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隻要立案了,那麽案件的推進進展也會很快。


    再加上。


    蘇白在提交立案申請的時候,已經向執法人員提交了相關的線索。


    通過這一點,更能加快案件推展的進度。


    外籍留學生的強迫未遂,人證口供,包括其物證都在。


    很快就移交到了檢察院,核查完成。


    隻是關於學校的包庇.…


    實際上是涉及到了張濤。


    包庇罪的判定條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準則條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在這一方麵。


    學校女學生多次報警,這名外籍男學生猥褻和具有強迫未遂的行為。


    但是都被學校以種種理由和各種威脅壓下來了。


    這已經屬於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事實成立。


    這是逃避不了的問題。


    再有,這個案子中,學校的管理方麵存在著重大的包庇問題這是擺脫不了的事實。


    另一邊。


    在蘇白向執法單位提交立案後。


    執法人員來到副院長辦公室,將張濤帶走調查。


    張濤了解完事實情況,不由得一愣。


    我tm成包庇犯了?


    薑民得知了這件事情之後,也顯得有些無奈。


    不管怎麽說。


    這個案子在之前涉及到的隻是外籍學生的事宜。


    現在通過蘇白的操作,直接讓副院長被帶走調查了?


    果然,不管什麽案子,他們律所遇到蘇白之後,事情就會變得複雜。


    不過從這個案子的總體來說。


    包庇犯首先是被包庇人員觸犯了法律,達到了刑事訴訟的條件。


    是不是包庇.…


    這還需要看那名外籍學生是否被判有罪。


    通過目前的情況來看,張濤隻是被立案調查。


    並沒有移交檢方提起公訴,所涉及的問題不算嚴重。


    不過.…


    外籍學生侵犯工商學院分院女學生的事情,檢方核實完畢,已經上訴到法院。


    法院在了解事實後,確認了開庭的時間。


    在此期間。


    學校裏麵關於那名外籍學生和副院長被帶走的消息傳開了。


    一般來說,大學裏麵什麽事情傳播的最快?


    傳播的最快的就是各種小道消息和各種猜測的事情。


    大學每一個宿舍都有一個“百事通”參加各種社團。


    肯定有人知道外籍學生被帶走調查和副院長被帶走調查的情況。


    一來二去的,小道消息在分院裏麵僅僅過了一兩個小時就傳開了。


    雖然說院領導對於這件事情,要求各班輔導員讓學生們不再對這件事情討論。


    可是那麽多人,怎麽可能管住其他人不討論?


    甚至有一些受害者學生的朋友,將這件事情發到各個平台上。


    這個話題本來就勁爆,畢竟在自己的學校,自己的地盤,外國學生來了,應當遵守國內的法律。


    現在不是遵不遵守的問題.…


    現在直接是違反法律,並且學校還包庇的事情。


    這件事情發布到了網上,直接引爆了各大平台,結果就是,學校方麵被罵上了熱搜.…


    影響力巨大。


    .


    ….


    另外,關於外籍學生強迫未遂一案也到了正式開庭的時間。


    不過,由於涉及到了外籍學生,而且還涉及到了學校內被侵害的女生隱私問題。


    這個案子並不是公開審理。


    當然,對於這個案子不是公開審理,蘇白能夠理解。


    畢竟.…


    後者的隱私問題才是關鍵。


    如果被侵害的女生隱私被發布到了網上,可能會遭到諸多的謾罵。


    法院也是考慮到了這一點因素,所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


    ….


    很快就到了開庭前夕。


    這一次的案件由於涉及到了外籍學生這件事情,所以移交給了南都中院進行審理。


    開庭當天。


    不少記者媒體了解到了開庭日和涉及到的相關情況。


    因為本次庭審屬於不公開審理,記者媒體們又不想錯過這麽一個輿論熱點。


    於是直接堵在了法院外。


    在看到蘇白來到法院門口後。


    不知道誰喊了一句:“蘇律師來了!”


    一群人提著攝像機著急忙慌的圍堵了上去,就差把話筒戳到蘇白嘴上了。


    “請問蘇律師,你作為國內知名的刑事律師,承接了這個案子,對這個案子有什麽看法嗎?”


    “關於這件事情,國內有些言論是這麽說的——學校的做法等同於自己把脊梁骨壓彎了。”


    “蘇律師,廣大網友們,都想聽聽你對這句話的理解,請問能迴答一下嗎?”


    “.….”


