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boss發出普通的一擊
當我百世之後[快穿] 作者:酒紅色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陳達沒發現其他人震驚地表情嗎?也不是。他看到了,但不覺得這有什麽奇怪的,畢竟他這個崔曠的嫡長子可是要被父親除名了。
然而他不知道,在古代社會語境中,“全當沒有這個兒子”的意思不是不認他這個兒子這麽輕鬆,而是將欲殺之。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父權社會。父親對於子女的意誌和權力幾乎是絕對的,並且還是永久的,即使子孫成年也不能獲得自主權依舊要聽父親的教令。
子女如果違反父親的意誌,父親便可以行使懲戒權對子女加以懲責。母親教育子女的權力來自於父親,所以母親對孩子的教導權不能超越父親,但母親同樣擁有懲戒孩子的權力。
父母在撲責子女的過程中若將子女毆傷致死,其受法律懲罰的程度也會較常人輕。曆史上,不同朝代對父母撲殺子女的懲罰寬嚴程度不同。同時,法律還給予父母以送懲權,即請求地方政府代為執行對子女的懲罰的權力。
除此之外,父母還掌握著子女的生殺權。用個比喻來講,子女對於父母就像財產一樣,父母將子女是殺了還是賣了都是被法律所承認的。因為這不是道德的問題,而是倫常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中央集權將所有人的生殺權集中在國家機構手中,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隨意殺死子女。父母隻能撲責子女,如果殺死了子女就要受到國家的製裁。
但這並不意味著父母失去了對子女生殺的控製權。國家集權中收迴的是父母生殺子女的權力,但父母生殺子女的意誌力卻並未影響。也就是說,父母仍然可以決定子女是生是死,但執行程序則要給予地方政府。
從目前的情況下來看,尚雲是可以即刻當場杖殺崔雲陽的。
崔雲陽身為兒子,在父母責罵時而和父母分辨講理,甚至頂撞不服崔曠的懲戒,這在孝的倫理上明顯構成了不孝之舉。
懲戒違背教令的子女時導致子女死亡是違背國家法律的,但在古代,不孝的罪責遠比違背父母教令嚴重得多。即使崔曠以後被追究私殺崔雲陽的責任,在法律上崔曠也是無罪,並且是“免議”即無需討論便可確定無罪責的。
但是尚雲不想親自動手,雖然他被天道拜托了過來清理寄生蟲。
首先,他考慮到讓自己媳婦親眼目睹杖殺活人,媳婦不說能不能接受但她一定不會喜歡。陳達這貨惹得天道不爽快就算了,省的再來禍害他媳婦!
其次,他尚雲一手開天一腳裂地多麽豪氣衝天,叫他不得不裝出平常人的力氣一杖一杖打死陳達他心裏是拒絕的。
所以尚雲把陳達送去官府,讓他們來處理,幹淨了事。
劉宋時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殺者皆許之,無需罪致死,亦無需提出確證。在隋朝,不孝更是屬於十惡重罪之一,不必等到秋後便可問斬。
陳達一直到帶著不孝的罪名被繩子綁著被部曲壓著跪上府衙大堂的地上時都是懵著的。
他不知道一切是怎麽發展到這種情況的。
不是要把他除名嗎,怎麽變成要殺了他了?
當他聽見崔曠說:“此子不孝無賴,不順父母,不從教令,玷辱祖宗。吾不欲其活。”時,他一下子從地上蹦起來,急吼吼地為自己辯解,話語中不知是裝的還是真的,滿滿都是蒼涼之感:“兒子醉酒做了錯事,然而兒子已經認錯並且努力加以補償,父親為何如此咄咄逼人!再說兒子不過睡了一個婢女,無論如何父親也不能因此要我性命啊!”
他倒是打得好主意,他知道崔曠為了保護崔秀秀的名字必定不會將實情說出,不見崔曠與清河尹數落他的罪名也不曾說他奸.淫胞妹,可見他是不敢說出來的!
而睡一個女人,睡得還隻是個丫鬟,在良賤分明的古代,根本連罪名都算不上,他又憑何巧立罪名讓他去死?!
他此話一出,堂中所有聲音頓時消失,一下子變得非常寂靜,無端叫他毛骨悚然。
他顯然忘了問係統,所以他不清楚在古代父母想要殺孩子是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證據的。他更不知道在這個時代兒子對於父親的任何話都必須完全順從,即使父親打他、要他性命也必須聽從。並且雖撻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顏色婉愉,“起敬起孝”。1
在這個脫口而出一句“老不死”都是謀殺,辱罵父母、祖父母就是絞罪,且列入不孝重罪,位列十惡之內的古代社會,崔雲陽明晃晃的出言頂撞父母明晃晃地就是的不孝。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2
原本清河尹還打著勸解崔曠的念頭的。在他看來,崔雲陽是少年英才,一首《青玉案·元夕》讓崔雲陽聲名遠揚,觀詩便可見其才華出眾,又是如此年少,將來指不定如何光宗耀祖。再者父母舐犢情深,怕崔曠隻是逞一時氣憤,將來又將時時惦念親子,便想勸崔曠想清楚,不要到將來兒子已經身死再後悔。
然而清河尹深受儒家教育,自幼學習君臣、父子的倫理綱常,故而勸解崔曠也是站在崔曠的角度替他著想。當他一聽崔雲陽出言頂撞崔曠,心道在他麵前竟還敢如此忤逆不孝,可想而知平時又是有多麽無法無天,當下便氣了個倒仰。
隻見清河尹雙眉倒豎用力拍響驚堂木:“呔!豎子大膽!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豈有你妄言父母之理!果真乃不孝無恥之徒!”
