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公民權,公民隻受法律的約束,無視權威,一切公民,地位平等。無論什麽民族,什麽文化,隻要你有羅馬公民權,你就是羅馬人。而這種公民意識才是真正的國家意識的體現。我是這個國家公民。這個國家的主人,這個國家,我的,是我的。羅馬的民主是奴隸主的民主,奴隸和被征服地區人民並沒有公民權。
符合以下情況的自然人可以獲得公民權(下列提到的公民和子女一律均僅指代男性):·羅馬公民的婚生子女自動獲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但在羅馬曆史的某些時代,這種自動授予要求父親必須是羅馬公民,母親必須擁有不充分的羅馬公民權;而在其他時代,隻要父親擁有充分的羅馬公民權或者母親擁有不充分的羅馬公民權即可。·自由民(解放奴)自動擁有部分公民權;但他們在某些方麵仍對自己的前主人負有一定的義務,而且前主人會自動成為他們的庇護人。輔助部隊的士兵在服役期滿後可因被獎勵而獲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他們的子女也自動獲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隻有羅馬公民可以應征入伍並在軍團中服役。但是,服役期中的公民會被剝奪公民權中的婚姻權,在服役期中公民不能合法的婚娶,除非另有特別準許。因此,公民在服役期中誕生的子女不會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權。但,如果公民退伍後與孩子的母親締結合法婚姻,那麽這些子女的公民權可被追認。為羅馬做出傑出服務的自然人可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權。·自然人也可出資購買羅馬公民權,當然價格奇高。拉丁盟邦的公民可漸進式地獲得充分的公民權。羅馬公民權在帝國建立後不斷的擴張到各個行省,最初是出於兵源不足的考慮;三世紀時期由卡拉卡拉皇帝頒布的《安東尼敕令》授予了帝國境內所有常住自由民以充分的公民權,但此時公民權已經沒有什麽重大意義了。羅馬公民權在各個時代對個體自然人而言並不完全相同,但是通常而言,充分的羅馬公民權應當包含下列組成部分。
【主要權力】:
·投票權(iussuffragiorum):羅馬公民享有參加羅馬的各種政治集會,並投票的權力。
·榮譽權(iushonorum):羅馬公民享有競選和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力。
·交易權(iumercii):羅馬公民享有合法擁有土地、財產和訂立具有法律強製力的契約之權力。
·通婚權(iusconnubii):羅馬公民享有自由締結與羅馬公民合法婚姻之權力;享有擔任羅馬家庭戶主(paterfamilia)之權力;享有子女自動取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之權力。
遷徙權(iusmigrationis):當擁有羅馬公民權者遷移居住地時,隻要他在該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動獲得該羅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權;拉丁公民權者同理。但該權力不保護不同級別公民權城市之間的遷移,例如,羅馬公民從羅馬殖民地遷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則其充分的羅馬公民權(civesromanioptimoiure)會被降低為拉丁公民權(iutini),因此,該種跨區域遷移需要自願申請。
【附屬權利】:·免稅權:羅馬公民對某些稅種擁有免於繳納的權力,對某些地方性法規和製度有不予遵守的權力。
·訴訟權:羅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訴訟和應訴的權力。
·受審權:為羅馬公民定罪必須通過正式的法庭審判,且公民在審判中擁有為自己進行公開辯護的權力。
·刑事豁免權:羅馬公民擁有免於拷打和鞭笞之刑的權力,也不能被判處死刑,除非該公民被證實犯有叛國罪。受叛國罪指控的羅馬公民有權選擇在羅馬應訴,如果叛國罪名成立,羅馬公民也不應當受十字架之刑。
·萬民法(iusgentium)規定的其他權利。按照上述公民權的條目,我們可以大致把羅馬領土內的常住居民做如下粗劣的劃分:·羅馬公民(civesromanioptimoiure):享受充分的公民權所包含的各種特權,當然也必須盡公民權所包含的各種義務;公民權可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剝奪,如犯有叛國罪。·女性羅馬公民(civesromaninonoptimoiure):羅馬的女性享有不充分的公民權,總體而言,她們更像是羅馬社會的一個獨立的階層——盡管享受各種禮遇和尊敬,但是羅馬女性從未獲得過充分的公民權——沒有投票權(iussuffragiorum)和榮譽權(iushonorum),因此不能投票,也不能擔任公職;但她們又能合法的擁有財產,捐贈公共工程。此外,在羅馬的政壇裏,聯姻通常是政治聯盟的常用做法,羅馬女性甚至到了五賢帝王朝的末年,都還會被自己的家族命令離婚改嫁以實現政治婚姻的目的。
