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融通新的業務規則新修訂
在經曆了金帝股份上市首日被自己人借出證券做空、同益中戰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導致持股被誤讀,以及高瓴資本以轉融通借出股票為借口違規減持等係列事件之後,轉融通被市場推向了風口浪尖。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近日,滬深交易所終於向轉融通業務亮劍了,針對轉融通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修訂了一係列交易業務、自律監管指南。
根據滬深交易所新修訂的轉融通業務規則,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東,因轉融通出借導致持股低於5%的,仍按歸並計算後的持股比例予以相應規則約束,即不得違規減持、不得短線交易、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如此一來,高瓴資本式的“鑽空子”減持也就沒有空子可鑽了。
不僅如此,轉融通新的業務規則,在信息披露上也作出了安排。滬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的具體情況。這裏的“具體情況”包括相關股東名稱、報告期初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初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等詳情。
交易所還要求,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較前一個定期報告中披露的情況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向相關股東核實變化原因是否涉及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轉融通業務。如是,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報告期內相關股東以公司證券為標的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數量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以及報告期末該等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數量與已通過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的該公司股份數量的合計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合計比例。
從轉融通的業務規則來看,轉融通信息披露顯然是滬深交易所強調的一項重點事項。而上述安排也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轉融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過,就信息披露而言,上述安排也明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這也意味著轉融通信息披露的質量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從滬深交易所的安排來看,轉融通信息披露的重點在定期報告上,也即季報、半年報、年報上。但借助於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這顯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麵。
其一是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讓信息的內容沒有了前瞻性與及時性。畢竟轉融通的信息涉及到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正如大股東減持信息一樣,這類信息的前瞻性與及時性是非常重要的,而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這就讓信息變成了事後諸葛量,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起不到參考與幫助作用。
其二以定期報告為載體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這很容易讓轉融通的信息被定期報告的其他內容所埋沒,畢竟定期報告涉及到很多的信息內容,投資者甚至根本就看不過來,而且看定期報告,投資者更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業績與分紅情況。如此一來,轉融通的信息因為得不到突出而很容易被投資者所忽略,沒有達到信息披露的效果。
也正因如此,僅限於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顯然是不夠的。當然,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有其必要性,但轉融通信息披露的內容不能限於定期報告,轉融通信息披露的質量還需要進一步提高,讓轉融通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更加及時,更具有前瞻性,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參考。
要做到這一點,其實也並不難。那就是參照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規則,來製訂轉融通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戰略投資者及董監高等重要股東擬通過轉融通渠道出借股份的,應提前至少5個交易日進行專項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資者根據信息披露的內容調整相應的投資決策。這樣的信息披露才是有效的信息披露,相反,不提前進行信息披露,而是任憑有關股東悄悄地出借股票來做空股價,這顯然是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做法,這種做法必須予以糾正。
在經曆了金帝股份上市首日被自己人借出證券做空、同益中戰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導致持股被誤讀,以及高瓴資本以轉融通借出股票為借口違規減持等係列事件之後,轉融通被市場推向了風口浪尖。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近日,滬深交易所終於向轉融通業務亮劍了,針對轉融通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修訂了一係列交易業務、自律監管指南。
根據滬深交易所新修訂的轉融通業務規則,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東,因轉融通出借導致持股低於5%的,仍按歸並計算後的持股比例予以相應規則約束,即不得違規減持、不得短線交易、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如此一來,高瓴資本式的“鑽空子”減持也就沒有空子可鑽了。
不僅如此,轉融通新的業務規則,在信息披露上也作出了安排。滬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的具體情況。這裏的“具體情況”包括相關股東名稱、報告期初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初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等詳情。
交易所還要求,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較前一個定期報告中披露的情況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向相關股東核實變化原因是否涉及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轉融通業務。如是,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報告期內相關股東以公司證券為標的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數量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以及報告期末該等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數量與已通過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的該公司股份數量的合計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合計比例。
從轉融通的業務規則來看,轉融通信息披露顯然是滬深交易所強調的一項重點事項。而上述安排也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轉融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過,就信息披露而言,上述安排也明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這也意味著轉融通信息披露的質量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從滬深交易所的安排來看,轉融通信息披露的重點在定期報告上,也即季報、半年報、年報上。但借助於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這顯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麵。
其一是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讓信息的內容沒有了前瞻性與及時性。畢竟轉融通的信息涉及到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正如大股東減持信息一樣,這類信息的前瞻性與及時性是非常重要的,而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這就讓信息變成了事後諸葛量,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起不到參考與幫助作用。
其二以定期報告為載體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這很容易讓轉融通的信息被定期報告的其他內容所埋沒,畢竟定期報告涉及到很多的信息內容,投資者甚至根本就看不過來,而且看定期報告,投資者更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業績與分紅情況。如此一來,轉融通的信息因為得不到突出而很容易被投資者所忽略,沒有達到信息披露的效果。
也正因如此,僅限於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顯然是不夠的。當然,通過定期報告來披露轉融通信息有其必要性,但轉融通信息披露的內容不能限於定期報告,轉融通信息披露的質量還需要進一步提高,讓轉融通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更加及時,更具有前瞻性,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參考。
要做到這一點,其實也並不難。那就是參照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規則,來製訂轉融通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戰略投資者及董監高等重要股東擬通過轉融通渠道出借股份的,應提前至少5個交易日進行專項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資者根據信息披露的內容調整相應的投資決策。這樣的信息披露才是有效的信息披露,相反,不提前進行信息披露,而是任憑有關股東悄悄地出借股票來做空股價,這顯然是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做法,這種做法必須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