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根本就沒有公道。


    至少是我們所熟知的公道。


    這個世界也根本沒有公平。


    沒有希望,沒有救贖。


    在這個跟地球很像的平行世界裏,我們的主角正在經曆著人生最低落的時刻,正是這段經曆,讓他對於所謂的“公道”有了深刻的認識。


    打個最簡單的比方,我們現實中或許有人或曾經或將來可能會遇到這種同樣的情況。


    如果你借給別人一筆錢的話,你需要索要一個憑證,這是我們普通人認為理所應當的,既是我們常說的“欠條”。


    那麽如果借錢人一直不還錢甚至追急了開始公然耍賴的話你怎麽辦?


    我們所熟知的最有效也最應該的方法就是去法院打官司,去法院討迴自己的公道。


    那麽當你拿著欠條理直氣壯的去打官司,最後換來的卻是一紙被駁迴的判決時,你會是什麽心情?


    首先,我們不考慮欠條本身存在什麽問題,既是大家可能在電視上見到的所謂的,今借和今借到的這種文字遊戲。


    我們先假設這張欠條本身是被告親手所寫且無論是在法律層麵還是其他什麽層麵都是毫無問題的。


    那麽你或許會很詫異,既然欠條沒有任何問題,那麽我們為什麽打不贏官司?


    在具體說明案件之前,我想先問大家一個問題,你們覺得“公道”是什麽呢?或者說,你們覺得什麽才是“公道”呢,對於“公道”的理解,你們真的深刻認識到了嗎?


    如果你真正明白“公道”的含義的話,或許你早已不是一個掙紮在生活線上的普通人了。


    按理說我們拿著欠條去法院討迴公道,你所要麵臨的第一個問題很多人可能不了解,那就是你的最直接證據欠條還在法律的追訴期內嗎?


    所謂追訴期說的通俗易懂點就是法律予以保護的期限,這其中“欠條”跟“借條”的分別很大,如果都沒有在條上規定還款期限的話,欠條的追訴期隻有三年,既是在欠條成立的那天開始往後算三年,如果三年過後,你這張欠條就已經超出追訴期了,法院可以用此理由拒絕立案,而借條的追訴期則是二十年。


    如果規定了還款期限的話,則是從還款期限往後數三年。


    我想光這一個問題或許就驚到許多人,很多人或許還不知道手裏的欠條早就成為了一張廢紙,當然了說廢紙可能有些過分了,追訴期並不是固定的,超出追訴期也可以。


    隻要你在追訴期內向被告索要欠款了,追訴期就會開始重新計算,簡單點說,你在三年內的最後一天向被告索要欠款了,那麽追訴期就從那天開始重新再往後推三年。


    但是這裏涉及一個很關鍵的問題,那就是你怎麽證明你在追訴期內向被告索要欠款了?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短信?


    總之,如果超出了追訴期的話,法院依法是可以不受理的。


    當你成功立案後,法院會給予你一個證明材料,證明你確實起訴了被告,如果你雇傭了委托律師的話,律師就可以拿著材料去房產局等地方調查被告的財產情況,用以在第一時間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之後法院會在48小時之內做出迴應。


    在這個跟地球很相似的平行世界裏,一般律師和原告都會爭取保全被告的房產,因為不動產在這個世界裏的價值比較高,如果保全成功,就不用在擔心執行階段的問題了。


    無論保全與否,立完案你就覺得可以高枕無憂了嗎?不是的,很多人可能並不明白,打官司有多麽的艱難,普通人想維權那真的是比登天還難。


    立案完法官會向被告下達傳票,這期間如果被告配合,主動承認欠錢的事實的話,那麽一切都皆大歡喜會很順利,法官也不會在此案件上費神了,直接會詢問雙方能否調解,如果不能就直接裁決,大家都省事。


    如果被告耍無賴,不配合的話就很麻煩了。


    首先被告可以故意不接傳票,因為民事案件法官基本上都沒有配備送達組,所以法官也隻能給被告發短信或者打電話。


    而且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被告的電話這些東西都是你原告需要出具的。


    如果被告故意不接傳票的話,法官一般會建議原告盡力配合,既是讓原告你自己想辦法找到被告,再由法官去下達傳票。


    因為在這個平行世界裏的法官是很忙的,每個法官手上可能得同時處理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案子,人家每周隻上五天班,還得午休,哪有時間全心全意為你服務呢?


