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2年4月26日,中國和銀行團簽訂了善後五厘金幣借款條約,其條款如下:
一、中國政府借銀行團二千五百萬金榜為善後及行政之用,名為中國政府一千九百十三年善後五厘金幣借款。
二、此項借款除預作交付首次息票之用外,係專為下列各事之用:甲、為清還中國政府業已到期應還各款之用(共四百卅一萬七千七百七十八萬鎊),乙、為贖迴各省現有借款全數之用。(共二百八十七萬鎊)。丙、為清還中國政府不久到期應還各款之用,與各國因中國革命所受損害之賠償(共三百五十九萬二千二百六十三萬鎊)。丁、為遣散軍隊之用(共三百萬鎊)。戊、為現時各費之用(共五百五十萬鎊)。己、為整頓鹽政事務之用(共二百萬鎊)。庚、為中國政府與銀行團互相商允他項行政費之用。
三、中國鹽務收入,除擔保從前借款債務未清還者外,所有中國鹽務收入全數為擔保此項借款之用。……
四、中國政府承認將鹽務之徵收辦法整頓改良,並用洋員,以資襄助。其辦法如下:
中國政府於北京設鹽務署,由財政總長管轄,鹽務署內設稽核總所,總辦中國人,會辦洋人。在各產鹽地設稽核分所,置華經理人一,洋協理一人,共同擔負征儲鹽務收入之責任。如本項借款之本利按期交付,則不幹預鹽政事宜,倘本利屆期拖欠,逾展緩日期後,則應將鹽政事宜收歸海關辦理。
五、本合同債票發售之第一個月起,因鹽務尚在整理階段,無確實之收入,則以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之中央稅項為頭次之擔保,俟一周年後鹽務收足,各省擔負可以暫行停止……六、此借款期限為四十七年,自第十一年起即按期還本,自第十七年後至卅二年前,中國政府如欲將未到期之款全數或部分贖迴,皆聽中國之便。
七、中國政府對於此次債票所應得之權,係照倫敦發行之價格為準,由銀行按票麵扣百分之六為經手費……
八、中國政府允將民國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大總統公布之審計處暫行規則立即實行,並聲明以後更改此項規則,不得與本合同有窒礙情事。凡領款憑單須由審計處所屬稽核外債室之華洋稽核員會同籤押。凡提款之領票或提款命令,須經財政總長所派代理人籤押後,與華洋稽核員會同籤押之領收憑單並交銀行代表,經核相符才可憑票領款。如銀行代表,對已經支出款項有懷疑之處,可向審計處稽核外債室洋稽核員詢問。
九……
這個借款合同與前清時借款合同不同的,一為外人稽核鹽務,二為外人審計用途。
這就等於允許外國人幹預中國的財政。
大借款成功後,袁世凱向國會致送諮文備案,略稱:“據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陳徵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稱:竊六國銀行團借款,先後磋商已逾一年……正擬定期簽字,該團忽以原議五厘利息,藉口巴爾幹戰事,歐洲市場銀根奇緊,要求增加半厘,隻得暫行停議。惟是賠借各款積欠累累,一再衍期,屢次商討,追唿之迫等於燃眉,無可應付。數月來他項借款悉成畫餅,美國既已出團,而其餘五國仍未變易方針,大局岌岌,朝不保夕,既無束手待斃之理,複鮮移緩就急之方。近接各省都督來電相迫,如江蘇程都督電:‘毋局於一時之毀譽,轉為萬世之罪人。’安徽柏都督電:‘借款監督,欠款亦監督,毋寧忍痛須臾,尚可死中求活’等語,尤為痛切,迫不得已而賡續磋商,尚幸稍有進步。四月廿二日大總統命令:‘五國銀行借款合同,任命趙秉鈞、陸徵祥、周學熙全權會同簽字,此令!’等因,遵於廿四日與該銀行團雙方簽訂草合同,複於廿六日簽訂正合同,彼此分執存照,以免生枝節,理合將華洋文合同各照二份,並附用途單二份,呈請大總統鑒核,俯賜諮交議院查照備案以昭信守!等情。查此項借款條件,業於上年十二月廿七日由國務總理暨財政總長赴前參議院出席報告,均經表決通過,並載明參院議事錄內,自係當然有效,相應諮明貴院查照備案可也!”
