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請證人陳述一下自己的工作經曆。”女公訴員說。


    “本人畢業於醫學院,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被分配到原籍地禪市公安局從事法醫工作七年,四年前調入本市。”我先講述了自己的工作簡曆。


    “請證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證件及專業資格證書。”


    因事前高原跟我說了庭審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所以對公訴人的要求提前做了準備。我拿出自己的大學畢業證和法醫證書,遞給了法警。法警將證書分別拿給法官和公訴人員進行了審查。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質疑證人的業務水平。”女公訴員在看了證書後還是說道,“我們未能看到他的鑒定資格證書,也沒有單位的工作經曆證明,對這樣的證人,我有義務提請法庭注意他的證詞效力!”


    還沒有進入主題,較量就開始了!


    “證人請如實陳述自己的證言,講假話、隱瞞事實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聽明白了嗎?”審判長對我說。


    “聽明白了!”我迴答。他問的這句話我不知對犯罪分子說了多少遍了,沒想到今天居然問到了自己的頭上。


    “辯護人可以開始詢問證人了!”審判長對高原說道。


    高原跟坐在旁邊的張貴生說了幾句什麽,便站起了身來。


    “我們都知道,在所謂的張寶山殺妻案中,偵查機關找到了一些血跡,成為了說明王秀珍死亡的依據。按照偵查機關的思維,是張寶山在殺害妻子時,把血跡拋灑在了牆壁上,我想詢問證人,假設這個推論成立,應該具備什麽樣的條件?”高原問道。


    我突然明白,高原要我出庭作證,其實並不是想得到什麽結論,隻不過是為他的下一步辯護打好鋪墊而已!


    “從現場的血跡判斷有人遇害,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我說道,“第一,地麵上的血跡應是受害人的,並且都是受害人;第二,出血量必須達到致人死亡的程度;第三,現場的血液必須是受害人遇害時流出來的。”


    “這三個條件是‘並且’的關係,還是‘或者’的關係?”


    “是‘並且’的關係,三者必須同時成立。”


    “按照你所說的,是不是可以總結為:如果有人受害,受害人在案發時必須出了大量的血?”為了讓所有人都聽明白,高原用簡單易懂的話重複了一遍。


    “從血跡來推斷死亡是這樣。”我點點頭,“但如果反推就過於片麵,畢竟除了出血過多,還有其他的死因!”


    “好,那麽讓我們先來分析流血過多這種情況。”高原說道,“這也是本案偵查機關得出的死亡原因!”


    所有人都看著他。


    “本案中,偵查人員就現場的出血量做了偵查實驗。”高原拿出一份實驗報告,在手裏晃了晃,“實驗的結論是,現場的出血量不能致人死亡,也就是專家證人剛才所說的第二個條件不能成立!當然我們還可以推斷說,可能是兇手打掃了現場,清除了大部分的血液。然而,我們的證人還可以證明,現場的血跡不一定是在王秀珍失蹤時留下的,也就是第三個條件未必成立。證人,是這樣嗎?”


    “是的!”我答道,“現場提取血液的地方,被塗上了一種特殊的牆漆,這種牆漆能把血液濾幹,使其保持著原來的新鮮程度,我做過實驗,從表麵上看,無法區分是什麽時間遺留上去的。”


    我停頓了一下,讓法庭裏的每一個人都有思考的時間。


    旁聽席上傳來了竊竊私語聲。我看了看鍾任之,他也正在看著我,讚許的點點頭。林顯著則坐在那裏,臉色很難看。


    “所以,你剛才所說的第三個條件也不成立是嗎?”


    “是不一定成立!”我糾正道,“我的牆漆實驗,也無法肯定血跡是案發時或案發前沾上去的!”


    “很好!”高原點點頭,“我們專家證人的嚴謹態度,讓大家看到了得出這些結論的過程是多麽慎重!這種慎重無論是對失蹤者,還是對嫌疑人都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有人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應該僅僅是冰冷的條文,還需要體現出人文關懷!我們希望公權機關在這一點上,也能多替當事人想一想!”


    高原巧舌如簧,讓我暗自佩服。


    “我還想問證人一個問題。”高原繼續問道,“對於現場血跡,在什麽情況下,才能確定為失蹤者王秀珍所留?”聽得出,他一直在盡量迴避“受害人”這個詞,而稱唿王秀珍為“失蹤者”。


    “嚴格來說,這需要用到dna檢驗技術,隻有在現場血跡與失蹤者的dna數據一致的情況下,才能確定。”


    “如果無法得知失蹤者的dna數據呢?”高原解釋道:“既然已經失蹤,當然無法得到檢驗的生物樣本了!”