    所以隻能給原告施加壓力,如果你也束手無策的話,法官最終的手段就是公告送達,既是在法院門口張貼公告,60日後如果被告還不到法院取傳票的話視為自動送達。


    但這一般是法院方麵實在沒有辦法未避免超出審限而采取的措施。


    傳票的事情解決後就終於該到了開庭,很多人可能會以為起訴完之後就是開庭,沒想到會這麽麻煩,但這就是現實,很多東西隻有你經曆過才知道。


    到了開庭,如果被告不出席的話會很被動,所以隻要沒有特殊原因,一般被告都會出席的,那麽最關鍵的問題出現了。


    為什麽光有欠條打不贏官司?因為你還需要另一個關鍵證據,既是銀行的轉賬記錄,你說你當時給的是現金?


    那麽不好意思,這個官司你基本是打不贏了。


    因為被告可以這麽解釋“這張欠條確實是我寫的,我當時也確實向被告借過錢,但是我並沒有拿到錢,是原告先讓我寫的欠條然後說寫完條去銀行取錢給我,但是就一直沒有給我錢”


    如果被告這麽辯解的話你怎麽辦呢?法官理論上是需要公平公正主持公道的,被告的解釋合乎情理。


    這個時候就需要你提供銀行轉賬記錄,你說你給的現金,那麽問題就大了,在這個平行世界裏的法律原則是。


    誰主張,誰舉證。


    既,你主張你的觀點就要由你出具相應的證據來佐證你的觀點,如果你主張了一個觀點卻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那麽法官就可以認為你的說法是不可信的。


    事情到此,我相信許多人終於看明白了。


    你或許會據理力爭,如果被告沒拿到錢怎麽會同意寫欠條?


    可惜在法官那裏,欠條最多隻能證明被告或許確實欠你一筆錢,但是你無法證明自己確實把錢給被告了。


    這種民間借貸的案件非常普遍,很多人也在此事上吃過虧,一般到了這種情況的時候,需要你提供許多大量的輔助證據。


    比如有沒有當天你從銀行取錢的取款記錄?


    或者說被告承認欠你錢的錄音證據?


    甚至你必須得先證明你確實能拿的出借給被告數額的錢,比如你賣過房子啊什麽的?


    諸如此類的證據再多,也隻是輔助性證據,歸根究底,你當時到底有沒有把錢給被告這件事情已經是誰都說不清了的。


    你或許會說我有證人?當初給錢的時候是朋友陪我一起去的?


    很可惜,民事案件裏,證人證詞的法律效力基本跟沒有一樣。


    本書的主角所委托的律師說過一句最客觀的話“證人在民事案件裏並不具備什麽法律效力,因為滿大街都可以找”


    你或許會說,做偽證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確實,如果查明了確實是偽證肯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民事案件沒人會追查的那麽清楚。


    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刑事案件是需要給一方定罪的,所以事實必須清楚,公方會把事情給你盡力調查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而民事案件在事實上要求不是那麽嚴謹,隻要大體上說的過去就行了。


    這就是這個平行世界裏的悲哀與黑暗。


    沒人在乎什麽事實,你有證據你就能打贏官司,沒有證據你就打不贏官司,誰管你事實如何?


    這就是我們的主角,站在法院門口,意誌消沉眉頭緊鎖,點燃了一根香煙狠狠的吸上一口,讓煙霧在自己的身體裏翻滾著。


    這時候的他終於頓悟了。


    公道,指的是公家的道理,公家做出的裁決必須是無論到哪裏都無法反駁的。


    他不會管你事實如何。


    他不會管被告到底欠不欠你錢,他隻知道他不能判你贏,因為如果一旦判你贏,被告就可以拿他沒收到錢的理由四處喊冤,而世人看到了,也隻會說公家不嚴謹。


    所以公家絕對不會判你贏,因為他不在乎事實如何,他隻在乎他的判決無論你走到哪裏,別人都挑不出毛病。


    一口煙唿出


    抬頭看著這蔚藍的天空


    白玉傑明白了,法院的根本職能不是為了窮苦人討迴公道。


    法院的根本存在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家的尊嚴與形象。


    “這個世界根本就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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