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應進一步處理
不久前因為發生近6000萬元募集資金“不翼而飛”事件而受到市場廣泛關注的超卓航科公司,同時也受到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11月17日晚,超卓航科發布公告稱,當天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根據湖北證監局之前的調查,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過全資子公司上海超卓將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6000萬元存入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萬元在未經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被作為相關票據的保證金。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將實際存放於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萬元募集資金披露為購買了浙商銀行5995萬元的結構性存款。10月7日,5995萬元票據保證金被劃出上海超卓賬戶,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直至2023年11月4日,超卓航科才發布《關於部分銀行存款被劃轉的風險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況。
正是基於上述事實,因此,超卓航科明顯存在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違規,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及時等係列問題。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顯然是合適的。
實際上,監管部門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進行立案調查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為部分上市公司或發行人在募資時,為了達到多募資的目的,通常都會臨時編造一些項目,而等到募資到手,再來改變募資用途。特別是注冊製下的新股發行,出現了大量超募的現象,這就使得募資在使用上更加混亂。
正是基於募資使用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所以不久前滬深交易所在優化再融資監管安排時,在再融資的募資管理方麵作出了多方麵的安排。比如,從嚴審核募集資金用途。對募集資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是否投向主業從嚴把關,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募投項目,審核中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調減。又比如,從嚴把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上市公司再融資預案董事會召開時,前次募集資金應當基本使用完畢。上市公司需充分披露前募項目存在延期、變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項目效益低於預期效益的原因,募投項目實施後是否有利於提升公司資產質量、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等相關情況。
滬深交易所強化對再融資募集資金的管理當然是很有必要的。不過,與再融資相比,強化對ipo的募資管理更有必要性與迫切性。尤其是在ipo募資中,募資用途的改變與大量超募的出現,這種情況遠比再融資要嚴重得多。
當然,在加強對ipo募資管理上,加強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行為的立案調查這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雖然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做法,本身上就表明了上市公司在對待募資問題上的草率態度,但至少從目前的法律來看,是允許上市公司改變募資用途的。《證券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也即上市公司要變更募資用途,隻需要得到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即可,這實際上是給上市公司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上市公司仍然還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這種行為是明顯違法違規的,從監管的角度來說,也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加強對ipo募資的監管,首先就是要加強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這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像本文開頭提到的超卓航科公司,不僅擅自改變了募集資金的用途,將5995萬元募資作為相關票據的保證金,並最終導致這筆資金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而且還在信息披露上弄虛作假,將其披露為“購買了浙商銀行5995萬元的結構性存款”,這完全是對投資者的公開欺騙。因此,這種違法違規行為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必須依法查處,並且從強化監管的角度來說,需要予以重罰。
當然,更重要的是,這種對擅自改變募資用途行為的立案調查要常態化。畢竟擅自改變募資用途的上市公司常有出現,因此,從監管的角度,要做到發現一家就查處一家,而不能寄希望於殺一儆百。畢竟麵對利益的驅使,“殺雞”是達不到“儆猴”的效果的,更多人會有一種僥幸心理,會認為那隻被殺的雞隻是自身倒黴而已。所以期待證\/監\/會對超卓航科擅自改變募資用途立案調查的做法能夠常態化,讓上市公司的某些違法違規行為止步於監管部門的嚴厲監管。
不久前因為發生近6000萬元募集資金“不翼而飛”事件而受到市場廣泛關注的超卓航科公司,同時也受到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11月17日晚,超卓航科發布公告稱,當天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根據湖北證監局之前的調查,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過全資子公司上海超卓將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6000萬元存入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萬元在未經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被作為相關票據的保證金。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將實際存放於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萬元募集資金披露為購買了浙商銀行5995萬元的結構性存款。10月7日,5995萬元票據保證金被劃出上海超卓賬戶,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直至2023年11月4日,超卓航科才發布《關於部分銀行存款被劃轉的風險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況。
正是基於上述事實,因此,超卓航科明顯存在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違規,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及時等係列問題。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顯然是合適的。
實際上,監管部門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進行立案調查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為部分上市公司或發行人在募資時,為了達到多募資的目的,通常都會臨時編造一些項目,而等到募資到手,再來改變募資用途。特別是注冊製下的新股發行,出現了大量超募的現象,這就使得募資在使用上更加混亂。
正是基於募資使用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所以不久前滬深交易所在優化再融資監管安排時,在再融資的募資管理方麵作出了多方麵的安排。比如,從嚴審核募集資金用途。對募集資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是否投向主業從嚴把關,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募投項目,審核中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調減。又比如,從嚴把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上市公司再融資預案董事會召開時,前次募集資金應當基本使用完畢。上市公司需充分披露前募項目存在延期、變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項目效益低於預期效益的原因,募投項目實施後是否有利於提升公司資產質量、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等相關情況。
滬深交易所強化對再融資募集資金的管理當然是很有必要的。不過,與再融資相比,強化對ipo的募資管理更有必要性與迫切性。尤其是在ipo募資中,募資用途的改變與大量超募的出現,這種情況遠比再融資要嚴重得多。
當然,在加強對ipo募資管理上,加強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行為的立案調查這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雖然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做法,本身上就表明了上市公司在對待募資問題上的草率態度,但至少從目前的法律來看,是允許上市公司改變募資用途的。《證券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也即上市公司要變更募資用途,隻需要得到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即可,這實際上是給上市公司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上市公司仍然還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這種行為是明顯違法違規的,從監管的角度來說,也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加強對ipo募資的監管,首先就是要加強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這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像本文開頭提到的超卓航科公司,不僅擅自改變了募集資金的用途,將5995萬元募資作為相關票據的保證金,並最終導致這筆資金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而且還在信息披露上弄虛作假,將其披露為“購買了浙商銀行5995萬元的結構性存款”,這完全是對投資者的公開欺騙。因此,這種違法違規行為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必須依法查處,並且從強化監管的角度來說,需要予以重罰。
當然,更重要的是,這種對擅自改變募資用途行為的立案調查要常態化。畢竟擅自改變募資用途的上市公司常有出現,因此,從監管的角度,要做到發現一家就查處一家,而不能寄希望於殺一儆百。畢竟麵對利益的驅使,“殺雞”是達不到“儆猴”的效果的,更多人會有一種僥幸心理,會認為那隻被殺的雞隻是自身倒黴而已。所以期待證\/監\/會對超卓航科擅自改變募資用途立案調查的做法能夠常態化,讓上市公司的某些違法違規行為止步於監管部門的嚴厲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