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所說,一切推斷都應該立足在事物的客觀存在性上。”李智林把我以前對他說過的話作為開頭,“而這件案子,偵查人員分析案件的依據不過是區區幾件有限的證據!如果失去充分的物證支持,得出的結論不過是主觀臆斷罷了!”
“你說得有些絕對了。”我笑了,“隻要有客觀物證就不能說是主觀臆斷!一般來說,我們沒法奢望兇手留給我們很多證據,而有時候,我們也並不需要有很多證據。隻要有價值,一兩件足夠說明很多問題了!”
“但他們的推斷並不是以現場證據做為依據!”他爭辯道,“而是用一些沒有排盡可能性的結論做為依據,來證明下一個論點,以此類推!——這顯然犯了邏輯性錯誤!”
我笑了,為他的進步感到高興。
“很不錯!理論上是這樣。——但是,有時在辦案實踐中是需要冒險精神的,主觀臆斷固然不科學,但未必不正確!”我有意挫挫他的銳氣,意在提醒他在思想上不能禁錮於固定的模式。
注重客觀是正確的,但我們信賴的所謂客觀往往隻局限於所見,而即便親眼見到的事物有時還未必真實。——眼睛還有盲點呢!因此,總拘泥於客觀性就會失卻冒險精神!
李智林迷惑地看著我:“難道您讚成主觀推斷?‘立足客觀’可是我們法醫工作的一條基本原則!”
“不要把主觀和客觀區分得太過清楚!”我說,“它們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我們所說的客觀,除了實實在在存在的東西,也包括來自實踐的一些經驗!這些經驗看起來是主觀的東西,但實際上是經過實踐對客觀事物的一種認知!當然,這件案件是不是這樣,我們需要探討一下。”
“明白了!”李智林興味盎然地聽著,“但迴過頭來看,他們對這件案子的分析,顯然不是來自實踐的認知!”
“那麽你說說看,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在分析案件發生的時間上。辦案人員發現男死者胃內食物較多,而女死者的胃內食物較少,認為男死者是午飯後不久遇害,大約晚上七點左右,而女死者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消化,死亡時間在男死者之後一個小時左右!……”
我點點頭:“這個時間順序的推斷確實有問題!——雖然可以依據食物消化程度來判斷個體的死亡時間,但是並不能就據此對不同人進行相互對比,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同,消化程度也不一樣,食物在胃內的狀態當然就不一樣!尤其是不同性別的人,女人本來就比男人吃得少一些!”
在法醫學裏,人的大致死亡時間是可以根據胃裏的食物消化程度來分析的。這是因為,食物在被消化的過程中,必須要經過胃腸,而胃排空食物的時間是相對固定的,胃內剩餘的食物多少、消化狀態也就間接反映了進食時間的長短,如果知道進食的時間,就可以估算大概的死亡時間。比如當胃內食物殘存不多,且呈糜爛狀,表明是飯後兩小時死亡的,而死者習慣於中午12點吃午飯,那麽就表明是下午兩點左右遇害的。
但如果僅根據胃裏的食物狀態,來判斷不同個體間的死亡順序顯然不妥,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進食的多少不一樣,消化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失去了相同的前題條件,當然就失去了可比性!因此,還需要依據死者的屍斑、屍僵等情況來綜合判斷。
“雖然質疑了他們得出的結論,但是你卻還沒提出自己的觀點呢!”我笑著說,“在你看來,死者會怎樣的死亡過程呢?”
“這個……”李智林遲疑了片刻,“沒見到有力的客觀依據,我可不敢輕率地下結論!”
“好吧!這個問題稍後再說。還有什麽?”我問。
“以得出的死亡時間順序為依據,他們又得出下一個結論。”李智林繼續說道,“兩人的死亡時間相隔這麽久,而女的又沒有被兇手控製的跡象,說明男的死亡時女的並不可能在現場。兇手在殺害男的後並不急於逃走,而是在現場等待女的迴來,或者翻動了現場很長時間,沒有找到值錢的東西,等到女的迴來後搶走了她的財物。——女死者的銀行卡和首飾不見了!”
“確實是很主觀的推斷!”我點點頭。
“由此他們又得出,兇手心狠手辣,膽大沉著,一定是有前科的犯罪人員。”
我沒有出聲。這樣以主觀臆斷為依據的推斷,得出的結論必然是主觀的!
“最後兇手的動機被歸納為謀財害命!”
“女死者的銀行卡有沒有被使用過?”
“查過了,沒有使用過!”
“除此之外,還有什麽疑點嗎?”
“還有!在對案發現場的空間分析上。他們認為現場四周封閉,門窗都完整,並且在現場的茶幾上發現兩個茶杯,結合女死者是後麵來的,兇手不會給她去喝茶的時機,分析應該是男死者和兇手用過的!他們由此認為兇手熟悉現場,認識男死者,而且是男死者開門讓兇手進來的。”
“你是說兇手熟悉現場的結論不正確?”
