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數罪並罰,提出異議?不判,法院也不可能判!


    經過剛才對於情節的輕重判定結束。


    審判台席位上。


    段清水作為審判長,繼續就本案相關的事項進行總結。


    目前這個案子已經判定了是否以牟利為目的進行代購


    以及判定代購銷售盜版藥兩年的行為是否構成販賣假藥情節嚴重。


    根據段清水的看法,這個案子已經相當於推翻了一審的某些相關判定。


    等同於推翻了一審的判決結果。


    目前的相關事項,該判定的已經判定完成。


    出於剛才的兩項判定,已經可以進行刑期的大致討論了。


    關於刑期,除了從判定的事實結果來看,還要從相關的法理以及法情上來看。


    因為有些案子的判決,從罪名上來看,有著極其大的上限和下限。


    再有一點就是,對於罪名的相應罪行刑期而言,審判長的裁定量很大。


    這也是法庭陳述的關鍵作用,用法庭陳述來影響審判長,對於該案件的相應刑期判決。


    這個案件進行到這一步,完全可以進行法庭陳述了。


    段清水在心中默念,對於整個案件的答辯節奏進行了一定的把握。


    咚咚!


    法錘敲響。


    正在段清水敲響法錘,準備讓各方進行法庭陳述時。


    這時候控告方席位上的張遠突然舉手示意,表示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


    “關於本案還有一個問題我方有異議。”


    段清水看向張遠:“控告方委托律師,對於本案的相關流程還有什麽異議?”


    張遠繼續開口:“我方認為現在進行法庭陳述還過早,因為在一審判定中還有一個關鍵的點並沒有進行討論。”


    “那就是走私罪和販賣假藥罪兩者是並罰的情況。”


    “在兩罪並罰的情況之下,我方認為在刑期上應該對於林勇進行著重的刑期處罰。”


    張遠說完後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段清水在聽到張遠的這一番陳述後,微微皺了皺眉。


    對於這一點,他不是沒有考慮到。


    而是心裏麵已經對於兩罪並罰的情況有了一個大致的判定。


    但是在張遠提出來後.…這個問題是已經擺在了明麵上。


    段清水看向張遠:“那麽對於數罪並罰,控告方有著什麽樣的考量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貨物數額與量級應當與偷稅漏稅放在一起進行考量。”


    “根據本案中涉及到的情況,林勇已經涉及到了走私偷稅漏稅的情況。”


    “那麽應當與走私罪的嚴重情景來對林勇進行判罰。”


    “又考慮到其販賣假藥的情景,應當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張遠開口後,庭審場上,首先坐不住的是證人席位。


    啥玩意兒?


    他們雖然不懂法,但是也非常的清楚,這是讓林勇往重了上判。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不是判的更重了嗎?


    要不是一旁的法警在一旁站著,第一名證人直接就要開口罵娘了。


    合著剛才判定那麽多白判定了是吧?


    現在又說考慮到走私販賣假藥偷稅漏稅的情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要比剛才的情景更加嚴重了吧?!


    在麵對張遠的開口後,蘇白也微微皺了皺眉。


    販賣假藥與走私,說實話.…走私罪的判定刑期很大。


    走私應繳納稅額在15萬以上,50萬以下,就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萬以上,屬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審時,主要是以販賣假藥的情況進行判決,並沒有提到走私罪的量刑。


    因為走私罪和販賣假藥並不屬於同一行為觸犯不同罪行進行的擇一重罰。


    而是以販賣假藥和走私的情景來進行並行判罰。


    在這裏就需要提到一個情況。


    那就是數罪並罰和擇一重罰的情況。


    數罪並罰的情況很簡單,就是觸犯了多種罪名被刑處罰。


    擇一重罰和數罪並罰,有著類似的情況。


    但是擇一重罰是屬於做出了這種行為,產生了多種罪名,從而選擇最重的刑法罪名進行處罰。


    現在控告方忽然提出來數罪並罰並且以走私罪的嚴重情景來進行相關的判定,顯然是想要對林勇進行判重。


    甚至拋開了一審的判罰結果。


    要知道,在一審的時候都沒有提及到走私罪稅額的這一情況。


    說實話.…控告方這明顯是在想辦法讓林勇被判的更重.…


    可事實上,還是那句話,一切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


    都達不成犯罪的主要條件。


    控告方提出來的這一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采納。


    這是蘇白對於本次案件的看法,不過具體的還是要看接下來的答辯和其他情況。


    總之.…


    不會出現什麽其他的意外。


    …


    與此同時。


    在公開審理的法庭直播間內。


    同樣出現了疑惑:“不是,審判長不是已經要求進行法庭陳述了嗎?這控告方是在鬧什麽幺蛾子?”


    “要求數罪並罰,以走私罪作為主要的判刑依據?”


    “tm的!”


    “誰不知道走私罪判的更重啊?15萬以上的稅額就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這麽算的話,兩年時間林勇走私了多少經營額?”


    “不過話說迴來他沒有利潤的話應該不交稅吧?”


    “如果交稅的話,有沒有人能夠說一說大概交多少稅判多少年啊?”


    “對於這個情況不清楚,但是關於稅罪這方麵沒有利潤的話,也需要交一個稅。”


    “但主要是企業稅,林勇怎麽說呢.…他主要是一個代購的行為進行售賣,又沒有牟利,怎麽會判定數額較大?”


