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群體的一般特徵與我們在所有群體中看到的特徵並無不同:易受慫恿、輕信、易變,把良好或惡劣的感情加以誇大、表現出某種道德,等等。


    我們會發現,在法國曆史上留下最兇殘記錄的群體,即參與"九月慘案"的群體中間,這些特徵一應俱全。事實上,它與製造聖巴托羅綴慘案的群體十分相似。這裏我引用了泰納根據當時的文獻所做的詳細描述。


    沒有人確切地知道是誰下了殺掉犯人空出監獄的命令。也許是丹東或別的什麽人,這並不重要。我們關心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即參與屠殺的群體受到了強烈的慫恿。


    這個殺人群體殺了大約3to人,而且它完全是個典型的異質性群體。除了少數職業無賴,主要是一些小店主和各行各業的手藝人:靴匠、鎖匠、理發師、泥瓦匠、店員、郵差等等。在別人的慫恿下,他們就像前麵提到的那個廚子一樣,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完成一項愛國主義任務。他們擠進一間雙開門的辦公室,既當法官又當執行人,但是他們絲毫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


    他們深信自己肩負著重要使命,著手搭起一座審判台,與這種行動聯繫在一起的是,他們立刻表現出群體的率直和幼稚的正義感。考慮到受指控的人數眾多,他們決定把貴族、僧侶、官員和王室僕役一律處死,沒有必要對他們的案件-一進行審判——這就是說,在一個傑出的愛國者眼裏,對於所有的個人。隻憑職業就可證明他是罪犯。其他人將根據他們的個人表現和聲譽做出判決。群體幼稚的良知以這種方式得到了滿足。現在可以合法地進行屠殺了,殘忍的本能也可以盡情地釋放了。我在別處討論過這種本能的來源,集體總是會將它發揮得淋漓盡致。不過正像群體通常的表現那樣,這種本能並不妨礙他們表現出一些相反的感情,他們的善心常常和他們的殘忍一樣極端。


    "他們對巴黎的工人有著極大的同情和深刻的理解。在阿巴耶,那幫人中的一員在得知囚犯24小時沒喝上水後,簡直想把獄卒打死,如果不是犯人們為其求情,他是一定會這樣做的。當一名囚犯被(臨時法庭)宣告無罪後,包括衛兵和劊子手在內的所有人都高興地與他擁抱,瘋狂地鼓掌。"然後開始了大屠殺。在這個過程中,歡快的情緒從未間斷。他們圍在屍體旁跳舞唱歌,"為女士"安排了長凳,以享觀看處死貴族之樂。而且這種表演一直充滿著特殊的正義氣氛。


    阿巴耶的一名劊子手當時抱怨說,為了讓女士們看得真切,把她們安排得太近了,使在場的人中隻有很少的人享受了痛打貴族的樂趣。於是決定讓受害者在兩排劊子手中間慢慢走過,讓他們用刀背砍他以延長其受苦的時間。在福斯監獄,受害人被剝得精光,在半小時裏施以"淩遲",直到每個人都看夠了以後,再來上一刀切開他們的五髒六腑。


    劊子手並非全無顧忌,我們指出過的存在於群體中的道德意識也表現在他們身上。他們拒絕占有受害人的錢財和首飾,把這些東西全都放在會議桌上。


    在他們的所有行為中,都可以看到群體頭腦特有的那種幼稚的推理方式。因此,在屠殺了1200到1500個民族的敵人之後,有人提議說,那些關著老年人、乞丐和流浪漢的監獄其實是在養著一些沒用的人,因此不如把他們全都殺掉,他的建議立刻就被採納。他們中間當然也有人民的敵人,一如一位名叫德拉盧的婦女,一個下毒者的寡婦:"她肯定對坐牢非常憤怒,如果她能辦到的話,她會一把火燒掉巴黎。她肯定這樣說過,她已經這樣說過了。除掉她算了。"這種說法好像很令人信服,囚犯被無一例外地處死了,其中包括50名12歲到17歲的兒童,他們當然也變成了人民公敵,於是全都被解決掉了。


    當一周的工作結束時,所有這些處決也終於停止,劊子手們想來可以休息一下了。但他們深信自己為祖國立了大功,於是前往政府請賞。最熱情的人甚至要求被授予勳章。


    1871年巴黎公社的曆史也提供了一些類似的事實。既然群體的勢力不斷增長,政府的權力在它麵前節節敗退,因此我們一定還會看到許多性質相同的事情。刑事案件的陪審團


    提要:陪審團的一般特點/統計數據顯示,它們的判決獨立於它們的人員成分/影響陪審團的方法/辯護的形式與作用/說服關鍵人物的技巧/令陪審團遲疑或嚴厲的不同罪行/陪審團製度的好處。


    由於不可能在這裏對所有類型的陪審團-一進行研究,因此我隻想評價一下最重要的,即法國刑事法庭的陪審團。這些陪審團為有名稱的異質性群體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子。我們會看到,它也表現出易受暗示和缺乏推理能力的特點。當它處在群眾領袖的影響之下時,也主要受無意識情緒的支配。在這一研究的過程中,我們不時還會看到一些不懂群眾心理的人犯下錯誤的有趣事例。


    首先,組成群體的不同成員在做出判決時,其智力水平無關緊要,陪審團為此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已經知道,當一個善於思考的團體要求就某個並非完全技術性的問題發表意見時,智力起不了多少作用。例如,一群科學家或藝術家,僅僅因為他們組成一個團體這個事實,並不能就一般性問題做出與一群泥瓦匠或雜貨商十分不同的判斷。在不同的時期,尤其是在1848年以前,法國政府規定對召集起來組成陪審團的人要慎加選擇,要從有教養的階層選出陪審員,即選擇教授、官員、文人等等。如今,大多數陪審員來自小商人、小資本家或雇員。然而令專家大惑不解的是,無論組成陪審團的是什麽人,他們的判決總是一樣。甚至那些敵視陪審製度的地方長官,也不得不承認判決的準確性。貝拉·德·格拉熱先生是刑事法庭的前庭長,他在自己的〈幗憶錄》中用下麵一席話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選擇陪審員的權力實際掌握在市議員手裏。他們根據自己環境中的政治和選舉要求,把人們列入名單或從名單上劃掉。……大多數選人陪審團的人都是生意人(但並不是像過去那樣重要的人)和屬於某個政府部門的雇員。……隻要法官的開庭時間表一定,他們的意見和專長便不再有多少作用。許多陪審員有著新手的熱情,有著最良好的意圖的人,被同時放在了恭順的處境下,陪審團的精神並未改變:它的判決依然如故。


    對於這段話,我們必須記住的是它的結論,而不是那些軟弱無力的解釋。對這樣的解釋我們不必感到奇怪,因為法官通常和地方長官一樣,對群體心理一竅不通,因此他們也不了解陪審團。我從一個與剛才提到的這位作者有關的事實中,還發現了一個證據。他認為,刑事法庭最著名的出庭律師之一拉肖先生,處心積慮地利用自己的權利,在所有案件中反對讓聰明人出現在名單上。但是經驗終究會告訴我們,這種反對是毫無用處的,這可由一個事實來證明,即今天的公訴人和出庭律師,以及所有那些關在巴黎監獄裏的人,都已完全放棄了他們反對陪審員的權利,因為正如德·格拉熱先生所言,陪審團的判決並無變化,"它們既不更好,也不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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