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從整個事件的源頭開始。
任何一件兇案都有它的源頭——動機!
犯下這起案件的兇手,他的動機何在?
當然是因為他被‘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選中了。
可這樣一來,新的問題也就隨之出現:兇手是怎麽知道自己這個‘兇手’身份的?
我從厲總管那裏得到一個情報:他和公證人都不知道誰是兇手。
這很有可能是真的,畢竟主持人和公證饒一舉一動,都會被參加者看在眼裏,如果他們知道兇手的身份,不定就會被人從某些動作上看穿真相。
既然他們兩個不知道真兇身份,那麽‘兇手’獲得這個‘消息’的途徑就隻有兩個。
第一個途徑,是在帝宮之外,他早就被人告知自己的‘兇手’身份。
但我想,這個可能性很低,因為這樣一來,這場考驗將變得極不公平,兇手可以提前做好諸多準備。
所以,第二個途經顯得更為合理:‘兇手’同樣是在帝宮內獲知自己‘身份’的。
如何獲得?
大夥兒不妨想一想,除了‘兇手身份’之外,是不是還有一件早就被‘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預訂好的事情?
沒錯,正是客房!
十間客房,誰住哪一間,這都是有嚴格規定的,不能隨意更換。
於是,剩下的事情就很簡單了——當第一項考驗結束,被預選為兇手的人迴到自己房間,或許是通過機關,或許是通過暗示,甚至隻是枕頭底下的一張紙條——他知道了自己在明考驗將要扮演的角色。
接下來,就該進入犯案階段了。
在這裏,我先給大夥兒做個實驗。
這是一根蠟燭,雖然蠟燭的蠟和蠟饒蠟並不一樣,但其本質相同,用來做實驗倒也足夠。
誰有刀?來劃這根蠟燭一刀。
沒人帶刀?
那更好,咱們可以展開想象力——被劃了一刀之後,蠟燭會變成什麽樣子?
嗖!(揮刀的破空之聲)
你們看,刀劃過蠟燭之後,蠟燭依舊是蠟燭,即便它一分為二,也不會變成一張平攤開來的蠟皮
這自然是常識。
那麽大夥兒再想想,蠟人屍體那副開膛破肚的樣子,是用刀一劃就能做到的麽?
嗯,問題就出在這裏。
要怎麽把一具‘正常’的蠟人屍體剖成咱們之前看到的情況?
隻有刀是不夠的,還有一種更為重要的元素。
火!
而且,還不能是內功催發的那種高溫火焰,得用文火慢慢將蠟人烤軟,火太大了,蠟就會融化。
我猜,之所以要搞得這麽麻煩,應該也是‘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的規定,不然隨便把蠟饒頭一擰就完事,案件也就少了很多線索,失去了很多樂趣,更重要的是——不能讓這個兇手太好當啊。
無論如何,兇手最終完成了委員會交代的任務,我們也就看到了大殿上發生的一幕。
可惜,這個過程並不算順利。
犯案的過程,終究還是被人撞破了,而這個目睹了案發過程的人,自然就是咱們的萬四公子。
接下來的事情,大夥兒也都知道了——兩兄弟並沒因此而互相拆台,而是迅速達成協議,準備通過一場精彩的表演將某個外人踢出這局遊戲。
嘿嘿,他們失敗了。
當然,並沒有完全失敗,至少案件本身,還沒有被我們真正破解。
問題就出在這裏:雖然案件本身已經漏洞百出,但那都是些猜測與臆證而已,缺乏拿得出手的實證、鐵證。
別急。
我們先仔細想想,在這件兇案之中,有哪些物證是必然存在的?
第一,是兇器。
第二,是蠟痕,相當於一般兇案中的血跡。
第三,是兇手自身在犯案現場留下的痕跡——頭發、皮屑、碎布、腳印、手印……無論如何,他必然會留下某些東西,盡管那些東西可能太過細微,以至無法發現與辨認。
當然,以兇手的謹慎程度,這些物證也可能全都被他銷毀或掩蓋了。
……無奈的分割線再度出現……寫作的進度條雖然來到了末端,可在現實世界裏,這個案件的探索尚未完成,為寥待現實探案的進度,裏麵的進度條無奈隻能暫停了……
……以下內容將在數時內完成更新……
那麽大夥兒再想想,蠟人屍體那副開膛破肚的樣子,是用刀一劃就能做到的麽?
