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0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作者:大風霧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第341章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對於審判長在庭審上的連續幾個問題。
說實話…
太具有傾向性了。
基本上與一審時的判決以及卷宗上所記載的相關情況相差不大。
隻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布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麵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為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迴答不了,也不用迴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迴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蘇白直接開口,駁迴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迴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麽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為自己的委托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隻不過麵對蘇白的駁迴,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才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迴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麽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著麵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迴答。
拒絕迴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才,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才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為,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蔣峰,麵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為審判長,心裏麵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迴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迴答,那麽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麵對審判長無視訴訟規則,蘇白微微皺了皺眉。
沒有說什麽。
隻是眼神示意,夏明遠該怎麽迴答怎麽迴答。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麵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迴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借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麽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麵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麵對控告“不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著詢問:
“夏明遠請迴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裏麵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裏麵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麽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汙蔑。”
“妥妥的汙蔑!”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麽上訴人委托律師還有什麽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
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豔,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係,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著本案中隻有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為,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台席位上,望著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麵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沒有什麽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麵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了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我方認為,法院方麵不應當予以采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麵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為,歸納為其他行為。”
“在這一點上存在著“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為這一證據不能作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鑒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豔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再結合吳豔等受害人的說辭,增加了其真實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吳豔等人提供的口供為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還駁迴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隻需要等待著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隻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麵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麽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麽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才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麽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麵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迴複: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麽情景?”
“是依照著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著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麽?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麽法律情景?
如果隻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麽剛才還答辯什麽?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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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布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麵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為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迴答不了,也不用迴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迴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蘇白直接開口,駁迴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迴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麽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為自己的委托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隻不過麵對蘇白的駁迴,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才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迴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麽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著麵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迴答。
拒絕迴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才,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才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為,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蔣峰,麵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為審判長,心裏麵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迴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迴答,那麽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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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麵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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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迴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借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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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麽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麵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麵對控告“不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著詢問:
“夏明遠請迴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裏麵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裏麵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麽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汙蔑。”
“妥妥的汙蔑!”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麽上訴人委托律師還有什麽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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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豔,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係,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著本案中隻有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為,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台席位上,望著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麵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沒有什麽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麵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了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我方認為,法院方麵不應當予以采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麵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為,歸納為其他行為。”
“在這一點上存在著“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為這一證據不能作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鑒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豔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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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吳豔等人提供的口供為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還駁迴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隻需要等待著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隻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麵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麽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麽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才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麽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麵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迴複: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麽情景?”
“是依照著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著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麽?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麽法律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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