符合以下情況的自然人可以獲得公民權(下列提到的公民和子女一律均僅指代男性):·羅馬公民的婚生子女自動獲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但在羅馬曆史的某些時代,這種自動授予要求父親必須是羅馬公民,母親必須擁有不充分的羅馬公民權;而在其他時代,隻要父親擁有充分的羅馬公民權或者母親擁有不充分的羅馬公民權即可。·自由民(解放奴)自動擁有部分公民權;但他們在某些方麵仍對自己的前主人負有一定的義務,而且前主人會自動成為他們的庇護人。輔助部隊的士兵在服役期滿後可因被獎勵而獲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他們的子女也自動獲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隻有羅馬公民可以應征入伍並在軍團中服役。但是,服役期中的公民會被剝奪公民權中的婚姻權,在服役期中公民不能合法的婚娶,除非另有特別準許。因此,公民在服役期中誕生的子女不會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權。但,如果公民退伍後與孩子的母親締結合法婚姻,那麽這些子女的公民權可被追認。為羅馬做出傑出服務的自然人可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權。·自然人也可出資購買羅馬公民權,當然價格奇高。拉丁盟邦的公民可漸進式地獲得充分的公民權。羅馬公民權在帝國建立後不斷的擴張到各個行省,最初是出於兵源不足的考慮;三世紀時期由卡拉卡拉皇帝頒布的《安東尼敕令》授予了帝國境內所有常住自由民以充分的公民權,但此時公民權已經沒有什麽重大意義了。羅馬公民權在各個時代對個體自然人而言並不完全相同,但是通常而言,充分的羅馬公民權應當包含下列組成部分。
【主要權力】:
·投票權(iussuffragiorum):羅馬公民享有參加羅馬的各種政治集會,並投票的權力。
·榮譽權(iushonorum):羅馬公民享有競選和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力。
·交易權(iumercii):羅馬公民享有合法擁有土地、財產和訂立具有法律強製力的契約之權力。
·通婚權(iusconnubii):羅馬公民享有自由締結與羅馬公民合法婚姻之權力;享有擔任羅馬家庭戶主(paterfamilia)之權力;享有子女自動取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之權力。
遷徙權(iusmigrationis):當擁有羅馬公民權者遷移居住地時,隻要他在該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動獲得該羅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權;拉丁公民權者同理。但該權力不保護不同級別公民權城市之間的遷移,例如,羅馬公民從羅馬殖民地遷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則其充分的羅馬公民權(civesromanioptimoiure)會被降低為拉丁公民權(iutini),因此,該種跨區域遷移需要自願申請。
【附屬權利】:·免稅權:羅馬公民對某些稅種擁有免於繳納的權力,對某些地方性法規和製度有不予遵守的權力。
·訴訟權:羅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訴訟和應訴的權力。
·受審權:為羅馬公民定罪必須通過正式的法庭審判,且公民在審判中擁有為自己進行公開辯護的權力。
·刑事豁免權:羅馬公民擁有免於拷打和鞭笞之刑的權力,也不能被判處死刑,除非該公民被證實犯有叛國罪。受叛國罪指控的羅馬公民有權選擇在羅馬應訴,如果叛國罪名成立,羅馬公民也不應當受十字架之刑。
·萬民法(iusgentium)規定的其他權利。按照上述公民權的條目,我們可以大致把羅馬領土內的常住居民做如下粗劣的劃分:·羅馬公民(civesromanioptimoiure):享受充分的公民權所包含的各種特權,當然也必須盡公民權所包含的各種義務;公民權可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剝奪,如犯有叛國罪。·女性羅馬公民(civesromaninonoptimoiure):羅馬的女性享有不充分的公民權,總體而言,她們更像是羅馬社會的一個獨立的階層——盡管享受各種禮遇和尊敬,但是羅馬女性從未獲得過充分的公民權——沒有投票權(iussuffragiorum)和榮譽權(iushonorum),因此不能投票,也不能擔任公職;但她們又能合法的擁有財產,捐贈公共工程。此外,在羅馬的政壇裏,聯姻通常是政治聯盟的常用做法,羅馬女性甚至到了五賢帝王朝的末年,都還會被自己的家族命令離婚改嫁以實現政治婚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