嗯,問題就出在這裏。
要怎麽把一具‘正常’的蠟人屍體剖成咱們之前看到的情況?
隻有刀是不夠的,還有一種更為重要的元素。
火!
而且,還不能是內功催發的那種高溫火焰,得用文火慢慢將蠟人烤軟,火太大了,蠟就會融化。
我猜,之所以要搞得這麽麻煩,應該也是‘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的規定,不然隨便把蠟饒頭一擰就完事,案件也就少了很多線索,失去了很多樂趣,更重要的是——不能讓這個兇手太好當啊。
無論如何,兇手最終完成了委員會交代的任務,我們也就看到了大殿上發生的一幕。
可惜,這個過程並不算順利。
犯案的過程,終究還是被人撞破了,而這個目睹了案發過程的人,自然就是咱們的萬四公子。
接下來的事情,大夥兒也都知道了——兩兄弟並沒因此而互相拆台,而是迅速達成協議,準備通過一場精彩的表演將某個外人踢出這局遊戲。
嘿嘿,他們失敗了。
當然,並沒有完全失敗,至少案件本身,還沒有被我們真正破解。
問題就出在這裏:雖然案件本身已經漏洞百出,但那都是些猜測與臆證而已,缺乏拿得出手的實證、鐵證。
別急。
我們先仔細想想,在這件兇案之中,有哪些物證是必然存在的?
第一,是兇器。
第二,是蠟痕,相當於一般兇案中的血跡。
第三,是兇手自身在犯案現場留下的痕跡——頭發、皮屑、碎布、腳印、手印……無論如何,他必然會留下某些東西,盡管那些東西可能太過細微,以至無法發現與辨認。
當然,以兇手的謹慎程度,這些物證也可能全都被他銷毀或掩蓋了。
(本章完)
任何一件兇案都有它的源頭——動機!
犯下這起案件的兇手,他的動機何在?
當然是因為他被‘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選中了。
可這樣一來,新的問題也就隨之出現:兇手是怎麽知道自己這個‘兇手’身份的?
我從厲總管那裏得到一個情報:他和公證人都不知道誰是兇手。
這很有可能是真的,畢竟主持人和公證饒一舉一動,都會被參加者看在眼裏,如果他們知道兇手的身份,不定就會被人從某些動作上看穿真相。
既然他們兩個不知道真兇身份,那麽‘兇手’獲得這個‘消息’的途徑就隻有兩個。
第一個途徑,是在帝宮之外,他早就被人告知自己的‘兇手’身份。
但我想,這個可能性很低,因為這樣一來,這場考驗將變得極不公平,兇手可以提前做好諸多準備。
所以,第二個途經顯得更為合理:‘兇手’同樣是在帝宮內獲知自己‘身份’的。
如何獲得?
大夥兒不妨想一想,除了‘兇手身份’之外,是不是還有一件早就被‘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預訂好的事情?
沒錯,正是客房!
十間客房,誰住哪一間,這都是有嚴格規定的,不能隨意更換。
於是,剩下的事情就很簡單了——當第一項考驗結束,被預選為兇手的人迴到自己房間,或許是通過機關,或許是通過暗示,甚至隻是枕頭底下的一張紙條——他知道了自己在明考驗將要扮演的角色。
接下來,就該進入犯案階段了。
在這裏,我先給大夥兒做個實驗。
這是一根蠟燭,雖然蠟燭的蠟和蠟饒蠟並不一樣,但其本質相同,用來做實驗倒也足夠。
誰有刀?來劃這根蠟燭一刀。
沒人帶刀?
那更好,咱們可以展開想象力——被劃了一刀之後,蠟燭會變成什麽樣子?
