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此案即將開庭。我發現,我曾經得到的允諾純屬子虛烏有。在我采寫《蟬蛻的翅膀》一書時的某些相關負責人,不僅不承擔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而且連對此案涉及的相關情節進行實事求是的說明這樣一點義務也不願承擔,這讓我感到驚訝。
“需要說明的是,我至今不願在媒體炒作此事。但是,盡管我個人名譽在某些組織和責任人看來算不了什麽,我卻應該對始終關心我的朋友們和讀者們有所交代。我不該一聲不吭了。”
張建偉這番話可謂是發自內心的話,夠真誠了。由此,道出了他對於組織由依賴感激到充滿沮喪抱怨甚至憤憤不平的過程,而這個過程,也正是我的所有曲折與想不明白的那些個事情的緣由。我真感謝他如今如實道來和盤托出。他以為他始終在恪守著組織原則,他以為他的侵權行為可以由組織出麵,而一切責任由組織承擔。這連最簡單的定理都忤逆了,難道組織上讓你抄襲別人的著作了嗎?
“媒體和網站記者多次提出對我進行採訪,但我始終遵守中宣部和團中央對我的要求——不準在媒體露麵,以免損害《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傳主人物、當代青年的榜樣秦文貴的典型形象——為了顧全大局……”你既然是怕損害秦文貴典型形象,那你怎麽可以把劉元舉純文人的帶有個人情緒的感受性語言,當做了秦文貴的感受呢?你這樣做,豈不首先就損失了秦文貴的形象了嗎?你這是造假呀!莫非你這樣一個名記者連這個假的感受都不明白?退一萬步說,假如真有個別領導讓你這麽抄襲,你寫了這麽多年的東西,你也應該知道抄襲是不道德的吧?你還說“顧全大局”,你怎麽到了要開庭時,就將有關領導拋了出來而不再顧全大局了呢?
你還說“我曾經得到的允諾純屬子虛烏有”,你得到什麽許諾?你正因為這種所謂的允諾你才有恃無恐,拒不認錯吧?!
“共青團中央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是張建偉在文章最後一部分的小標題,他在這部分裏寫道:
“盡管我個人名譽在某些組織和責任人看來算不了什麽,我卻應該對始終關心我的朋友們和讀者們有所交代。我不該一聲不吭了。”
你“個人名譽”與“某些組織和責任人”是什麽關係?這個關係如何擺放?如果你真有組織觀念,那麽你也不該到了這個時候去怨懟組織吧?
再看他的結尾處(原文照錄):
“訴訟發生後,我立即向共青團中央宣傳部負責同誌作了匯報。我希望團中央有關同誌能向媒體說明:兩年多來,我像個理屈詞窮的被告而一言不發,正是因為遵照了這位負責同誌向我數次傳達的中宣部和團中央的指示:不許我直接麵對媒體發言,而由組織出麵解決此事。“但從訴訟到今天,兩年半過去了,我隻看到由於我的一言不發,我的名譽不斷地遭到損害,未見所謂組織解決此事的任何希望。“我還能這樣希望嗎?
“我不知道。”
(全文到此完,有他的簽名還有他的手印。)
我不想再對他的宣洩式證據進行任何分析了,我想,任何明眼人都會看出來他這樣說話對他不會有利的,自己的過錯該由組織承擔嗎?
他張建偉簡直是被寵壞了!我替他惋惜呀。
最起碼我覺得不能這樣做人,我為他悲哀。
在我冒雨趕到第十審判庭時,由劉法官當庭宣判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二中民初字第3676號判決書。基本內容網絡與一些媒體已有披露,在此,不再贅述,但我覺得判決書上這段話非常有力:
張建偉提出其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是接受團中央等單位的委派,該書的一切法律責任應由委派單位承擔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團中央等單位雖委派張建偉採訪並撰寫秦文貴的先進事跡,但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曾指示張建偉使用劉元舉的作品,也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對該書承擔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權利,故對張建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語言是多麽嚴謹!多麽明澈!我看著這樣擲地有聲的判決,從心裏往外吐出了一口悶氣。喔,兩年零九個月呀!
許多朋友們看到千龍網上我的當庭照片,說我很疲憊很憔悴的樣子,他們問我為什麽不高興一點呢?
是啊,我為什麽臉上看不出一丁點兒的贏了官司的喜色呢?我端詳著自己的樣子,我也發覺了我一幅憂心忡忡的樣子。官司打完了,你還有什麽可憂慮的呢?
這隻是一審判決呀。還有15天,被告具有上訴權的。果然,“十·一”過後,張建偉向法院提出了上訴。
打官司的滋味兒(23)
上一次為了管轄地之爭,他就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遭到駁迴後,他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得以支持,那麽,他這次又在一審失敗後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那麽,他還想期冀著他會再一次得到支持嗎?
他的文章最後一句話是這樣感喟的:“我還能這樣希望嗎?我不知道。”
他這是指對組織而言的,那麽他對於法律呢?他還會抱有希望的僥幸嗎?