“我是這樣認為的!因為他們的推斷是依據男女死者進屋的先後順序上,但進屋的先後順序的結論本來就不客觀。”
“論據不正確不代表結論不正確!”我沉思著說道,“這個推斷結論倒未必完全錯誤!不管男的先死或者男女兩人一起死,既然出現了茶杯,就必然會有它的道理。”
“嗯?”李智林沒明白我的意思。
“以後再跟你解釋。”我說,“他們的調查結果怎樣?”
“辦案人員對轄區內所有的前科人員做了一翻調查。”李智林說,“也調查了男女死者所有的社會關係人員,除了女死者丈夫,沒有找到其他嫌疑對象!”
“死者兩人的關係查清了沒有?”
“查清了!是秘密的情人關係!男死者是女死者的房東,自死之前的一年開始,女死者給房東的房租不漲反降!應該是那個時候開始的。”
“還有‘秘密’情人一說!”我笑了,“房東有老婆嗎?”
“沒有,死的時候跟他老婆已經離婚半年了。”
“那麽是誰知道房租降價的事?”
“是女死者的丈夫!”
“女死者的丈夫?”我來了興趣,“他對老婆出軌的事怎麽看?”
“他表現得很平淡。他說自己早知道了這件事,但因為之前總被老婆罵沒本事,要靠她養,所以也不敢說什麽,隻是暗地裏也找了個女人養做情人,找找心理平衡!老婆死了他也沒覺得缺了什麽,反而繼承了她的大半遺產。”
“這就是他受到懷疑的原因!”我笑了笑說道,“所有人都認為是他不想和女死者過了,謀財害命!畢竟,妻子於他有背叛之痛,房東於他有奪妻之恨!”
“如果前麵所有的假設條件成立,兇手還真可能就是他!”
“所以,我們必須得查明那些假設條件是否成立!”
“當時就沒有弄清這些問題,現在已經過了這麽久,怎麽著手去調查呢?”李智林有點信心不足。
“我們試試吧。”我笑了笑。
“看起來師父心裏有譜了!”李智林看看我。
“你以為是寫歌作曲呢?有譜了!”我笑著說,“這麽容易案子早破了,還用等到現在?不過以前的偵查工作也沒有白做,至少讓我們明白他們走過的那條路行不通,得換一種思路!”
“那我們下一步應該怎麽做?”李智林問。
“我剛才看了一下現場照片,發現有幾個問題,需要去現場印證一下!”
“都幾年前的案件了,現場還能有什麽線索嗎?”
“你說得有些絕對了。”我笑了,“隻要有客觀物證就不能說是主觀臆斷!一般來說,我們沒法奢望兇手留給我們很多證據,而有時候,我們也並不需要有很多證據。隻要有價值,一兩件足夠說明很多問題了!”
“但他們的推斷並不是以現場證據做為依據!”他爭辯道,“而是用一些沒有排盡可能性的結論做為依據,來證明下一個論點,以此類推!——這顯然犯了邏輯性錯誤!”
我笑了,為他的進步感到高興。
“很不錯!理論上是這樣。——但是,有時在辦案實踐中是需要冒險精神的,主觀臆斷固然不科學,但未必不正確!”我有意挫挫他的銳氣,意在提醒他在思想上不能禁錮於固定的模式。
注重客觀是正確的,但我們信賴的所謂客觀往往隻局限於所見,而即便親眼見到的事物有時還未必真實。——眼睛還有盲點呢!因此,總拘泥於客觀性就會失卻冒險精神!
李智林迷惑地看著我:“難道您讚成主觀推斷?‘立足客觀’可是我們法醫工作的一條基本原則!”
“不要把主觀和客觀區分得太過清楚!”我說,“它們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我們所說的客觀,除了實實在在存在的東西,也包括來自實踐的一些經驗!這些經驗看起來是主觀的東西,但實際上是經過實踐對客觀事物的一種認知!當然,這件案件是不是這樣,我們需要探討一下。”
“明白了!”李智林興味盎然地聽著,“但迴過頭來看,他們對這件案子的分析,顯然不是來自實踐的認知!”
“那麽你說說看,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在分析案件發生的時間上。辦案人員發現男死者胃內食物較多,而女死者的胃內食物較少,認為男死者是午飯後不久遇害,大約晚上七點左右,而女死者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消化,死亡時間在男死者之後一個小時左右!……”
我點點頭:“這個時間順序的推斷確實有問題!——雖然可以依據食物消化程度來判斷個體的死亡時間,但是並不能就據此對不同人進行相互對比,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同,消化程度也不一樣,食物在胃內的狀態當然就不一樣!尤其是不同性別的人,女人本來就比男人吃得少一些!”