不孝乃十惡重罪,不必等到秋後即可問斬。當然,忤逆的不孝並非如毆傷父母一般判處斬刑,而是被判次一等的絞刑。
清河尹當下對崔曠言:“可買棺材來。”3
然而他不知道,在古代社會語境中,“全當沒有這個兒子”的意思不是不認他這個兒子這麽輕鬆,而是將欲殺之。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父權社會。父親對於子女的意誌和權力幾乎是絕對的,並且還是永久的,即使子孫成年也不能獲得自主權依舊要聽父親的教令。
子女如果違反父親的意誌,父親便可以行使懲戒權對子女加以懲責。母親教育子女的權力來自於父親,所以母親對孩子的教導權不能超越父親,但母親同樣擁有懲戒孩子的權力。
父母在撲責子女的過程中若將子女毆傷致死,其受法律懲罰的程度也會較常人輕。曆史上,不同朝代對父母撲殺子女的懲罰寬嚴程度不同。同時,法律還給予父母以送懲權,即請求地方政府代為執行對子女的懲罰的權力。
除此之外,父母還掌握著子女的生殺權。用個比喻來講,子女對於父母就像財產一樣,父母將子女是殺了還是賣了都是被法律所承認的。因為這不是道德的問題,而是倫常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中央集權將所有人的生殺權集中在國家機構手中,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隨意殺死子女。父母隻能撲責子女,如果殺死了子女就要受到國家的製裁。
但這並不意味著父母失去了對子女生殺的控製權。國家集權中收迴的是父母生殺子女的權力,但父母生殺子女的意誌力卻並未影響。也就是說,父母仍然可以決定子女是生是死,但執行程序則要給予地方政府。
從目前的情況下來看,尚雲是可以即刻當場杖殺崔雲陽的。
崔雲陽身為兒子,在父母責罵時而和父母分辨講理,甚至頂撞不服崔曠的懲戒,這在孝的倫理上明顯構成了不孝之舉。
懲戒違背教令的子女時導致子女死亡是違背國家法律的,但在古代,不孝的罪責遠比違背父母教令嚴重得多。即使崔曠以後被追究私殺崔雲陽的責任,在法律上崔曠也是無罪,並且是“免議”即無需討論便可確定無罪責的。
但是尚雲不想親自動手,雖然他被天道拜托了過來清理寄生蟲。
首先,他考慮到讓自己媳婦親眼目睹杖殺活人,媳婦不說能不能接受但她一定不會喜歡。陳達這貨惹得天道不爽快就算了,省的再來禍害他媳婦!
其次,他尚雲一手開天一腳裂地多麽豪氣衝天,叫他不得不裝出平常人的力氣一杖一杖打死陳達他心裏是拒絕的。
所以尚雲把陳達送去官府,讓他們來處理,幹淨了事。
劉宋時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殺者皆許之,無需罪致死,亦無需提出確證。在隋朝,不孝更是屬於十惡重罪之一,不必等到秋後便可問斬。
陳達一直到帶著不孝的罪名被繩子綁著被部曲壓著跪上府衙大堂的地上時都是懵著的。
他不知道一切是怎麽發展到這種情況的。
不是要把他除名嗎,怎麽變成要殺了他了?
當他聽見崔曠說:“此子不孝無賴,不順父母,不從教令,玷辱祖宗。吾不欲其活。”時,他一下子從地上蹦起來,急吼吼地為自己辯解,話語中不知是裝的還是真的,滿滿都是蒼涼之感:“兒子醉酒做了錯事,然而兒子已經認錯並且努力加以補償,父親為何如此咄咄逼人!再說兒子不過睡了一個婢女,無論如何父親也不能因此要我性命啊!”
他倒是打得好主意,他知道崔曠為了保護崔秀秀的名字必定不會將實情說出,不見崔曠與清河尹數落他的罪名也不曾說他奸.淫胞妹,可見他是不敢說出來的!
而睡一個女人,睡得還隻是個丫鬟,在良賤分明的古代,根本連罪名都算不上,他又憑何巧立罪名讓他去死?!
他此話一出,堂中所有聲音頓時消失,一下子變得非常寂靜,無端叫他毛骨悚然。
他顯然忘了問係統,所以他不清楚在古代父母想要殺孩子是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證據的。他更不知道在這個時代兒子對於父親的任何話都必須完全順從,即使父親打他、要他性命也必須聽從。並且雖撻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顏色婉愉,“起敬起孝”。1
在這個脫口而出一句“老不死”都是謀殺,辱罵父母、祖父母就是絞罪,且列入不孝重罪,位列十惡之內的古代社會,崔雲陽明晃晃的出言頂撞父母明晃晃地就是的不孝。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2
原本清河尹還打著勸解崔曠的念頭的。在他看來,崔雲陽是少年英才,一首《青玉案·元夕》讓崔雲陽聲名遠揚,觀詩便可見其才華出眾,又是如此年少,將來指不定如何光宗耀祖。再者父母舐犢情深,怕崔曠隻是逞一時氣憤,將來又將時時惦念親子,便想勸崔曠想清楚,不要到將來兒子已經身死再後悔。
然而清河尹深受儒家教育,自幼學習君臣、父子的倫理綱常,故而勸解崔曠也是站在崔曠的角度替他著想。當他一聽崔雲陽出言頂撞崔曠,心道在他麵前竟還敢如此忤逆不孝,可想而知平時又是有多麽無法無天,當下便氣了個倒仰。
隻見清河尹雙眉倒豎用力拍響驚堂木:“呔!豎子大膽!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豈有你妄言父母之理!果真乃不孝無恥之徒!”
不孝乃十惡重罪,不必等到秋後即可問斬。當然,忤逆的不孝並非如毆傷父母一般判處斬刑,而是被判次一等的絞刑。
清河尹當下對崔曠言:“可買棺材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