參眾兩院對這案反對,袁再致諮,語含威脅,有:“此次合同簽字,在勢無可取消,倘國會能諒苦衷,固為國家之幸,否則惟有向國民代表引咎自責以明責任”。國會仍反對,且通電各省都督、民政長協力反對,各省則意見不一致,二次革命後,袁始強行通過。
北洋軍閥史話
四十六、政府和國會
民國元年7月以後袁所任命的都督名單如下:
直隸都督馮國璋奉天都督趙爾巽吉林都督陳昭常黑龍江都督宋小濂江蘇都督程德全安徽都督柏文蔚江西都督李烈鈞浙江都督朱瑞福建都督孫道仁
湖北都督黎元洪兼領湖南都督譚延
山東都督周自齊河南都督張鎮芳山西都督閻錫山陝西都督張鳳翽甘肅都督趙惟熙署新疆都督楊增新四川都督尹昌衡廣東都督胡漢民廣西都督陸榮廷雲南都督蔡鍔貴州都督唐繼堯署
這22省的都督,有新任的,有仍舊的,有幾個是革命前的老官僚,有幾個是革命後的新統領,可算做大雜燴。
袁又規定任官等級,如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及各省都督等,均稱特任。特任以下,分作九等,一、二等為簡任官,三、四、五等為薦任官,六、七、八、九等為委任官。又製定勳章等級,大勳章為總統佩帶,上刻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宗彝藻火粉米黼韍十二章,其下亦分作九等,均刻嘉禾,第以綬色為別。陸海軍勳章,獨用白鷹文虎兩種,亦分作九等,視綬色為等差。勳章以外,又有勛位,大勛位為首,依次至勛五位為止。
餘如國務院官製及各部官製,一一酌定,次第頒行。所有國徽,除以五色旗為國旗外,海軍仍用青天白日旗,陸軍曾用十八星旗,至此加列一星,變作十九星旗,商旗適用國旗,就是五色旗。所有禮節,男子為脫帽鞠躬,大禮三鞠躬,常禮一鞠躬,尋常相見,隻用脫帽禮。女子禮大致相同,惟不脫帽,專行鞠躬禮。另訂衣冠儀式,繪圖曉示,惟軍人警察,另有特別禮儀,不在此限。陸軍官製分三等九級,上等稱將官,中等稱校官,初等稱尉官,各分上中少三級,軍士分上士、中士、下士,兵卒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軍隊編製,每步兵14人為一棚,三棚為一排,三排為一連,四連為一營,三營為一團,二團為一旅,二旅為一師,把前清鎮協標隊的名目,一律改稱(師即鎮,旅即協,團即標,營即隊)。海軍官製,略有同異,如軍醫、軍需、造械、造艦等官,有總監、主監、大監、中監、少監等名目,與陸軍不同。編製法以艦為別,亦與陸軍異製。他如學校係統,分作四級,首大學,次中學,又次高等小學,最下為小學(後改稱國民學校)。
小學校四年畢業;高等小學校,三年畢業;中學校四年畢業;大學本科,三年或四年畢業,預科三年。旁係為師範學校,及實業學校,專門學校,大致為四年或三年畢業。至法院規則,分作四級三審,大理院為法院最高機關,下為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四級,由初級審判廳起訴,不服判決,得控訴地方廳;地方廳的判決,再或不服,得上告高等廳;高等廳判決,已成定案,不得再訴大理院。惟自地方廳起訴,不服判決,得經高等廳至大理院,是為三審。訴訟條規,有刑事、民事二種。刑事條件,是被告應該懲罪,不得不求國家懲罰,所以亦稱為公訴。民事條件,是被告未必犯罪,但侵害個人利益,請求司法官代判賠償,所以又稱為私訴。刑法分主刑及從刑,主刑分五等,死刑最重,次為無期徒刑,又次為有期徒刑,又次為拘役為罰金。從刑分二等,一是褫奪公權,二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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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政府借銀行團二千五百萬金榜為善後及行政之用,名為中國政府一千九百十三年善後五厘金幣借款。