在法醫學裏,人的大致死亡時間是可以根據胃裏的食物消化程度來分析的。這是因為,食物在被消化的過程中,必須要經過胃腸,而胃排空食物的時間是相對固定的,胃內剩餘的食物多少、消化狀態也就間接反映了進食時間的長短,如果知道進食的時間,就可以估算大概的死亡時間。比如當胃內食物殘存不多,且呈糜爛狀,表明是飯後兩小時死亡的,而死者習慣於中午12點吃午飯,那麽就表明是下午兩點左右遇害的。
但如果僅根據胃裏的食物狀態,來判斷不同個體間的死亡順序顯然不妥,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進食的多少不一樣,消化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失去了相同的前題條件,當然就失去了可比性!因此,還需要依據死者的屍斑、屍僵等情況來綜合判斷。
“雖然質疑了他們得出的結論,但是你卻還沒提出自己的觀點呢!”我笑著說,“在你看來,死者會怎樣的死亡過程呢?”
“這個……”李智林遲疑了片刻,“沒見到有力的客觀依據,我可不敢輕率地下結論!”
“好吧!這個問題稍後再說。還有什麽?”我問。
“以得出的死亡時間順序為依據,他們又得出下一個結論。”李智林繼續說道,“兩人的死亡時間相隔這麽久,而女的又沒有被兇手控製的跡象,說明男的死亡時女的並不可能在現場。兇手在殺害男的後並不急於逃走,而是在現場等待女的迴來,或者翻動了現場很長時間,沒有找到值錢的東西,等到女的迴來後搶走了她的財物。——女死者的銀行卡和首飾不見了!”
“確實是很主觀的推斷!”我點點頭。
“由此他們又得出,兇手心狠手辣,膽大沉著,一定是有前科的犯罪人員。”
我沒有出聲。這樣以主觀臆斷為依據的推斷,得出的結論必然是主觀的!
“最後兇手的動機被歸納為謀財害命!”
“女死者的銀行卡有沒有被使用過?”
“查過了,沒有使用過!”
“除此之外,還有什麽疑點嗎?”
“還有!在對案發現場的空間分析上。他們認為現場四周封閉,門窗都完整,並且在現場的茶幾上發現兩個茶杯,結合女死者是後麵來的,兇手不會給她去喝茶的時機,分析應該是男死者和兇手用過的!他們由此認為兇手熟悉現場,認識男死者,而且是男死者開門讓兇手進來的。”
“你是說兇手熟悉現場的結論不正確?”
“我是這樣認為的!因為他們的推斷是依據男女死者進屋的先後順序上,但進屋的先後順序的結論本來就不客觀。”
“論據不正確不代表結論不正確!”我沉思著說道,“這個推斷結論倒未必完全錯誤!不管男的先死或者男女兩人一起死,既然出現了茶杯,就必然會有它的道理。”
“嗯?”李智林沒明白我的意思。
“以後再跟你解釋。”我說,“他們的調查結果怎樣?”
“辦案人員對轄區內所有的前科人員做了一翻調查。”李智林說,“也調查了男女死者所有的社會關係人員,除了女死者丈夫,沒有找到其他嫌疑對象!”
“死者兩人的關係查清了沒有?”
“查清了!是秘密的情人關係!男死者是女死者的房東,自死之前的一年開始,女死者給房東的房租不漲反降!應該是那個時候開始的。”
“還有‘秘密’情人一說!”我笑了,“房東有老婆嗎?”
“沒有,死的時候跟他老婆已經離婚半年了。”
“那麽是誰知道房租降價的事?”
“是女死者的丈夫!”
“女死者的丈夫?”我來了興趣,“他對老婆出軌的事怎麽看?”
“他表現得很平淡。他說自己早知道了這件事,但因為之前總被老婆罵沒本事,要靠她養,所以也不敢說什麽,隻是暗地裏也找了個女人養做情人,找找心理平衡!老婆死了他也沒覺得缺了什麽,反而繼承了她的大半遺產。”
“這就是他受到懷疑的原因!”我笑了笑說道,“所有人都認為是他不想和女死者過了,謀財害命!畢竟,妻子於他有背叛之痛,房東於他有奪妻之恨!”
“如果前麵所有的假設條件成立,兇手還真可能就是他!”
“所以,我們必須得查明那些假設條件是否成立!”
“當時就沒有弄清這些問題,現在已經過了這麽久,怎麽著手去調查呢?”李智林有點信心不足。
“我們試試吧。”我笑了笑。
“看起來師父心裏有譜了!”李智林看看我。
“你以為是寫歌作曲呢?有譜了!”我笑著說,“這麽容易案子早破了,還用等到現在?不過以前的偵查工作也沒有白做,至少讓我們明白他們走過的那條路行不通,得換一種思路!”
“那我們下一步應該怎麽做?”李智林問。
“我剛才看了一下現場照片,發現有幾個問題,需要去現場印證一下!”
“都幾年前的案件了,現場還能有什麽線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