嗖!(揮刀的破空之聲)
你們看,刀劃過蠟燭之後,蠟燭依舊是蠟燭,即便它一分為二,也不會變成一張平攤開來的蠟皮
這自然是常識。
那麽大夥兒再想想,蠟人屍體那副開膛破肚的樣子,是用刀一劃就能做到的麽?
嗯,問題就出在這裏。
要怎麽把一具‘正常’的蠟人屍體剖成咱們之前看到的情況?
隻有刀是不夠的,還有一種更為重要的元素。
火!
而且,還不能是內功催發的那種高溫火焰,得用文火慢慢將蠟人烤軟,火太大了,蠟就會融化。
我猜,之所以要搞得這麽麻煩,應該也是‘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的規定,不然隨便把蠟饒頭一擰就完事,案件也就少了很多線索,失去了很多樂趣,更重要的是——不能讓這個兇手太好當啊。
無論如何,兇手最終完成了委員會交代的任務,我們也就看到了大殿上發生的一幕。
可惜,這個過程並不算順利。
犯案的過程,終究還是被人撞破了,而這個目睹了案發過程的人,自然就是咱們的萬四公子。
接下來的事情,大夥兒也都知道了——兩兄弟並沒因此而互相拆台,而是迅速達成協議,準備通過一場精彩的表演將某個外人踢出這局遊戲。
嘿嘿,他們失敗了。
當然,並沒有完全失敗,至少案件本身,還沒有被我們真正破解。
問題就出在這裏:雖然案件本身已經漏洞百出,但那都是些猜測與臆證而已,缺乏拿得出手的實證、鐵證。
別急。
我們先仔細想想,在這件兇案之中,有哪些物證是必然存在的?
第一,是兇器。
第二,是蠟痕,相當於一般兇案中的血跡。
第三,是兇手自身在犯案現場留下的痕跡——頭發、皮屑、碎布、腳印、手印……無論如何,他必然會留下某些東西,盡管那些東西可能太過細微,以至無法發現與辨認。
當然,以兇手的謹慎程度,這些物證也可能全都被他銷毀或掩蓋了。
……無奈的分割線再度出現……寫作的進度條雖然來到了末端,可在現實世界裏,這個案件的探索尚未完成,為寥待現實探案的進度,裏麵的進度條無奈隻能暫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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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大夥兒再想想,蠟人屍體那副開膛破肚的樣子,是用刀一劃就能做到的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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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麽把一具‘正常’的蠟人屍體剖成咱們之前看到的情況?
隻有刀是不夠的,還有一種更為重要的元素。
火!
而且,還不能是內功催發的那種高溫火焰,得用文火慢慢將蠟人烤軟,火太大了,蠟就會融化。
我猜,之所以要搞得這麽麻煩,應該也是‘萬字號暨萬家第一首腦選拔大會籌備委員會’的規定,不然隨便把蠟饒頭一擰就完事,案件也就少了很多線索,失去了很多樂趣,更重要的是——不能讓這個兇手太好當啊。
無論如何,兇手最終完成了委員會交代的任務,我們也就看到了大殿上發生的一幕。
可惜,這個過程並不算順利。
犯案的過程,終究還是被人撞破了,而這個目睹了案發過程的人,自然就是咱們的萬四公子。
接下來的事情,大夥兒也都知道了——兩兄弟並沒因此而互相拆台,而是迅速達成協議,準備通過一場精彩的表演將某個外人踢出這局遊戲。
嘿嘿,他們失敗了。
當然,並沒有完全失敗,至少案件本身,還沒有被我們真正破解。
問題就出在這裏:雖然案件本身已經漏洞百出,但那都是些猜測與臆證而已,缺乏拿得出手的實證、鐵證。
別急。
我們先仔細想想,在這件兇案之中,有哪些物證是必然存在的?
第一,是兇器。
第二,是蠟痕,相當於一般兇案中的血跡。
第三,是兇手自身在犯案現場留下的痕跡——頭發、皮屑、碎布、腳印、手印……無論如何,他必然會留下某些東西,盡管那些東西可能太過細微,以至無法發現與辨認。
當然,以兇手的謹慎程度,這些物證也可能全都被他銷毀或掩蓋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