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炸裂”的反駁,這才是訟棍吧?!


    庭審場上。


    雙方的訴訟申請都已經陳述完成。


    梁有成作為審判長,整理著雙方的訴訟申請。


    從訴訟申請上來看。


    原告方的訴訟申請中規中矩是正常的訴訟內容。


    但是被告方的訴訟申請就顯得有些“炸裂”。


    這場庭審上,被告方不僅反駁著原告方的訴訟申請。


    並且還反手去找原告方進行索賠6000萬的賠償金額。


    說實話.…


    這樣的庭審在梁有成的審判生涯中,也非常的少見。


    不過.…


    這場庭審最關鍵的一點還是看有沒有商標的侵權行為。


    畢竟.…能不能索賠成功,或者說能不能反訴成功,主要是依據這一點來進行的。


    所以說雖然被告方的庭審訴求看起來比較離譜。


    但是如果被告方構成了商標的侵權行為。


    那麽在這個案件當中,被告方訴訟申請將會被全部駁迴。


    理清思路。


    梁有成敲響法錘,緩緩開口:“目前雙方的法庭訴訟申請都已經陳述完畢。”


    “原告方控告被告方商標侵權,關於這一點,請列舉你方所依照的事實和證據。”


    “好的,審判長。”


    這一次開口迴應的是,坐在蘇白身旁的李雪珍。


    李雪珍在本次庭審上作為正式律師,也擔任著答辯的責任。


    蘇白想的是讓李雪珍能夠多鍛煉鍛煉。


    所以在一般的陳述當中,將發言的機會讓給李雪珍。


    實在不行了,他再上。


    李雪珍繼續開口:“審判長。”


    “我方掌握了大量的事實和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方在商標上有著侵權的行為。”


    “首先.…”


    “被告方的公司名稱以及他的產品名稱,都是借助著“喬丹”這一特點,來進行售賣的。”


    “例如說:喬丹一號,喬丹二號籃球鞋等,或者是喬丹某某t恤,短袖運動服等等。”


    “同時.…根據我方調查到的消費者的消費意識。”


    “依照這一項證據來看。”


    “消費者的主觀上認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所售賣的產品包括但不僅限於籃球鞋,運動服等,是與國際知名球星喬丹有關,也就是我方當事人有關。”


    “從這一點上來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所售賣的產品,有著故意捆綁我方當事人的個人聲譽的行為。”


    “借助我方當事人在國內的粉絲以及名氣,來進行盈利。”


    “.….”


    李雪珍在陳述完這一條,還沒有開始繼續陳述。


    被告方席位上的張遠就主動舉手示意,並且打斷了李雪珍的陳述。


    “等等,請問原告方這一條內容陳述完了嗎?”


    李雪珍被張元打斷的有些不知所措:“.…陳述完了。”


    “那好,那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張遠開口:


    “商標侵權中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情況,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標與主觀故意性有關。”


    “首先,消費者購買我們公司產出的商標品牌物品,我們公司有沒有主動的去說這是國外某某某籃球巨星的牌子?”


    “這一點是沒有的吧?”


    “根據原告方提出來的證據,這些都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是他們願意去這麽想的,而不是我們告訴他們要這麽想。”


    “消費者願意去想,那與與我們有什麽關係呢?”


    “那總不能說消費者想到的是國外的籃球巨星,這件事情就牽連到我們身上吧?”


    “我們的商標是經過了工商總局認定的,沒有不合規的地方。”


    “消費者怎麽去想?那是消費者的事情,我們沒有主動去說那怎麽叫做侵權呢?”


    “所以從這個觀點來講,根本不成立,因為兩者之間並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


    “再有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那就是喬丹這個名稱——喬丹這個名稱是你方當事人的專屬名稱嗎?”


    “在國內或者國外,這一個名字是單一的統稱嗎?”


    “並不是。”


    “按照你方的說法,喬丹這個名字是在國內,對於知名籃球星的稱唿。”


    “伱方當事人,也就是所謂的“喬丹”,本名是什麽?”


    “本名是michaeljeffreyjordan。”


    “這個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種含義。”


    “每個含義並不相同,也並不一定非要叫喬丹。”


    “從這一點上來看,這與我方中國喬丹體育有什麽關係嗎?”


    “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關係啊。”


    “難道說國外有一個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們就不能用某某某來成立和注冊商標了?”


    “就不能用這個名字來當做商品來進行命名著稱了?”


    “憑什麽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話,這難道不是在打壓我們自己的企業嗎?”


    “再說了.…本名是英文名稱,翻譯過來也與喬丹沒有任何的關聯。”


    “所以說原告方不讓我方使用喬丹這個名字來進行售賣商品,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


    “基於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


    “原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不存在什麽客觀事實的侵犯商標。”


    “我方認為這個話題基本沒有必要再講下去了。”


    “因為無論是從原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還是從事實的角度進行出發。”


    “我方都沒有借助喬丹,以及沒有發表過你方口中所述的當事人“喬丹”與我方的產品有任何關係。”


    “所以原告方律師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沒有必要性的。”


    “不是嗎?”


    張遠的一句反問,讓原本還在陳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依照法律條件,張遠的迴答的確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主觀性來說,這的確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行為。


    而且喬丹這個名字並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開性,所有人都可以進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況是什麽?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這個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與本人有關的特性特點。


    借助名人的名氣進行了高度的重合,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說白了,張遠的陳述觀點是什麽?


