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對於審判長在庭審上的連續幾個問題。


    說實話…


    太具有傾向性了。


    基本上與一審時的判決以及卷宗上所記載的相關情況相差不大。


    隻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布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麵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為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迴答不了,也不用迴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迴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蘇白直接開口,駁迴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迴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麽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為自己的委托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隻不過麵對蘇白的駁迴,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才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迴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麽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著麵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迴答。


    拒絕迴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才,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才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為,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蔣峰,麵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為審判長,心裏麵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迴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迴答,那麽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麵對審判長無視訴訟規則,蘇白微微皺了皺眉。


    沒有說什麽。


    隻是眼神示意,夏明遠該怎麽迴答怎麽迴答。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麵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迴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借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麽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麵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麵對控告“不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著詢問:


    “夏明遠請迴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裏麵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裏麵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麽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汙蔑。”


    “妥妥的汙蔑!”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麽上訴人委托律師還有什麽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


    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豔,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係,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著本案中隻有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為,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台席位上,望著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麵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沒有什麽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麵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了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我方認為,法院方麵不應當予以采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麵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為,歸納為其他行為。”


    “在這一點上存在著“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為這一證據不能作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鑒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豔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再結合吳豔等受害人的說辭,增加了其真實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吳豔等人提供的口供為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還駁迴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隻需要等待著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隻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麵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麽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麽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才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麽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麵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迴複: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麽情景?”


    “是依照著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著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麽?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麽法律情景?


    如果隻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麽剛才還答辯什麽?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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