二、此項借款除預作交付首次息票之用外,係專為下列各事之用:甲、為清還中國政府業已到期應還各款之用(共四百卅一萬七千七百七十八萬鎊),乙、為贖迴各省現有借款全數之用。(共二百八十七萬鎊)。丙、為清還中國政府不久到期應還各款之用,與各國因中國革命所受損害之賠償(共三百五十九萬二千二百六十三萬鎊)。丁、為遣散軍隊之用(共三百萬鎊)。戊、為現時各費之用(共五百五十萬鎊)。己、為整頓鹽政事務之用(共二百萬鎊)。庚、為中國政府與銀行團互相商允他項行政費之用。
三、中國鹽務收入,除擔保從前借款債務未清還者外,所有中國鹽務收入全數為擔保此項借款之用。……
四、中國政府承認將鹽務之徵收辦法整頓改良,並用洋員,以資襄助。其辦法如下:
中國政府於北京設鹽務署,由財政總長管轄,鹽務署內設稽核總所,總辦中國人,會辦洋人。在各產鹽地設稽核分所,置華經理人一,洋協理一人,共同擔負征儲鹽務收入之責任。如本項借款之本利按期交付,則不幹預鹽政事宜,倘本利屆期拖欠,逾展緩日期後,則應將鹽政事宜收歸海關辦理。
五、本合同債票發售之第一個月起,因鹽務尚在整理階段,無確實之收入,則以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之中央稅項為頭次之擔保,俟一周年後鹽務收足,各省擔負可以暫行停止……六、此借款期限為四十七年,自第十一年起即按期還本,自第十七年後至卅二年前,中國政府如欲將未到期之款全數或部分贖迴,皆聽中國之便。
七、中國政府對於此次債票所應得之權,係照倫敦發行之價格為準,由銀行按票麵扣百分之六為經手費……
八、中國政府允將民國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大總統公布之審計處暫行規則立即實行,並聲明以後更改此項規則,不得與本合同有窒礙情事。凡領款憑單須由審計處所屬稽核外債室之華洋稽核員會同籤押。凡提款之領票或提款命令,須經財政總長所派代理人籤押後,與華洋稽核員會同籤押之領收憑單並交銀行代表,經核相符才可憑票領款。如銀行代表,對已經支出款項有懷疑之處,可向審計處稽核外債室洋稽核員詢問。
九……
這個借款合同與前清時借款合同不同的,一為外人稽核鹽務,二為外人審計用途。
這就等於允許外國人幹預中國的財政。
大借款成功後,袁世凱向國會致送諮文備案,略稱:“據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陳徵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稱:竊六國銀行團借款,先後磋商已逾一年……正擬定期簽字,該團忽以原議五厘利息,藉口巴爾幹戰事,歐洲市場銀根奇緊,要求增加半厘,隻得暫行停議。惟是賠借各款積欠累累,一再衍期,屢次商討,追唿之迫等於燃眉,無可應付。數月來他項借款悉成畫餅,美國既已出團,而其餘五國仍未變易方針,大局岌岌,朝不保夕,既無束手待斃之理,複鮮移緩就急之方。近接各省都督來電相迫,如江蘇程都督電:‘毋局於一時之毀譽,轉為萬世之罪人。’安徽柏都督電:‘借款監督,欠款亦監督,毋寧忍痛須臾,尚可死中求活’等語,尤為痛切,迫不得已而賡續磋商,尚幸稍有進步。四月廿二日大總統命令:‘五國銀行借款合同,任命趙秉鈞、陸徵祥、周學熙全權會同簽字,此令!’等因,遵於廿四日與該銀行團雙方簽訂草合同,複於廿六日簽訂正合同,彼此分執存照,以免生枝節,理合將華洋文合同各照二份,並附用途單二份,呈請大總統鑒核,俯賜諮交議院查照備案以昭信守!等情。查此項借款條件,業於上年十二月廿七日由國務總理暨財政總長赴前參議院出席報告,均經表決通過,並載明參院議事錄內,自係當然有效,相應諮明貴院查照備案可也!”