    張遠的陳述觀點是,消費者自己的意願我們幹涉不了。


    但隻要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沒有講這個喬丹是國外的知名籃球明星喬丹,那麽他們就不需要負責任。


    還有就是從姓名上來講,張遠直接否定了喬丹的這一姓名,也就是在國內的名字。


    可以說整個反駁都充滿了詭辯,打著擦邊球。


    這種情況下,完全是利用了喬丹的名氣,而又規避了法律的風險。


    一舉好幾得,百利而無一害。


    更關鍵的是。


    對方雖然是詭辯,但是從法律上來講,說的並沒有任何問題。


    因為消費者的主觀意願和聯想到是國外的喬丹。


    這是消費者的主觀和行為所引起的。


    這一點兒的確是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並不存在著因果上的關係。


    她也不知道該從什麽樣的角度來進行反駁。


    深吸口氣。


    李雪珍沒有繼續就著這個話題進行辯訴。


    因為再陷入這個話題當中,她知道,自己還是吃虧的。


    李雪珍小臉緊繃,繼續開口:


    “審判長,我方還有其他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


    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李雪珍當即從自己身旁拿出了兩塊麵板。


    一張是喬丹成名的飛人樣板——空中扣籃的姿勢。


    一張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麵板。


    李雪珍表情嚴肅的看著被告方席位,然後開口:


    “這兩張麵板是按照1比1來進行複原的圖板,一張是喬丹的成名飛人樣板,空中扣籃姿勢圖。”


    “另一張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麵板。”


    “讓我們來對比一下。”


    說著這話的同時,李雪珍將兩張麵板折疊在一起。


    喬丹的成名飛人樣板中間是鏤空的,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麵板折疊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雙手舉著吻合的兩張麵板,開口:


    “從對比當中能夠明顯的看出來,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


    “與我方當事人,也就是喬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飛人姿勢,也就是在空中進行投籃的姿勢1比1吻合。”


    “這一點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應該怎麽進行解釋?”


    張遠在聽到李雪珍的質問的時候,不自覺的笑了笑。


    怎麽進行解釋?


    這一點可太好進行解釋了!


    張遠看著李雪珍手裏麵的兩塊麵板,然後笑著詢問:


    “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


    “你拿著的兩張麵板,關於你方當事人喬丹先生的麵板很清晰的刻著五官,以及相關的姿勢。”


    “可是我方的商標上有什麽明顯的特性沒有?”


    “你方商標上有明顯特性!”


    李雪珍小臉嚴肅繼續開口:


    “這個舉著籃球的空中飛人的姿勢不是明顯性的標誌嗎?”


    張遠聽到這話,臉上洋溢著勝券在握的笑意:


    “舉著籃球的空中飛人的姿勢?”


    “對!”


    “這是喬丹的標誌性動作。”


    聽到李雪珍的話,張遠繼續開口:


    “這是喬丹的繼續動作,那好,我想請原告方律師看一下另一個麵板。”


    說話的同時,張遠同樣拿出了兩塊麵板,一張麵板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


    另一張麵板是一個無臉人舉著乒乓球拍的動作。


    “請原告方律師看一下我方的這兩幅麵板。”


    “我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商標的意義在於運動,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銷售運動服飾跑鞋為主要銷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標中蘊含的有運動的意義。”


    “乒乓球也是我國廣泛的一種運動方式。”


    “是我們國家的國球。”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看清楚。”


    “我們的商標是一個人在舉著乒乓球拍,明白嗎?舉著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籃球!”


    “再者。”


    “我方並不明白什麽叫做空中飛人的姿勢,這一個姿勢是某一個人的專屬嗎?還是在法律上已經形成了商標的情況?”


    “如果這個空中飛人的姿勢是個商標,或者說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話,那麽,我方對於侵權的事情無話可說。”


    “我們會進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隻是一名籃球運動員做出了他的標準,或者說他的成名動作,而我方拿著乒乓球拍的動作和他類似。”


    “從這一點上講,我方並不認為我方構成了侵權的行為。”


    “為什麽那麽說?”


    “因為的確沒有任何的標識性,或者說特殊性證據能夠證明我方有著侵權的行為。”


    “原告方不能講,我方因為拿著乒乓球拍的動作和你方當事人的出名姿勢有著類同點,就控告我方有侵權行為。”


    “這不符合法律的依據,也不符合認定的條件,”


    “以上就是我方針對原告方提出來的問題進行的迴答。”


    “我向審判長申請駁迴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張遠滿臉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對於這場官司,他勝券在握。


    單單從原告方列舉的這兩個案例來講,說實話,並沒有什麽太多的針對。


    很容易進行反駁。


    就比如說那個空中飛人的姿勢,你說你拿著籃球,我說我拿著乒乓球拍,你有什麽辦法?


    你說你籃球是運動,難道我乒乓球就不是運動了?


    我乒乓球還是國球呢!


    你要說我不是舉著乒乓球拍,硬要說是拿著籃球,那你有沒有什麽證據能夠證明?


    你沒有什麽證據能夠證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籃球,就和你沒有任何的關係,同樣也構不成任何的侵權行為!


    就算是大眾都知道我在擦邊,我在借助喬丹的名氣來進行銷售行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沒有證據,我在法律上能夠反駁你,那麽我就仍然可以使用喬丹的這個商標!


    有問題嗎?


    根本沒有問題!


    對於原告方的種種證據,張遠早就準備的非常的妥當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來兩張畫板進行對比的時候。


    張遠就認為這個案件100%勝訴,因為他都已經準備妥當了。


    壓根不會出現其他的情況。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張遠的陳述,懟的一句話都說不出。


    於是隻能扭過頭,可憐兮兮的眨了眨眼,請求蘇白的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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