我覺得,他這樣一丁點兒都不認識自己的侵權行為,一點不從自身找原因,這不僅會使他失去更多的讀者和支持者,而且他會由此失去得更多更多。他走得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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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的是,我至今不願在媒體炒作此事。但是,盡管我個人名譽在某些組織和責任人看來算不了什麽,我卻應該對始終關心我的朋友們和讀者們有所交代。我不該一聲不吭了。”
張建偉這番話可謂是發自內心的話,夠真誠了。由此,道出了他對於組織由依賴感激到充滿沮喪抱怨甚至憤憤不平的過程,而這個過程,也正是我的所有曲折與想不明白的那些個事情的緣由。我真感謝他如今如實道來和盤托出。他以為他始終在恪守著組織原則,他以為他的侵權行為可以由組織出麵,而一切責任由組織承擔。這連最簡單的定理都忤逆了,難道組織上讓你抄襲別人的著作了嗎?
“媒體和網站記者多次提出對我進行採訪,但我始終遵守中宣部和團中央對我的要求——不準在媒體露麵,以免損害《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傳主人物、當代青年的榜樣秦文貴的典型形象——為了顧全大局……”你既然是怕損害秦文貴典型形象,那你怎麽可以把劉元舉純文人的帶有個人情緒的感受性語言,當做了秦文貴的感受呢?你這樣做,豈不首先就損失了秦文貴的形象了嗎?你這是造假呀!莫非你這樣一個名記者連這個假的感受都不明白?退一萬步說,假如真有個別領導讓你這麽抄襲,你寫了這麽多年的東西,你也應該知道抄襲是不道德的吧?你還說“顧全大局”,你怎麽到了要開庭時,就將有關領導拋了出來而不再顧全大局了呢?
你還說“我曾經得到的允諾純屬子虛烏有”,你得到什麽許諾?你正因為這種所謂的允諾你才有恃無恐,拒不認錯吧?!
“共青團中央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是張建偉在文章最後一部分的小標題,他在這部分裏寫道:
“盡管我個人名譽在某些組織和責任人看來算不了什麽,我卻應該對始終關心我的朋友們和讀者們有所交代。我不該一聲不吭了。”
你“個人名譽”與“某些組織和責任人”是什麽關係?這個關係如何擺放?如果你真有組織觀念,那麽你也不該到了這個時候去怨懟組織吧?
再看他的結尾處(原文照錄):
“訴訟發生後,我立即向共青團中央宣傳部負責同誌作了匯報。我希望團中央有關同誌能向媒體說明:兩年多來,我像個理屈詞窮的被告而一言不發,正是因為遵照了這位負責同誌向我數次傳達的中宣部和團中央的指示:不許我直接麵對媒體發言,而由組織出麵解決此事。“但從訴訟到今天,兩年半過去了,我隻看到由於我的一言不發,我的名譽不斷地遭到損害,未見所謂組織解決此事的任何希望。“我還能這樣希望嗎?
“我不知道。”
(全文到此完,有他的簽名還有他的手印。)
我不想再對他的宣洩式證據進行任何分析了,我想,任何明眼人都會看出來他這樣說話對他不會有利的,自己的過錯該由組織承擔嗎?
他張建偉簡直是被寵壞了!我替他惋惜呀。
最起碼我覺得不能這樣做人,我為他悲哀。
在我冒雨趕到第十審判庭時,由劉法官當庭宣判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二中民初字第3676號判決書。基本內容網絡與一些媒體已有披露,在此,不再贅述,但我覺得判決書上這段話非常有力:
張建偉提出其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是接受團中央等單位的委派,該書的一切法律責任應由委派單位承擔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團中央等單位雖委派張建偉採訪並撰寫秦文貴的先進事跡,但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曾指示張建偉使用劉元舉的作品,也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對該書承擔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權利,故對張建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語言是多麽嚴謹!多麽明澈!我看著這樣擲地有聲的判決,從心裏往外吐出了一口悶氣。喔,兩年零九個月呀!
許多朋友們看到千龍網上我的當庭照片,說我很疲憊很憔悴的樣子,他們問我為什麽不高興一點呢?
是啊,我為什麽臉上看不出一丁點兒的贏了官司的喜色呢?我端詳著自己的樣子,我也發覺了我一幅憂心忡忡的樣子。官司打完了,你還有什麽可憂慮的呢?
這隻是一審判決呀。還有15天,被告具有上訴權的。果然,“十·一”過後,張建偉向法院提出了上訴。
打官司的滋味兒(23)
上一次為了管轄地之爭,他就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遭到駁迴後,他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得以支持,那麽,他這次又在一審失敗後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那麽,他還想期冀著他會再一次得到支持嗎?
他的文章最後一句話是這樣感喟的:“我還能這樣希望嗎?我不知道。”
他這是指對組織而言的,那麽他對於法律呢?他還會抱有希望的僥幸嗎?
我覺得,他這樣一丁點兒都不認識自己的侵權行為,一點不從自身找原因,這不僅會使他失去更多的讀者和支持者,而且他會由此失去得更多更多。他走得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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