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宣講會,先是公社的領導講話。
領導五十多歲,大熱天也是長衣長褲,很嚴肅的樣子。
他看著手裏的稿子,說道:“為了能更好地指導今後的農村經濟體製改革,我們有必要先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過程,進行一個簡單地迴顧和思考。”
領導說道,確切地講,我國農村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製,並非始於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這次會議之前,較大規模的包產到戶,全國先後出現過三次。
第一次是1957年。
當時由於高級社化運動極其迅猛,不少農民群眾跟不上形勢,有的地方千脆宣布生產資料公有,主要是土地,允許農民分戶經營,但要上繳一定數量的農產品給集體,剩下的全部歸自己,這實際上就是包產到戶。
第二次是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初期。
那時候為了盡快地恢複農業生產,一些地方的農民群眾又自發地搞起包產到戶,還曾經得到包括一些領導同誌在內的部分高級領導千部的支持。
特別是安徽省,85%的生產隊搞了名為責任田的包產到戶。當時農民群眾稱責任田為救命田。後來被某些領導同誌發現,派人下去把書*撤了,並切改組後還把一大批人打成右*機會分子,很多人都為這件事情被批判、被處分。但不久,又被加以“從根本上動搖集體/經濟,走向了單幹的道路”的罪名。
第三次是“文*大**”期間。
當時有些地區,尤其是邊遠山區,農民群眾的生活很困難,集體生產,一直搞不上去,又自發地搞了包產到戶,隻是對外不敢公開而已。
他說,以上的這些事實說明,我國農業合作化以來,農民群眾要求包產到戶活動,從來沒有間斷過。我國農村的每一步改革,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如果說還有什麽阻力的話,這種阻力主要來自ling/dao和理論界,而其焦點又集中在如何認識包產到戶的性質。
外公坐在這位公社領導的左手邊,手裏拿著一隻鉛筆,不時地在自己的小本子上寫寫畫畫。
大隊長站起身來,給領導的茶杯裏續水。
一會兒,領導繼續發表講話。
他說,現在我國農村所實行的包產到戶,有這樣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支持,二是得以在全國範圍內全麵實施推廣。
當然了,人們的思想認識徹底轉變,要經曆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這具體表現在,即使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有關文件對包產到戶的態度,也是有所變化的。
79年4月,在國家農委報送的《關於農村工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文件中,極其明確地指出:“不準包產到戶”。這年9月,《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的文件中,口氣稍為緩和一些:即“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外,也不要包產到戶。”
80年9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幾個問題》的文件中,政策上又顯得更靈活一些,指出:“在那些邊遠山區和貧窮落後的地區,長期‘吃糧靠返銷,生產靠貸款,生活靠救濟’的生產隊,群眾對集體喪失信心,因而要求包產到戶的,應當支持群眾的要求,可以包幹到戶,也可以包產到戶,並在一個較長的時間保持穩定,在一般地區……已經實行包產到戶的,如果群眾不要求改變,就應允許繼續實行。”這樣一來,由於打開了這個缺口,不僅邊遠山區搞了包產到戶,平原地區乃至城郊地區也都搞起了包產到戶。
他說,實際上,早在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的小崗,肥西縣的山南,就實行了包產到戶,當年收成都還不錯。由於包產到戶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很快波及到全縣,並引發一場爭論。後來省領導親自去看了一下,決定不宣傳,不取締,不擴大,繼續試驗,然後立即向上麵作了匯報。
領導講話完,伴隨著稀稀拉拉的掌聲。
隊裏的幹部,還有各生產隊的社員代表一個個麵無表情。實際上對於這些理論或者是曆史上的東西,他們還是知之甚少,或者說是根本就不太在意的。
有人膽子大一些,站起來笑了笑,直接說道:“領導,您能不能簡單了當地和我們說說,究竟什麽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呢?”
可是一時間竟然沒有人搭話。
外公四下裏看看,對領導輕聲說道:“領導,要不我先來說幾句?”
領導不著痕跡地點頭同意。
“那----,我就先講幾句好了。”外公喝一口茶水,說,家庭聯產”說明了其組織形式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承包”指的是農戶與集體達成協議將土地等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戶,而“責任製”是指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自負盈虧。
那麽,為什麽要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責任製呢?
外公接著說道,在我國漫長的曆史中,農民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的,家庭觀念是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傳統。進入新中國,為了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我國政府采用了集體化的模式,使農村生產資料私有製變成了社會主義公有製,延續了上千年的家庭經營讓位於集體統一經營。
然而隨著農民家庭經營模式的取消,也限製了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更挫傷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導致了我國農業經濟的落後。曆史說明以“戶”為單位更符合中國國情,更能激發農民積極性。
有社員又站起來,問,那麽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下,土地是公有製還是私有製?
外公笑了笑,說,很明確,土地依然是公有製。我們是在土地公有製基礎上,包產到戶、分戶經營,自負盈虧。把生產關係中不適應生產力的部分進行改革,把農民的責、權、利緊密結合起來,這樣農民有了自主權,生產積極性就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就能獲得極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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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一個問題,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製度下,農民的責、權、利分別指的是什麽呢?”
