於輕卡和微卡它有安全性和駕乘舒適性的優點。


    小牧場擴大建設後,徐茂才舉薦徐天嬌為小牧場的總務。


    總務屬於行政後勤崗位,工作內容涉及行政、人事、財務等多個方麵,從業者需熟練使用常用的電腦辦公軟件,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熟悉辦公采購流程等。


    其工作內容包括保管小牧場合同、勞動合同、財務文檔、商務文檔等各項重要資料;采購辦公設備,管理辦公資產;實施人事六大模塊功能,建立並管理員工檔案;負責辦理員工社保相關事宜;整理並保管牧場票據,定期與會計對賬,接受銀行日記賬檢查,每月提交報稅及發票匯總表;與外界相關部門聯係,為牧場申請項目或資質;配合其他部門做好市場宣傳及客戶關係維護等。


    工作職責是協助部門完善相關管理製度及統計考勤;負責牧場相關體係建設與認證;管理維護辦公用品;負責證照的延續相關工作;完善修訂管理製度及文檔存檔工作;做好總務日常工作;完成其他臨時工作。


    綠色小牧場成了謝瑛姑的遊樂園,她每天與羊兒為伍,沒有人能夠走入她的世界。


    牛羊出欄的時候,徐茂才對徐天驕說:“天嬌,這些羊是你媽的命根子,如果要是讓她知道我們賣羊,那麽她會與我們拚命的,你把你媽拉出去玩,讓她迴避一下。”


    “行,大伯。”徐天驕答道。


    看著母親拿著奶瓶給小羊羔喂奶,徐天驕哄著母親出去,楊瑛姑說:“吃巧克力。”


    “好,媽,咱們去買巧克力吃。”徐天驕說。


    小牧場出欄牛羊賣了幾十萬,徐茂才對徐家強說:“家強,給茂修家買一套房吧,也好讓楊蓮花為天嬌招個招贅女婿。”


    “行,二叔,這個事情你看著辦吧。”徐家強說。


    徐茂修知道徐茂才要為自己買房,徐茂修感激地說:“茂才哥,房暫時不買了,我們一家住在小牧場很好,也利於我老婆休養病情。”


    “好吧,這些錢留給天嬌結婚用。”徐茂才說。


    經過楊蓮花的努力,新飛預製件廠的一個外地民工郭鬆答應倒插門,但是他有一個要求,就是把家鄉的弟弟妹妹們戶口按到徐家坳村。


    郭鬆的這些弟弟妹妹們是他收養的孤兒,為沒有戶口的孤兒按戶口成了難題,為此徐家強專門去諮詢有關部門。


    “你好,為沒有戶口的孤兒按戶口有什麽規定?”徐家強問民政局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答道:“你好,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收養公證書或撫養公證書和收養人(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對其中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由社會福利機構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集體戶口。”


    “收養孩子的條件有哪些?”徐家強又問。


    工作人員說:“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製。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製。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製。


    3、無子女。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製。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製。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製。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手續是什麽?”徐家強再問。


    工作人員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收養人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能力;未患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所需材料: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身體健康證明;撿拾經過證明;棄嬰證明;市計生部門有關證明。”


    “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個孩子嗎?”徐家強接著問。


    工作人員說:“收養人不可以收養多個孩子,收養人正常情況下隻能收養一名子女,除非收養人無子女或者收養人收養的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那麽就可以不受人數的限製。”


    徐家強又上網查閱了領養孩子的條件和手續有哪些,根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行為有一般收養和特殊收養兩種,因此,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亦可分為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這裏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


    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2)收養人無子女。


    基於《憲法》和《婚姻法》關於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養人無子女。這裏的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


    (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


    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麵:


    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


    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


    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為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


    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麵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二、收養特征


    收養關係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係,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收養不僅關係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收養行為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係依然存在,關於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隻能發生在非直係血親和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


    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收養行為隻能發生在旁係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係的人之間。


    (4)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也叫“準血親”,即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擬製血親關係不同於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收養成立效力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所產生的一係列民事法律後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後,會形成如下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製直係血親關係。


    《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直係或者旁係血親關係。


    《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


    《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消滅,《婚姻法》關於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女的姓氏。


    《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製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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