    “一審案件當中,提到的走私罪這個情況,主要是以牟利為目的這一觀點。”


    “可是現在二審法院已經判定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了,說實話這個走私罪完全可以撤銷提起公訴。”


    “對的,我讚同以上的觀點,在這個案子當中,一審判決的主要觀點就是以牟利為目的,判處了兩個罪,一個是走私,一個是銷售假藥。”


    “可是在二審法院判定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的情況下,這兩個罪名說實話都不成立。”


    “不是我說別的.…我感覺是控告方,是故意進行的控告,要不是控告方的話,我覺得這個案件都不會提起公訴。”


    “很有可能會以情節輕微撤銷起訴。”


    “是吧是吧.…其實我也有這種感覺,主要是控告方緊咬著這個事情不放,要不然,我覺得檢方很有可能會不起訴。”


    “.….”


    法評直播間不少人議論紛紛。


    與此同時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為審判長,扭頭看向蘇白:


    “上訴方委托律師對於本次有關走私罪行的控告有什麽想法?”


    蘇白麵色平靜,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簡單。”


    “在本案當中,提起走私罪名,說實話我方認為我方的情節非常的輕微。”


    “首先是什麽?”


    “首先是剛才已經判定過了,我方並不是以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銷售。”


    “而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進行的代購。”


    “並且我方的代購人群都是病友們。”


    “在此過程中,隻是進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沒有進行牟利,也沒有達到行政處罰,拒不繳納稅金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我方不理解為什麽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認為我方的行為雖然被判定為銷售假藥,但是實際的本質是為了代購而進行的走私行為。”


    “都處於三年以下的罪行情況。”


    “也並不存在應當繳納稅額的情況。”


    “所以對於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認為這個行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並不是以牟利為目的。”


    “以此駁迴控告方的陳述請求。”


    說實話.…


    走私罪的具體情況還是要看有沒有牟利!


    沒有牟利算什麽稅額?


    沒有稅額的話,那麽走私罪的刑罰大概率會是一個行政的處罰。


    不是以牟利為目的,怎麽可能判那麽重的刑罰?


    蘇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請求是什麽,無非就是以銷售額來判定稅額。


    可是這一點觀點法院和合議庭會采納嗎?


    換句話說!


    剛才已經判定了林勇的行為不是以牟利為目的。


    合議庭還會采納控告方所提出來的以銷售額來判定稅額的請求嗎?


    根本不可能!


    一審的判決中都沒有因為代購的事情判決走私罪,以走私罪來判定刑期。


    二審提起這些,法院會采納嗎?


    也根本不會!


    和蘇白預想的差不多,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直接開口:


    “關於上訴方的意見,合議庭已經聽取。”


    “合議庭認為在走私方麵的意見,應當遵循走私原則中的是否以牟利為目的。”


    “對於普通物品的走私定義,處罰並不嚴重。”


    “根據這一點,駁迴控告方剛才提出的訴訟申請。”


    在段清水敲響法槌後,張遠立即再次舉手示意:


    “審判長.…對於這一點我方想要提出抗議。”


    “雖然說林勇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來進行的走私行為,可是他的確是造成了巨大的銷售額。”


    “從這一方麵來講,不應該以此來進行界定嗎?”


    “所以對於剛才審判長駁迴我方的請求,我方進行抗議!”


    段清水:.…


    蘇白:.…


    抗議?


    剛才審判長已經表述的很清楚了,還有什麽好抗議的?


    審判長並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進行反駁。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義都是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進行判定。


    還抗議,抗議什麽?


    抗議一開始的判定嗎?


    對於張遠的行為,段清水和蘇白算是看出來了。


    最後的這種抗議行為是在表示自己的盡力?


    給幕後的委托人看?


    事實上,張遠也的確是這個意思。


    在提出走私犯罪的時候,想的是法院能夠判定,那麽對他們來說是一件好事。


    如果不能進行抗議,那麽也表現出了他們作為委托律師的盡力。


    張遠也清楚,從審判長駁迴後,本案會對林勇進行從輕判決。


    可是他代表的是格列正版藥的利益。


    這種國外藥品,在國內經常會出現侵權案件,並且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


    說實話.…一般來說都是律所的金主。


    他為什麽進行抗議?


    他難道不知道不以牟利為目的,沒有盈利,從個人的角度來講,不需要所謂的納稅嗎?


    再說這個案件林勇所做的是一個代購的行為。


    並不是直接的售賣獲利行為。


    換句話說,在法律的定義上,可能都構不成售利。


    對於這些張遠清楚嗎?


    很清楚!


    可是他為什麽還要在庭審上陳述出來?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想要在庭審上表現出抗議!


    來給幕後的委托公司看。


    張遠心裏麵非常的清楚,這場庭審肯定不會按照他所說的情況判。


    可是他剛才的表述不是為了說服審判長,讓審判長判決林勇有罪的。


    而是為了給幕後的總經銷商曹誌偉看,他們在庭審上已經盡力了!


    這也是庭審上一種常見的表現,表現的越激烈,委托人可能就會認為你已經努力了。


    然後.…


    認為可能是法院方麵判決的不公,造成的錯誤判決。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很多案件是委托律師知道這場案件本身勝訴不了,滿口答應著這場案件肯定能夠勝訴。


    到了庭審場上,表演一番,拿錢走人。


    最終傷害的還是委托人。


    麵對張遠的抗議,段清水直接敲響法槌:


    “再次駁迴控告方的抗議。”


    “如果控告方再以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抗議,那麽將會逐出法庭,並且在認定書和裁定書上標注情況。”


    “好了,庭審繼續!”


    麵對審判長的警告,張遠點了點頭,沒有再繼續多說什麽。


    點到為止.…自己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可能一直抗議下去。


    段清水見張遠沒有繼續要表述的意願,微微點頭。


    然後開口:“下麵進行法庭陳述。”


    唿.…


    聽到需要進行法庭陳述,蘇白長唿口氣。


    法庭陳述.…


    法庭陳述減免刑期,最後一個法庭答辯環節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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