“責,就是自負盈虧;權,就是土地的使用權;利,就是農民的既得利益。”
外公想了想,說:“正如我們之前去考察過的嘉定,當地農民所說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下,土地仍然公有製,農民獲得的隻是使用權。”
會議室裏響起來一陣陣熱烈的掌聲。
領導五十多歲,大熱天也是長衣長褲,很嚴肅的樣子。
他看著手裏的稿子,說道:“為了能更好地指導今後的農村經濟體製改革,我們有必要先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過程,進行一個簡單地迴顧和思考。”
領導說道,確切地講,我國農村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製,並非始於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這次會議之前,較大規模的包產到戶,全國先後出現過三次。
第一次是1957年。
當時由於高級社化運動極其迅猛,不少農民群眾跟不上形勢,有的地方千脆宣布生產資料公有,主要是土地,允許農民分戶經營,但要上繳一定數量的農產品給集體,剩下的全部歸自己,這實際上就是包產到戶。
第二次是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初期。
那時候為了盡快地恢複農業生產,一些地方的農民群眾又自發地搞起包產到戶,還曾經得到包括一些領導同誌在內的部分高級領導千部的支持。
特別是安徽省,85%的生產隊搞了名為責任田的包產到戶。當時農民群眾稱責任田為救命田。後來被某些領導同誌發現,派人下去把書*撤了,並切改組後還把一大批人打成右*機會分子,很多人都為這件事情被批判、被處分。但不久,又被加以“從根本上動搖集體/經濟,走向了單幹的道路”的罪名。
第三次是“文*大**”期間。
當時有些地區,尤其是邊遠山區,農民群眾的生活很困難,集體生產,一直搞不上去,又自發地搞了包產到戶,隻是對外不敢公開而已。
他說,以上的這些事實說明,我國農業合作化以來,農民群眾要求包產到戶活動,從來沒有間斷過。我國農村的每一步改革,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如果說還有什麽阻力的話,這種阻力主要來自ling/dao和理論界,而其焦點又集中在如何認識包產到戶的性質。
外公坐在這位公社領導的左手邊,手裏拿著一隻鉛筆,不時地在自己的小本子上寫寫畫畫。
大隊長站起身來,給領導的茶杯裏續水。
一會兒,領導繼續發表講話。
他說,現在我國農村所實行的包產到戶,有這樣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支持,二是得以在全國範圍內全麵實施推廣。
當然了,人們的思想認識徹底轉變,要經曆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這具體表現在,即使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有關文件對包產到戶的態度,也是有所變化的。
79年4月,在國家農委報送的《關於農村工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文件中,極其明確地指出:“不準包產到戶”。這年9月,《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的文件中,口氣稍為緩和一些:即“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外,也不要包產到戶。”
80年9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幾個問題》的文件中,政策上又顯得更靈活一些,指出:“在那些邊遠山區和貧窮落後的地區,長期‘吃糧靠返銷,生產靠貸款,生活靠救濟’的生產隊,群眾對集體喪失信心,因而要求包產到戶的,應當支持群眾的要求,可以包幹到戶,也可以包產到戶,並在一個較長的時間保持穩定,在一般地區……已經實行包產到戶的,如果群眾不要求改變,就應允許繼續實行。”這樣一來,由於打開了這個缺口,不僅邊遠山區搞了包產到戶,平原地區乃至城郊地區也都搞起了包產到戶。
他說,實際上,早在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的小崗,肥西縣的山南,就實行了包產到戶,當年收成都還不錯。由於包產到戶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很快波及到全縣,並引發一場爭論。後來省領導親自去看了一下,決定不宣傳,不取締,不擴大,繼續試驗,然後立即向上麵作了匯報。
領導講話完,伴隨著稀稀拉拉的掌聲。
隊裏的幹部,還有各生產隊的社員代表一個個麵無表情。實際上對於這些理論或者是曆史上的東西,他們還是知之甚少,或者說是根本就不太在意的。
有人膽子大一些,站起來笑了笑,直接說道:“領導,您能不能簡單了當地和我們說說,究竟什麽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呢?”
可是一時間竟然沒有人搭話。
外公四下裏看看,對領導輕聲說道:“領導,要不我先來說幾句?”
領導不著痕跡地點頭同意。
“那----,我就先講幾句好了。”外公喝一口茶水,說,家庭聯產”說明了其組織形式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承包”指的是農戶與集體達成協議將土地等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戶,而“責任製”是指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自負盈虧。
那麽,為什麽要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責任製呢?
外公接著說道,在我國漫長的曆史中,農民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的,家庭觀念是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傳統。進入新中國,為了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我國政府采用了集體化的模式,使農村生產資料私有製變成了社會主義公有製,延續了上千年的家庭經營讓位於集體統一經營。
然而隨著農民家庭經營模式的取消,也限製了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更挫傷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導致了我國農業經濟的落後。曆史說明以“戶”為單位更符合中國國情,更能激發農民積極性。
有社員又站起來,問,那麽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下,土地是公有製還是私有製?
外公笑了笑,說,很明確,土地依然是公有製。我們是在土地公有製基礎上,包產到戶、分戶經營,自負盈虧。把生產關係中不適應生產力的部分進行改革,把農民的責、權、利緊密結合起來,這樣農民有了自主權,生產積極性就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就能獲得極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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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就是自負盈虧;權,就是土地的使用權;利,就是農民的既得利益。”
外公想了想,說:“正如我們之前去考察過的嘉定,當地農民所說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下,土地仍然公有製,農民獲得的隻是使用權。”
會議室裏響起來一陣陣熱烈的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