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式迴購行為就該受到嚴厲的查處


    12月3日晚間,創業板合縱科技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於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證監會查處的事情在市場上並不少見,不過,合縱科技公司被立案調查之所以受到關注,皆因該公司此前因“忽悠式迴購”而受到市場關注的緣故。盡管該公司在公告裏並未指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具體事項,但輿論認為,該公司的“忽悠式迴購”事件或是其被證監會立案的重要原因。實際上,對於這種“忽悠式迴購”行為就該從嚴查處。


    該公司“忽悠式迴購”的影響顯然是惡劣的。根據前期公告,該公司自2022年11月10日起開始實施股份迴購方案,擬在12個月內斥資2000萬元至4000萬元迴購股份。然而,時隔一年,迴購期限已滿,該公司卻並未實施迴購。該公司的迴購方案變成了對投資者赤裸裸的欺騙。


    也正因如此,監管部門終於向這種“忽悠式迴購”行為出手了。該公司於11月17日收到了北京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同日,深交所也就此事向該公司下發關注函,並表示將對公司及相關違規當事人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對“忽悠式迴購”行為僅僅隻是采取責令改正、記誠信檔案、啟動紀律處分這樣的監管措施顯然是不夠的,這樣的監管措施對於“忽悠式迴購”者來說,其違法違規的成本實在是太低了,低到不需要付出1分錢違法違規成本的地步。這是不利於打擊“忽悠式迴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也與管理層近年來一再倡導的“零容忍”格格不入,同時也與“忽悠式迴購”的惡劣影響完全不匹配。而鑒於“忽悠式迴購”帶給市場的惡劣影響,“忽悠式迴購”行為就該受到嚴厲的查處。


    首先,這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對於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一直強調要“零容忍”,要依法從嚴查處。而“忽悠式迴購”顯然也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因此,根據“零容忍”的要求,對“忽悠式迴購”當然也需要進行從嚴查處。否則,對“忽悠式迴購”行為隻是撓癢癢,這與“零容忍”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而且還是對“忽悠式迴購”行為的一種縱容。因此,為了打擊“忽悠式迴購”等違法違規行為,就必須堅持“零容忍”的做法,依法從嚴查處“忽悠式迴購”。


    其次,對“忽悠式迴購”從嚴查處也是維護市場誠信的需要。誠信是支持股市存在與發展下去的基礎,如果沒有了誠信,那麽股市也就很難維係下去了。而“忽悠式迴購”明顯是有違誠信的。上市公司說好了要迴購股份,結果時間到期後,卻不進行股份迴購,這完全是一種失信行為,這是對股市誠信的嚴重挑戰。尤其重要的是,最近一個時期,為了提振市場信心,眾多的上市公司都推出了股份迴購計劃,如果這些公司都紛紛效仿“忽悠式迴購”的做法,那麽這個市場的誠信也將轟然倒塌。所以,為了守住股市的根基,必須從嚴查處“忽悠式迴購”行為。


    其三,對“忽悠式迴購”從嚴查處也是為了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的需要。畢竟“忽悠式迴購”行為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一種踐踏,構成了違法違規。如果任憑“忽悠式迴購”行為的發生而不加以懲治,或不從嚴查處,那麽法律法規的尊嚴也就被踩在了地上,可以被人肆意踐踏。因此,為了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也必須從嚴查處“忽悠式迴購”等違法違規行為


    當然,對於“忽悠式迴購”依法查處,這隻是問題的一個方麵。而就另一個方麵來說,就是要通過完善迴購製度,避免“忽悠式迴購”行為的發生。比如,對於發布迴購計劃的公司,在發布迴購計劃的同時,必須將迴購所需要的資金存入到迴購專用的賬戶,實行專款專用。迴購資金不能落實的公司,不得發布迴購計劃來誤導市場。


    又比如,縮短迴購計劃執行期限,將迴購時間縮短到6個月甚至是3個月以內,而不是讓迴購周期拉長到12個月。尤其是為了維護公司股價穩定的迴購,迴購時間更應該控製在1個月之內。畢竟迴購時間拖得越長,迴購對股價的積極影響就越弱,上市公司就越容易出現“忽悠式迴購”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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