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8章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迴的依據。


    審判台席位上。


    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對於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為這個案件.…


    在整理期間,以及控告上訴期間。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重要的控告內容隻有這兩點。


    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


    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對於這兩點在心裏麵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後。


    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對於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被告方委托律師有沒有什麽要陳述的,或者有沒有什麽需要反駁的內容?”


    這一次被告方隻出庭了委托律師。


    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於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並且對於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麽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麽?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隻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隻要能反駁對方,並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餘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麽?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唿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隻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裏,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於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於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麵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隻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裏,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另外.…”


    “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迴。”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於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於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麽?”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迴,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


    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隻願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內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迴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迴來。


    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麽情況?


    這中間有著什麽樣的具體內容?


    這裏麵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迴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內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麽辦?


    那是不是,隻能夠駁迴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於被告人來說,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迴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內,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並且憲法優先高於其他法律,比如說高於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衝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並不複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麽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於合理的範圍!


    隻不過,在國內並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裏,蘇白開口:


    “我方並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麽為什麽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所以針對這一點,我方並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再有一點,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這與是憲法,民法,刑事法有什麽關係?”


    “我方並沒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所帶來的民事責任。”


    “通過這一點來講。”


    “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


    這一次蘇白所陳述的內容條件,並不多。


    因為涉及到了憲法內容,他即使是想陳述過多的內容。


    也沒有多餘的內容可以陳述,隻需要陳述一個點——


    憲法是可用於起訴的。


    如果審判長認同了這麽一個觀點。


    那麽這個案子就能夠判定他們勝訴,並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民事的責任問題。


    審判長不認同這個觀點。


    他們同樣勝訴,隻不過相比於之前而言,勝訴所帶來的法律權益少了一些而已。


    現在的情況是,要看審判長如何對於該案件進行判定。


    審判台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在聽完了雙方的答辯內容後。


    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總體來說,張夢偉肯定是更傾向於被告方陳述的內容。


    首先,先說依照法律內容。


    依照法律內容在國內都沒有以憲法作為起訴,以憲法作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蘇白在後麵所陳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憲法為判定。


    隻要求判定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可是這一點他也不能判定。


    因為王奇瑞已經和他打過招唿了,他的傾向性肯定是向著被告方的。


    關於這個案子的情況。


    張夢偉心裏已經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結果,敲響法槌。


    張夢偉緩緩抬頭:“合議庭對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況。”


    “作出以下總結:”


    “第一,確認了被告方當事人葉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劉文雅的姓名權。”


    “對於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承不承擔民事責任,雙方有異議。”


    “對於總結,原被告雙方有沒有異議?”


    蘇白:“沒有異議。”


    周亮:“我方沒有異議。”


    “既然雙方對於第一點侵犯了姓名權都沒有異議。”


    “雙方又對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有異議。”


    “且各方的觀點已經陳述完畢。”


    “法院經過對於雙方的陳述內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駁迴原告方關於提出的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訴訟請求。”


    “現在各方針對賠償金額的事情,能不能夠進行詳細的說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夠出示關於所求十二萬餘元的賠償金額的說明?”


    麵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想請問一下審判長,為什麽要駁迴我方的訴訟請求?”


    “剛才我方在陳述的過程當中說的已經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訴訟請求是,判定葉美珍侵犯了我方當事人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難道葉美珍沒有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嗎?”


    麵對蘇白的問題,審判台席位上,張夢偉微微皺了皺眉。


    雖然對蘇白的提問有些不滿,但還是迴答了他的問題。


    “葉美珍侵犯了女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這一點是有事實證據。”


    “可是侵犯的是什麽法律權益?”


    “被教育權。”


    “那麽被教育權屬於什麽法律?”


    “憲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師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權。”


    “被教育權屬於憲法。”


    “本次庭審,主要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判定。”


    “通過這一點,駁迴你方的上訴請求有什麽問題嗎?”


    “有問題的審判長,憲法同樣可以作為起訴的法律,為什麽要駁迴?”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憲法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吧?”


    “審判長駁迴的依據是憲法不能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可是沒有法律來表明這一點。”


    審判台上,張夢偉不知道該怎麽樣去迴答蘇白的這個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難迴答。


    於是轉移話題:“本次庭審對於這個問題不再做過多的討論。”


    “如果原告方認為本次判決有異議,或者是有其他情況,可以進行上訴或者是提交的監察部門進行審查。”


    “下麵繼續針對,賠償金額進行討論。”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你放,索賠十二萬餘元賠償金額的依據。”


    “.….”


    審判台席位上,張夢偉在說完這些話,目光直直地看向蘇白。


    他轉移話題,這一點沒有任何的問題。


    同樣也不怕蘇白去上訴或者是提交監察審查。


    因為提交檢查審查能審查出來他什麽?


    審查不出來一丁點的毛病。


    上訴,當然可以上訴。


    上訴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樣的判定結果。


    那麽他又能有什麽問題呢?


    無非就是到年終的時候扣一點績效。


    事實上蘇白的提問非常的刁鑽,他不迴答,造不成任何的影響。


    但是如果迴答了.…那麽這一場判決的結果可能就會有著巨大的改變。


    或者說,無論是對於他這個審判長,還是對於被告方都是一個不太好的結果。


    …


    原告席位上,蘇白注視著審判長的目光。


    兩人對視。


    蘇白心裏清楚,審判長轉移話題的目的。


    ——迴答不出來,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或者說不能迴答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案件的推進,是由審判長進行推進的。


    審判長的傾向性在被告方那邊,並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辯方麵沒有任何太大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蘇白在庭審上,也做不出來什麽太大的反駁。


    因為庭審依靠的是審判權。


    就算是他提出什麽異議,審判長隻要不同意或者是進行駁迴。


    那麽提出來也沒有什麽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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