    “獲得生物樣本,可以有多種途徑,隻要是失蹤者之前留下的毛發或體液,都可以當做有效的檢材!”


    “可通過案卷查閱,我並沒有發現提取到這樣的檢材!是偵查人員的水平不夠,還是有意這樣做呢?”高原帶著諷刺的口吻說道,“我要指出的是,這是一種有罪推定的辦案思維在作祟,首先假設了嫌疑人有罪,一切都圍繞有罪來收集證據,故意忽視了無罪證據!……”


    第一百四十三章 激烈的辯論(二)


    “從一個法醫的角度,我需要駁斥你這種說法!”我接話說道,“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並沒有過多地考慮嫌疑人有罪無罪,那由不得我們評判,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也隻不過是你們法律工作者才時刻關注的問題。我們要做的,隻是還原事實真相,如實客觀地收集證據,這樣才對得起我們肩上所負的責任!”


    “那麽按照你所說的,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偵查人員辦案靠的是良知嗎?”


    “當然還有法律和操作規程!但是,我認為良知是最起碼應該有的,沒有職業道德是最可怕的!”


    “壞就壞在這一點上!”高原笑著說,“很多人缺乏信仰,如何從道德上進行約束?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約束,什麽道德、良知都是空談!”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我反駁道,“當你像我們法醫一樣,直麵別人生死的時候,就知道應該怎麽做了!”


    “不能怪我思想覺悟低,看看現在,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利用職業謀財害命的大有人在,叫我們怎麽相信僅僅依靠職業道德就可以約束?”


    “那麽我請問辯護人,如果本案嫌疑人的確有罪,你是選擇昧著良心強辯呢,還是仗義執言?”


    “這個假設條件不存在!辯護人認為,本案的嫌疑人無罪!”我給他出了一個兩難的問題,他當然難以迴答了。


    這時,所有的人都目瞪口呆地看著我們倆。在常人看來,我們這是犯了法庭上的大忌!按理說,辯方證人應該替高原的辯護方說話才是,沒想到我們居然為一些似乎不相幹的事情爭執了起來,而且公然在法庭上發生爭執!


    張貴生明顯有些坐不住了,他離開座位,走到高原身旁低語了幾句。高原也對他說了幾句什麽,張貴生才麵帶笑容地迴到了座位上。


    其實他們不知道,這是高原跟我商量好的一條策略,在法庭上演一出雙簧!通常因為慣性思維,辯方在眾人眼裏就是強詞奪理,掩蓋事實,因此辯方證人出庭作證,往往難以說服聽眾。高原跟我合計了一招,商量好由我在法庭上實事求是地迴答問題,最好能找到辯護人的話柄予以駁斥,如此一來,才能給大家實話實說的印象,改變他們的慣性思維,博得所有人的信任,提高證言的效力。高原開玩笑說,這叫置之死地而後生!但他沒有預料到,他對鍾任之他們的語言攻擊確實讓我不快!


    “如果用血型的種類進行比對,可不可以達到認定受害人的目的?”高原感覺到我的情緒有些失控,於是轉移話題問道。


    “那隻是同類型對比,同一種血型的人很多,無法確定到某一個人。”


    “也就是說,你剛才所提到的第一個條件也不具備,是嗎?”


    “是無法具備!當時的技術還不成熟,沒有dna檢驗的條件。”


    “所以我們有理由懷疑,本案現場地麵的血跡不一定是受害人的。”高原站起來,朝著審判席說道,“發現案情的當天,勘查人員進行了多處取樣,並進行了血型檢驗,這一係列的操作符合法律程序,是沒有問題的。但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當幾種不同類型的血跡混合在一起時,很難檢驗出是否屬於同一類,就是dna技術已日趨成熟的今天也很難做到將其區分開來,更不用說十幾年前了。綜合以上情況,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本案現場的血跡不一定是王秀珍的,即便是也不足以導致她死亡,同時還不能排除是她失蹤前就沾上去的,我們並沒有證據來證實王秀珍失蹤後死亡,更不能證實張寶山殺害了自己的妻子!”


    待高原說完,公訴人員站了起來,提出要詢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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