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希望法庭注意,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另一個身份,是校園欺淩的加害方。他們的內心是複雜的,得知當年的行為可能被曝光,他們會有愧疚,害怕,或許還會後悔。對於他們的心理,不能以一般人來作為評論。”


    “被告人發布的微博內容,對於一般人,並不會產生威懾和恐懼,也不會主動給被告人打錢以求安寧。但李某五人因為自己昔日的行為,會和一般人產生不一樣的反應。刑法中對於犯罪行為的認定,是應該以一般人的感知作為標準,而非特定人。結合本案,必須是被告人微博的內容,已經到達一般人恐嚇、威脅、要挾,並且上述的恐嚇、威脅和要挾還已經到了不能反抗的程度。”


    “綜上,辯護人想請求法庭,結合犯罪行為和犯罪故意兩點,對李某等五人的錢款能否計入犯罪金額,慎重考慮。”


    “辯護人發言結束。”


    旁聽席上,閃光燈再一次亮起。邢雲朵在坐下的時候,和陶桃相望了一眼。那麽多年後重逢以來的第一次,陶桃對她的眼神裏,露出了感謝。


    我們之間的恩怨真的已經結束了,你也無須感謝我。作為一個律師,我隻是盡到了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而已。就如公訴人,他同樣盡到了他的職業要求。


    但希望我們之間,此生再不相見了。


    再一次,邢雲朵把目光望向了旁聽席最後,自己的戀人。她看見隔著不算多的人海,唐淺對她豎起的大拇指。


    不用誇我,姐姐我又美又厲害,我知道。她低頭,露出了一個甜甜的笑容。


    第42章 案四,10


    第一輪辯論結束後,雙方的意見已經非常鮮明。罪與非罪的認定,一直是刑案辯論環節中最精彩的一環。在雙方關於法律上的觀點都闡述完畢後,終於不可避免的到了本案的特殊點之上。那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恰恰在其他事件中,是一個施害人的身份。


    這個庭經批準向社會公眾直播,故在控訴雙方的辯論環節,被允許適當的加了一些與案情無關,但與社會生活或者法律相關的論述。


    娃娃臉公訴人已經站了起來,清了下嗓子之後,先發言——


    “本案從法律要件上說,並不是太複雜的刑事案件,但本案會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在於這個案件本身所折射出來的一個問題,校園欺淩。”


    “本案的受害人,在他們的學生時代,或者在他們現在,在其他事件中處於的是一個施害人的位置。其他的事件,有一些並不構成刑事案件,但有一些,或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甚至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有些公眾認為,本案被告人事實上行使的是一種正義的行為,是不應該受到法律懲罰的。”


    “對於這個看法,公訴人隻能說,這種理解是片麵而狹隘的。”


    “本案的被告人,法律之所以處罰,她之所以要為其行為承擔責任。根本行為不在於把他案施害人的不當行為公之於眾,而在於公之於眾之後的敲詐行為。本案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詐騙金額達到二百多萬。是這個行為和金額,才導致了被告人需要被法律懲罰。”


    “公平正義存在於每個人的內心,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類社會有文明的規則,而人能遵循這些規則,這才是人區別於動物的本質屬性。被告人利用了社會大眾心中追求公平正義的心理,將他案施害人也就是本案受害人的行為公布於眾,卻不是為了正義,而是為了她自己的利益。用大白話講,為了她自己能賺錢。在本案事實調查階段,被告人也承認了她對於所發布微博的部分內容,並未經過核實甚至做了誇大的處理,僅為了吸引大眾的眼球。”


    “這種所謂的‘正義’行為,法律不需要,社會也不需要。如若,被告人僅揭發受害人們當年的行為,那麽,她的行為是合法的,甚至是法律所鼓勵的。”


    “公平正義,不應該被當做其他違法行為的借口。”


    “善惡是一種選擇,而非個人的性格。再次我想向法庭,也向在座的媒體朋友們說明一件事,就是本案的辯護人,邢雲朵律師,也曾是被告人學生時代欺淩的對象之一。但今日她的選擇是坐在辯護人的位置上,而不是被告人的位置上。公訴人也相信,這並非是她善良到毫無原則,而是她明白法律的意義到底是什麽。”


    “一碼歸一碼,一事歸一事。在本案中,被告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理應為她的行為負責。但被告人能及時退贓,將損失減輕,能委托其辯護人發微博,將社會影響降低,這樣的行為也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悔過的意思。故公訴人請求法庭,參照公訴人之前公訴書的量刑建議,將刑罰適當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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