參眾兩院對這案反對,袁再致諮,語含威脅,有:“此次合同簽字,在勢無可取消,倘國會能諒苦衷,固為國家之幸,否則惟有向國民代表引咎自責以明責任”。國會仍反對,且通電各省都督、民政長協力反對,各省則意見不一致,二次革命後,袁始強行通過。
北洋軍閥史話
四十六、政府和國會
民國元年7月以後袁所任命的都督名單如下:
直隸都督馮國璋奉天都督趙爾巽吉林都督陳昭常黑龍江都督宋小濂江蘇都督程德全安徽都督柏文蔚江西都督李烈鈞浙江都督朱瑞福建都督孫道仁
湖北都督黎元洪兼領湖南都督譚延
山東都督周自齊河南都督張鎮芳山西都督閻錫山陝西都督張鳳翽甘肅都督趙惟熙署新疆都督楊增新四川都督尹昌衡廣東都督胡漢民廣西都督陸榮廷雲南都督蔡鍔貴州都督唐繼堯署
這22省的都督,有新任的,有仍舊的,有幾個是革命前的老官僚,有幾個是革命後的新統領,可算做大雜燴。
袁又規定任官等級,如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及各省都督等,均稱特任。特任以下,分作九等,一、二等為簡任官,三、四、五等為薦任官,六、七、八、九等為委任官。又製定勳章等級,大勳章為總統佩帶,上刻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宗彝藻火粉米黼韍十二章,其下亦分作九等,均刻嘉禾,第以綬色為別。陸海軍勳章,獨用白鷹文虎兩種,亦分作九等,視綬色為等差。勳章以外,又有勛位,大勛位為首,依次至勛五位為止。
餘如國務院官製及各部官製,一一酌定,次第頒行。所有國徽,除以五色旗為國旗外,海軍仍用青天白日旗,陸軍曾用十八星旗,至此加列一星,變作十九星旗,商旗適用國旗,就是五色旗。所有禮節,男子為脫帽鞠躬,大禮三鞠躬,常禮一鞠躬,尋常相見,隻用脫帽禮。女子禮大致相同,惟不脫帽,專行鞠躬禮。另訂衣冠儀式,繪圖曉示,惟軍人警察,另有特別禮儀,不在此限。陸軍官製分三等九級,上等稱將官,中等稱校官,初等稱尉官,各分上中少三級,軍士分上士、中士、下士,兵卒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軍隊編製,每步兵14人為一棚,三棚為一排,三排為一連,四連為一營,三營為一團,二團為一旅,二旅為一師,把前清鎮協標隊的名目,一律改稱(師即鎮,旅即協,團即標,營即隊)。海軍官製,略有同異,如軍醫、軍需、造械、造艦等官,有總監、主監、大監、中監、少監等名目,與陸軍不同。編製法以艦為別,亦與陸軍異製。他如學校係統,分作四級,首大學,次中學,又次高等小學,最下為小學(後改稱國民學校)。
小學校四年畢業;高等小學校,三年畢業;中學校四年畢業;大學本科,三年或四年畢業,預科三年。旁係為師範學校,及實業學校,專門學校,大致為四年或三年畢業。至法院規則,分作四級三審,大理院為法院最高機關,下為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四級,由初級審判廳起訴,不服判決,得控訴地方廳;地方廳的判決,再或不服,得上告高等廳;高等廳判決,已成定案,不得再訴大理院。惟自地方廳起訴,不服判決,得經高等廳至大理院,是為三審。訴訟條規,有刑事、民事二種。刑事條件,是被告應該懲罪,不得不求國家懲罰,所以亦稱為公訴。民事條件,是被告未必犯罪,但侵害個人利益,請求司法官代判賠償,所以又稱為私訴。刑法分主刑及從刑,主刑分五等,死刑最重,次為無期徒刑,又次為有期徒刑,又次為拘役為罰金。從刑分二等,一是褫奪公權,二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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