    麵對著記者們的連番提問,蘇白走到法院門口,扭頭迴複一句:


    “法律會給予犯罪人員應有的懲罰,無論是誰。”


    “這就是我對於這個案子的態度和看法。”


    “關於法院如何審判,這一點我並不知道。”


    “但是我會盡力打好這場官司,讓受害人的法律權益得到保障。”


    記者們的詢問,有些肯定不太做評價。


    不過該表明的態度還是需要表明態度。


    說完,蘇白帶著李雪珍擠開了人群,來到法院等候室。


    沒過多久就有工作人員將蘇白帶到庭審現場。


    其他各方也進入到了庭審當中。


    尤其是被告方。


    被告方皮膚黝黑,從膚色上看,明顯來自於東半球西部。


    委托辯護人是薑民。


    在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和各個事項後,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於越坐在審判台席位上。


    敲響法錘宣布正式開庭,緊接著繼續開口:


    “本次庭審由公訴人對被告人**,以下簡稱馬斯庫。”


    “在南都工商大學分院當中,對受害人實施強迫行為提起公訴。”


    “下麵請公訴人簡單陳述被告人馬斯庫的犯罪罪行。”


    “好的審判長。”


    公訴人王雄作為檢察官,對於這個案子進行了逐步的跟進。


    這個案子在他看來,犯罪事實清楚,基本上屬於強迫未遂的場景。


    所以在對罪行陳述方麵,陳述的非常清晰。


    “對於被告人馬斯庫的罪行,檢方認為達成了強迫他人發生關係未遂的情景條件。”


    “在這個案子當中,受害人林文慧,在從學校圖書館迴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馬斯庫的侵犯。”


    “根據檢方的調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當時馬斯庫醉酒情況下,主動和她打招唿。”


    “用中文說的磕磕絆絆,詢問能不能和林文慧交個朋友。”


    “林文慧主動拒絕了交朋友的這個請求。”


    “馬斯庫惱羞成怒,主動拉扯林文慧,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顯的撕裂。”


    “在犯罪發生當中,林文慧找準機會對著馬斯庫的下體來了一腳。”


    “才脫離了馬斯庫的繼續侵犯。”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強迫未遂的定義是——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可是由於人的意誌以外的影響力,並沒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為。”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馬斯庫的犯罪行為意圖表現的非常明顯,就是想要強迫林文慧發生關係。”


    “但是沒有達成目的。”


    “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構成標準。”


    “基於以上,檢方認為馬斯庫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期相關規定,強迫他人發生關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狀態下,理應減輕判決處罰,所以檢方的推薦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檢方和法院對於強迫他人發生關係,在刑期上的判決持有一定的準則的。


    例如說——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況下發生的強迫關係。


    在得到諒解和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可能隻會判定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個緩刑。


    如果是對陌生人進行的強迫行為,判決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對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損害。


    很有可能會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來進行定量的。


    馬斯庫是以強迫傷害來對林文慧實施侵犯的。


    在這種情況下,未遂雖然可以減輕一定的判決刑期。


    可是.…


    他的這種情況特殊,情節比較嚴重,本來刑期就長。


    就算減輕了,推薦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在公訴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於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現在請被告委托律師陳述你方的觀點。”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薑民整理了一下相關材料,緊接著開口為被告人開罪。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和不認為我方是強迫未遂。”


    “我方對於一開始進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異議。”


    “我方在強迫未遂這一觀點上並不認同。”


    “那麽請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一下伱方的觀點。”


    審判長微微皺了皺眉,開口讓薑民繼續陳述。


    薑民繼續開口:“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我方的行為隻構成了相關性的猥褻行為。”


    “應當根據管理治安法,對於我方進行處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審判長:“具體情況呢?”


    “具體情況是,我方當事人並沒有強迫受害人林文慧發生關係。”


    “從案子的整個過程來說,我方當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過招唿之後才實施的猥褻行為。”


    “如果是強迫發生關係,那麽我方當事人為什麽要和林慧打招唿?”


    “並且我詢問過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個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絕以後,進行了一定的騷擾,並且在醉酒的情況下,我方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這種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存在主觀的強迫。”


    “隻是進行了相關的猥褻行為。”


    “對於這種情況,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強迫未遂的罪名去進行定義。”


    麵對這種情況,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詢問:


    “那麽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對於猥褻的定義,是怎麽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並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麽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褻的法律定義吧?”


    “並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麵對蘇白的詢問,薑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並且有一方麵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於國內的一些禮儀方麵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內禮儀方麵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薑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薑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麽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褻?


    這個案子怎麽可能隻判定猥褻?


    猥褻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褻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麽?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內違法犯罪了,那麽該怎麽判也是怎麽判!.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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