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b>  [4]文帝提議讓賈誼出任公卿,許多大臣貶責賈誼說:“這個洛陽人,太年輕,學問不深,極力要掌握大權,擾亂朝廷大事。”於是,文帝以後也就疏遠賈誼,不採納他的意見,把他外放為長沙王的太傅。</b>


    <b>  [5]絳侯周勃既就國,每河東守、尉行懸至絳,勃自畏恐誅,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見之。其後人有上書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辭;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與獄吏,吏乃書牘背示之曰:“以公主為證。”公主者,帝女也,勃太子勝之尚之。薄太後亦以為勃無反事。帝朝太後,太後以冒絮提帝曰:“絳侯始誅諸呂,綰皇帝璽,將兵於北軍,不以此時反,今居一小縣,顧欲反邪!”帝既見絳侯獄辭,乃謝曰:“吏方驗而出之。”於是使使持節赦絳侯,復爵邑。絳侯既出,曰:“吾嚐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b>


    <b>  [5]絳侯周勃在前往封地之後,每當河東郡的郡守、郡尉巡行縣級屬地來到絳地,周勃都深怕他們是受命前來捕殺自己,經常身穿鎧甲,令家中人手執兵器,然後與郡守、郡尉相見。其後,有人向皇帝上書,舉告周勃要造反,皇帝交給廷尉處置,廷尉將周勃逮捕下獄,審訊案情。周勃極為恐懼,不知怎樣對答才好;獄吏逐漸對周勃有所淩辱。周勃用千金行賄獄吏,獄吏就在公文木牘背麵寫了“以公主為證”,暗示周勃讓公主作證。公主是指文帝的女兒,周勃的長子周勝之娶她為妻。薄太後也以為周勃不會謀反。文帝朝見太後時,太後惱怒地將護頭的帽絮扔到文帝身上說:“絳侯周勃當初在誅滅諸呂的時候,手持皇帝玉璽,身統北軍將士,他不利用這一時機謀反,今天住在一個小縣,反而要謀反嗎!”文帝此時已見到了周勃在獄中所寫的辯白之辭,於是向太後謝罪說:“獄吏剛剛證實他無罪,就要釋放他了。”漢文帝派使者持皇帝信節赦免絳侯周勃,恢復他原有的爵位和封地。絳侯周勃獲釋之後說:“我曾經統帥過百萬雄兵,但怎知獄吏的尊貴呢!”</b>


    <b>  [6]作顧成廟。</b>


    <b>  [6]興建顧成廟。</b>


    <b>  五年(丙寅、前175)</b>


    <b>  前五年(丙寅,公元前175年)</b>


    <b>  [1]春,二月,地震。</b>


    <b>  [1]春季,二月,發生地震。</b>


    <b>  [2]初,秦用半兩錢,高祖嫌其重,難用,更鑄莢錢。於是物價騰踴,米至石萬錢。夏,四月,更造四銖錢;除盜鑄錢令,使民得自鑄。</b>


    <b>  [2]當初,秦行用半兩錢,高祖嫌半兩錢過重,使用不便,另行鑄造莢錢。至此時,物價暴漲,一石米貴至一萬錢。夏季,四月,文帝下詔:另行鑄造四銖錢;廢除禁止私人鑄錢的禁令,允許民間自行鑄錢。</b>


    <b>  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淆雜為巧,則不可得贏;而淆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笞奔走者甚眾。夫縣法以誘民使入陷井,孰多於此!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幹;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嗬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柰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中以禁矣。奸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銅布於天下,其為禍博矣,故不如收之。”賈山亦上書諫,以為:“錢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上不聽。</b>


    <b>  賈誼提出批評說:“現行法令允許天下公開僱人熔鑄銅、錫為錢幣,有敢摻雜鉛、鐵取巧謀利的人,就處以黥刑。但是,鑄錢的人都以獲利為目的,如果不雜以鉛鐵,就不可能獲利;而隻要摻上很小比例的鉛和鐵,就會獲利豐厚。有的事容易引起後患,有的法令能導致違法犯罪;現在讓平民百姓掌握鑄幣的大權,他們各自隱蔽地鑄造,要想禁止他們在鑄錢時為獲厚利而取巧舞弊,即便是每天都有人因此而被判處黥刑,也禁止不住。以往,百姓因此犯罪而被判刑的,多的一縣可至數百人,被官吏懷疑而受到逮捕拷打和為傳訊而奔走的人,那就更多了。設立法律去引誘百姓犯罪受刑,還有什麽能比這種鑄錢令更嚴重呢!另外,民間習慣使用的錢幣,各個地方有所不同:使用輕錢,一百枚須添若幹枚,使用重錢,又不按標準數使用。官府規定的貨幣在交易中不具有權威地位,對此,如果官府採取強硬手段來統一市場幣的話,事情一定會很繁瑣、很苛酷,而且力難勝任;如果官府放縱的話,市場上流行各種錢幣,幣製就陷入混亂。可見,如果關於錢幣的法律不完善,到哪裏尋求標準呢!現在,放棄農業而開山采銅的人日益增多,扔下農具而去煉銅鑄錢、燒製木炭;質量低劣的錢幣每天都在增加,五穀糧食卻無法增加。善良的人受此風氣的引誘而做出了罪惡的事情,謹慎怕事的人也被裹挾犯罪而受到刑罰甚至於殺戳。懲罰殺戮百姓是很不吉祥的,為什麽疏忽了呢!朝廷了解到它的禍患,大臣們必定會建議說‘禁止私人鑄錢’。但是,如果禁止的方法不對,就會造成很大的危害。法令禁止私人鑄錢,就必然導致錢幣減少、幣值增加;這樣一來,鑄幣的獲利就更大,私人違法鑄幣就如同風起雲湧,用棄市的重刑也不足以禁上盜鑄。違法犯罪防不勝防,法律禁令屢遭破壞,這是用於鑄幣的銅造成的後果。銅分布在天下百姓手中,所造成的禍害是很大的,所以,不如由朝廷控製銅的流通。”賈山也上書提出批評意見,認為:“錢幣,本是無用之物,卻可以用來換取富貴。使人獲得富貴,本來是由君主所掌握的權柄;讓百姓鑄幣,是使百姓與君主共同掌握權柄,不應該再繼續下去。”文帝不採納這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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